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启刚 周立秋 林令龙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侦查研究】
对侦查讯问工作运行背景的探索与思考
刘启刚 周立秋 林令龙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侦查讯问在整个刑事侦查乃至全部诉讼活动中都占有着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对侦查讯问工作的认识和考察必须在一定历史背景下进行,这样才能得出准确和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研究结论。通过系统梳理和分析当今侦查讯问工作运行的法律背景、舆论背景和犯罪形势背景可以发现,侦查人员必须提高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适应法律和时代形势,才能确保侦查讯问工作合法、规范、有效地运行。
侦查讯问;作用;运行背景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辞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性调查活动。侦查讯问在整个刑事侦查乃至全部诉讼活动中都占有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也是法学研究和社会舆论所高度关注的侦查环节。侦查讯问的“重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侦查讯问活动的结果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是认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犯罪的重要依据;侦查讯问活动有助于全面查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犯罪活动的相关细节,如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具体的实施过程、藏匿犯罪证据的地点等其他侦查活动难以查明的犯罪信息;通过侦查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有助于推动其他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于证实与深挖犯罪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被害人无证明能力的案件及受贿、走私、毒品等刑事案件中,通过侦查讯问获取的口供在证明犯罪事实作用甚至是不可代替和不可复制的。[1]侦查讯问的“特殊”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些讯问策略方法在法律定位和实践应用上存在“合法的技巧”和“非法的手段”区分上的模糊空间;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非法讯问方法将会极大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容易酿成冤假错案,损害公安机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循供取证”侦查办案模式与证据收集思路在新形势下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侦查讯问受到法律越来越严格的规制和社会舆论越来越强烈的关注,合法有效地发挥侦查讯问在打击犯罪中作用的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古至今,侦查讯问工作者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侦查讯问的执行方式、法律地位和评价标准是不尽相同的,这就使得侦查讯问工作带有十分明显的历史烙印,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虽然古代的司法实践认可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对犯罪的证明作用,但在认定犯罪的证据体系中,口供是居于中心地位的。[2]犯罪嫌疑人由于畏惧刑罚,不会轻易做出有罪供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等身体强制就成为侦查讯问的主要表现方式。刑讯逼供等身体强制的侦查讯问方式虽然野蛮而残忍,但它的出现和存在是符合一定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为维护社会稳定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古代的执法人员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也普遍地信奉“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3]的讯问理念与讯问方式,由此形成了“罪从供定”、“无供不定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诉讼文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再也无法容忍身体强制对人格尊严的蔑视以及其所导致的无辜者入罪和有罪者出罪的严重弊端,因此在18世纪末期,启蒙思想家对于身体强制的审讯方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身体强制的合法性遭到了重创,并在后来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以及判例所禁止。”[4]新中国成立后,对侦查讯问及口供认识及法律定位有了很大的转变,但受长期文化和认识传统的影响,侦查办案能否获得突破很大程度上要靠侦查讯问获取口供,进而围绕口供建构所谓的刑事证据链。此种模式虽然有助于快速、及时、高效地侦破案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但与其伴生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也导致了很多的冤假错案,侵犯了个体的权利,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法律法规在不断地完善,人民大众对法治文明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关注越来越集中,但与此同时,侦查工作面临的犯罪形势也越来越严峻。由此可见,对侦查讯问工作的认识和考察必须在一定历史背景下进行,这样才能得出准确和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研究结论。
(一)对侦查讯问工作运行法律背景的考察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由于讯问活动是常态社会条件下最深刻、最集中地影响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利运行活动,在此环节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可能性最大。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和侦查讯问错误甚至非法讯问存在着莫大的关系。因此,我国的立法部门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可能出现的失范甚至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对于推动侦查讯问规范化的运行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受传统的侦查讯问理念、执法习惯、讯问人员业务素质与水平、严峻的犯罪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侦查讯问人员在遵循这些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时还存在着很多的不适。
2010年7月1日由“两院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证据问题的“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正式实施。“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上述规定中,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为了加强对讯问人员合法讯问的督促和监控,《非法证据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由此可见,不论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还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程序,“两个证据规定”都对侦查讯问人员依法取证提出了更高和更严的要求,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将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变为“注重口供以外的证据,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上来,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依赖物证的证明观,逐步弱化对口供的依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办案质量。[1]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施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精神主旨。新刑诉法中对侦查讯问做了许多修改和新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121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等规定了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讯问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并对讯问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和新变化对侦查讯问提出了更高和更严的要求,传统的讯问模式、讯问理念、讯问技巧、讯问主体的心理素质、讯问的语言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当前的侦查讯问工作还存在与法律规定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侦查讯问工作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非法讯问方法导致侵犯犯罪嫌疑权利甚至冤假错案的问题;侦查讯问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的问题;讯问策略与方法的运用偏重于经验总结而缺乏犯罪嫌疑人心理实证研究支撑的问题。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积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提高讯问水平,正确把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特别是要牢固树立证据为本的观点,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二)对侦查讯问工作运行舆论背景的考察
在信息化社会中,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媒体平台为侦查工作建构了不同以往的外部舆论环境。自由开放的外部舆论环境能促进侦查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有助于侦查手段与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犯罪线索的收集。从总体上来看,外部舆论对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正面积极的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随着自媒体等新兴媒体的不断涌现,很多案件的信息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得到传播,这其中甚至包含了案件现场、相关证据等需要保密信息,此种现状对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很大的挑战和困难。具体到侦查讯问工作而言,主要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1.从积极方面来看
舆论媒体主要是从监督侦查讯问工作,确保侦查讯问人员依法办事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到不公正甚至非法对待的犯罪嫌疑人这两个方面提供舆论支持。
从传统的侦查工作模式来看,侦查人员主要依靠侦查讯问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严重的冤假错案。舆论媒体对侦查讯问工作运行情况的关注,对侦查讯问中的失范甚至违法行为的曝光,对侦查讯问工作在冤假错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的分析与批判,都对侦查讯问人员规范化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强的监督作用。由此推动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讯问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作用,降低口供在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对于侦查部门而言,舆论媒体的监督有助于促使侦查讯问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开展侦查讯问工作,重视前期证据的收集,注意在讯问中使用合法有效的讯问策略与方法。
由于我国实行的仍然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侦查在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诉讼模式下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和侦查讯问人员的地位明显不平等,侦查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加上侦查人员为了尽快查明案情,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容易受到侵害。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舆论监督就成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受到非法追究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来,一些冤假错案正是通过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使得案件得以重新审理,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最终得以洗清冤屈。
2.从消极方面来看
舆论媒体对案件不当的关注和报道,会对犯罪嫌疑人和侦查讯问人员产生负面影响而对侦查讯问工作产生干扰。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现代舆论媒体尤其是网络舆论对案件报道的速度越来越快,内容越来越详细,有时甚至是图文并茂,这就有可能会泄露案件的关键信息与证据,使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舆论媒体了解到侦查工作的大体进展。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就有可能根据自己通过舆论媒体的报道了解的信息采取有针对性反讯问行为,构筑自己拒供或少供的防线,从而增加了侦查讯问工作的难度。舆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还可能会歪曲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犯罪动机等方面的记忆。这是因为,人对事情的记忆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将客观事实、主观判断和外部信息进行不断的进行重组,在这种情况下,记忆就可能会发生变化和扭曲,新的经历和新接触的信息会不断地融合已有的记忆系统之中。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交代的犯罪事实可能并不是其亲身经历的犯罪过程,而是受到舆论报道等外部信息污染而发生变化的记忆,这就大大增加了通过侦查讯问工作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
对于侦查讯问人员而言,他们并不是生活在工作的真空之中的,他们在工作之余也会接触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在现代信息社会,任何报道都是带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和倾向性。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信息发布者可能并不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但他们会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和片面的判断而不断发出倾向性很强的言论。侦查讯问人员在查阅这些信息时就有可能在无形中受到这些舆论的误导,扰乱侦查讯问人员的独立工作思路和理性判断能力。2009年5月10日,邓玉娇在湖北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在全国引起轰动,对此事件,网上舆论呈现出一边倒,支持声援邓玉娇,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我们不对最后法律定性和审判做评价,仅就侦查工作而言,讯问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强大的外部网络舆论影响。根据不同的情况,媒体还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同情”或“罪大恶极”的价值判断,这就有可能导致侦查讯问人员在不知不觉中形成预判偏见,在事实未有明确的定论之前已经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好恶印象。此外,舆论媒体对案件报道的过度涉入或价值判断,也会给侦查讯问人员开展工作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如2009年5月16日,沈阳一名小摊贩夏俊峰将两名城管杀死,同样形成轰动一时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案件事实本身应无太大争议,但城管在社会大众眼中“恶名在外”,而养家糊口的小摊贩在舆论报道中则属于“弱势群体”,新闻报道对侦查甚至审判工作施加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侦查讯问人员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就需要承担着极大的心理压力。
(三)对侦查讯问工作运行犯罪形势背景的考察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很长的时间都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侦查机关面临打击刑事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侦查讯问人员需要面对形形色色、奸诈狡猾、数量不断增长的犯罪嫌疑人,其肩负的执法任务和所面临的工作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我们以《中国法律年鉴》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和破案率的统计数据对2003-2012年这10年来刑事犯罪的总体形势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分析。
通过对2003-2012年这10年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分析可以发现,这10年我国的犯罪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3年到2008年,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呈现出高位运行,缓慢增长的态势,有的年份(2005年和2006年)甚至略有下降;第二个阶段是2009年到2012年,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数打破了之前相对稳定的局面,呈现出高位运行,快速增长的态势,在2009年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举突破500万大关,仅过了两年的时间,到2011年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又突破600万的大关,从这一发展态势推断,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将会很快突破700万。虽然官方的统计数据已经十分骇人,但有理由相信,这一数据还是存在一定水分的,如实践工作中存在立案不实的情况,受害人出于各种顾虑未报案的情况,无直接被害人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使得实际的发案数要远高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数。
图1 2003-2012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万起)
虽然我国公安机关积极履行打击犯罪的执法使命,特别是对命案等重大案件的破案率在全世界也是走在前列的,但是对于实践中高发的盗窃等侵财类案件的破案率较低,这直接导致我国整体的破案率还处于较低的水平。通过对2003-2012年这10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破案率的分析可以发现,大部分年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都在40%上下波动,仅在2007年公安机关的破案率略超50%,为50.13%,在2010年和2011年,在公安机关立案数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一度跌到了40%以下,分别为39.03%和38.51%。
图2 2003-2012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破案率(百分率)
通过分析2003-2012年这10年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和破案率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侦查工作面临的犯罪形势是十分严峻的,在警力未见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应对打击犯罪的压力却越来越大。具体到侦查讯问工作而言,按照法律规定,立案必讯问,在实践工作中,侦查讯问人员常需要疲于奔命的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侦查讯问人员如何在严峻的犯罪形势下合法有效地开展工作,提高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益与水平,从而适应打击犯罪的严峻形势,这是理论与实务工作者需要不断探索与思考的现实问题。
通过对当今侦查讯问工作运行背景进行细致的梳理和考察,有助于侦查讯问工作者准确认识和把握自己开展工作的法律背景、舆论背景和犯罪形势背景,努力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业务能力,从而更好地肩负起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
[1]毕良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语境下侦查讯问合法化研究——以“两个规定”实施为视角[J].公安研究,2011,(1).
[2]李彤.探寻杜绝刑讯逼供的现实路径——以对古代刑讯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考察为中心[J].探索与争鸣,2008,(1).
[3]班固.汉书·路温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 2012.
[4]吴纪奎.心理强制时代的侦查讯问规制[J].环球法律评论,2009,(3).
[编辑:张钦]
D918
A
1672-6405(2014)04-0015-05
刘启刚(1980-),男,博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副教授。周立秋(1980-),女,博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林令龙(1990-),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本科生在读。
2014-10-24
本文系2014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课题“新刑诉法施行后侦查讯问规范化运行的实证研究——基于对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分析”,2014年度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基于心理测评的公安院校大学生专业承诺培养研究”(项目编号:JG14DB433)和中国刑警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规范化影响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410175002)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