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谭小环
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统一规范醉驾法律适用
文 谭小环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意见》共计七个条文,以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为主要原则,主要规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据悉,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