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尊重契约崇尚规则的意识是决定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因素。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培育农民的契约精神与意识,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民在发展经济、开拓市场中是否具有契约意识、履约能力、诚实守信等意识,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陕西农民民事契约意识表现为各自不同的特征。要使农民的契约意识符合法制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国家法律与农民传统契约意识的契合;应深化基层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平公正水平;应大力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应发挥传统契约意识在农村地区的正面效应。
关键词:法治陕西;民事契约意识;农民
中图分类号:D422.6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当前陕西已经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上升通道,正处在拐弯超车的关键时期,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提出,要实现小康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的目标,必须加快法治陕西建设。
陕西省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省,农民占全省人口的大多数。可以说,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陕西地区,农民在发展经济、开拓市场中是否具有契约意识、履约能力、诚实守信等意识,直接影响法治陕西建设的根基。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国家等宏观性方略必须把农民纳入考察的视野。在陕西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契约意识,这些契约意识既是乡村社会文化的深层反映,又是一种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使陕西乡村社会焕发新的生机。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尚处于初始完善阶段,农村简单的经济关系、对传统的伦理规范和乡土规范的依赖等都使得农民缺少依靠法律的驱动意识。
本研究报告以问卷调查数据为支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陕西农民的民事契约意识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了加强现代市场经济内涵的契约意识的基础性路径。调查共向本省发放调查问卷800份,收回476份。收回有效问卷数在农民中的分布如下:经商办厂农民163份;外出务工农民104份;在家务农农民209份。
一、陕西省农民民事契约意识现状
(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契约意识现状
问题“在你们那里,欠了工钱不给的情况多吗?”对三类农民工资拖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显示,陕西经商办厂农民选择“有一些” “很多” “很少”的比例分别为30.1%、16.6%、22.1%,选择“不多”的占20.3%;外出务工农民在这个问题的选择上很干脆,要么选择“很多”,要么选择“不多”,比例分别是41.4%、47.1%;在家务农农民,也同样干脆,选择“很多”和“不多”的比例分别是45%、48.8%。
针对问题“如果有人欠你的工钱或者借了你钱就是不给,你会怎么办”,调查问卷给出的选项包括:每年上门讨要、找人协调解决、打官司、强迫他给或者到他家里拿东西抵债和找黑社会帮助解决。这些选项主要可以分为正当和非正当两种处理债权债务的方式。正当解决方式主要指前三种。如表一:
对债权债务的非正当解决方式包括“强迫他给”或者“到他家里拿东西抵债”和“找黑社会帮助解决”三种。陕西受调查农民有12.7%选择以非正当方式索要工钱,但是三类农民都没有选择“找黑社会帮助解决”。
针对影响农民打官司的主要因素,调查统计结果如表二:
其中,“法院太黑、打官司花的钱多,得不偿失、官司赢了,不一定能执行得了”讲的是司法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乡里乡亲的,不愿意撕破脸皮”说的是农民的主观认识问题。
(二)交易中的前契约(诚信)意识现状
调查问卷中,对农民交易中的前契约(诚信)意识考察采取的是事例方式。以病猪买卖问题为例,考察农民是否会告知买方实情。陕西三类农民对于“告知对方真实情况”的选择比例依次为47.2%、40.4%和48.3%;选择隐瞒真实情况的比例依次为38.7%、30.3%和42.5%。可以看出,陕西省三类农民选择“告知对方小猪有病”的比例均未过半数。
陕西农民在与熟人、邻村人和外地人交易中诚信度统计如表三 :
由上表可以看出,陕西省的经商办厂农民和外出务工农民对熟人、邻村人、外地人所展现出来的诚信度同“差序格局”①由内向外的亲疏度呈相同态势,即农民在与熟人交易中比较注重诚信,对邻村人的诚信度次之,对外乡人的诚信度最低。但是我们也发现陕西省的在家务农农民相较于经商办厂农民和外出务工农民表现出更高的诚信度,这可能是与在家务农农民的社会活动范围有关。
(三)纠纷解决方式中契约意识现状
调查问卷对农民在纠纷解决中所展现的契约意识进行了调查,分别是关于邻里之间、在自己家门口与外乡人、在外乡与当地人发生冲突时纠纷解决方式的调查。三个问题所给出的选项均是:找长辈调解、找干部调解、打官司和一直闹下去,直到对方服输四个选项。通过统计发现,陕西省农民在处理邻里之间纠纷时更喜欢采用调解的方式,占该省接受问卷调查农民的70%以上,其次是“打官司”,最不喜欢的方式是“一直闹下去,直到对方服输”。具体到陕西省三类农民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由少到多依次为经商办厂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在家务农农民,各自的比例依次为60.5%、76.3%、89.2%。
针对问题“外乡人在你家门口和你发生纠纷,你会怎么做?”,三类农民仍然首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不愿意选择的方式是“打官司”。但是从调查结果中仍不难发现,虽然都是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外乡人与本地人发生纠纷时,双方更倾向于“找干部调解”,而非“找长辈调解”,从外乡人角度来看,似乎由村干部进行调解更能保障外乡人的利益,也更能保证公正性。那么,这不免又出现了一个疑问,外乡人如果追求公平、公正的话,为何不走法律途径呢?这可能就与经济原因有关了。法院的公正性是需要花钱和时间的,是存在成本的,而这些都是外乡人不希望损失的,这也就造成了“找干部调解”比例高的现象。针对问题“在外乡与当地人发生冲突时的纠纷解决方式”的调查结果也恰好印证了上个问题的调查结果。农民在外乡与人发生纠纷时,都倾向于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而最不愿意打官司解决。
二、陕西农民民事契约意识的表现特征
(一)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特征。一是在雇佣关系中形成的工资等债务,欠钱不给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二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一般都愿意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通过表一的数据不难发现,陕西农民选择正当途径的比例均过半数,说明在一般情况下陕西农民愿意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看来“秋菊打官司”发生在陕西是有一定的地域特点的。陕西农民在此问题的选择上另一个特点是没有一个人选择“找黑社会帮助解决”。说明陕西农民在处理欠钱不还问题上的朴素性。三是影响陕西农民打官司的主要因素是基层司法腐败和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基层司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都是影响广大农民迈向法律的主要障碍。
(二)交易中的前契约意识诚信精神较欠缺。一是农民诚信精神较欠缺。在问及病猪买卖是否告知对方真实情况时,农民的选择差强人意。二是随着交易对象的不同,农民的诚信度发生了出人意料的变化,通过表三可以看出,农民在与熟人交易中比较注重诚信,对邻村人的诚信度次之,对外乡人的诚信度最低,对他们来说,在当地积累了不少的地缘、亲缘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对于这些亲情、人情因素的考虑远远高于对诚信的考虑,这对于法治国家的构建是不利的。
(三)无论是与邻里还是在自家门口与外乡人发生纠纷,调解解决是陕西农民普遍的选择。但在外乡与人发生纠纷时,选择“打官司”解决纠纷的次序有所提升。一是当与邻里发生纠纷时,找长辈、干部调解解决是大多数农民的选择。二是在本村与外乡人发生纠纷时,处理方式上的非理性因素有所提高,三类农民选择“收拾他”的比例增加。三是在外乡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头脑灵活的经商办厂农民和走南闯北的外出务工农民加大了对法律的相信力度,可见潜意识里,他们认为法律是用在陌生人之间的;在家务农农民对“打官司”的选择比例最低,他们潜意识里认为在本乡就可以占上风,在外乡当然有理说不清,任人宰割了。
三、尊重契约崇尚规则的意识是决定法治陕西建设的基础性因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飞速发展,陕西省农民的传统契约意识在市场化大潮中也遭受了巨大冲击。梁治平先生对我国传统民间行为方式进行过评论,他认为“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源于西方,并不是土生土长的东西,而制度后面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清除的。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透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通过调研,我们认识到,在农民不断熟悉现代生活模式的进程中,除了接受不断涌入的外来文化(包括西方法律制度)和我国不断进步的社会文化外,农村地区传统的契约意识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要使农民的契约意识符合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要求,使法治陕西在农村层面得以实现,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提高农民的民事契约意识提供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主体依市场、契约关系进行活动,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特征。以病猪买卖为例,陕西三类农民选择“告知”的比例均未过半,可见陕西农民对于一头小猪的损失还是比较在意的,诚信问题在陕西这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生存空间受到经济条件的极大限制,农民的诚信意识也随着交易对象从熟人向陌生人的过渡而有所降低,三类农民中,由于在家务农农民遭遇熟人和邻村人的几率要高于同外地人交易的几率,也造成了在家务农农民诚信度较高的现象等等,均说明陕西农村地区总体上尚未摆脱“熟人社会”的状态。经济的发展,复杂的市场关系会打破传统的以血缘、人情为纽带的关系,迫使人们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觉的权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并对其产生需求,即产生亲近法律的利益驱动,其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民事契约意识等就会自然提高。
二是实现国家法律与农民传统契约意识的契合。在陕西农村地区,农民的契约意识扮演着“双刃剑”的角色: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是建立在法律同农村社会规范交集的基础上。法律作用的实现及其全面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正面效应需要与农民传统的契约意识相结合。我国除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极少数农村已实现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和过渡外,陕西农村处于还将长期处于传统的农业社会,传统的道德情感、风俗习惯、村规民约与现代的法律调控手段共同成为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虽然现在外出务工的人们越来越多,但落叶归根的意识在陕西农民中还是非常深厚的,大多数人还是会回归到“熟人社会”。在这样的传统农业社会要实现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仅仅以“陌生人”为背景的法律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深远的传统的契约意识,共同激发乡村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故需要加强对农村传统契约意识和法律需求的调研,在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的前提下,对传统契约意识进行一定程度的认可,甚至是某种让步,实现二者的有机契合。
三是深化基层司法改革。通过调查我们看到,农民在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一般都愿意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选择打官司的比例较低,并且认为影响打官司的主要因素是基层司法腐败和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如在重复计算的情况下,陕西经商办厂的农民选择“法院太黑、打官司花的钱太多,很可能得不偿失、官司赢了,不一定能执行得了”的比例为63%,外出务工农民对这三项的选择比例为76%,在家务农农民为83%,这组数据说明了基层司法自身的原因是阻碍广大农民迈向法律的重头戏。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农民对法律的学习了解主要是通过身边的一个个案件来进行的,“大檐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想打官司的不敢打,敢打的打不起,打得起的打不赢,打赢了执行不了也没用”的观念在村民中有深远的影响。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故首先要提高基层司法机关人员的素质,重塑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其次,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再次,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缩短办案期限等。通过农村司法改革,增强农民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使农民在与他人发生纠纷,自觉自愿地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四是大力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不仅改善了农村落后的生活条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撕扯着农村世代流传下来的“息讼”、“止争”的传统,陕西受调查农民的四分之一以上能够直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说明了农民也正在开始接受这种解决方式,只是这种方式真正成为农民手中自我保护的“常规武器”尚需时日。以病猪买卖为例,陕西农民呈现出“熟人之间靠人情,陌生人之间靠诚信”的特性。“熟人之间靠人情”实质上是把人情摆在了法律之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意识的淡薄。通过普法宣传使得农民知晓“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但普法的内容、形式等要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和法律需求,使其在经济交往中本着诚实精神,恪守契约原则。
五是还应发挥传统契约意识在农村地区的正面效应。以与邻里发生纠纷为例,找长辈、干部调解解决而不是依靠法律来处理是大多数农民的选择。农民的自主选择与国家强力向农村推进法律,树立法律权威的语境在某种程度上是背道而驰的。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国家法律在农村得不到普遍的认同?除了选择国家机关和国家法律的成本高昂之外,主要是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方式、方法上是冷冰冰的,没有传统的村规民约特有的温馨,更没有像传统的村规民约深入农民的具体生活过程。村民大部分选择村干部进行调解,原因是村干部多数是村里的能人,他们的人格、品德、影响力等代表着农村社会的人伦力量。“打官司”对纠纷来说是一种冷处理方式,因为往往受一定时间和程序的限制不能很快地处理纠纷,而这种等待处理的期间易于使矛盾越积越深;而长辈或干部解决则是一种热处理,长辈或干部往往对纠纷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易于及时解决争端、处理矛盾。农民是讲现实的,他们接受的通常是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契约是以意志自由为核心内容的,矛盾双方本着自觉自愿的选择接受调解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故应该更好地发挥契约意识的民间引导力,不断促进和谐陕西、法治陕西的构建。
注释:
①“差序格局”一词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旨在描述亲疏远近的人际格局,如同水面上泛开的连晕一般,由自己延伸开去,一圈一圈,按离自己距离的远近来划分亲属。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M].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秦华.从传统法律观念到现代法律意识——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3]姜裕富.村规民约与乡村秩序:村庄治理的一个视角[C]//秩序与进步:社会建设、社会政策与和谐社会研究——浙江省社会学学会成立二十周年纪念暨2007学术年会论文集.
作者简介:许小婵(1970—),女,陕西蒲城人,西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陈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