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差6毛 商家赔500元
买东西时,碰到结算价钱比标价高,怎么办?有人自认倒霉,有人要求按标价买单。而福建的云霄市民蔡先生购买标价5.9元,实价6.5元的葵花籽,获得500元赔偿。
原来,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支付价款的3倍赔偿,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3天前,市民蔡先生在云霄县城一家超市购买一包葵花籽,标价5.9元,可结算时,小票却显示6.5元。
他认为,应该按标价结算。可超市说,这原本是促销商品,促销价5.9元没错,可蔡先生购买时已过了促销期,应按6.5元销售,只是超市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更换标签才产生误会。
双方协商不成,蔡先生向云霄县工商局投诉。工商人员获悉,该商品确实是过了促销期,因超市工作人员疏忽,使得价格标签未能及时撤换,才导致“低标高结”。
但是,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价格标示,是所有商家应该做的基本工作,不管是故意还是疏忽,只要给消费者造成事实消费损害,消费者就可以行使权利,要求相应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7月15日晚,蔡先生顺利获得了500元赔偿款。(黄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