■吴 琪 刘圣中
倒逼官员治水之后,治污工作并不是就此结束,而是刚刚开始。它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治理污染的具体机制和新治理模式。
[案例]
在6月26日举行的浙江“可游泳河段”申报活动的视频会议上,浙江省人大副主任茅临生表示:“群众对水质标准的认知,不是用数据来了解的,而是通过可饮用、可游泳来判断,更应以领导干部以身试水来检验。”对浙江很多地方来说,领导干部下河游泳,可能会成为今后治水的一个常态化措施。
不仅如此,在过去一些难题治理中,这种领导干部“以身试水”的做法屡见不鲜。如,有些地方规定矿领导要亲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否则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以处罚;广州则从2006年开始每年举行横渡珠江的商业活动,来检验珠江整治的阶段性成果。
然而,这种执政方式也带来了社会舆论的争议,支持和反对者皆有之。赞成的人认为这是一种直观接地气的检测方法,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督促政府官员加大对水污染治理的重视;批评的人则指出这是一种官员作秀行为,治污的实际效果令人怀疑。
那么,我们究竟如何看待这一做法?或者说,这种用官员自身利益来捆绑政绩的做法,其作用到底有多大呢?
[分析]
水污染的治理到底结果如何,一般都采用数据说话,不同水质情况都有科学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结果,各地环保部门也会定期公布一些检测统计数据来标明其治理效果。
但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他们很多人不太相信官方的数据,所以数据并不能产生理想的检验效果。而且因为水质检验的数据中涉及到各种专业术语,对于民众来说理解上也有一定难度。
因此,为了确证水质治理的绩效,让更多公众相信这一政绩,一些地方开始采用原始的、直观的方法“下水游泳”来表明水质的干净。这一做法的逻辑是:官员亲自下水游泳,如果水质不好,他们的身体健康会受到直接影响,而且试水过程中难免会出丑,影响官员的形象。
反推的结论就是:一旦官员用自己的身体和荣誉来做抵押,亲自下水游泳,那么这个水就是完全可以相信的。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抚民众疑虑的作用,赢得了部分民众的信任。
更深入一层看,官员以切身行动来向民众证明,不仅表现了其对治污工作取得成果的自信心,也表现了其对治污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可以说这种实实在在的回应方式帮助官员接上了地气,在恰当的时间和地点嵌入公共服务当中,用自己的身体力行和决心,来验证了政策行动的结果。
这一做法毫无疑问帮助政府赢得了民众的信服,提高了政府政策行使的公信力。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官员们公开污水治理的结果,并用实践来兑现自己的承诺基础之上的。
另外,这一做法也满足了民众对政府管理行为的另一重要求,即民众对环境治理行为和绩效的监督权与知情权。这一做法可以让民众亲自参与到水质结果的评定中来,保证公民参与的权利,这就自然而然地容易得到民众的支持。也为政府今后的进一步治理提供了舆论支持,减少了治污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阻力。
这种用官员自身利益来捆绑政绩的做法,其作用到底有多大呢?
[深度]
尽管官员“以身试水”在检验污水治理绩效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作用,既可以提供一种对水质的直观印象,又能够彰显官员的决心和承诺,提高公众对其治污行为的认可。但是,细细推究起来,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做法距离确保水质纯净无污染这一最高目标,实际上还有较远的距离。
也就是说,这一做法在保证治污绩效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不能真如我们决策者所期望的那样产生直观、直接、简洁、高效的功能。
首先,“以身试水”并不能科学反映水质的真实状况。“以身试水”产生了一种直观貌似可行的效果,但是它并不能替代,专业管理机构通过认真细致的观察和检测,而得出的有关水质的各种科学数据。有些肉眼看起来不错的水,说不定暗含着某种有危害的物质。
大多数水质都是无法用肉眼来作出准确判断的,这种表面的做法并不存在科学性。如果对政府管理来说,单靠这种表面做法来行事是于事无补的,也无法真正产生最佳绩效,其结果最终会逐渐失去公众的信任。
其次,“以身试水”无法做到长期有效。即使“以身试水”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它也不能保证官员个人“以身试水”的长期性和长效性。我们可以看到个别官员在个别时段的表演,但是无法要求官员经常去游泳。而在某个时段的试水成功,并不一定意味着其他时段均能成功;在某地的成功也不一定意味着其他地方的成功。
这种在时空上踩点的做法,无法给公众提供更广泛的信息,也无法给出水污染治理长期有效的证明。“以身试水”表面的轰动效应过后,人们经过冷静反思,就会慢慢失去信任,这样的行为甚至可能成为社会的笑柄。
第三,个别官员的身体状况不能反映普遍性问题。官员个体身体状况并不完全相同,某个人的成功试水,并不等于所有人都可以试水成功。一次性的试水除非水质受到严重污染,一般是不会有什么大事的。即使是喝下一些水,也不会造成明显的后果。所以,这种毫无差别的个别表演并不具有普遍性,并不能因此而得出水质达标的结论,因此也无法让更多的公众安心。
另外,不排除官员牺牲一时安全性来换取民众信任的作秀可能。也不排除一种可能,即有些赌徒式的官员为了政治前途不惜一搏,用一时的身体安全来换取民众信任,这种赌博式的行为不免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尽管也许它能欺骗一时一地,骗取少数人的信任,但是长远来看,这种行为慢慢地会被公众识破。
所以说,“以身试水”的行为,尽管可以显示领导干部破釜沉舟般治理污水的决心和勇气,也可以部分地表现水污染治理的效果,但是严格来说,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表演性和表面性,与科学的公共治理还有一定距离,它并不能代替严谨的科学检测、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
而且,人们很容易被这种貌似接地气、负责任的行为打动,因而忘记对公共管理更加科学和严格的要求。时间久了,公众还是会反省过来,这种行为不是污水治理,也不是所有公共管理的常态。
作为高层管理者来说,如果把这种方式作为对地方政府和官员治水政绩的评价标准,甚至将其普及化,上升到一种硬指标,那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标准的混乱和措置,甚至会影响公共治理的发展方向和效果。
假如人人以这个为准则,纷纷效仿下水游泳,那么更加细致的工作,更加长期常态的监管工作就容易被忽视。在某一时段某一河段的特殊治理对游泳者来说更加重要,而在其他时间和其他河段则不需要下大力气来抓了。这不就是在助长官员们的表面文章吗?
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表演性和表面性,与科学的公共治理还有一定距离。
[路径]
既然这种表演式的做法存在不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水污染治理这一艰难的问题呢?是否有更科学更合理的办法来加强对水污染治理的监管呢?
我们认为,如果需要采取这种直观表演式的“以身试水”,以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和倒逼地方官员重视河水治理的责任,那么一定不能仅此而已。让官员树立起治污的决心的同时,开始更加严格而细致的管理工作。倒逼官员治水之后,治污工作并不是就此结束,而是刚刚开始。它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治理污染的具体机制和新治理模式。
充分利用各种综合创新的先进技术。科学的治理少不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水污染的治理更是如此。当然,技术创新应用不仅包括应用在治理水污染中的先进技术,如水污染治理的生态技术、物理净化技术、化学净化技术以及水污染治理管理追踪监测技术。
这些先进的技术只有通过科学严谨的研究和实践,才能得到发展和应用,单靠表决心和表勇气的试水是无法实现的。它不仅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需要更大的技术人才的投入。只有人、财、物的到位和完美整合,才能实现技术效果的最大化。这还只是单纯的硬件部分,除此之外,水污染治理的技术应该还包括代表着软件部分的管理技术方面。
管理方面创新,能够保证水污染治理效果的持续性。管理技术包括组织创新、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创新、团队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管理技术的核心是人,只有专业的团队和有效的领导才能保证水污染治理的成功实施。
建立及时的信息反馈和发布机制。公共治理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信息。信息不仅提供治理的关键知识和关键动力,还能够为治理带来更丰富的资源和更合理的结构,为治理提供最优质的支持。在污水治理中也是如此。
对河流或者湖泊周边的污染可能性、污染源、污染途径、污染方式和污染后果,都有一个完全系统的信息网络,作为监管机构对这些信息了如指掌,并且有非常准确到位的监控机制将这些信息迅速传播开来,为综合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消息来源。这一信息网络将监控终端、监控枢纽、监控环境和压力机构都联络起来,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就能在最初阶段准确地掌握,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监控和处理。
公众和媒体不是被排斥在外围的不知情者,而是参与到信息监管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对信息的及时掌握,可以形成最密布、最有责任心、范围最广且最能产生回应的舆论压力系统,既可以保证水质的免受污染,又能够在污染之际迅速反馈信息,形成压力,迫使污染制造者承担责任,这是水污染监管最有力的机制。
建立职责明确的“河长制”。水污染治理的关键是责任明确,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并实行有效的监管。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论是领导者还是参与实施人员,责任都要以明确的规章制度确定下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
还要创新责任制度,将各个区域内的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各区域的管理人中,可以建立“河长制”,把河段分流域进行责任下包,充分达到明确清晰职责的效果。“河长制”可以有效克服河流流动性难以明确责任范围的问题,落实到个人,可以找到监管的支点。
同时,要有严格的问责机制,对部分官员的各种偏差性的执行,应该针对其应该担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有力地保障治水目标的顺利实现。
完善系统的社会评估机制。有效的评估能够对治理结果进行一个客观科学的评价,并进行后续相应的反馈,帮助治理能够进一步的持续改进。污水治理也需要建立系统的社会评估机制。
社会评估机制是一种第三方评估模式,以专业性的水治理中介组织为骨干,加上具有一定水保护知识的社区精英,共同组成一个评估团队,对水治理的绩效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并有针对性地发布评估报告,而不是以身试水式的简单化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