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统一规范醉驾法律适用

2014-02-20 05:20谭小环
汽车与安全 2014年2期
关键词:醉酒呼气机动车

文 谭小环

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统一规范醉驾法律适用

文 谭小环

八种醉驾情形从重处罚抽血之前脱逃以呼气酒精含量结果为醉酒依据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意见》共计七个条文,以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为主要原则,主要规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据悉,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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