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旭 方静
按照刘泽奎的说法,1998年之后,除了张文奎的身份是农民外,于萍、刘泽奎、陈维忠3人均系公职人员。
若没有前副校长的实名检举,已成辽宁民办教育新高地的朝阳市英德学校,其呕心创作的“英德传奇”或将更为经典。
正如此前本刊所载《英德学校和它的“红顶”董事》一文所述,周兴文虽然不是英德董事会成员,但彼时的职务已是常务副校长兼初中部校长,或因为此,朝阳市纪委认为其检举内容具有价值。
事实上,这场始于2010年6月的检举风波让英德高层颇为被动,随后近3年时间里,包括该校副董事长、校长于萍在内的董事会成员由“被检举人”、“犯罪嫌疑人”变为“被不起诉人”。尽管外界认为,这是英德由创业向守业转型过程中必然会上演的一幕,但《民生周刊》记者在当地走访调查发现,内部矛盾、利益纠葛仅仅是这场风波骤起的引信而已。
英德高层因何“被不起诉”
2013年1月25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萍、刘泽奎、陈维忠、张文奎4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对其不起诉,并向4人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将这份决定书送达朝阳市公安局。
关于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一位关注英德案件的朝阳市法务工作者评价说:“公、检两家机关的拉锯战终于结束了!”
的确,从2010年11月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将于萍、于泽奎、陈维忠、张文奎4人移送龙城区检察院始,该案件就开始在两家机关之间“互递”。
值得一提的是,直至《不起诉决定书》下达之前的2012年11月,此案共退补侦查4次,期间龙城区检察院还拒收案卷两次。
龙城区检察院在这份编号为“朝龙检刑不诉字(2013)8号”的《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经依法审查查明,英德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于萍、刘泽奎、陈维忠、张文奎为该校董事会成员。2009年9月8日,经校董事会研究决定为4人按不同标准配车,车辆所有权为学校所有,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2008年于萍、刘泽奎、陈维忠、张文奎以归还集资款为名私分40.2万元的行为,龙城区检察院查明,于萍等人身为英德的绝对股东及董事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发展经常集资。董事会成员商议按集资比例返还集资款或利息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对于萍等人隐匿会计凭证、会记账簿等问题的审查中,龙城区检察院查明,公安机关当年发现并扣押英德未公开账目后曾讯问于萍、刘泽奎、陈维忠、张文奎以及财务人员张某是否知道有不公开账目,上述人等均称不知晓。
龙城区检察院据此认为,没有证据证实于萍等人有指使会计资料保管人员隐匿或拒不交出行为。且2011年3月8日公安机关准备搜查时,英德学校财务主管人员于萍让学校工人将库房砸开配合搜查并将账目交给公安机关。因此,于萍、刘泽奎、陈维忠、张文奎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会计账簿罪不成立。
综合上述查明结果,龙城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于萍、刘泽奎、陈维忠、张文奎4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
龙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牟振云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创办人揭涉案董事身份
尽管这场检举风波因《不起诉决定书》的下达而渐渐平息,但不知是否因为受到案件的影响,《民生周刊》记者在当地了解到,作为英德创办发起人兼董事长的刘泽奎,此后便辞去学校的一切职务。为进一步了解涉案董事的真实身份,记者辗转联系到了其本人。
现年56岁的刘泽奎告诉《民生周刊》记者,教师出身的他做过公办学校教导主任、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政治生涯起步于朝阳市朝阳县教育局,1990年调任朝阳市双塔区委纪检委工作,8个月后转调该区区委办公室,职务为副主任。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刘泽奎历任双塔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彼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探索转型的关键期,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辽宁省,出现了干部、教师发不出工资的普遍情况。“特别是在朝阳,公办教师教学积极性不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上升,一时间教育走进了死胡同。”刘泽奎说。
1998年,在全国上下讨论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的热潮中,朝阳市委出台政策,号召党员干部要敢想、敢试并鼓励机关干部积极参与创办实体。“作为宣传部门的领导而且还是班子成员,我当时的思想就是应该带头响应政策号召。”刘泽奎回忆。
因为怀有教育情结,刘泽奎想要创办的“实体”自然与教育有关。1998年5月,由朝阳市双塔区委宣传部下属的双塔区文联与双塔区八里堡村联办,具有民办及社会公益性质的英德学校宣布成立。
刘泽奎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建校之初,他担任英德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后周兴文出任法人代表。于萍作为区委宣传部的科员又懂财务,以董事会董事的身份参与学校管理。
因学校校舍租用的是八里堡村的两座破产企业厂房,为便于协调与村里的关系,刘泽奎又将在该村声望较高且会做生意的村民张文奎吸纳为董事。
“学校成立之初,资产加起来还不到80万元,当时还只有初中一个教学部。为了保证学校运转,董事会在1999年开始向社会吸纳股份,这期间在朝阳市国税局一分局稽查科工作的陈维忠入股加入并成为董事。”刘泽奎称。
按照刘泽奎的说法,1998年之后,除了张文奎的身份是农民外,于萍、刘泽奎、陈维忠3人均系公职人员。那么,这3人当年在英德入股资金又是多少?
据《民生周刊》记者掌握的一份记录于1999年12月5日的《朝阳市英德中学股权明细表》显示,于萍、刘泽奎、陈维忠等3人入股资金分别是1万元、1万元、6万元,且均附有3人的确认签字。
“红顶”董事神秘隐身
“应该说,办学最初的那几年,学校上下齐心,目标也很明确。自2000年成立小学部之后,英德师生加在一起已超过千人,到了2003年高中部成立之后,学校师生人数一度接近2000人。那时我也曾考虑辞掉公职一心办学校。”
刘泽奎的这一想法,被朝阳市委2003年出台的一份文件所中止。
那年,朝阳市委下发了一份鼓励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下海”创业的试行文件,文件规定,凡是报名离岗创业的公职人员均可保留职务。于是,刘泽奎第一个响应了这个在当地被称为“离岗创业”的政策。
彼时的刘泽奎已由双塔区委常委、宣传部长调任朝阳市史志办副主任,于萍则出任双塔区宣传部副部长,陈维忠无岗位、职级变动。
2005年,鼓励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离岗创业的试行文件正式出台。
文件规定:市直机关干部在域内参与创业,可采取离岗形式,享受3年试办期政策。试办期内,原工作单位保留其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和与在岗人员一样的工资福利;试办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将本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应正常增加的职工工资和级别工资计入退休费基数。
“直到这个文件出台时,除我之外,于萍、陈维忠均没有报名参加离岗创业,但我们每个月也从学校领工资。”刘泽奎称。
事实上,于萍、陈维忠2人真正在英德学校“隐身”是在2009年,此时距离2006年国家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法》已经过去3年。
《英德学校和它的“红顶”董事》一文中载明:2009年1月,英德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宏光。经多个消息源证实,此人是于萍的母亲。8个月后,于萍的母亲分得购车款33.8万元,陈维忠的爱人张玉秋分得购车款15.8万元。
也有消息源证实,2010年5月,于萍在朝阳市双塔区政协工作岗位上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
尽管如此,英德学校多位教职员工向《民生周刊》记者证实:2008年10月6日,朝阳市英德学校年度目标责任状上,于萍作为校长与各部校长签订责任状;同年11月19日,于萍代表学校与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证书上签字。
不仅如此,亦有消息称,2013年4月,英德学校因违反国家和辽宁省关于禁止教育乱收费的各项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朝阳市教育局将行政警告处分记在了于萍身上。
对此,于萍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自己在英德学校创办之初参与学校管理工作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国家公务员法》出台以后,她便没有直接参与学校事务更没有兼职取酬,自己现在虽身为学校的副董事长兼校长,那也是代自己的母亲开展学校的管理工作。
未曾发出的质疑之声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英德案”还在朝阳市公、检两家机关拉锯之时,2012年6月,朝阳市国税局监察室根据周兴文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对陈维忠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了其朝阳市国税局一分局办公室主任职务。
2013年春节后,周兴文获知,于萍等人未被公诉机关起诉。
“当时我觉得这里面肯定有事儿(大意为不可告知的事情,记者注),这么扎实的证据怎么到了龙城区检察院就弄成无罪了?”联想起该院曾经多次退补侦查甚至拒不接卷的细节,周兴文心里满是问号。
同年3月,周兴文偶然得知,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或是有异议的可以申诉。于是,他就此案向龙城区检察院的上级机关——朝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但令他感到遗憾的是,朝阳市检察院控申科的工作人员向周兴文解释称,根据规定,申诉需要持有龙城区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或由负责案件侦办的公安机关提出。
然而,周兴文并不是该案的被不起诉人,“朝龙检刑不诉字(2013)8号”《不起诉决定书》只下达到了于萍、刘泽奎、陈维忠、张文奎4人手中。
尽管如此,朝阳市检察院还是启动了“特殊程序”。
“本着严谨办案的态度,我们启动了特殊程序,先后派3批同志看了案卷,都没有发现问题。”朝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赵伟光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介绍。
赵伟光同时强调,龙城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也送达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按照程序,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方有错误可以提出复议。
针对赵伟光的说法,《民生周刊》记者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了求证。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我们办的这个案子证据是很充分的!”作为侦办“英德案”的负责人,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薛鹏达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他们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龙城区检察院所查明的事实和公安机关多处调查事实不一致。
薛鹏达指出,公安机关在于萍等人是否以购车的名义私分了115.9万元的调查中,发现买车的发票在初查前并未入账,刘泽奎、张文奎等人车辆行驶本上名字系其本人。此外,认定其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嫌疑的依据是,办案人员是在接到举报后当着于萍的面将锁在学校仓库里的其余账本找到的,但之前办案人员要求财务人员交账的时候,这些账本是没有提交的。
既然已对《不起诉决定书》产生质疑,那么朝阳市公安局为何不要求复议呢?
“有些事在地方不敢复议,和检察院搞僵了关系不好办啊!”朝阳市公安局一名内部人士慨叹道。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只能说明嫌疑人不构成刑事犯罪,是否违纪就要看纪律检察部门的认定和查处了。”赵伟光说。
公诉机关依法不予起诉,相互监督的惯性养成让公安机关疑而未问,“英德案”游走3年后似乎又回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原点。
“这个案子我们走过司法程序,既然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是不是如检举人所反映的那样,被检举人违反党纪并要求退回违纪所得,还要等我们调查后再说!”朝阳市纪委一张姓副书记回复《民生周刊》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