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以南京市为例

2014-02-28 01:52梁德友
关键词:南京市残疾残疾人

梁德友

(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以南京市为例

梁德友

(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残疾人;平等权;困境;对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尤为重要。南京市残疾人在政治参与、物质帮助、平等就业、接受教育等平等权利的实现方面面临诸多困境,这既有理念落后、社会对残疾人平等权利重视不够等主观因素;也有政府责任缺失、法律保障不足和非政府组织不健全等客观原因。推进南京市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迫在眉睫。为此,社会要摒弃陈旧的残疾理念,树立以人权以核心的新残疾观,提高社会融合度;政府要积极作为,在政策设计、法规建设等方面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机制;部门要有所作为,积极发展,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服务水平。

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上以人权为诉求的残疾人平等权利研究就已经成为社会科学工作者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以彼得·布兰克(Peter Blanck)教授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和以杰拉德·奎宁(Gerard Q uinn)教授为代表的西欧学者在残疾人平等权利研究方面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形成了大量具有国际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而罗尔斯(John Rawls)、德沃金(Ronald M D workin)等西方政治学、伦理学领域的学者则更多地从公平正义、人性尊严和人权自由的角度对残疾人弱势群体平等权利实现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可能性进行了学术探讨。与西方相比,我国大陆关于残疾人平等权利方面的研究相对滞后,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本文以南京市残疾人为对象,从平等政治参与权、平等物质帮助权、平等就业权和平等受教育权四个方面对残疾人平等权实现的现状进行实证研究,探索和谐社会视阈下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机制,促进残疾人在“平等、参与、共享”理念下平等融入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残疾人平等权利概述

萨托利说:“平等表达了相同性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1]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平等表达了两者之间的“相同性”。不过,基于不同社会实践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形成不同的平等观。也正如恩格斯所说:“关于平等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2]。通过对平等观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历史上人们更多地是从形式(或数量)上来理解平等。这种平等观仅仅追求数量或者道德上的相等,是一种忽视主体差异的抽象平等观。事实上,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条件(例如身体、禀赋、能力等)不同,实践中很难达到真正的平等。所以,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他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3]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4]。其中,第一个原则是平等原则,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是正义原则,即如果社会存在不平等,那么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即“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此即“补偿原则”或“差别原则”,是一种实质平等,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最少受惠者”[5]。因此,真正的平等绝不是主体间的相等,而是因人而异的差别平等。

当用“平等”一词来表述公民权利与义务时,就产生了“平等权利”。因此,平等权利是主体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实现方式,是社会各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基于相同社会地位,进而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权利。一方面,平等权是一项法律原则,要求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众所周知,《世界人权宪章》是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三个部分构成,而这三个国际文件都对公民的平等权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笔者认为,残疾人平等权是残疾人与社会其他群体相比较而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由于身、智等方面存在着障碍,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排斥和歧视。为了保护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通过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2006年又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其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具体而言,残疾人平等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政治参与权,即残疾人和社会其他群体一样享有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的各项权利;二是残疾人平等物质帮助权利,即残疾人有依法从国家、社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获得经济救助的权利;三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即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并平等获取相应物质报酬的权利;四是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即残疾人享有平等的从事文化活动和受教育的权利。

二、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面临的困境——基于南京市残疾人的实证研究

目前,南京市现有51.23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4%。其中,持证残疾人约9.8万人(见图1)。在总持证残疾人中,一级残疾13,865人,为总持证残疾人口的14.06%;二级残疾23,663人,在总持证残疾人中的比例是23.99%;三级残疾47,961人,在总持证残疾人中的比例是48. 63%;四级残疾13,139人,在总持证残疾人中的比例为13.32%[6]。

图1

近年来,南京市在“平等、参与、共享”理念下初步建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框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南京市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仍然面临诸多困境。

(一)残疾人平等政治参与权

戴维·波普诺指出:“积极的政治参与能使公民保护自己及自身利益不受侵害。”[7]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沟通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保障自身权益的主要途径。目前,南京市残疾人政治参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残疾人政治参与意愿和现实落差较大。在回答“你愿意参加社区管理吗?”问题时,有一半以上的受访残疾人会回答“愿意”;但当问到“您的意见是否引起社区或街道的重视?”时,只有不到15%残疾人选择“是”。调研发现,虽然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政治参与权的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受到包括经济、身体、社会歧视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残疾人对政治权利实现普遍表现出失落和失望感。有高达66.5%的受访残疾人认为残疾人“人微言轻”、“不被重视”,自己的建议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真回应;另一方面,残疾人政治参与权缺乏制度化保障和正确的引导。从现有制度安排看,尽管南京市残疾人政治参与权的机制较为完备,但实际上和其他地区一样,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以人大代表制度为例,现有的推荐或选举体制没有照顾到残疾人的实际特点,人大代表虽然来自社会各阶层,但真正能够代表残疾人群体的却很少。

(二)残疾人平等物质帮助权

与南京市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南京市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平均水平(见图2)。南京市残疾人家庭可支配收入分别占当地平均水平:白下区75%;下关区51%;雨花区51%;栖霞区24%;浦口区81%;溧水45.4%;高淳76%。[8]因此,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尤为紧迫。

图2

截至2011年10月,南京市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保障率基本达到100%[9]。但与残疾人救助需求相比,救助供给还存在很大差距:首先,南京市现有的救助制度安排和救助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群体的救助需求。调研中发现,大多残疾人认为当前我国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标准太低,尤其是针对“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残疾人等群体来说,残疾人保障水平亟待提高。在低保方面,江苏省《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南京全市共有22,065人享受低保,其中只有5,500多人享受高于10%的增发补助[10]。其次,调研发现,南京市80%以上的残疾人日常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和亲属的帮助和支持,而街道、社区等政府救助则处于辅助地位。在“您的日常主要经济来源”选项中,只有不到10%的受访残疾人把政府救济放在第一位。笔者发现,因残致贫的家庭不在少数,一个残疾人往往拖累、甚至拖垮一个家庭。再次,残疾人救助方式还主要处在“给钱、给物”的消极救助阶段,而在“增权”、“赋能”,提升残疾人自身水平和自我救助方面的具体措施相对不足。

(三)残疾人平等就业权

残疾人平等就业权是指残疾人有和其他群体一样平等获得劳动机会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调研发现,由于身体的原因,残疾人在就业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见表1)。目前,按职业分类,在南京市所有持证的残疾人中,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数量13,142人,只占残疾人口的13.3%。而大部分的残疾人从事商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林、牧、渔、水利等薪资水平低、准入门槛不高的个体或自由职业,另外,尚有59.1%的残疾人处于不确定就业状态[11]。

表1 南京市残疾人职业分布

由此可见,南京市残疾人就业分布不平衡,残疾人在就业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截至2010年底,全市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数为2,611人,城镇就业残疾人数为13,809人,登记失业率为18. 9%,远远高于南京市平均失业水平。其中,接近23%的残疾人从来没有干过一份工作(包括应届毕业生和一直在家待业人员)[12]。从性别来看,男性残疾人的就业率明显高于女性。从户口性质来看,城市残疾人就业率明显高于农村。从就业残疾人的人口年龄构成来看,30到39岁所占比例最大,大约占总数的39%;在获取工作渠道方面,近六成的残疾人依靠自己的社会资本实现就业,而通过政府安排实现就业的不到1/3。

(四)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

从2010年起,南京开始落实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策。全市高中阶段在校残疾学生总数为232人,其中免除学费146人,学费免除率为63%[13]。目前,南京市正在实施《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不过,调研发现,南京市残疾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还面临诸多问题:一是虽然全市学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在学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与同一年龄阶段的非残疾孩子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残疾人适龄儿童文盲率和失学率明显高于同一年龄段的儿童。调研中发现,南京市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具有大专以上的高学历残疾人所占的比例则更少。二是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较其他群体而言处于劣势。调研中发现,南京义务阶段和高中阶段的重点学校中,残疾学生所占的比例较少。大部分残疾青少年就读的学校基本上是特殊教育学校,一定程度上造成残疾学生与其他同龄人的隔阂,不利于残疾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三是盲、聋、智障之外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教育发展较为缓慢。目前,全市有13所特殊教育学校,但现行的教育体制大都关注传统的特殊(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教育,对其他类型的残疾则关注不够。

三、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面临困境的归因分析

当前,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面临的困境有着复杂的多方面原因。既有观念落后、社会重视不够等主观原因;也有政府责任缺失、法律保障不足和非政府组织缺位等客观原因。

(一)观念歧视尚存

观念上的歧视,是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面临困境的主要根源。有学者指出:“歧视就是不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是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造成一种社会不公正的社会现象”[14]。笔者在关于“找工作中有没有受到歧视”的访谈中发现,南京市78.5%残疾人都认为“存在歧视”,只有大约5%的残疾人认为没有受到歧视。在“您愿意您的孩子和残疾儿童同班读书吗?”的访谈中,约36.5%的非残疾孩子家长选择“不愿意”。可见,当前以人权为内容的现代残疾观还没在社会上得到普遍认可,各种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社会上还存在“先天宿命论、代价伦、个体残损论”等错误残疾观。特别是在传统观念中,“残=无能=废”的思维定势长期以来严重地损害和歪曲了残疾人的形象,将残疾人看作社会负担的观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15]这种现象,使残疾人很难平等融入社会。

(二)政府责任缺失

在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中,政府是主导者。然而我们也发现,在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政府主体责任缺失:一是政府投入不足。由于历史欠账较多,与残疾人相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资金缺口较大,很多残疾人康复和服务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残疾设施建设等严重滞后,影响和制约了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以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为例,2010年底,南京市共建成43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但是托养覆盖率仅为33%,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缺口[16]。二是残疾人保障与福利制度供给不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得不到满足。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还没有形成体系完备的残疾人保障和福利制度,相关制度大多散见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政策”之中。政策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的制度法规,导致残疾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三是政府各部门权责不明。目前,针对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与责任尚未做出清晰界定。以残疾人就业为例,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0]24号)的规定:各类经济组织(含南京市各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组织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除岗位特殊需要外,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招残疾人。但在实践中,一些政府机关单位和部门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往往错误地认为“安置残疾人是残联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而不愿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

(三)法律保障不足

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平等权利宣示不足。虽然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物质帮助权、劳动权、生活和教育权,但是,对于残疾人的其他权利,例如人身完整权、人身安全权、迁徙自由权等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规定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无法可依”。另外,《残疾人保障法》有待进一步完善。该法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刚刚起步时制定的,由于当时理念和条件的限制,该法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难以实施。同时,该法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当下人权理念下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另一方面,地方性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面临困境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残疾人法律权利的维护方面,虽然南京市先后建立了市、区、街道等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构。但是,与残疾人维权和司法救助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访谈中,在回答“您的权利受损时,您求助的对象是谁?”时,只有39.5%的残疾人选择“法律救助机构”和“司法机关”。再者,一些违反平等原则的歧视性地方性法规和有伦理瑕疵的条文没有及时、全面清理和及时纠正,导致残疾人在维权时不时遇到法律歧视和法律空场的尴尬。例如,南京市部分单位在人员招聘中,对应聘人员的身体条件提出限制性的要求,排除残疾人权利,严重阻碍了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

(四)非政府组织不健全

非政府组织是处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不可否认,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育还不完善。具体而言:一是非政府组织数量较少,在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践中作用有限。目前,南京市涉及残疾人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只有南京市慈善总会、爱德基金会等30多家机构,每年通过这些机构投入在残疾人服务方面的资助相当有限。以2010年为例,全年残疾人服务经费虽然较2009年增长了73.92%,但也只有区区的300万元[17]。与上海、深圳等地相比,南京专业化的残疾人服务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明显滞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体系尚未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供给模式远未形成。二是非政府组织角色定位不准确,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缺乏独立性,承担不起为残疾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维权代言的重任。调研发现,南京市的非政府组织大部分或多或少地带有官方色彩或背景,有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甚至是政府官员兼任。三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环境面临很大压力,“有形之手”的过于集权和不时越位使非政府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十分狭小,不利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四是非政府组织自身发育存在缺陷,管理不科学、结构不合理、运行不规范、发展不平衡。非政府组织自身发育的不足、存在的缺陷和面临的环境都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在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中作用的发挥。

四、困境突破: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路径与政策建议

残疾人平等权的实现既需要整个社会摈弃落后的残疾观念,提高社会的融合度,又需要政府强化责任,从立法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

(一)树立新残疾观,提升社会融合度

新残疾观认为,残疾人面临困境的根源在社会,是不健康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对残疾人造成的排斥与隔离而导致的。因此,要实现残疾人平等权利,首要任务是在全社会普及新的残疾观。南京市应加大残疾人平等权利方面的宣传力度,让人权理念的新残疾观深入人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意识到平等权是残疾人的基本人权,个人和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残疾人实现这种权利。另一方面,构建以新残疾观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公共伦理。政府和社会组织应主动承担起引领社会道德潮流和社会舆论导向的责任,把关心、关爱残疾人作为公共伦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公共伦理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尤其是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实现残疾人无障碍融入。

(二)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残疾人社会支持

1.按照“普惠+特惠”的政策方向,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首先,政府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提供保障机制;其次,按照“权利倾斜性配置”原则,对残疾人实行“特惠”政策。在现有社会福利体系基础上,增加残疾人生活保障特惠项目,对残疾人进行特惠式倾斜保障。尤其是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应实行分类救助[18]。

2.建立强制就业机制,保障残疾人平等工作权。政府要尽快出台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政策,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查制度,对违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启动问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各级残联组织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行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强化社区助残就业服务,多渠道支持和改善残疾人从业结构和就业形式,提高各类残疾人就业质量。

3.“增权”、“赋能”,加强残疾人教育救助。一方面,完善残疾人就学保障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尽快出台与《残疾人教育救助法》相配套的地方政策。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政策,对家庭困难无法正常实现基本教育权(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实施教育保障。另一方面,实行教育补偿制度。根据残疾程度和残疾类型,制定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政策,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需要;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自助”能力。

(三)健全法规,保障残疾人权益

1.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规体系。从人权的高度重新审视和梳理已有的法律法规,清除具有歧视残疾人的法律条文;提高残疾人在宪法中的宣誓力度,明文规定残疾人在宪法中的各种权利。完善《残疾人保障法》,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伦理性和公平公正。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群体差异,进一步修订、充实社会保险法,确保残疾人权益的实现;尽快制定残疾人社会救助法、残疾人社会福利法,对残疾人进行倾斜保护。同时,要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确保残疾人真正享受到法律的庇护和尊严。

2.畅通残疾人利益表达渠道。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等制度,提高残疾人在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及协会组织中的代表比例,确保残疾人在各级政府的决策机构拥有代言人。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制度。建立网络信访制度,开通政府在线网站,及时了解残疾人的呼声。另外,要强化各级残联组织的作用,使各级残联在残疾人权益实现中发挥重要作用,使之真正成为残疾人的“娘家”。

(四)完善社会组织,提高残疾人社会组织服务水平

1.以“委托+购买”相结合,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政府应采取“委托+购买”的方式引导支持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按照公益性、可及性服务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管理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服务残疾人为主的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以及残疾人参与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引导服务机构在保证其公益性质的同时,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运行机制,通过转移支付、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特色机构进行支持和扶持,促进残疾人服务业稳步健康均衡发展[19]。

2.培育互利互惠、守望相助的市民社会。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助残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帮助残疾人的和谐的市民社会。在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的基础上,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转变职能。通过政策引导,实现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政府应引导、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资成立公益性基金团体,在政策、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予帮扶,确保其健康、快速发展。

[1][美]萨托利:《民主新论》,上海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4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

[3][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60-61页。

[5]刘晓靖:《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当代意义》,《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6][8][9][10][11][12][13][16][17][19]南京市残联内部资料《南京市及各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7]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1—492页。

[14][15]周林刚:《社会排斥理论与残疾人问题研究》,《青年研究》,2003年第5期。

[18]《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http://w w w.njcl.gov.cn/详细内容/tabid/152/ID/17570/Default.aspx

Analysis of the Predicament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Equal Rights of the Disabled——Taking Nanjing City as an example

LIANG De-you
(School of Marxism,NUPT,Nanjing 210023,China)

the disabled;the right of equality

In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day,the realization of equal rights of the disabled is urgent.The disabled people in Nanjing are facing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the material help,equal employment and education. There are some subjective reasons such as the behind concept,the insufficient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to the equal rights of the disabled,and some objective reasons such as lack of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insufficient legal protection and uncomplete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Therefore,the society should establish the new concept of disabled people taken the human right as its core and increase the degree of the social integration.The government should do its best to perfect the mechanism in policy design and the law formation to realize the equal rights of the disabled.And the third department should develop actively to raise the serve level for the disabled.

C91

A

2095-5170(2014)03-0117-06

[责任编辑:李文亚]

2014-03-20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3SJB810005)、中残联2014-2015招标课题(项目编号:2014&ZZ005)、南京邮电大学人才引进基金项目(项目编号:N Y S212003)的阶段性成果。

梁德友,男,安徽宿州人,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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