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撤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2014-02-27 08:08朱军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关键词:分配利润注册资本股息

股权转让与撤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问:股权转让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有什么区别?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又有什么区别?

读者 朱军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例如:某公司的股东甲某将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50万元转让给乙某,那么该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只是股东的构成发生了变化。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例如:2010年A、B、C三家公司各出资500万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如果2011年5月A公司撤回投资,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500万元变为1000万元,股东由三个变为两个,即B、C两家公司;如果2011年5月A公司通过退股的方式减少投资300万元,则股东组成不变,注册资本变为12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该文明确了投资收回时可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所得是投资企业的免税收入。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股权转让情形,只适用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股权变更,表明企业所有者权益股本的抽出或减少,而不是股权的转让,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实质上只是投资资产的转让,而不是投资资产的撤回或减少投资。此类情况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卢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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