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金融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构成中不仅包括国家金融机构,更有民间金融机构。当前,国内农村国家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构成,农业银行存在业务面过窄的现象,且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有效承担起国家政策性金融重任,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逐步被弱化。笔者认为应对农村金融环境进行重塑,对农业银行业务构成进行调整,同时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改革,构建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以此来合理指导和管理民间金融活动,最终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服务水平。
关键词:国家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民间金融机构;现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国内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一)农村国家金融机构
1.结构不合理。现阶段农村国家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中国邮政储蓄等。而随着商业化与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等已经大量削减金融服务点,逐步撤出了农村区域,各银行贷款权限也随之上移[1],基层机构针对农村区域的贷款服务随之萎缩,甚至导致一部分区域陷入无款可贷的窘境,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2.农业银行主导地位下降,业务面过窄。现阶段农业银行仍然承担了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扶贫等一系列政策性金融业务,然而随着高度商业化时代的到来,农业银行为追求高额回报和资金来源,同时又在外资银行入驻的影响下,其信贷重点以逐渐趋向于城镇化和商业化,导致农村业务进一步萎缩,大量贷款涌向优质客户,导致农村区域中小型客户无款可贷,其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作用也逐渐削弱。
3.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有效承担起国家政策性金融重任。农业发展银行是一种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然后其资金来源却受到功能定位的限制,业务范围不断缩水,盈利状况也日渐恶化,由此难以适应国家政策性金融需求。其金融组织功能也只是单纯地体现在农产品收购环节,通常只负责管理和统筹发放粮棉油专项收购资金,而农业技术进步、农业开发以及农村基建等项目却不在其服务范围内。
4.农村信用合作社地位逐步被弱化,难以有效开展支农工作。作为现阶段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结构与管理不完善、产权不清晰、未明确界定风险责任、基础设施与人才匮乏、信贷运作缺乏规范性等缺陷而导致吸收存款不断减少,无法满足农业贷款资金需求。
(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机构在当前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民间集资、民间借贷、高利贷、小额信贷、私人钱庄以及合会等。在以农村工业为首的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下,资金匮乏对其发展造成了严重制约。同时民间金融机构缺乏正规组织而且长期受到打压,因而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可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还存在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不稳定、存贷款利率较央行规定标准过高、民间金融机构良莠不齐、非法集资等问题,对农村金融市场造成了干扰。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有效策略
(一)对农村金融环境进行重塑,为农村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近年来,在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改变以及股份制改造的背景下,农村金融环境不断恶化。现阶段可大力支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对民间社会资本加以充分利用,在短时期内推动农村金融环境有显著改善[2]。政府可出台政策要求各银行应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经济与农业发展,各大银行也应放宽信贷限制,予以基层营业网点部分信贷权,从而能够有力支持“三农”,或者统一转入央行,央行则通过农村信用社或者农业银行转贷给乡村金融机构,这样不仅有利于此类民间金融机构摆脱资金匮乏的窘境,同时也有效预防了非法集资问题的出现。
(二)加大农业发展银行服务力度,调整农业银行业务结构
应对农业银行业务种类加以拓展,对农业银行下设营业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同时应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比例,使农业银行能够切实开展支农工作。现阶段,农业银行负责供应的政策性金融产品相对较多,笔者认为如果从农业银行业务中剥离出这些政策性金融业务,交由农业发展银行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那么就可以集中体现政策性银行的固有优势。以往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活动过于单一,其政策性金融范围与相关职能也受到限制,如果能够重新对其业务范围实施合理界定,使其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那么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开发由此将受益无穷。
(三)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改革,增加支农实力
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目的在于通过改革产权与管理体制,推动农信社逐步成为真正的联系广大民众与农村金融之间的经济桥梁,在推动农业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对农村资金进行组织与调节,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资金支持,使农民收入稳步提升[3]。从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大局来看,农信社改革以及发展的结果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应基于“三农”问题,对农信社既往遗留问题加以改革,重新定位农信社功能,并对其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予以明确,有步骤、有条件地推动农信社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化,建立其合理、高效的运营机制和激励制度,并强化内部管理与监督,推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创新性地拓宽支农服务功能和项目,真正将农业贷款资金用于支持“三农”,从而在农村金融市场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促进农信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基于此,农信社首先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使产权关系得以明确和清晰。规定多年未明产权的资本均划归国有,对农信社出资股权应进行明确计量,并对农信社产权归属予以明确,其中省级财政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对国家出资部分行使资产所有者相关职能[4]。其次,应明确农信社市场定位。现阶段,农信社应立足农村、服务农业,以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服务平台和专属于农民的农业银行为发展目标[5]。最后,应推进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农信社应以农村经济变化以及农民信贷需求为依据,适时更新理念,完善服务功能,并以扩充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改革和创新金融产品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农民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在发放信贷款项上除了给予农民投资与消费方面的必要支持外,还应为农民生产、加工以及经营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四)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活动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指导和保障
民间金融的发展体现了市场需求,是一种诱发性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的结局,同时也是正面探索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方面的尝试[6]。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金融资源分配方面固有的城乡差距,推动了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国家应明确规定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性,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同时应出台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从而有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此外还应基于金融法律制度,由央行强化监管农村金融市场,引导其健康运行和发展。国家必须坚持以法律约束和政策指导为手段,不断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并着眼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完善,基于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关,同时坚持风险自负原则[7],鼓励并引导包括小额贷款银行、合作性银行以及民间私人银行等在内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更趋于健康和合理化。通过有效的管理与监控,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并在公开化、规范化操作管理系统中纳入民间信用资金,拓宽农村金融服务内容及项目,与“三农”多层次、多样化融资需求相适应。此外还应对非法民间金融活动予以限制或取缔,严厉打击各类金融非法行为,为农村民间金融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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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立.主题报告如何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系——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安排[J].人民论坛,2011(18):64.
作者简介:段如娴(1981-),女,河南汝南人,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项目:2013年河南省社科联、省经团联调研课题:我省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研究,编号:SKL-2013-3375。
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