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新规深度接轨国际规则

2014-03-01 06:11:54法人王瑞华
法人 2014年10期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庭商事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瑞华

仲裁新规深度接轨国际规则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瑞华

本质上,仲裁也是服务产业的一员,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规则在修订过程中强调了用户导向原则,并不断吸收国际优秀经验,标志着中国仲裁业在市场化、国际化方向上又迈进了一步。伴随新规的施行,北仲同时增用新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满足国内外当事人日益多元的争议解决需求,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于2012年启动了对现行仲裁规则(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工作,经过两年的全面论证并公开征询仲裁业界人士专业意见,北仲新规则(下称“新《规则》”)最终形成。新《规则》预计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则》将更加注重提升仲裁规则的“用户友好体验”,通过强调仲裁程序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主动性;通过设计更加灵活、周延、科学的程序规则,明确仲裁庭推进程序的自由裁量权,突显仲裁专业、高效、灵活的理念和特性;通过借鉴其他知名仲裁机构规则的修订亮点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惯常做法,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突出规则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国际化特点。基本实现了从仲裁规则层面推进我国仲裁国际化的愿景和目标,其修订亮点值得关注与期待。

增强程序透明性和可预期性

北仲现行仲裁规则已施行六年有余,随着仲裁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及对仲裁理念认识的不断深入,仲裁参与者出于不同立场对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引发某种程度的误解或不必要的程序拖延。为此,新《规则》采取系列举措,增强程序规定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强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全面提升仲裁当事人的“用户友好体验”,提高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调动仲裁各方参与者在仲裁程序中的参与积极性。

一方面,新《规则》增加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逾期提交反请求、变更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受理的考虑因素”、允许当事人申请聘请速录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明确“仲裁费承担的例外”等规定。上述规定足以做到提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明确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处理相关程序问题时可能考虑的综合因素,使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更加便于当事人对规则进行理解和适用。

另一方面,新《规则》还对现行规则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如“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合并审理”“仲裁程序中止”等内容进行了更加细致、科学的修订,以保证上述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可预期性。此外,新《规则》为满足仲裁实践中当事人的特殊需要,还增加了“调解书补正”、“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仲裁机构撤销案件等有关规定,保证程序灵活、透明的同时,更加注重和切合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体验需求。

强调仲裁去诉讼化

仲裁的特点在于程序便捷、高效、独立公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而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具有域外执行力等优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仲裁规则的规定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上述优势,在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传递仲裁理念,使其在国内外商事争议领域焕发光彩,正是北仲新《规则》的亮点所在。

首先,新《规则》明确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推进程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并完善了有关“审理措施”的规定。新《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该款规定系新《规则》在程序推进方面做出的突破性规定,为实践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做出程序安排提供了规则依据。新《规则》第三十四条对审理措施进行了完善,增强了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体现了仲裁不同于诉讼的特性,恰当、灵活地使用审理措施有助于仲裁庭提高庭审效率,高效地解决争议。

其次,新《规则》在“证据的认定”方面删除了援引诉讼证据规则的部分内容,并明确“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时,除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司法解释外,还可以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认定”。这一规定充分展现了仲裁的自治性特点,仲裁庭可以不拘泥于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而灵活的认定证据,并实现公平合理地解决商事争议。

再次,新《规则》第四十四条关于“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的规定,从仲裁本身的制度特点出发考虑,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进一步彰显了仲裁程序灵活、高效的特点。

新《规则》的上述规定给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和行使裁量权的自由,充分体现商事仲裁的灵活性、包容性特点。

吸收国际仲裁优秀经验

北仲通过不断推行国际化发展路线,坚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坚持以专业化、精英化标准选拔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作为仲裁员,不断完善仲裁机构管理体制,提高仲裁裁决质量及社会效益,提升自身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品牌形象,已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为满足国际仲裁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需求和仲裁的发展需要、全面提升首都乃至我国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将北仲建设成为国际知名仲裁中心已势在必行。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仲将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新《规则》对此予以明确。此外,新《规则》为顺应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紧跟国际主要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步伐,大量引入国际仲裁最先进的程序规定和相关措施。

第一,新《规则》积极借鉴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扩大了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并引入了“追加当事人”“多方当事人互提请求”“合并仲裁”等内容。

第二,调整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新《规则》引入“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友好仲裁”等做法,弥补了现行规则中无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决定内容的不足,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新《规则》明确了国际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相互分开的收费办法。国际案件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外籍仲裁员,并参照国际仲裁收费标准支付较高的费用,获得更好的服务。该项规定不仅仅可以吸引更多国际上的高水平仲裁员参与到中国的仲裁中,也为更多对争议解决有较高要求的当事人在中国进行仲裁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和可能。

总之,新《规则》体现了北仲在新形势下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为实现中国仲裁国际化所做出的努力。以注重提升仲裁参与者友好体验为基础,新规则在增强程序透明性和可预期性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的举措,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灵活的商事仲裁服务,从而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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