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如何切断资产跨境转移后路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随着我国反腐形势的进一步加强,对于官员腐败问题的关注点也从监管其境内资产,转移到对其海外资产的监管上,而离岸公司在境内资产向境外转移的过程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以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纽埃岛、塞舌尔群岛等地区为主,世界上已经有超过40个离岸中心,这些弹丸小岛几无自然资源,却因成为大量离岸公司注册地而在国际资本市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之所以国际资本对其趋之若鹜,一方面因为这些离岸中心针对离岸公司培育出十分宽松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这些离岸中心大都是英美殖民地,具有完善的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再者,几乎所有国际大银行都对离岸公司持认可态度,为离岸公司的财务运作提供了很大便利。
但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一些腐败官员找到了资产转移的新途径。在中国发起反腐行动的当下,越来越多的腐败案件出现在公众面前,而其中许多案件和巨额海外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因早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多年来一直在探索切断非法跨境资产转移通道的办法。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官员因经济类犯罪外逃开始初露端倪。在央行曾经披露过的一份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课题报告中就指出,我国自90年代中期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国企高管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数就已达18000人,携带款项更是高达人民币8000亿元。
而官员转移涉腐资金到境外的主要方式就包括在海外注册离岸公司,而随着我国日益高涨的反腐浪潮,对于官员海外资产的监管,也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通过离岸公司向海外转移资产,有着高度的保密性,通过夹杂在一些看似合理、正当的商业行为中,巨额资金可能不知不觉地被转移至境外。而资金一旦出境,便更加不受规制,加之一般的离岸中心本身就对当地注册企业的财务信息不进行干涉,导致各国政府获取本国公民海外资产状况的工作困难重重。由此不难想象,离岸公司沦为腐败分子转移其非法所得及洗钱的工具便顺理成章。
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主任黎友焕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境外资金跨境流动研究》课题组的跟踪研究,离岸公司确实已经成为腐败官员向海外转移资产的主要途径,相当部分腐败官员通过离岸公司转移过财产。
而此次同时,我国企业及个人在各个离岸金融区中心注册的离岸公司规模数以万计,随着国际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公民海外投资行为与日俱增,这些因素都为中国政府监管个人海外资产带来一定的难度,很多情况下,都难以判断是非法的腐败资金还是合法的投资资金。
跨境转移财产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有部分腐败官员,在国内任职期间先将家属送到境外,有的甚至在境外购置不动产及设立公司,再利用其所在国机构的海外办事处或分公司,以业务办理为名,从国内转移资金。很多行为人为逃避政府监管,长期在境内外游走,一但事情败露,发现执法部门对其有所行动,便迅速外逃。
在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及能力也在逐步提高,加之很多外国政府报告离岸中心政府,对于跨境金融犯罪的打击决心越来越明确,针对跨境资产转移的监管之道也越来越清晰。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75号文”),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做了修订,俗称 “10号文”),主要针对关联并购及海外上市须经监管部门批准,被认为是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杀手锏”。
2014年1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新增加了一条被外界解读为“针对腐败官员资产转移海外及防止金融资产流失国外”的规定。即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
在反腐进入常态化并愈发深入的大背景下,对于离岸公司监管的重新审视很有必要,虽不能一概而论地将离岸公司认定为企业避税手段或腐败官员转移资产的后路,但对于离岸公司加强监管,应成为反腐行动中必不可缺的一个节点。
“在目前国内资产都不透明的情况下,对海外资产要求透明,难度相当大,成本也较高。”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对于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是零容忍的,因此即使面临巨大难度,也必须加强对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的监管。
针对公民海外资产的监管,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而国际上主要国家也一直在探索海外资产监管的有效手段。例如俄罗斯总统普京就曾于去年就签署了一项禁令,禁止俄官员拥有海外银行账户和其他海外资产,即被认为旨在打击官员腐败行为。
除俄罗斯外,美国也存在着一款《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即美国政府旨在防止纳税义务人利用海外账户避税及掌握其海外资产而制定的。
该法案中,对于管辖范围的界定较宽泛、申报义务细致、制裁力度较强。该草案中也对类似离岸公司类的海外金融机构进行了约定,并且如果某国外金融机构不遵从该法案的规定,美国政府将有权利先就该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来源所得预先扣缴30%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该笔预扣费是不予以退还的。
黎友焕教授认为,针对国外的相关监管措施,我国并不能完全照搬。机械性地禁止官员拥有海外银行账户和其他海外资产,可能打击到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及对外交流活动。
一直以来,如何能够更好切断腐败官员潜逃的后路,始终是国内监管政策的重要议题,其中涉及离岸公司监管、国内监管机构分工与配合、与外国政府的监管协商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相关问题正变得越来越复杂,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若想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有效地打击非法跨境资金转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