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护身符”让女职工美丽绽放

2014-02-21 07:15宋智慧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4年3期
关键词:护身符劳动保护女工

□文 / 本刊记者 宋智慧

完善“护身符”让女职工美丽绽放

□文 / 本刊记者 宋智慧

从1900年2月20日台北革除缠足陋习掀起天然足潮流,到1924年3月8日广州妇女举行中国首次“三八”妇女节纪念活动;从1986年我国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新中国第一个明确女职工“五期”保健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到1992年4月3日全国七届人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1998年9月1日新中国第一个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到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近百年来,中国妇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女性地位明显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不断加强。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劳动保护意识薄弱,特别是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严重滞后。如何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全方位地呵护女职工职业健康,让她们美丽绽放?这,或许是全社会值得关注的一隅。

女职工“护身符”的演变之路

透过《特别规定》,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部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是一段女性地位逐渐提高的历史进程。

1951年3月24日,劳动部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其中就有提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虽然当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还未形成制度,只限于“设立托儿所”、“哺乳室”等几条简单的规定,企业总体经济基础也比较薄弱,但还是较为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195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完成,该规定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说明》,系统地列出了各项保护条例,其中包括适用范围、普通女工保护、怀孕哺乳女工保护、普通女工卫生设施和母婴保护设施。这表明新中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开始形成。紧接着,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都要求工厂设置女工卫生室。

1960 年 7 月 20 日,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的报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开始系统实行。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后,我国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进入规范期,颁布了若干规范性文件。如:1979 年 9 月卫生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83 年 9 月29 日发布、1984 年 12 月1 日实施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988 年 7 月21 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 年 1月 18 日颁布并实行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等。

女职工特殊劳动禁忌范围应集中在对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保护,过度的劳动保护会抬高女性就业的门槛,使女性丧失就业的机会

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在我国发展演变的历程来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的内容涉及面相对比较广。但是,处于转轨期的现代中国社会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出现新的变化,原有的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与现实存在着差距。这样的结果是,现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各种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调查显示,很多女职工享受到很少或者根本享受不到产假工资;有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定期或根本没有组织妇科检查;对于检查费用,仅有少数女职工可以全部由单位报销。 特别是在职业健康这方面,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明显不足。2006年,河北箱包、包装制品企业8位女职工苯中毒死亡;2009年,惠安县某鞋业公司5名女职工正乙烷中毒;2011年上海、东莞等地的苹果公司代工企业女职工集体正己烷中毒。

这些案例的背后实际在拷问着中国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存在纰漏,是否落实到位,又该走向何处?

健全法规 让女职工健康就业两不误

2004 年 2 月 15 日,云南省富源县上则村无证开采小煤矿瓦斯爆炸,在 27 名遇难者中有 10 人是女性,在 15名受伤者中有 12 人是女性。

2006年4月6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当日下井的14名矿工中有6名为女性,9名遇难者中有4名为女性。遇难者最长已在井下工作了13年之久。

据调查显示,不仅在湖南,广西、河南、安徽等省也曾发生过井下女矿工遇难的事故。值得深思的是,当事件曝光之后,当地妇女并没有感谢媒体,反而为以后不能下井,从而影响未来的生计而忧心忡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尽管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劳动禁忌范围,也特别强调禁止所有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体力劳动和高风险系数的工种。然而,滞后于社会形势发展的女职工“护身符”, 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漏洞和空白,甚至出现了矛盾,也使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为此,有专家认为,应根据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劳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做“加法”和“减法”,应将新出现的有毒有害工种及时补充进《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之中。如电磁波、电脑、复印机等有毒有害工种和其他诸多隐性的有毒有害物质,“这种情况对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影响将无法估量,而原有的法律法规却都没有规定。应找出其互相冲突、矛盾的地方,或撤销或修改,加入弹性条款的规定,以使其规定有更大的空间,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女职工和新一代劳动力的身体健康,也为女职工特殊保护提供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而现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大量使用了“有关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等概念,这些“部门”含糊其词,使得行政救济部门具有不确定性,导致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既然不足显而易见,那么应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妇女保护,完善其法律制度也是现实和理性的一种必然选择”。

“另外,女职工特殊劳动禁忌范围应集中在对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保护,过度的劳动保护会抬高女性就业的门槛,使女性丧失就业的机会。”专家说,被保护的内容越多,就业机会可能越少,而妇女劳动机会对女性的发展非常重要,应全面平衡劳动保护与就业机会之间的关系。

湖南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杨银说,目前,国际社会注重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对所有人的保护,对女性特殊劳动保护更加突出“三期”的保护,已由“保护性平等”转为“实质性平等”。“不是说,这个工作对女性有伤害就禁止女性从事,而是通过改善劳动条件,让所有劳动者都能够从事。”她还认为,应该将非正规就业的女职工(特别是“打工妹”)纳入其权利主体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政企合力 让女职工们“暖心窝”

记者调查采访中发现,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也导致了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缺乏应有的措施。记者采访了多位超市营业员,都表示超市老板不按条款办事,“哪会给我们买保险啊,我们这里流动性很大,有的伙伴一结婚就辞职了,因为长时间站立对怀孕不好嘛”。

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转轨阶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这些企业在不同程度上也忽视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劳动法》等法规有专门规定,但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及时、彻底,监督管理不够扎实,导致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她们经常加班加点,劳动与工资不能挂钩,同工不能同酬,生病、怀孕、生孩子就有可能被辞退,职工培训、社会保险仅是形式上的,甚至没有。还有的企业让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中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让其加班加点和安排夜班劳动,有的企业则对女职工的产假‘缺斤少两’或扣发工资等”。

一位打过多场维权官司的律师告诉记者,大部分女职工对《劳动法》了解不够,在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听天由命,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有不少女职工认为时间长了,已经习惯了,不向厂方要求采取保护措施”。而在很多企业,就连企业领导都不知道《劳动法》,女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利都不清楚。“一旦女职工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她们只能自认倒霉,企业领导也只认为是工作失误或者是不足挂齿的小事而已。”

他还说,在严峻的就业压力面前,女职工就业心情迫切,资方侵犯自己的权益时,均对其抱忍耐态度,以牺牲自己的“特殊权益保障”换取暂时的工作岗位。调查表明,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敢说的占25.5%;不愿说的占26.7%;要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的占40.2%;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诉的占3.6%;而诉诸法律的仅占7.3%。

“如果说企业因为顾及经济效益、劳动力成本而对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比较消极的话,那么,政府部门的监管缺失也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位研究妇女职业健康的专家认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首要原因。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除此之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执法人员执行劳动监察的程序要件。然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监察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而劳动执法机关的执法该由哪一个部门来监察,劳动法并未做出规定,只是在《劳动监察规定》中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监察。如此的监督制约机制,难于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其次,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致使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尽管全国各地年年都在搞劳动执法大检查,但大部分省份多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把女职工特殊保护纳入劳动执法检查的内容。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而不惜放松乃至放弃对资方的监管,并以牺牲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来换取经济的增长。她举了一个例子,珠江三角洲的一位法官曾公开宣称:如果法院严格依法判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工厂从这里搬走,造成经济下滑,谁来负责?“这种为求经济发展而漠视工人权利的观念,是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一些企业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的终极原因。”她说,“在市场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干预,女职工特殊保护则无法实现。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对此,她建议,政府应与时俱进,除了加强对法律政策的修订完善,还应加强对妇女职业健康研究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广泛开展妇女职业健康的相关研究,为政策的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成立专门的咨询监督部门,督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使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人和企业没有生存之地;成立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妇女、儿童“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裁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案件,以区别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建立社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包括生殖健康服务),使不管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不管在本地还是在外地,不管在东部还是在西部的流动女工,都能够享受到均等的职业健康保护。或者通过一些社会化机构,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使其承担部分女职工职业健康服务的职能。

杨银认为,需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步伐,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积极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健康服务。

“另外,还需要提高全社会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意识。”她说,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舆论和氛围。同时也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增强其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可喜的是,2010年,保护妇女职业健康的研究已被列入《国家职业病防治科研规划》中,下一步将针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女工,分行业、有重点地开展调研,分析女工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类型、所致女工身体和心理健康损害的特点及严重程度,以及相关疾病的发生概率,探讨改善女工身心健康的策略。

2012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联合其他25家医院、企业、职防机构等研究单位,成立了全国妇女职业健康研究协作组,以集中更多力量进行科研探究。

目前,部分省份出台了“十二五”期间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甘肃、重庆、贵州、上海等地的规划,明确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好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保护政策。

◎责任编辑/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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