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栋梁
(宁夏大学 人文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赵炳麟(1873—1927),字竺垣,中年号养真子,晚年号清空居士,又号柏岩,今广西全州县邵水镇乐家园人。赵炳麟出身官宦之家,年少时,就开始接受中国传统的文化教育,加之其自幼聪慧“读书能记诵,下笔称奇侅。十一至湘西,属对惊罗陔”[1]231。15岁中秀才,18岁中举人,22岁中进士。因“策论熟娴如掌故”被光绪帝破格由三甲提到二甲,直接进入翰林院任职。任职期间,博览中外群书,并研习中西政治,为后来从事政治活动,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甲午战败,中日《马关条约》的签订,刺激了当时包括赵炳麟在内的众多知识分子。同年(1895年),赵炳麟毅然参加了康有为领导的“公车上书”运动。三年后 (1898年),他又参与了维新派领导的保国会。庚子年间的八国联军入侵,让时任京官的赵炳麟目睹了这段国耻。从此,他坚定了自己的政治改革思想。1905年,赵炳麟被任命为御史。此时正值清末改革期间,他多次上书政府,陈述自己的政治改革措施。对于当朝的权贵,他也表现出了一名御史该有的“直言不讳”的作风。1908年上《劾袁世凯疏》揭露了袁世凯的狼子野心,甚至不惜提出去袁以绝后患的作法。1910年他又历数了庆亲王奕劻十二大罪状,因此,他也获得了“铁面御史”的称号。民国成立后,赵炳麟抛弃了狭隘的“忠君”思想,出任山西实业厅厅长。他以实业救国的原则,进行了诸如开发金矿、银矿,植树造林等一系列的实业活动来为人民谋福利。1925年,因病回北京,两年后病逝。
赵炳麟政治改革思想的形成首先与当时的维新派有很大的关系。1894—1898年,康有为两次来广西讲学。他通过讲学,宣传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使得广西人们“闻康有为到局部讲学,输入新知识,新文化,桂区风气,闻讯欣慰”[2]14。康有为在广西讲学期间得到了唐景崧、岑春煊等人的大力支持,而这些人又都与赵炳麟有过交往,因而,赵炳麟的改革思想深受康有为等维新派人士的影响。
赵炳麟最早参与中国的政治活动,可以追溯到1895年。当时帝国主义加紧对中国侵略,他们强占租界,划分势力范围,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民族危机空前严重。1895年春,正值中日两国订立《马关条约》。消息传来,举国震惊,舆论沸腾。在京参加会试的举人在康有为、梁启超的带动下,召集了18省举人在松筠庵举行集会。会上,康有为怀着满腔热血起草了一份内容为“为安天下大计,乞下明召,行大赏罚,迁都练兵,变通新法,以塞和款而拒外夷,保疆土而延国命”[3]402的万言书,即“公车上书”。此时,正在京参加会试的赵炳麟也积极参与了这项活动。他在《光绪大事汇鉴·中日之役》中记载了该项活动“和约成,内外褚臣谏止,下至会试公车皆联名痛哭陈书,谓赔款不可许,土地不可割”[4]203。
1898年4月,赵炳麟参加了维新派组织的保国会运动。9月,“戊戌变法”失败后,赵炳麟满怀悲愤在《瀛台恨》中抒发“爱国热心成小梦,维新大业托空言。不堪月落西钟下,望断觚棱有杜根”[5]13。
其次,在赵炳麟任职翰林院的十年里(1895—1905),他不仅博览群书,而且还潜心钻研当朝政治得失。尤为注意的是,他特别关注西方立宪国的经验,以此来分析朝政。《读西史偶咏》13首诗就是赵炳麟介绍西方的经典代表。在《共和政治万岁》中,作者热情称颂共和“西史所大书,共和政万岁。观其立法权,无非代议制。贤士定政策,决于相与帝。法律所实行,包含有二义。其一曰权限,其一曰保卫。暴君与暴民,两两防流弊,义务与责任,井井有分际,上下同一心,斯为治平世”[6]89。在《重商主义》开篇提到“先民最谬言,商人为末务。垄断即贱夫,鄙之勿保护。岂知土货销,农产自流布。商之与农工,一脉相贯注”[7]88。在这首诗中作者批判了中国传统的 “重农抑商”政策,提出了工商与农业是一体的,即“工商皆本”思想。此外,作者还在作品中介绍了西方的议会、民族主义、立法权等新事物,并且都给予了高度赞赏。这都体现了赵炳麟与时俱进的精神。
历史进入到20世纪以后,清政府无法应付当时各种社会危机。财政亏空,吏治腐败,政治混乱等,都促使清廷不得不实行变法来维护自身统治。1901年1月20日,西太后以光绪帝的名义在西安颁布了“预约变法”的上谕,揭开了清政府改革的序幕。
责任内阁,是清末立宪官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问题。朝廷内外无论是在野的还是当朝的各立宪大臣,他们一致上书请求建立内阁官制。按照西方立宪国“责任内阁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国务大臣组织一合议制之政府,代君主而负责任者也”[8]368。然而,与大多数官员主张建立责任内阁制不同的是,赵炳麟却一反常态坚决反对建立责任内阁制。这多少与曾经积极参与过“戊戌变法”的他在思想上南辕北辙。究竟是何种因素让他这样呢?
赵炳麟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设立内阁制度“是流弊必至陵君”。在他看来若要实行内阁则“一切大权皆授诸二三大臣之手。内而各部,外而诸省,皆二三大臣之党羽布置要区”[8]124,其结果容易导致“内外皆知有二三大臣,不知有天子。虽曰二三大臣之进退操于君主,而党羽既成,根柢深固,天子号令不出一城,虽欲进退之,乌从下手,是流弊必至陵君”[8]124。
赵炳麟深受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他明白单纯设立内阁官制,倘若不增加内阁监督机关,则内阁的权力无疑是巨大的,显然不符合西方立宪国的要求。西方的宪政是“限制政府(当然也是规范,宪法上规范)尤其是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但又权责明确,不给任何人,组织或团体留下独裁和压制人民自由的空间。”[9]3
此外,赵炳麟反对朝廷先立内阁的另一个因素是防止袁世凯组阁执政。“窃闻朝廷纳直隶总督臣袁世凯之情,建立政府,组织内阁。臣素持议院与内阁同时成立之说,盖以议院可监督,内阁负责任,二者并立,方免偏重”[8]511。这分明是赵炳麟将斗争矛头直接指向袁世凯。经过“百日维新”的失败,赵炳麟深刻了解到了袁世凯的为人,加之,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系势力逐渐扩大,更引起了他的担忧。1908年《劾袁世凯疏》与1909年《密陈管见疏》,在这两疏中,赵炳麟看出袁世凯培植私党,暗藏祸心,主张杀袁以绝后患。恰巧载沣上台后,也正要除掉袁世凯。载沣在征求张之洞的意见后,一旦严惩,恐他生变,遂将袁世凯开回原籍。
事实上,赵炳麟并不是不希望在中国建立内阁官制,只不过关于如何建立内阁制,他有着自己的一套思路。
第一,政权兵权不可混合。“内阁总理大臣权势极重,君民得恃以施其责任之实力者,惟总理大臣不掌海陆军而已。”[8]512赵炳麟作为一名受过传统封建教育的士大夫,他知道以相权兼兵权的结果是君权旁落,朝纲不振,人民反受其害。他结合中国历史评价“王莽以大司马而兼政,曹操以丞相而专兵,则汉绝于魏”[8]512,因此,他旁探西方列邦制度提出“凡为内阁总理大臣者,不得兼海陆军与参谋本部之任,永著为例,俾大臣得专心辅弼,而君民得实施监督”[8]512。
第二,将资政院改造为议会。清政府在1906年官制改革时,提出建立资政院官制草案。政府设立资政院的意图是“立宪政体取决于公论”,这让大部分官员看到资政院能够发挥议院的功效。以赵炳麟为首的立宪派期待,资政院与政府官制相分离,切忌被政府所兼并。就资政院与政府的关系上可以归纳为“凡院中所陈,得过半人数同意之决定者,政府不得拒绝,政府如违法失政,得院中人数过半同意之弹劾者,必付行政裁判官评议,其重大者,政府不得居其位,彼此相维,跻于完善”[8]512。赵炳麟是想把资政院作为对政府的监督机关,故资政院必须先内阁而建立,使政府在宪政的正常轨道上运行。
第三,审计院与行政裁判院同时设立。审计员的作用是“检查岁用”。众所周知,清末财政危机日益严重,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不得不通过增加盐价,兴房税,改税契等方式“凡此者皆取之于民者也”,如此下去“数年之后,四海困穷,弱者转于沟壑,强者流为盗贼”[10]28。政府所筹到的资金有多少用于实处,很难去核查,于是惟有对政府财政权给予有效的监督,才能防止资金滥用。赵炳麟指出“审计院不立,则行政官之岁入、岁出,借贷国债,皆无从过问,而财政上之责任弛矣”[8]513。
清末司法体制混乱,司法官员不是身兼别的官职,就是其他官员身兼司法部员,没有专职司法审判员,其结果导致司法部员权限不明,管辖不一。奕劻也承认“以行政官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籍行政之名义,创为不平之法律,而未协舆情。以行政官而兼有司法权,则必有徇平时之爱憎,变更一定之法律,以意为出入。以司法官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谋听断之便利,制为严峻之法律,以肆行武健。而法律寝失其本意,举人民之权利生命,遂妨害于无形。此权限不分,责成之不能定者一也”[8]463。
基于此原因,赵炳麟将司法部门作为防止政府违法乱纪的关键,即以司法机关来监督行政机关。他主张设立行政裁判所,“行政裁判院不立,则行政官之畸重畸轻,违背宪法,皆无人评定,而法律上之责任弛矣。欲行责任制度,必立监督机关”[8]513。
第四,内阁大臣确定执政年限。政府执政人员统一规定执政年限是欧美立宪政治国的一种普遍现象,诚然,在专制统治下的中国,该提议就连许多立宪派都未敢直接提议,不得不说赵炳麟“一身是胆”。赵炳麟从西方政体得出“内阁大臣权势既重,责任又严,任期过久,恐其有专横之忧,且精神亦或不济,任限过暂,不能(见)措施之效,且政本亦多动摇,应酌定任限”[8]513。那么,如何以权限规定内阁制呢?赵炳麟建议:内阁正副大臣均以三年为一任,政绩卓越者,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一旦发现任期内出现执政问题,则根据法律依法治罪。
一言以蔽之,赵炳麟并非不赞成内阁官制,而是反对没有机关监督的内阁政府。他认为西方立宪国“君主所以巩固其权力者,在以下议院以监督其行政诸臣,故政府权虽重,而军政议院不承认,政府无从逞其强权,虽有枭雄不敢上陵君而下虐民者,群策群力有以制之”[8]124。所以实行国会制度下的责任政府,则为以赵炳麟在内的广大立宪官僚的一致要求。“曷为谓之国民的政府?即对于国民而负责任之政府是也。国民则夥矣,政府安能一一对之而负责任?曰:对于国民所选举之国会而负责任,是即对于国民而负责任也。故无国会之国,则责任政府终古不成立;责任政府不成立,则政体终古不脱于专制”[11]111
总之,他秉着要建立内阁官制,必须要先健全下议院为主的监督机关的原则,否则“倘各种监督机关豫先设立,骤见此无限制之政府,臣恐大权久假不归,君上将拥虚位,议院无期成立,小民莫可谁何,颠覆之忧将在眉睫,此非故朝廷之福,又岂政府诸大臣之福哉”[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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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松,邓力群 ,荣梦源[M].香港:三联书店香港分店出版,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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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深.赵柏岩诗集校注[D].《柏岩诗存》卷一《瀛台恨》﹒南宁:广西大学,2004﹒
[6]刘深.赵柏岩诗集校注[D].《柏岩诗存》卷三《共和政治万岁》﹒南宁:广西大学,2004.
[7]刘深.赵柏岩诗集校注[D].《柏岩诗存》卷三《重商主义》.南宁:广西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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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10]孙改霞.赵柏岩文集校注[D].《柏岩文存》卷一《防乱论》.南宁:广西大学,2004.
[11]中国史学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四[M].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