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浸会大学图书馆 中国香港)
在当今知识型经济社会里,如何掌握和利用信息是一项重要的竞争力。〔1〕公共图书馆是社区的信息中心。〔2〕图书馆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和利用信息。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功能包括为服务地区的读者收集和提供信息,促进和提升教育,保存和传播文化。而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教育和社会功能,一个国家需要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为开展其服务的基础。图书馆法可以给图书馆的主管机关在阐明其服务的政策和目标,提供财政保障和人员方面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认为:建立公共图书馆是政府的责任,宣言更进一步指出专门为公共图书馆制定图书馆法更是政府应尽的责任。〔3〕图书馆法可以让政府明确地厘清其在公共图书馆建设上的责任,为图书馆制订长期发展的纲领,订定图书馆的使命和功能,规划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援以及让公众通过其代理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图书馆法或许不能完全确保图书馆服务的进步,但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会使得图书馆服务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行政和经济等因素的干扰,从而限制了其对社区发展原本可以发挥的功效。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立法的经验早已充分显示,良好的图书馆法可以有效地促进图书馆的健康发展,从而帮助提升一个国家在教育、经济和社会上的发展。〔4〕文章具体介绍美国马里兰州(State of Maryland)的公共图书馆法,给国内参与相关立法工作的同仁参考。
美国的法律系统是双轨制(Dual System)〔5〕。由于美国立国的历史背景和采用联邦制(Federal System)的政治制度,故联邦和50个州政府均各自拥有一套相似但不尽相同的政治、行政和法律体制。联邦宪法虽然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有所规定,但因为管理教育和图书馆事务不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而是各州政府的管辖范围,故各州议会有绝对权力为其州内图书馆的开展去制定政策,颁布法律,为公共图书馆提供财政拨款,和授权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州内图书馆的营运。
如同联邦政府的政治制度一样,马里兰州的政治体制也是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部门各有分工,相互制衡。按照马里兰州宪法,代表州内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其立法部门 —— 州议会(The Maryland General Assembly)〔6〕。与教育和图书馆事务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决定权也在州议会的参议院、众议院两院手中。马里兰州宪法第八款规定,州议会须依法设立一个免费的学校系统,并以税收维持学校的运作。〔7〕依据这一法律基础,州议会授权州长设立马里兰州教育委员会(Maryland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和马里兰州教育厅(Maryland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实际主管马里兰州的教育政策和行政工作。
教育委员会为马里兰州的公立学校、公共图书馆的职能而制定政策和标准,再交由教育厅去执行。教育委员会也负责遴选和监管由州长提名的教育厅长(State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的工作,教育厅长下设数位副厅长及助理厅长以分管各类教育行政事务和执行教育委员会的政策。其中一位助理厅长负责分管州的图书馆事务(Assistant Superintendent for Libraries)。这种分工方式在美国是比较常见的。美国社会普遍视图书馆服务具有教育功能,是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主管图书馆事务的单位就理所当然隶属于州的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厅下。同时,由于美国的特殊的地理环境及人口分布条件,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管理单位多交由县、市等地方政府负责。
虽说马里兰州的公共图书馆事务是由州议会以立法方式授权属于行政部门的教育委员会,并通过教育厅主导,再经由地方政府落实,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下,可以影响公共图书馆运作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许多。除了马里兰州州议会为马里兰州订定的专门公共图书馆法外(马里兰州的公共图书馆法属于教育法的第23章),可以影响马里兰州公共图书馆运作的法律还包括散见于联邦和马里兰州的教育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刑法、家庭法、劳工法以及税法等法律法规。
又因美国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系国家,图书馆法的法源除了宪法、联邦法和州法等成文法 (Statutory Law)外,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和以下的各级联邦法院以及州法院的判例(Case)和各地的一些不成文法或普通法。故此,法官的判决也可以影响图书馆法的制定和图书馆政策的执行。
马里兰州本州的图书馆进行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年前。〔8〕那时的州议会有为由个别社团组织建立的私营图书馆进行立法,以保障私营图书馆的财产和营运方式。但与公共图书馆有关的立法则要到19世纪70年代左右才积累到足够的能量去推动实际的立法工作。〔9〕1898年马州议会终于通过第一份公共图书馆法,为马里兰州的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并保障其财政来源。〔10〕这部公共图书馆法除了容许各级市政府可以按照人民的意愿设立公共图书馆和阅览室外,也许可他们可以通过征税的手段设立一个“图书馆基金”(Library Fund)以维护图书馆的运作,新法也为图书馆的管治、职权、财政和税务等内容作出了规范,以保证公共图书馆向当地居民免费开放。
州议会在1902年对四年前通过的公共图书馆法作出修订,把原来的14节条文扩充为17节,使得条文更加详细。〔11〕其中一节是成立一个由5人组成的州图书馆委员会(Maryland Library Commission)就图书馆事务的发展向州长及州议会提供咨询和建议。马里兰州的公共图书馆法一直到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时才有比较重要的修订,成为现今马里兰州公共图书馆法的蓝本。
随着人民的文化需求上升、科技的进步和财政结构的改变,马里兰州公共图书馆法演变至今已经成为一套比较复杂的法律。2014年版的公共图书馆法,除了专属的章节外,条文也增至49节,并且按时代的需要加入了一些条例,如资源共享、图书馆人员退休以及防止儿童和青少年在图书馆上网时免受色情信息污染的规定。由于图书馆的运作涉及各种法律(成文法、行政法)、行政命令和判例,文章只集中介绍马里兰州州议会制定的图书馆成文法。
马里兰州公共图书馆法律属于教育法的一个专章 ——第23章(Title 23)。〔12〕2014年修订的第23章内分为6副章(Subtitle)和49节(Section)。每一节内可能再细分不同的条款。现分段扼要阐述如下:
2.1.1 图书馆公共政策
有关马里兰州的公共政策,马里兰州州议会在本章的第1节23-101(a)(1)项就有这样的结论。州议会认定“公共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是教育系统的一个必要(Essential)的组成部分。”州议会并在第23-101(a)(2)项认定“图书馆启发人们对重要的社会议题的注意和了解,并帮助个人把自我的潜能发挥至最高程度。”依据上述结论,马里兰州的图书馆政策是:①“继续与各县政府有次序的合作发展和维持州内图书馆的设施和服务;②推动图书馆与各机构之间的协作项目和服务以便:在可能范围内为本州提供最广泛的图书馆和信息资源获取服务;确保向图书馆使用者提供更有经济效益的服务。”〔13〕
2.1.2 图书馆机构
第23-102和23-103节是有关设立一个行政单位——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Division of Library Development and Service)及该局人员的任务和编制。确定在州教育厅下设有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以作为本州图书馆的“中央”主管单位。并规定领导该局工作的是分管图书馆的助理教育厅长。其任命方式是由教育厅厅长向教育委员会推荐,经教育委员会同意后再任命。分管图书馆的助理厅长的任用资格按照本节规定须:①拥有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高级学位;②具备图书馆的行政经验;③具有其他教育厅厅长认为需要具备的资历条件。本节也简单地授权该局可以使用州财政经费雇佣所需要的专业和办事职员。
2.1.3 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及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的权力和职责
第23-104节涉及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长的权力。主要包括教育委员会须对本州的图书馆发展行使指导和控制,制定为执行本章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向州长及州议会建议合适的法案和提交发展报告,管理给予马里兰州图书馆捐赠和联邦政府补助金,给予符合资格的图书馆员工资格认证,审批使用州政府财政经费的县公共图书馆基本建设项目。
第23-105节则是规范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的权力和职责。本节确定该局须为马里兰州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计划和协调发展提供领导和指示作用。该局也须为满足本州对图书馆和信息的需要而发展全州性的公共及学校图书馆服务、网络、资源中心和其他各类安排。该局的职责还包括向公共及学校图书馆人员、州政府机关和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可以改进本州图书馆服务的专业和技术性建议,收集州图书馆统计数字和其他数据,以作为调研和出版之用;管理由联邦和州政府交付图书馆的专项拨款;为专业图书馆人员和办事职员订立专业标准及给予认证;为本州的盲人和残疾人士提供特殊的图书馆服务,与国家及其他州的州立图书馆单位进行合作。
2.1.4 马里兰州图书馆咨询委员会
可以影响马里兰州公共图书馆政策和营运的机构还包括按第23-106节设立的马里兰州图书馆咨询委员会(Maryland Advisory Council on Libraries)。
第106节叙述马里兰州图书馆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委员的工作、任期、出缺和报酬。按照马里兰州州议会通过的本节法律规定咨询委员会由12人组成。5位当然委员(Ex-Offico)包括州高等教育委员会 (Maryland Higher Education Commission)的秘书长,巴尔的摩市 (Baltimore City)的Enoch Pratt Free Library公共图书馆董事会的主席,马里兰州图书馆协会(Maryland Library Association)的会长,马里兰州大学图书馆及信息服务学院(University of Maryland Colleg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的院长,〔14〕以及马里兰州教育媒体协会(Maryland Educational Media Organization)的会长。其他7位成员则由州长委任。7位中的5位从普通民众中遴选;另2位中,1位为专业图书馆员代表,1位来自县图书馆系统董事会的代表。成为委员按照规定只有三个条件:①居住在本州的居民;②具有正直操守和能力,并对公众或图书馆事务有经验者;③能代表本州居民的利益寻求更好的图书馆服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委员会的事务均享有平等和充分的参与权。7位委员的任期为5年一届,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委员都是无偿服务,但是可以按照州政府的统一差旅费标准报销合理的开销。咨询委员会的主席由州长每年委任一位,而副主席则由委员间互选产生。分管图书馆的助理教育厅厅长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并提供必要的行政人员,以支援委员会的运作,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每年编列预算支付。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收集州内对公共图书馆的需求,就图书馆事务向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州教育厅长、州教育委员会和州长提供咨询,促进州内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改善。
第23-107节是有关对图书馆流通记录的保障。本节规定,除了州与图书馆运作相关的正常业务外,禁止任何单位检查、使用和泄露图书馆读者的个人图书流通或服务使用的记录。
2.2.1 资源中心与馆际合作
第23-201节是有关马里兰州图书馆资源中心(State Library Resource Center,SLRC)的设立和任务。州议会认为SLRC成立的目的包括协调州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加强他们的效率和经济效益;向他们提供及增加存取他们所需要的特殊图书馆材料和服务。本节规定SLRC设在巴尔的摩市的Enoch Pratt图书馆内。
除了设立“中央”的州立图书馆资源中心外,第23-202节是有关在都会区以外的地方建立地区性的资源中心(Regional Resource Center),以提供一些当地公共图书馆系统无法提供的图书馆材料和服务。本节规定地区资源中心的设立必须有至少三个地方公共图书馆系统申请组成。中心的地点必须选择在可以服务至少10万人的交通枢纽,而馆舍的规模也足以支持当地的服务量。每一个资源中心都会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 (Board of Advisors),收集当地和全州对图书馆资源的需求,向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州图书馆咨询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和建议书,向当地公共图书馆系统和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建议相关的政策、章程、财产管理和设施的规划。中心的行政管理由馆长依据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的标准执行,资源中心的职责包括提供馆际互借,供应特殊材料提供顾问服务,组织图书馆员工在职培训和推动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合作项目。
第23-203节是鼓励都会区域的图书馆参与合作服务的项目。这个都会区域合作服务项目(Metropolitan cooperative service programs)是开放给那些没有加入上述三个地区性资源中心的图书馆系统参加。同样的,此项目的图书馆必须按照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的标准执行,并每年向该局和州图书馆咨询委员会提交业务报告。第23-204节要求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必须定期评估各图书馆合作项目的服务效果。
第23-205节是本法的重点之一,因为有关资源中心的经费。本节首先要求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每年须为州图书馆资源中心,每个地区性资源中心和都会区的合作项目提交营运预算,由州长及州议会审批。州政府会负责州图书馆资源中心和地区资源中心的全部基础项目经费。但是,资源中心的董事会须向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提交经费预算申请,获得初步审批后,再送交州财政及管理厅(Department of Budget and Management)按马里兰州财政及采购法 (State Finance and Procurement Article)考虑列入预算。〔15〕至于一般性的经费开支,第23-205(c)项明列其计算方式。州政府每年会为各资源中心提供基本的经费开支以支援中心的运营和基础建设项目。〔16〕本节也列出未来数年预算分配如下:
地区性资源中心:从会计年度2011年至2015年止,每个地区中心所服务的居民每人每年可获得6.75美元的资助。2016年为 7.50美元,2017年为8.25美元,2018年为8.50美元,而从2019年起则每年为8.75美元。
州资源中心:从会计年度2010年至2016年止,每一位马里兰州居民每人每年可以获得1.67美元拨款,2017年为1.73美元,2018年为1.79美元,而从2019年会计年度起以后的年份则升至每人每年1.85美元。〔17〕以上的拨款是通过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交付于各资源中心图书馆,但如资源中心和图书馆合作项目的营运效果未能达到预定的标准,图书馆发展和服务局可以授权州财政厅向中心或项目暂停拨款。
2.2.2 图书馆合作公司
第23-206节是有关组织“图书馆合作公司”(Cooperative Library Corporations)的条文。本节规定只要有两个或以上的县图书馆董事会进行合作组织成为一家图书馆合作公司以管理其共同的合作项目。这家公司适用马州的非股份公司(Non-stock Corporation)法。只要合作伙伴同意,董事会便可以授权公司“跨”县的权力和职责,以便执行和管理共同的合作项目。公司的员工亦可以参加马州的教师退休金计划。公司的运作如同一般的图书馆,有使用经费权,须接受每年一次的会计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年度业绩报告和按照本州的税法获得免税的优惠。〔18〕
本章规定所有马里兰州政府机关出版发行的出版物,无论是否获得全部或部分州财政支援,都受到本法涵盖,属于被收集、分发和保存的范围。州议会指定这项任务由SLRC承担。SLRC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各州政府机关收集其出版印刷的出版物,分发这些出版物到州的指定寄存图书馆,并于每月出版一份州出版物的清单,以供各寄存的图书馆或社团组织参考和订阅。SLRC的中心主任也负责委任管理这项服务的行政主管,而其经费则由教委按程序每年编列到预算支持。为配合这个项目的执行,每一个州和县政府机关必须指派一个专人负责与SLRC联系,配合SLRC的要求,提供充足的出版物数量,以利于分发和寄存。
州议会在第23-401节明确表明授权州内的县政府可在辖区地设立图书馆,并拨款用以支持建立一个不受政治力量影响的图书馆系统。
2.4.1 县图书馆董事会
第23-401节亦授权每一个县的公共图书馆系统必须成立一个董事会(或称为理事会Board of Library Trustees)以管治其系统的事务。州议会也容许县政府在县的章程(Charter)中成立类似董事会形式的机构,以行使全部或部分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第23-402节的条文包含一些特别的条款以照顾一些地方性的特殊需要。例如,本节规定巴尔的摩市的Enoch Pratt Free Library的管治是以1882年法案的181章由市长和市议会负责。〔19〕本节也给予乔治王子县纪念图书馆系统(Prince George’s County Memorial Library System)的雇员特别的安排,让他们可以依该县的章程拥有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权。〔20〕该系统可以为县内的少数族裔企业设立保护项目,让他们在竞投县的合同时可以得到一定比率的保障和特殊的优惠政策。〔21〕至于加乐特(Garrett County)县立图书馆系统的命名冠上个人名称改为Ruth Enlow Library of Garret County也被列入本法之中。〔22〕
对于县图书馆的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的资格有以下的规定。按第23-403节规定,除了个别的情况下,董事会的人数为7人。董事会成员的任命程序由董事会公开遴选,向县政府的主管单位提名,由县政府通过提名和委任。担任董事资格按条文规定是:当地居民;具有适当的品德和能力;对图书馆业务有兴趣和能代表被服务的地区的民意。一般来说,县公共图书馆的董事的任期为5年一届或直到替代者的任命被通过为止。董事最多可以连任两届。但是个别的县图书馆董事会有个别的特殊规范。例如,乔治王子县对董事的连任次数不设限制,但是查理斯县(Charles County)的图书馆董事任期却是4年一届。获得委任的董事都是无偿服务,没有薪酬。
有关董事会的组织和程序,本章第23-404节对董事会的分工、会议程序和出席率都订立了一些指引。董事会的主席每年由董事会的成员互相选出一位。董事会亦可按实际需要选出其他职位。本节具体规定董事会的司库(Treasurer)必须具有适当保险承保。虽然法律容许董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开一次会,任何董事会的决定必须在公开的会议上通过和会议记录必须向大众公开。董事会成员每年的出席率低于一半,可被视为已经自动辞职,其空缺将按程序填补。若董事提出其缺席解释,县政府可不接受董事的“请辞”。
县公共图书馆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在第23-405节中有比较具体的说明。这包括董事会必须为本县的居民设立和经营图书馆,以及提供免费的图书馆服务。〔23〕董事会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容许外县居民使用其图书馆设施和使用的条件。就管理图书馆事务方面,董事会可以决定在本县范围内的任何地方设立和经营一个图书馆,制定适用本县的图书馆政策,以及通过合理的法规和章程,以利于图书馆的使用和运作。就财政事务方面,董事会可以为图书馆预算的编列提供意见和审批,以本县的法规接受和监督公款的运用。法律亦可授权董事会可以在合适的条件下为图书馆的建设接受外界的捐献、补助金和财政拨款,动用图书馆的经费,向县政府建议物业或其他财产的采购和使用,签订合同等。董事会的账目必须每年接受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董事每年必须向县政府和州教育厅提交报告,详列其财政收支、馆藏数量、审计报告和其他教育厅要求的信息和数据。
2.4.2 县图书馆人事政策
本副章也为县公共图书馆的人事制度订立一个基本的架构和任免原则。第23-406节授权县公共图书馆董事会负责遴选和委任一个具备馆长资格认证的专业图书馆员作为图书馆系统的领导人;并赋予他招聘所需人员的权力。馆长的主要职责包括按董事会的政策方针管理图书馆的运作,编入财政预算以供董事会审批;招聘和向董事会提名任用的人员;制定合理的图书馆规章等。
在人事政策方面,本节要求董事会必须为下列的范围制定政策:职位分类;工资;工作环境;停工留薪;申诉程序;福利项目,含假期和病假;工时;以及其他可以提高效率的人事程序和实务操作。
本节规定专业图书馆员的基本任用条件为每一位聘用的专业图书馆员必须持有由州教育厅颁发的图书馆员证书或符合在受雇后的6个月内申请成为专业图书馆雇员的证书的资格。若是图书馆雇员有失职、怠工或不能胜任者,馆长可以建议董事会按本节的程序给予停薪留职,甚至解雇的处罚。受到处分的雇员亦可以按本节的程序规定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申诉将是公开听证,并容许由律师代辩和有证人出席。
第23-407节对图书馆招募志愿者亦提供一些原则。虽然条文容许图书馆董事会利用志愿者协助图书馆的正式员工执行他们的职务,但是不容许以志愿者代替正式员工的职位,董事会须自行订立志愿者的遴选和管理方法。志愿者亦被视为董事会的“代理人”(Agent),受到有限度的综合性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Liability Insurance)的保障。
2.4.3 与图书馆有关的刑事处罚
第4副章的最后一节第23-408第是与图书馆盗窃行为有关的条款。马里兰州禁止偷窃和毁损图书材料及图书馆财产的行为,并订有罚则。任何人因上述行为被检控,且罪名成立和被判干犯轻罪(Misdemeanor)者,可以被处以250美元以下,或三个月以下的监禁,又或者两罚同时执行。
由于州议会可以按民众的实际需要和州财政的收支情况每年为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这一章的内容有可能每年都有变化。本法要求州政府和县政府共同设立一个“最低经费”项目(County-State Minimum Library Program),以作为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基本需要和发展。州政府与那些愿意参加这个经费项目的县公共图书馆分摊营运和基础建设经费。〔24〕
州与县政府之间的经费分摊基本原则是州政府负责项目总经费的40%和向县政府提供至少20%的项目经费。〔25〕这是州政府份额的最高上限,对经费的承担比率不会增加。换句话说,各县政府须依靠当地的税收提供60%或以上的经费。本章的第23-504节及第23-505节比较详细地陈述了州与县政府对图书馆经费分摊计算的方式,包括图书馆员工的退休金,这里不作深入介绍。
图书馆经费分摊方式除了按自己百分比计算外,本节也明列每年的数额作为每个县必须为县民提供的最低图书馆经费的水平,用作图书馆的经常性开支和基础建设。以下的数额是刚于今年2014年初获得州议会修订和州长同意,并在7月实施的新规定。〔26〕从会计年度2011年至2015年,每人每年14美元;2016年调升至每人15美元;2017年是每人16美元;2018年则是每人16.30美元;2019年及以后的年份则将是每人每年16.70美元。
法律条文规定的拨款是指由州政府教育厅长拨交各县的公共图书馆董事会或主管公共图书馆的单位。营运经费由董事会管理,但是基础建设项目经费则由县议会或市议会监管。所有拨款只能用在公共图书馆上或用于由拨款机构指定的用途。〔27〕如,第23-506.1项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设立一套措施防止儿童及青少年利用图书馆网络从互联网获取色情信息。教育厅会定期检查图书馆是否有确切执行保护儿童免受色情信息污染的政策。对于那些没有落实这项法律或不符合教委会要求的公共图书馆,州财政厅的主计长(State Comptroller)有权应教育厅的要求向不遵守政策的县公共图书馆暂停拨款。〔28〕州财政厅也会对那些不能提供配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县暂停拨款。
本章最后一节的第23-510节是有关县公共图书馆基础建设额外补助金的规定,审批程序和州与县对建设经费的计算方式和分摊比例。按规定州长须每年编列500万美元的财政预算用以支持县公共图书馆基础建设。县公共图书馆每年可以向州教育厅申请基层建设补助金。每个县公共图书馆系统每年最多只能申请三个项目,并提供配对经费。提出申请的公共图书馆须提交本节所要求的文件,如县图书馆的总体建设发展蓝图,项目计划书,图书馆的建筑图以及建造费用等。教育厅会按第23-510(e)项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申请书,在每年的10月1号前向州教委会建议审批同意的项目,并在11月1号前公布审批结果。州教委会每年须向州长及州议会提交去年补助金的分发和运用的报告。
本章是在2013年获得州议会通过并经州长签署成为法律。这一副章的长度比其他副章长。马州的图书馆法中虽然有为乔治王子县纪念图书馆系统的雇员集体谈判权而订立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29〕但其内容却不如为霍华德县图书馆系统雇员制定(第6副章)的详细和具体,第6副章共分成14节,含3,746字。与之相比,乔治王子县纪念图书馆系统雇员权益的条文只是附属于第23-402节内的5款中的(c)款,而且也只包含3个条文,共229字。
有关霍华德县图书馆系统雇员的集体谈判权条文主要包括规范图书馆雇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容许组织和参加工会以及从事何种活动。同时,它也列出雇主和经过认证的工会代表就雇佣关系发展时所应有的态度和程序。对于通过集体谈判方式而达成的协议,在第23-607节中有详细的表述,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会经费的收取方式、工会会员和图书馆董事会进行协议磋商的程序、协议的有效日期和法律的约束力、争端调解方式、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些被禁止的行为以及对行使罢工权的限制等。
综合马里兰州图书馆法的各项条文,可以总结出下列的重点:本法开宗明义确定对本州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发展是一项州政府的公共政策;本法也明确认定公共图书馆的教育功能和社会地位,以利于图书馆事业的长期发展;州政府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方向和明列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人员、建筑设施和馆藏资源等配置方式,为促进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提供最低的基本保障;以立法方式保证州民享有免费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利用法律程序保证州民可以通过民选代表参与图书馆的决策和监督图书馆的运作;厘清州内各级图书馆的职能和图书馆与各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和权责,从而促进图书馆网络的建设和合作关系的发展。
马州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与美国各州的图书馆法有许多共同点,也有差异之处。美国的图书馆法既涉及宪法、联邦法和州法的权限,也涉及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实践,各类专门法例如教育法、劳动法、行政法的应用,更触及各种团体的权益。因此,图书馆法的条文和立法工作显得复杂而又多变。总而言之,以州法为主体的美国图书馆法是各式其适,按照州和当地居民的实际需要、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变化而制定和更新。
依照美国早期的经验,那些为图书馆立法的州的图书馆发展得比那些没有图书馆法的州的发展要好。〔30〕因为具有一套良好而健全的图书馆法律不仅可以让图书馆在实务操作上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对图书馆的运行也具有正面的指导作用,从而保证图书馆高效运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免费使用图书馆的资源和设施是美国人生活方式的一部分。由于图书馆的服务能够促进一个社区的教育、就业、休闲和自治发展,故此图书馆经常被视为社区的基石(Cornerstone)之一。〔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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