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时代的汽车犯罪研究

2014-02-21 12:07高国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交通事故危害

高国其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30)

汽车时代的汽车犯罪研究

高国其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30)

汽车犯罪是汽车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的极端表现。汽车犯罪的典型形态主要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前汽车犯罪的存在和增长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成因,因此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和预防汽车犯罪。

汽车;汽车犯罪;社会防控

引言

人类的起源和发展始终是与制造和使用工具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1]可见,工具的使用和变革一定意义上代表着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乃至成为社会发展阶段的一种标识。汽车,就是人们发明和制造的一种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作为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汽车越来越成为社会普及的交通工具。

马克思主义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上,认为科技对社会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既能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人类,同时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带来消极影响。[2]和其他促进人类进步的任何科技发明一样,汽车的发明和应用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对社会的潜在危险。

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国家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目的在于通过惩治犯罪,以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对于行为人使用汽车直接带来的危害社会的、不能容忍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就是试图通过对实施犯罪的个体进行严厉的刑罚制裁,达到遏制和预防这种犯罪的效果,以求把汽车对人类的危害消减到最小。

汽车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对社会的影响存在有利和不利的两面,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汽车和犯罪之间的辩证关系,尽可能减少汽车的消极一面以充分发挥它对人类的各项积极功能。本文力图对汽车犯罪这一社会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以有利于认识和解决汽车和犯罪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汽车犯罪的主要形态

在汽车产业发展和汽车应用普及的背景下,和汽车相关的犯罪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国外恐怖主义常见的汽车炸弹恐怖袭击;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中的破环交通工具、劫持汽车行为;现实社会中针对汽车这种大宗财产的盗抢汽车行为;另外,国内许多地方出现的假借虚构汽车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汽车“碰瓷”行为等。上述各种汽车相关犯罪都在某些方面体现汽车应用对社会可能带来的不安和危险。但对于汽车犯罪而言,直接体现汽车对于社会危害的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即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驾驶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交通肇事罪

在汽车犯罪中,交通肇事罪是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驾驶汽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为常见多发,交通肇事罪对人们出行安全乃至生活安全带来的威胁也就最大。

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特征是,在行为人主观要件上,要求是过失。即只要汽车驾驶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危害社会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就成立本罪。相应地,不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的认识因素和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和过失犯相对应的是结果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一定结果的发生为条件。①2000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作为判断此罪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结果。

过失犯和结果犯的规定方式,一方面把犯罪结果的轻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主要情节,以达到保护在道路危险中受到实际伤害的被害人;另一方面,尽管肇事者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处于疏忽或轻信,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质上是反对的,但仍然要求交通肇事人对疏忽大意的心态予以承担责任,通过此种谴责以督促其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尽谨慎勤勉之责,尽可能减少汽车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危害。

(二)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罪是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犯罪类型,把飚车和醉酒驾车这种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直接体现国家对汽车造成社会危害进行有效遏制的积极努力。

危险驾驶罪,在犯罪类型划分上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就危险犯的成立而言,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危险即成立犯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危险,是否存在不需要法官判断,只要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出现,就可推定危险产生从而成立犯罪。[4]这一点和交通肇事罪完全相反,即不要求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即可按照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这种把犯罪规制的行为过程进行提前的作法,可以通过规制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险行为,达到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效果;因而,在加大对驾驶人要求的同时,更利于对整个社会安全的保护。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汽车犯罪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驾驶汽车这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汽车使用带来的危害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和放火、爆炸等危险性手段相提并论。司法上把以驾驶汽车的危险方法和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视为同一性质,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种犯罪由于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而性质极为严重。

这一汽车犯罪类型和交通肇事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和判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实质上,在这种犯罪中汽车已经完全被行为人当作了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在这一意义上,汽车和用于杀人的菜刀在功能上没什么区别。可见,以驾驶汽车的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可以说是把汽车的工具价值异化使用的极端表现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汽车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传统犯罪类型,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往往也极为恶劣。1982年发生在天安门广场上轰动一时的姚锦云驾车撞人案,就是以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姚锦云死刑的。②1982年1月10日,北京出租车司机姚锦云因和单位领导的矛盾一时没得到解决,激愤之际驾车闯入天安门广场,强行冲到金水桥,将一段汉白玉栏杆撞断才停车。当场撞死5人、撞伤19人。参见《姚锦云天安门广场驾车行凶案》,载《人民公安》2003年第15期;《从姚锦云犯罪中应当记取的教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二、汽车犯罪的现状及主要特点

随着汽车的广泛普及,汽车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各类犯罪中增长较快的犯罪之一。当前的汽车犯罪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犯罪数量居高不下,还有不断增长的势头。关于汽车犯罪的直接数据尽管很难统计,但仅就交通肇事罪而言,2010年的官方资料表明,当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5]另外,还有资料指出,上述92%的事故死亡人数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导致。[6]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今社会中汽车相关犯罪危害的现状和严重程度。另外,在汽车犯罪类型上,还出现了恐怖分子利用汽车实施暴力犯罪的新情况。2013年10月28日,在北京天安门发生了吉普车冲撞金水桥,造成2名游客死亡,38人受伤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7]这种新形式汽车犯罪带来的新问题值得关注。

第二,重大的恶性汽车犯罪事故间有发生,造成极其严重的人员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2008年在四川发生的孙伟铭案,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2009年南京的张明宝案,撞倒9名路人,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2011年北京长安街上陈家醉驾肇事案,致2人死亡、1人重伤、1人受伤。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关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由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因为上述案件都是造成多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所以最终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无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排列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表明立法者把其看作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对上述案件法院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足以体现法律对此类行为最严厉的谴责。

第三,在汽车犯罪引发的重大恶性事故中,往往存在肇事者的酒后驾驶行为。上述孙伟明案、张明宝案和陈家案中,当事人都是酒后驾车。其中危害最严重的造成5死4伤的张明宝案,肇事者张明宝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81毫克/100毫升,是法定醉驾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4.76倍。汽车本身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高速运动工具,即使驾驶人在清醒状态下进行操控仍需小心谨慎,如果在酒精作用下进行驾驶,其意识和动作的麻木迟钝造成事故的后果,这不会让人感到意外。

第四,汽车犯罪的发生常常并发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多重危害,引起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汽车犯罪中最常见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犯罪成立一般是麻痹大意的结果。但对于疏忽之下发生的危害结果,常常为了趋利避害而采取逃避行为,但结果反而越陷越深、适得其反。例如,前一段时间引起社会热议的西安药家鑫案,就是因为药家鑫在发生普通交通事故后不能正确处理善后,反而萌生杀人了断的恶念而实施杀人行为,最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①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2010年10月20日晚10点半左右,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药家鑫在驾车回家的途中,将同方向骑电动车行驶的张妙撞倒,药家鑫因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想法,于是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本案中,药家鑫开车撞倒张妙本来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对于后果的担忧,而滋生进一步犯罪的念头,最终实施杀人这种不能容忍的行为。再如,前几年在郑州发生的张金柱案。张金柱在交通肇事撞人后,为了逃避责任而把被汽车拖卡的被害人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法院最后也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其死刑。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8)豫法刑二终字第17号:1998年8月24日被告人张金柱酒后违章驾车,撞人后不但不停车,反而为逃避罪责,不顾被害人的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跑,将被害人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直至在众多车辆追撵、堵截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金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案件都说明,由于过失引起的汽车肇事案件,本来后果没那么严重,但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趋势下,在力图逃避罪责的后续行为中引起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他人和自己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伤害。

三、汽车犯罪存在和增长的成因分析

汽车犯罪的存在和蔓延,具有诸多复杂的原因:

第一,浅层表现的直接原因是汽车交通设施发展不充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的保有量与日俱增,但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发展的状况却与此不成比例。从以下两个表格中(见下表一和表二)仅就私人汽车的增长和公路里程增加的比例上,可以发现公路设施的建设速度远远落后于汽车增长的速度。③数据来源综合中国交通技术网、人民网交通部官网和中国新闻网:http://www.tranbbs.com/Techarticle/TInformation/Techarticle_100447.shtm,http://hgsj.people.com.cn/indexyear.php?cid=99&tid=44,http://www.tranbbs.com/Techarticle/TInformation/Techarticle_100446.shtml,http://www.moc.gov.cn/zhuzhan/tongjigongbao/hangyenianjian/201009/t20100927_844402.html,http://www.chinanews. com/gn/2013/04-26/4768023.shtml。

表一 2001—2012年全国各地区私人汽车拥有量统计

表二 2001—2012年全国公路里程统计

汽车数量的飞速增长和交通道路等设施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造成汽车运行空间上的摩擦增多,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机率大大增加。

第二,制度层面的原因。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汽车犯罪规制的社会效果。在交通相关的立法上,从行政到刑事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甚至有人称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史上最严厉的交通法规。但这仅从一方面说明立法者对于当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试图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安全的交通环境。但仅有立法的严厉,未必能换来法治的良好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就我国当前的交通法治情况来看,每一项法律的规定最终能够严格而平等地加以执行却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有令不行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社会现象。把行政执法当作罚没收入工具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交管部门分配罚款任务的现象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无论布下怎样的法律天罗地网,如果不去使用那只能造成法律的虚置,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这种严法疏判的状况,其消极结果是明显的。在违法事实发生的情况下,法律可以成为违法者和执法者之间进行利益交易的筹码,因而更容易滋生腐败。

第三,源于对中国传统文化规范的轻视和规范意识的缺失。我国传统上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对法律和规则遵从的自觉性还有待于提高。在一项以529名私人汽车驾驶者为对象的调查中发现,由于各种违章行为较广泛存在,因而造成8.9%的驾驶者发生过至少一次交通事故。[8]另外,由于长时间经历封建社会而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人情主义情绪仍然存在,在驾驶汽车时如果由于违章被查,或者在路上遇到行车摩擦,许多人首先想到的不是服法自责,而是通过各种关系加以疏通,从而使得许多处罚被人情疏通取代。对于具有特殊背景的特权者,更是肆无忌惮。2012年10月发生的太原公安局长儿子醉驾被拦,反而仗势袭警的事件就是实例,这例尽管极端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心理,置法律与规则不顾,任我随意行事,如此发生交通事故就是迟早的事;而且肇事者往往能够通过权势或金钱化解法律可能的制裁,由此,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威慑效果就会大大削弱,预防犯罪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了。

第四,基于我国特殊社会背景下的原因,主要是酒的因素。中国具有古老的酒文化传统,酒的生产和消费在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①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白酒产量稳中有增,啤酒产量年增5%,连续8年居世界第一,葡萄酒保持年均15%的两位数快速增长。参见《中国食品报》2010年11月30日第2版。,附加于酒之上的社会交往方式广泛存在。酒文化的传承具有复杂的历史社会原因,对其评价当然不能用单维度的否定态度。但是酒文化和汽车文化的结合,其负面效果就容易在极端的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酒后驾驶,已经成为许多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后,汽车犯罪的深层次根源还在于对汽车本身定位上认识的不足,不能合理把握科技带来的便利和其对社会消极影响的关系。在我国,由于汽车进入个人视野的时间较短,汽车文明程度尚低,使用人过多地关心汽车的工具作用,而不能对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例如,部分购车者只为满足拥有豪车的成就感,甚至把汽车和驾驶作为充实生活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存在一种视汽车为玩具的心态。

四、汽车犯罪的控制与预防

汽车归根到底,只是人们制造出来为自己所用的生产和生活工具;对汽车犯罪带来的危害,人们有能力也应该有信心降低到最小。对于汽车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道路交通事业。这是为汽车运行提供优良环境、缓解交通压力、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的硬件要求。国家在发展汽车工业的同时,需要统筹协调,发展相关的配套建设,以利于相关产业的良性互动。如果只强调生产的一面,可能造成发展上的失衡,最终的结果还是会影响先前产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在整个国家层面统筹兼顾,优化平衡汽车产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关系,以充分发挥汽车应有的功能,减少可能滋生汽车犯罪的机会,避免因发生汽车犯罪而给人们带来的各种危害。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发挥刑法规范汽车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以提高刑法制裁汽车犯罪的威慑力。自从《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行为入罪以来,媒体持续关注,尤其名人醉驾制裁的广泛宣传②典型的是高晓松醉驾案。2011年的5月9日晚上,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汽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法院根据5月1日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在社会上带来较大影响③数字表明: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四个月以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259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参见《人民日报》2011年9月15日。。另外,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这样的栏目,经常报道一些真实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结果,其教育功能是显著的。这种宣传的效果,可以引起人们的警醒,促使人们遵章守法,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法制宣传提高人们守法意识,以在行动中减少违法行为,避免汽车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防患于未然。

再次,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把立法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预防犯罪功能。通过强化人们的规范意识,人们养成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把人为的交通事故减少到最低程度。良法的存在固然重要,但有良法之治才能体现法律的生命,从而使人们在享有汽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享受到规则之下的秩序和安全。

又次,遵照科教兴国的战略,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在汽车和驾驶人两方面实现质的提高。一方面,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并具体落实到汽车工业中,通过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以减少由于机械问题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不但可以在驾驶汽车时能够文明驾驶、礼让三先,而且能够意识到汽车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谨慎驾驶,避免对他人和自己带来伤害。

最后,要在全社会营造遵章守法、安全驾驶的氛围。在根基上牢固树立这种理念,就可以以思想支配行动,真正避免汽车使用中触及犯罪问题。对于个人而言,坚持从我做起,正确认识汽车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角色,提高汽车使用中的安全意识。在人人守法中达到一种道路交通秩序的和谐。

结论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物流运输业的急剧膨胀,物联网经济催生的网上购物使我们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在承担着物流增加带来的交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私家车的拥有量在急剧增加。数据显示,中国百户家庭汽车拥有率从2001年不到2辆,增加到2010年将近15辆。[9]并且在2012年2月,每百户家庭私人汽车拥有量超过了20辆,意味着中国从此正式进入所谓的“汽车社会”。[10]在此背景下,不但汽车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①汽车产业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2010年汽车产业增加所占GDP的比重在2.5左右。参见安庆衡:《谈谈我国汽车工业“十二五”发展》,上海国际轴承峰会,2010年9月,转引王俊秀主编:《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9页。,汽车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逐渐地融入到人们日常生活当中,深深地嵌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机体之中。

尽管汽车犯罪同样在威胁和危害着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安全,但通过限制甚至消减汽车以减少汽车犯罪对我们的危害的想法已经是不现实的选择。应当看到,汽车犯罪是一个历史阶段性的现象,其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发展但又发展不充分的产物,同时也和经济基础发展不够充分有着直接的关系,汽车犯罪在当前汽车时代有其发生的必然性一面。在应对汽车犯罪问题上,根本还在于大力发展科学技术,解决汽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发展经济,提高现阶段物质条件,为发展交通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撑。同时,加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们思想道德水平,为文明使用汽车和营造高度的汽车文明提供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EB/OL].htt p://www.mps.gov.cn/n16/n85753/n85870/27587 52.html,2014-0 3-11.

[6]王俊秀.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7]警方破获“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EB/OL].http://news.xinhua net.com/politics/2013-10/30/c_117938 784.htm,2014-03-11.

[8][9]王俊秀.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3,3.

[10]王俊秀.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2.

DF792.3

A

1673―2391(2014)06―0158―05

2014-04-29 责任编校:周文慧

猜你喜欢
公共安全交通事故危害
降低烧烤带来的危害
药+酒 危害大
不同寻常的交通事故
预防交通事故
在公共安全面前别任性
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应用
酗酒的危害
大数据背景下的城市公共安全应对机制
“久坐”的危害有多大你知道吗?
一起高速交通事故院前急救工作实践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