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亮
( 三峡大学 民族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 )
从湘西地区“蛮民越界”事件看两宋羁縻政策之演变
刘兴亮
( 三峡大学 民族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 )
宋代日渐加强的边界意识在湘西民族地区得到很好的体现,为控制该地区的“蛮民”,中央王朝严格划定省界、蛮界,基本隔绝“蛮民”与王民之间的往来。北宋初期,朝贡制度很好地维持了羁縻地区与王朝的隶属关系,蛮民利于回赐,“越界”事件鲜有发生。随着北宋王朝边界危机的日渐凸显,宋廷不得不对弊端百出的朝贡制度进行革新,并借此对“蛮区”进行开拓,大片“蛮区”成为省地,但与统治者意愿相违,“越界”仍然是边境社会的隐患。南宋嘉泰年间开始推行赵彦励所提出的“以蛮夷治蛮夷”政策,开始将有功劳的酋长纳入到王朝边疆政治体系,并尝试在州县地区甄选官员派驻民族地区,以此加强对湘西民族地区的控制。
湘西; 羁縻; 朝贡; 越界
庆历年间,欧阳修在其著名的《本论》中说到:“南夷敢杀天子之命吏,西夷敢有倔强之王,北夷敢有抗礼之帝者,何也?生齿之数日益众,土地之产益广,公家之用日益急,四夷不服,中国不尊,天下不实者何也。”[1]文中对北宋面临的边境危机十分忧虑,夷狄之患开始令不少士大夫认真反思如何确立自己的“正统”地位,让四夷尊“中国”。为此,两宋时期中央王朝和汉族人士作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湘西民族地区发生大量“蛮民”侵犯省地事件就是整个宋朝西南边境社会的一个缩影,通过分析不同时期“越界”事件,可从整体上把握湘西羁縻区与中央王朝之间的关系以及王朝治理边地政策的演变。
宋代的湘西,行政区划上属荆湖北路和荆湖南路,该区域内居住着大量“蛮人”。宋王朝对湘西地区实行不同的统治策略,在少数民族杂居的蛮地,实行的是羁縻制度,设置羁縻州,“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与蛮地相对应的即是省地,也就是实行州县制度的区域。为了加强对湘西地区的控制,宋朝严格划分“省界”、“蛮界”,区分“省地”与“蛮地”,限制羁縻区与州县区居民之间的往来,并派土兵戍守边界。王安石熙宁开拓梅山蛮、南江蛮、诚徽蛮地之前,湘西地区多为蛮地,省界、蛮界的大体分界为:北端以溇水为界,慈利县东部为省地,西部为蛮地;沅江辰州所辖沅陵县、泸溪县、辰溪县和溆浦县为省地,沅陵县与鼎州桃园县之间以及所谓梅山蛮聚居的山地为蛮地;南江地区和诚徽州地区皆为蛮地,唯东南邵州境内的资水、夫夷水流域以东之武冈县、邵阳县为省地。从地形看,蛮地与省地的划分和湖南全境第二阶梯与第三阶梯分界线相吻合,武陵山脉和雪峰山脉山地大部分为少数民族居住之地,而沅江下游地区的沅陵、泸溪、辰溪和溆浦等县如一把楔子插入民族地区。
宋太祖建国后,直至熙丰开边前,湘西地区的边疆社会相对比较稳定,“蛮民”越界事件多集中在北部的慈利县、石门县境。大中祥符五年(1012)八月,澧州慈利县蛮人侵扰汉土,荆湖转运使陈世卿率兵征讨,并置武口寨控制蛮人越界[2]381;咸平年间,彭儒猛侵占自竹踈驿至申文崖之间的“县地四百余里”[3]10132;仁宗时,下溪州刺史彭仕义发生叛乱,侵占落鹤寨至石马崖五百余里省地[4]4520。还有大中祥符六年(1013)十月,辰州溪洞都指挥使魏进武率山徭数百人寇扰城寨,后由辰州监押部兵讨平[2]383。
这一时期湘西地区边境的相对稳定得益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蛮地多不与省地相接,蛮地多分布在雪峰山及武陵山区,发生在慈利县境内几次越界事件,与该区是蛮地与省地接触较为频繁地带不无关系。二是朝贡体系的繁盛。对边远民族地区的统治,宋沿袭了唐代的羁縻制度,土酋的朝贡是其羁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此实行对边远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宋太祖乾德四年(966)七月下溪州田思钦以铜鼓、虎皮、麝脐进贡方物拉开了湘鄂西地区土酋朝贡的序幕。真宗咸平元年(998)至仁宗庆历五年(1045)朝贡活动达到鼎盛阶段,朝贡次数达四十余次,朝贡规模颇为宏大,五百人以上者即有三次[5]。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溪洞蛮张文裔等共计八百余人来上贡。同年,湘西少数民族还请求一次规模达一千五百人的大朝贡,但真宗“虑其劳费,不许”[2]382。不少峒寨也纷纷进贡方物,如湘西地区的洛浦峒、磨嵯峒在大中祥符五年上贡溪布达三百余匹。土酋进贡之物多铜鼓、水银、朱砂、虎皮、名马等土特产,贡品数量有时亦颇为巨大,咸平元年,南江古州刺史向通展“以水银千两来贡”[3]14174。但从总体上说,土酋所贡物品并不多。朝廷对朝贡的少数民族首领予以优厚的回赐,目的是“以厚赐足其贪婪,以抚慰来其情,以宽假息其念”[3]13026,在表达王朝的怀柔之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控制。宋王朝的回赐不仅有官封,还有难以通过贸易获得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盐之类,咸平五年(1002)夔路转运使丁谓在谈及“蛮民”侵扰省地时也说“蛮无他求,唯欲盐尔”[3]14175。
宋王朝在湘西民族地区的羁縻政策,与土酋在朝贡问题上形成一种利益上的默契,土酋“利于岁贡回赐”,自然不会发生暴乱。如此一来,既防止民族地区发生“越界”事件,又达到了维持羁縻地区与中央王朝的隶属关系的目的。
王朝丰厚的回赐,促使众多湘鄂西少数民族土酋开始争取次数更加频繁、队伍更加庞大的朝贡。中央政府规定溪峒蛮夷“所归人口数及五十人者许量置州名,补置名目,及许差人贡奉”,为达到设置羁縻州的目的,湘鄂西民族地区就有掳掠汉族人口的现象,羁縻州的数量也随之增大。例如,今芷江县至新晃县舞水一段就密集分布着洽州、峨州、宜州、波州和晃州五个羁縻州,有些羁縻州的名字甚至连朝廷官员都难以确定是否曾备案在册。仁宗天圣二年(1024),都进奏院言“有武宁州教练使吴知福等到京,称当州本属下溪州管下,昨有安抚使入峒安抚,起立武宁州名。今奉知本州彭仕罕、押案副使彭文述差押进奉贺正溪布上京。院司勘会:自来下溪州管下别无武宁州进奉名目,未敢依例收接表券”[2]389。武宁州即为“邀恩”的黑羁縻州。除此之外,有些羁縻州只记有州名,地理、姓氏等内容皆不详,如北江的远州,南江的衡州、赢州、保胜州、汵州,这可能都是为了增加回赐筹码而自行设置的。
宋王朝“攘外安内”的政策使其在与辽、金、西夏等政权交锋中陷入全面被动,称臣、割地、缴纳赔款等项让国库日渐亏空,“今夫夷狄之患,是中国之一病也”[6]。这也迫使王朝开始重新审视边疆的民族政策,越来越多的官员也开始反思和检讨这套濒于失控的体系。大中祥符五年八月,合门祗侯史方上奏称“彼溪峒将略过户口却为进贡邀恩,及乞创立州名,受真命,便预逐时进奏。每所贡甚微,所费极大”[2]381。天圣七年(1029)三月,枢密院也上奏说:“溪洞蛮人每年一次上京进奉人数不少,例皆凶愚,访闻往来骚扰官私。”[2]389朝贡体系的失控,调整不可避免,“欲下夔州路转运使,只作在彼意度,勾唤高、顺等诸州头首审议,以蛮人进奉涉路冲寒,多有死亡,自今或只将进奉土贡物纳于施州,贡表诒阙,其差来蛮人,依元定数即就施州给赐例物,发回溪峒。如得稳便,即令蛮人连书文状,取候朝旨。若愿得食盐,亦听就近取射数目,比折支与。若蛮人坚欲诒京买卖,即许每十人内量令三二人上京”。由此规定,酉水流域羁縻州贡于施州,沅水流域则贡于辰州。朝贡的时间,“每十人许三两人至京师,其首领听三年一至”。若有羁縻州侵犯省地,则其进贡名额则会被削减甚至是废除其入贡资格[2]549。调整后的朝贡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酋进贡过程中发生骚扰沿途官府的现象,也节省了很大一笔财政支出。同时也应看到,改革后,羁縻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日渐疏远。仁宗景祐元年(1034)至神宗熙宁三年(1070)间,湘西地区见诸史籍的朝贡寥寥无几,这表明王朝在该地区的统治力逐步加强、深入,由此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安抚策略,开始在边疆政治中占主导地位。
针对时有发生的“蛮民”越界事件,除了废止“越界”叛乱土酋的贡奉资格以及调整贡奉时间、人数等外,主动的开拓“蛮区”也是北宋政府在边疆政治中占据主导位置的集中体现。熙宁三年起,由赵鼎、张翘等人提出开拓梅山、南北江地区,神宗基本予以同意,并交由王安石主持其事。熙宁五年(1072),章惇“开梅山道,蛮猺争辟道路以候。得其地,东起宁乡县司徒岭,西抵邵阳白沙寨,北界益阳四里河,南止湘乡佛子岭”[2]399。开拓梅山地区后,章惇开始经略南江地区,熙宁七年(1074)以懿州新城建沅州和芦阳县,以麻阳、招谕二县划归沅州。湖北转运使孙构和辰州知州陶弼负责北江之事,熙宁九年(1076),废下溪州,建会溪城,下溪州都誓主的权利受到削弱。而诚徽州地区的开拓活动遇到较大阻力,直至元丰四年(1081)始设诚州正州,于徽州地建莳竹县。其后,在设置正州和恢复羁縻州之间出现过反复,一直持续到徽宗朝。
开拓后的湘西地区,大面积的“蛮区”已不复存在,沅江上游地区的巫水、舞水、渠水流域的冲要之地,以及梅山地区均被纳入到王朝政治体系之中。“蛮地”范围大为缩减,除酉水、澧水保留有一片蛮地外,大大小小的“蛮地”插花式地分布于远离城寨的河流上游地区。虽然有些羁縻州名目得以保留,但羁縻州的管理范围随着蛮地的锐减而萎缩至溪洞及其周围地带。王安石等人开拓蛮地的活动,或招抚,或采取武力征服,使湘西地区蛮地居民“得比内地”,改变了传统的隔绝蛮汉民的做法,蛮、汉民之间的交流逐渐增多,这对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以及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融合、维护边疆社会的稳定都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然而,开边并未达到宋王朝的预期设想,边地稳定的局面仅仅维续了十几年之久,元祐元年(1086)之后,“蛮民”越界“作过”事件日渐增多,规模愈发庞大。元祐三年(1088)三月,渠水流域的天材蛮寇多星堡,掳掠省地民户。同年四月,渠阳军境内杨晟台等纠结融州蛮粟仁催等往来于荆湖南路与广南西路,骚扰边民。元祐四年(1089),北江蛮寇澧州义鏁铺,朝廷下令都誓主彭仕诚严加约束。四年七月,邵州境内关硖、城步、真良等处团峒杨晟进等侵扰省地。其中,渠阳蛮是一股影响力较大的势力,朝廷多次发兵征讨而未果,不得不与之划江立界。荆湖北路都钤辖唐义问上奏朝廷,建议采取的办法是:“今后蛮人结集,辄离巢穴入寇,即量事势,随机杀逐出界。若在溪峒自相仇杀,但令城寨密为防备,毋轻出兵应援。若攻犯归明篱落,不侵省地,只令沅州依杨晟同例,量事大小,支牛、酒、盐、彩,令自犒召邻近团洞救助杀逐”[4]11410。这种与“蛮酋”妥协的不作为策略,无异于为虎作伥。“蛮民”居于僻远的山地,若犯边,朝廷派兵将之“逼逐出界”,蛮人则“逃窜山谷”,隐患并未消除,待官兵撤离,逃窜山谷的蛮人又四出为患,骚扰省地民众。直至南宋,靖州境内少数民族侵犯省界的事件仍多较多。
神宗赞成实行开边,“非贪其土地,但欲弥患耳”。王安石进一步阐述时也说“非但弥患,使两江生灵得比内地,不相残杀,诚至仁之政”。可见,消弭边患是开拓“蛮区”的直接原因[4]5727。从开边后的情况看,侵犯省地的事件较之开边却有所增加。北江酉水流域尚保留了一片蛮地,远离省地,南江和梅山地区开拓得比较成功。在原羁縻诚州、徽州地区,结果似乎不甚理想。究其原因,既有“沿边州县作过之吏与奸猾小人因事逃入洞中,多方扇诱,遂至侵扰省地”,也有州县官员“失于拊循,致有侵犯省界作过”者[2]430。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此恐与开边后湘西地区的政治形势息息相关。宋朝开拓“蛮区”的真实目的是要将游离于版图之外的羁縻区纳入到王朝政治体系中。开边后,辰州等地官员积极招抚“蛮区”居民,也即所谓的“归明户”,致使大片“蛮区”划归为省地。大观二年(1108),蔡京上书时提及靖州杨再立献纳土地二百七十五人,周围三千余里,户四千五百,人一万一千;辰州蛮人覃都、管骂等三十五栅团人纳土,周围六百余里,三千余户等情况,这都说明,获取对“蛮区”的实际控制才是开边的动机所在。宋廷主动出击,开拓蛮地,对湘西地区的政治形势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管理方式的变化首当其冲。宋前期,湘西地区大部分为“蛮区”,多数少数民族并不与省地接壤,朝贡制度很好地维系着双方关系。开边后,“蛮区”被划分成大小不一的碎片,散布于偏僻的山区,为了控制蛮情,宋朝在交通要道、河流入口处设置了大量的寨、堡、铺等,派土兵戍守,这些寨堡就成为了蛮地与省地的分界标志。其后,宋廷又在辰州、沅州、靖州、邵州境内招纳了大量“蛮民”,使之成为了所谓的熟户,介于“蛮区”生界与省地之间。如此,在湘西地区,形成了一种同心圆式的管理模式,“居其内地者谓之省民,熟户、山傜、峒丁乃居外为捍蔽”,“内地省民居其十,外则为熟户,山傜,又有号峒丁,接近生界,迤逦深入,团峒甚多,平时省民得以安居,实赖熟户、山傜与夫峒丁相为捍蔽”,熟户即向朝廷缴纳赋税的新归附“蛮民”。若生界蛮户侵扰省地,“则团结熟户、山傜与夫峒丁操戈挟矢以捍御之,不费郡县都粮尺兵”[2]450。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蛮民”与省民之间的接触与交流逐渐增多,加之朝廷基本停止了“蛮民”赖以获利的朝贡活动,“蛮民”所需之耕地、盐铁等物只能从省地中获取。隆兴二年(1164)右正尹穑就指出:“湖南州县地界多与溪峒蛮徭差互连接,以故省民与徭人交结往來,以田产擅生交易。其间豪猾大姓规免税役,多以产业寄隐徭人户下,内亏国赋,外滋边隙。”[2]426田土买卖现象已然普遍存在于新开拓地区。此外,湘西地区城寨还设有卖盐务和博易务,蛮汉之间经济活动的日渐频繁,这是“蛮民”越界事件发生的客观原因。
哲宗元祐年间,左司谏王岩叟针对开边后的国家边境形势有一段精彩阐述:“熙宁中,……西则熙、河、兰、会、延州西寨,南则诚州、沅州,皆是贪虚名,受实弊,尽合弃绝,以安中国。陛下观国家未开拓边地已前,边患如何,人心如何,兵威如何,财赋如何,既拓之后,四者复如何,事迹相辽,甚易见也。此等去处,不知国家将何用?使其地足以自赡犹可,况不足自赡,尽烦中国之助。……日久月长,恐心腹之民久而生怨,不为国家之福。”[4]9674开边后,湘西民族地区的政治形势亦是如此,蛮酋越境变得越发严重。
在新开拓地区,宋王朝忧虑的“蛮民”越界“作过”事件未随开边而停止,这也说明开边并未达到控制湘西地区的“蛮民”骚扰省地的事件的目的。北宋末,湘西民族地区的“蛮民”趁机扩张势力,开边后的一些治边政策形同虚设。殆至南宋,“蛮民”侵扰省地仍是困扰朝廷的一件大事。有鉴于此,一些官员开始提出恢复祖宗之法,在辰、沅、靖等州接近蛮傜溪洞处,招募壮勇之人充当弓弩手,耕种其土地,以防御“蛮民”为患。恢复旧制,只是控制边境民族的一种权宜之策。在制度建设方面,也有了很大程度的创新。嘉泰三年(1203),湖南安抚使赵彦励条陈制驭溪洞蛮夷之策时,直言应“择其土豪为傜人所信服者为总首,以任弹压之责,潜以驭之。凡细微争斗,止令总首弹压,开谕劝解,自无浸淫之患。盖总首者,语言、嗜好皆与同,朝夕相接,婚姻相通,习之利害,审察其情伪,而其力足以惠利之。每遇饥岁,則糴粟以赈其困乏,徭人莫不感悦,而听从其言。若先借补以小小名目,使得藉此以荣其身,而见重于乡曲,彼必自爱惜而尽忠于公家。如此,则徭民之众,可坐以致之。然亦须五年弹压,委有劳效,然后正补以所借之官,所损者虚名,所得者实利。安边之策,莫急于此”。即所谓的“以蛮夷治蛮夷”之策,在保持民族地区酋长既得利益和民族地区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少数民族上层来实现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对溪洞首领如峒主、头角官、防遏使、指挥使之类名目进行重新命名,“使为之首者各知勉励,以供其职,其有庸懦无能者,许从州郡择众所推服者易置之”[2]440。
值得注意的是,赵彦励等人提出的“以蛮夷治蛮夷”之策,较之北宋时期的羁縻州县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创新。北宋时期实行的羁縻制度,《宋史·蛮夷列传三》云:“禽兽畜之,务在羁縻,不深治也。”《桂海虞衡志》亦云:“大抵人物犷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已。朝廷设置羁縻州县,并非求增广疆域,而是羁縻其人,以示朝廷道德远播而已。”[7]严格划分省界,阻隔省地与羁縻地区相互往来,只要“蛮民”不侵扰省地,朝廷一般不予过问。很显然,朝贡体系下,中央王朝是将湘西边地视为蛮荒之地,视蛮地居民为未开化之民,通过朝贡勉强维系双方的隶属关系。其后,为进一步加强对“蛮区”的管理,熙宁年间对梅山、南江、北江等地蛮荒之地进行开拓,大片蛮地变成省地,州县制开始推行于民族地区,羁縻州的数量锐减。开拓蛮地的举措持续时间很长,开边收获的不只是大面积的土地,还有土地上的居民和赋税,其中的熟户是对新归附的并向朝廷缴纳赋税的“蛮民”的称呼,土地上的民众则成为了王朝边地的“壮丁”。
熙宁以后的边地治策是中央王朝统治势力不断渗透的集中表现,但开边后由蛮地转化为省地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原诚州、徽州羁縻地区开拓成靖州、武冈军等州县后,大量羁縻州随之被废置,但羁縻区“蛮民”的反抗活动一直存在。与之情况不同的是,北江地区的保靖、渭州和永顺等羁縻州受开边活动影响较小,势力不断膨胀,演变成后世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等雄霸一方的大土司。
嘉泰年间的羁縻政策的最大特点是总首的设置,总首负责处理辖区内的行政、军事、财政和司法事务,其中,镇压叛乱,防止“蛮民”越界是其重要职责,以五年为限,若管理有方,可以获得朝廷“锡以真命”的机会。若某羁縻地区难以有合格的总首人选,还可以从州县中选择有威望的人来代替其行使职责。同样是“以夷治夷”,南宋时期的羁縻政策已经具备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的雏形,即在民族地区设置土官,若该地区没有合适的土官人选,可从省地中挑选官员。这是完善和发展了唐至北宋时期的羁縻政策,是羁縻制度演进到土司制度的重要一环。
元代的土司制度就是集历代羁縻政策之大成,土官有一定的品秩,土官有功可升赏,有罪需惩治,并土流参用,这也是土司制与羁縻制之差别所在。赵彦励提出的羁縻政策最深远的意义在于,朝廷开始意识到隔绝“蛮民”与省民,把“蛮民”视为化外蛮人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蛮民”侵扰省地事件的发生。嘉泰三年(1203)后在湘西民族地区委以酋长“小官”,使这些小官发挥类似于州县地区地方官的角色,朝廷亦会对有功劳的酋长委以“真命”,即使之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并开始尝试派州县官前往民族地区进行管理。这些措施都表明,南宋王朝有意识地加强对湘西民族地区的控制,以维护封建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元代的土司制度则是将之进一步升华,模糊“蛮区”与省区之间的界限,把南方民族地区设置的行政机构纳入到国家制度层面,并使之成为国家政权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民族地区完全纳入到整个政权系统中。
[1] (北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居士外集)[M].北京:中国书店,1992.
[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蕃夷道释[M].郭声波,点校.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3] (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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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宋)苏辙.栾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0.
[7] (南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2.
Evolution of Jimi Policy Seen From Barbarians Transgressions in Western Hunan in Song Dynasty
LIU Xingliang
( School of Nationalities,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Hubei 443002, China )
Daily intensified boundary consciousness embodied well in situations of Western Hunan in Song dynasty. Central government set clear lines between the provincial lands and barbarian lands and prohibited communications of subjects and barbarian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latter. The tributary system successfully maintained a subjection of ethnic groups to central government in early Song dynasty, and transgressions happened rarely because native ethnic groups desired repayment from the court. Reform of tributary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order areas made transgressions a constant hidden danger in border areas. A policy of Ruling Barbarians by Barbarians, proposed by Zhao Yanli, was carried out in Jiatai period, clan leaders who had made contribution to the state became government assigned officials in border areas, and an attempt was made to send chosen officials from hinterland to control this region.
western Hunan, Jimi, tributary system, transgression
D691.72
A
1673-9639 (2014) 06-0036-05
(责任编辑 黎 帅)
(责任校对 郭玲珍)
2013-05-22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元以来武陵民族地区的土客关系研究”(11CMZ013);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容美土司国家认同研究”(13CMZ012)阶段性成果。
刘兴亮(1985-),男,江西赣州人,博士,三峡大学民族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边疆史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