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承
截至2013年10月底,全国实有企业1483.7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1209.52万户。个体工商户4351.03万户。CFP供图
中小企业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推动创新的基础力量,是构成市场经济主体中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关系到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到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关系到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当前,中国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7%,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占97.3%,提供城镇就业岗位超过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利税占50%。中国发明专利的65%、企业技术创新的75%以上和新产品开发的8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10月底,全国实有企业1483.7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1209.52万户。个体工商户4351.03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92.55万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2012年底32.5万家,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97.36%;从业人员6129万人,占66.1%;税金总额1.95万亿元,占47.74%。
从户均注册资金规模和从业人员规模来看,2013年6月全国私营企业户均资金规模为301.13万元;相比2005年,在户均资金规模上扩大约131.93%。个体工商户方面,2013年6月全国户均注册资金规模为5.25万元。相比2005年,在户均资金规模上扩大近122.59%。
从区域发展情况来看,2012年全国私营企业最多的6个省,江苏第一,共131.3万户;广东第二,是125.6万户;上海第三,是84.7万户;浙江是77.5万户;山东是66.1万户;北京是60.0万户,这6个省加起来占了私营企业总数的一半还多。发展最少的6个省,分别是西藏最少,约10000户;青海倒数第二,约22000户;宁夏约46000户;甘肃约96000户;海南约102000户;新疆约117000户,这6个省加起来只有39.3万户,还不如前六个省的一个省的户数多。
从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数来看,数量最多的6个省市自治区,上海355.9个,北京290.1个,江苏165.8个,浙江141.6个,天津122.6个,广东118.6个。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数最少的6个省市自治区西藏33.9个,甘肃37.3个,湖南37.5个,青海37.8个,贵州41.3个,河南41.8个。
从全国各地个体工商户分布的情况分析来看,全国个体工商户最多的6个省,即发展户数超过220万户的6个省,总数量达到了1718.3万户,广东第一,共361.9万户;江苏第二,是352.8万户;山东第三,是279.6万户;四川是252.6万户;浙江是249.9万户;河南是221.6万户,这6个省加起来占了个体总数的约一半。发展最少的6个省,分别是西藏最少10.7万;青海倒数第二13.8万户;宁夏22.3万户;天津26.1万户;海南28.0万户;上海36.3万户,这6个省加起来只有137.0万户,不如前六个省的一个省的户数多。
从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个数来看,数量最多的6个省市自治区,浙江456.2个,江苏445.4个,内蒙古388.4个,辽宁382.2个,吉林360.4个,湖北348.6个。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个数来看,数量最少的6个省市自治区,分别是上海152.5个,天津184.4个,河北208.5个,河南235.6个,青海240.1个,山西241.8个。
西部地区私营企业发展速度较快。东部12省市私营企业数710.5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0.92%,占全国私营企业总户数的64.61%;中部9省私营企业数20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5.77%,占全国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19.15%;西部10省市实有176.2万户,比上年底增长27.16%,占全国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16.23%。
中、西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较快,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率均超过10%。东部12省市实有个体工商户1935.61万户,比上年增长5.33%,占全国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47.69%;中部9省市实有1278.83万户,比上年增长10.85%,占全国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31.50%;西部10省市实有844.83万户,比上年增长10.40%,占全国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20.81%。
从产业分布情况看,2012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在第一产业实有76.25万户,比上年增长22.94%,占全国个体工商户实有总户数的1.88%;第二产业实有317.75万户,比上年增长4.23%,占全国个体工商户实有总户数的7.83%;第三产业实有3665.27万户,比上年增长8.13%,占全国个体工商户实有总户数的90.29%。
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势头较好,但发展的环境还存在许多问题,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仍然面临巨大挑战。我们认为,2014年应优先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1.实体经济增速降低,加大中小企业生存压力。2013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速继续在底部徘徊。继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0.4个百分点后,二季度主要指标增速继续下滑,到三季度才有所回升。值得关注的是,大型企业PMI指数为50.4%,连续10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中小型企业的PMI指数双双回落至临界点之下,尤其是小型企业6月的PMI指数为48.9%,已连续15个月位于临界点下,这说明中小企业的生存状态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从新登记中小企业数量的起伏变动上来看,2013年第一季度,全国新登记注册企业39.91万户,比上年同期下降6.67%。其中私营企业新登记注册36.34万户,下降6.70%,注册资本(金)0.85万亿元,增长1.47%。户数下降而户均注册资本金增长,说明小微企业的注册户数下降更厉害。个体工商户新登记注册122.79万户,比上年同期下降11.51%,资金数额0.1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23%。进入二季度后,深圳等部分城市开始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新登记企业数出现了阶段性的爆发增长态势。但进入7月,全国新登记注册企业21.57万户,比上月下降5.53%。其中私营企业20.02万户,下降5.84%。个体工商户新登记注册77.24万户,下降8.86%。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登记注册2.48万户,下降23.30%。虽然三季度总体上新登记企业各数据都与上年同期相比都是增长,但进入10月,全国新登记注册企业17.72万户,比上月下降18.43%。其中私营企业16.57万户,下降17.66%。个体工商户新登记注册60.41万户,下降18.93%。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登记注册1.66万户,下降33.63%。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是未来的趋势。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经济年均增长7%-8%将成为一种常态,中小企业面临着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产能相对过剩、生产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等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既要面对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带来的压力,又要承受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同时,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对中小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2.劳动力和房租成本上升较快,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以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都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带动了各国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工资上涨,中国劳动力成本近年来整体呈现较为明显的上涨趋势。尤其是2010年以来,在中国两大制造业中心珠三角和长三角,劳动力成本上涨了20%~25%,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平均上调12%。中小企业普遍面临成本上涨的问题,部分制造业受此影响甚至陷入经营困局。劳动者工资的上涨,也带动了社保费用的增长。中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总体负担较重,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目前中国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率合计约占工资总额的40%,其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率合计约占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个人应承担的费率占本人工资的11%。其中,由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率为20%,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单位费率都按这一标准执行。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不仅感受到人力成本的上升,对房租成本上升的感受也更加深刻。2013年前10月新建房屋价格同比上升20%左右,房屋租金价格也随之上升。租金、人力等成本上升,提高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经营成本。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让市场上商品价格更加透明,进一步压缩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
劳动力和房租成本的上升,加上过去没有根本解决的“三荒两高”(“钱荒、电荒、人荒”与“高成本、高税负”),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持续受到挤压。
3.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未根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能够从市场获得资金的企业仍然只占少数,而且融资成本较高,平均成本大约在10%-15%之间。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金融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从企业角度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较高的倒闭率和歇业比率,资信等级低,资产状况差,贷款缺乏有效的担保或抵押物,资产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偏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特征。这些特征与中国商业银行主要以大企业为主建立的一整套相应的信贷管理体制及信用评价体系不一致。由于评价标准不同,中小企业往往不能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要求,从而较难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
从金融环境看,中国金融体系不完善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国内外经验表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它们的商业模式与大型银行有着重要区别,主要从事大型银行不愿做、不会做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据统计,美国银行数量高峰时达到近2万家,其中多数银行主要服务于社区小企业,而中国截至2012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且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大型银行。另外,中国直接融资渠道过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企业债券等形式的直接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大量适合直接融资的项目无法获得资金,或者占用间接融资的资金。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职能错位,为了自身利益随意制定标准、增加收费项目。贷款手续繁琐、时间过长、综合费用过高,迫使一部分小企业宁愿高息民间借贷,也不愿到银信部门获得贷款。
4.中小企业减负面临财税体制“困境”。发展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已经由企业呼声变成社会各界共识。2012年,国务院将中小企业减负列入《政府工作报告》。2009—2012年,财政部、发改委两次大规模清理收费项目,工信部也下发了《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尽管如此,中小企业的负担依然沉重。全国行政性事业收费总额仍然在持续增长,而收费增量负担的很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之所以出现“一边减负,一边增收”的奇怪现象,首先是财政体制上的原因。目前减负政策主要由相关部委推动,而中小企业税费是地方收入,在减负问题上存在着责、权、利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若找不到替代财源,或者不能切实降低政府支出,就缺乏减负动力,即使名义上“减”了,也会用其他方式将损失补回来。其次是税制设计上的原因。中小企业所要缴纳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其他税费往往与其挂钩。如增值税的税基由劳动者工资和利润构成,由于通货膨胀,企业工资总额支出增加会带动增值税支出增长。又如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大约占工资总额的42%,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就会带动“五险一金”费用上涨。再次是存在大量的行政性收费。目前,地方的行政性收费分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两类,后者往往搭车于企业商业性支出,如水电煤费支出中。个别隐性收费还被包装成市场经济的正常收费,如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及金融、电力、港口等大型企业收取的超过市场价格的费用,学会、协会收取的会费等等。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议
1.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由“扶持”转向“营造公平环境”。中国2003年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到现在已10年。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列入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7月1日开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邀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北京联合大学、中关村等研究中介机构,以及若干政府部门、若干中小企业等连续召开了三场座谈会议,正式启动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法工作。
从我们长期对中小企业调查研究和参加修法座谈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首先,修法工作要将小微企业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建议在名称上更名为《小企业法》或《小微企业法》,将中型企业并入大中企业中的统计和相应政策中;在人大、政协设立小企业委员会。其次,在立法思想上,从“直接补贴扶持”的思路转向“营造公平环境”。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通过“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五方面的补贴扶持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修法应该更加注重公平发展环境的营造,不仅是营造公平的产业环境,还要更加注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等,如制止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供货款、消除市场准入玻璃门、制止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企业发展的行政干预等,加大对弱势小微企业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第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方式,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由直接建设和补贴服务的供给方,转向从需求方进行间接的支持模式,如加大政府采购、加大对就业贡献的社保补贴、加大对中小企业技工培训等具有正外部性的商业活动提供“培训券”等财政支持等。最后,要注重与其他市场主体法律的衔接,如将《个体工商条例》、《乡镇企业法》与《小微企业法》统一考虑,纳入到一个法规中。
2.落实国务院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2013年出台了多项措施,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以“扶助小微、转型成长”为主题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提出推动“三型”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措施。
但受制于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大量存在的行政性收费,基本上都与政府职能错位有关,因此,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就不能够“避重就轻”,而是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从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税收、行政性收费方面做起,并降低地方政府对企业市场行为的行政干预。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在经济建设活动中的职责,加强对民生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扭转对政府官员考核中的GDP倾向,尤其是将地方政府准经济主体的错位矫正为提供公共服务、确保民生的公共管理主体。二是变结构性减税为普惠性减税。当前减负政策的重点,从行业看主要是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减税,从规模看主要是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减税。2012年东部某省享受中央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还不到同类型企业的4%。如果对某些类中小企业减税,而其他企业不减税,就会造成市场不公,并且会给地方政府留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和管理黑洞,容易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和滋生腐败。三是继续推动费改税,并通过立法规范税收行为。取消或下放经济领域的审批,继续减少收费项目,必需收费的项目要以税收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明确化、显性化、规范化。四是理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关系,使地方政府有相应的财权来提供有效公共服务。
此外,还应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法过程中,建立国家中小企业法律监察机制,对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涉及到中小企业权益有可能受损的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进行法律层面的评估,以杜绝产生新的中小企业负担。
3.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成立中小型银行,将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带来决定性的变化。2014年重在落实决定,一是要加快建立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促进民营小微银行繁荣发展,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法律制度环境。二是要完善金融配套体系建设,创建科学完善的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以及担保机制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关系。三是创新融资手段,增加企业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小微企业融资商业模式的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继续加大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8月提出的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目标等八条重要措施,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
4.加快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小微企业发展门槛。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一措施将进一步激活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活力。
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下一步,首先要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指导思想和“宽进严管”的原则来进行制度设计。其次应重点推动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协调同步改革,应综合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相应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做到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协调。第三要取消强制验资报告制度及其有关的验资收费,废除以注册资本为基数的累进比例验资计费方法,实行工商注册登记按件(本)收取证照工本费或免费。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以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第四要推动社会化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降低偿债风险。应推动建立起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逐步建立功能齐全、有偿使用、安全有效的企业信用评价共享数据库,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在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的强制验资报告制度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由出资审验转移到资产审核方面来,以资产审计报告取代验资报告,为相关经济活动提供真实、有效和合法的资产审计或者审核报告。要强化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对经营者的信用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直至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经营者禁入。最后对需要资金资质的特殊行业如金融等仍可实行实缴注册资本制度,但应该在国家层面统一明确行业目录,除此目录之外的则实行非禁即入。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