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最新研究进展及启示

2014-02-10 17:24马飞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金融危机监管

马飞

摘要:危机期间,诸多银行遭遇了流动性危机,向央行寻求流动性支持,问题银行被迫接受救援、兼并或处置,充分暴露此前流动性风险问题未引起足够关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降低流动性风险,预防流动性危机,深入分析和评述各个国家的流动性监管实践及其变化,对于研究全球流动性监管框架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金融危机;监管;巴塞尔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 F83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1005508

一、引言

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的增加以及在债务到期时履约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2012)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的可能性。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引发流动性支付危机和挤兑情况发生。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风险种类,因其具有不确定性强、冲击破坏力大的特点,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重点关注银行的三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表面上看,其中并没有单独讨论流动性风险,似乎它并不重要。但实际上,流动性风险是银行所有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转化为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全面风险管理中具有其他风险所没有的特殊地位,也是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重点的修订目标之一。正如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中强调指出的,“流动性管理是银行所进行的最重要活动之一,良好的流动性管理可以降低发生严重问题的概率”。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的融资渠道、业务模式、经营范围、产品复杂性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流动性风险的性质,进而给银行业的管理和监管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常来说,流动性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资产的流动性、市场的流动性和机构的流动性三个层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迅速变现用于即时偿付债务且不发生损失的能力;市场的流动性是指投资者在市场上能够迅速以低成本交易金融资产的能力;机构的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能够保证正常支付的能力。具体到银行的流动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的流动性,二是负债的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进行支付的能力;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适时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1]。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白钦先认为,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功能,主要通过金融体系的运作进行储蓄动员和项目选择,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目的[2]。这从本质上决定了银行作为单个机构易遭受流动性风险,单一机构的流动性不足会对整个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现任巴塞尔委员会主席Nout Wellink指出,资本是银行系统稳健运行的必要充分条件,但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还包括流动性监管[3]。

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组织,尤其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始终关注流动性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发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初步规范流动性管理。1999年10月发布的《核心原则评价办法》,对流动性管理提出更富操作性和便于执行、检查和评估的具体标准。2000年2月颁布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从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度量和监测净融资需求、管理市场准入、应急计划、外汇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者的作用8个方面对流动性监管作了进一步规定,从操作层面更全面、准确、深刻地阐释了对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和监管的目的、方法和操作规范。

与资本一样,充足的流动性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条件之一。本轮危机再次提出流动性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重要性,市场快速逆转证实了流动性可能迅速蒸发,且流动性萎缩长期持续。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资产的可交易性上升,金融机构负债来源更加多元化,欧美大型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发行批发性债务工具获取流动性,核心负债比例下降,银行流动性管理更加依赖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和流动性。虽然这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但却导致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更加严重,并增强了不同市场和不同机构间流动性风险的传染性。在金融市场面临压力条件下,资产流动性下降和融资流动性收缩相互强化,容易诱发金融体系流动性危机。这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金融市场流动性过剩迅速逆转的主要原因,也进一步放大了金融危机的负面效应。

为此,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敦促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监管当局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2008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布《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稳健监管原则》,其流动性管理要点包括:董事会和高管层监督;制订流动性风险政策和风险容忍;运用全面现金流预测、限额控制和流动性情景压力测试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制订稳健的应急融资方案;维持足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流动性应急需求。流动性监管要点则包括要求监管当局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敞口及其管理框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银行风险管理缺陷或敞口过度问题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金融体系总体稳定。

二战后的历次金融危机不断强化一个道理,即银行危机或者金融危机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多种风险同时爆发,各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特别是2007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以及后来引发的全球流动性危机,各家金融机构群体性寻求补充流动性,更加深刻地暴露出全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及各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中的弊端,也再次警示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其监管,对于维持银行的持续经营与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实际上可以称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失效的危机。

二、主要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组织改进流动性监管的实践

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虽各有不同,但都是建立在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的基础之上,基本都围绕流动性政策、压力测试与意外事件分析、应急资金计划(CFPs)、设置限额、报告要求、公开披露六个方面展开,这也逐渐成为各国流动性监管现状的分析框架。

虽然各个国家也都制定了各自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式和监管指标,但监管广度和深度却呈现了较大差异,而且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协调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定量的监管指标,比如流动性比率、期限缺口比例等来衡量银行的流动性。少数国家通过压力测试、建立预警机制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但测试条件大多只是基于银行自身出现流动性压力的情形,很少将整个市场范围内出现的流动性危机考虑在内。各国的流动性监管政策还停留在宽泛的层面,对于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深刻变化没能及时地采用监管应对,缺乏有效的监管框架来应对产品和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导致业务层面的激励与整体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此外,压力测试运用不够充分,没有考虑极端压力情境下的应急措施和救助计划。这些缺陷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并带来惨痛教训。

2009年9月3日,美国财政部公布国际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核心原则,力图为保护单个银行机构安全稳健和全球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提供指引[4]。2009年9月11日,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公布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力度的提案,将提高流动性要求使其与2008年9月公布的巴赛尔委员会建议相符[5]。2009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在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要求:严格的流动资产定义、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控制、差别化流动性监管、流动性缓冲、跨境流动性监管以及流动性风险报告(1)。2009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管理体系的建立、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2009年11月,国际清算银行货币与经济部公布一份流动性危机的研究报告,指出流动性危机是市场流动性和资金流动性突然和长期蒸发,从而严重影响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稳定的现象。

鉴于此前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经过积极研究,决定引入全球一致的流动性标准建立流动性框架,强化监管目标,进一步提升国际活跃银行应对流动性压力的韧性,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国际协调,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7日,提出《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测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这也是对G20呼吁“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机构应于2010年前制订形成促进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流动性缓冲的框架”的积极响应。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测国际框架》,提出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大流动性标准以及一整套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并对实施新流动性标准进行了过渡期安排。

三、流动性监管国际框架的主要内容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测国际框架》是对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9月《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稳健监管原则》的补充,设立最低要求,并促进全球公平竞争。根据巴塞尔协议,此套全球流动性最低标准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各国监管机构可自由裁量决定采取比最低流动性标准更高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建立两个流动性的最低标准,两项标准相互补足:一是30天的流动性覆盖率,旨在提高银行在短期内应对流动性“中断”问题的能力;二是长期结构性比率,即所谓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解决流动性错配问题,鼓励银行使用稳定资本来源为其业务提供资金支持。②设定一套流动性监测指标体系,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资金集中度、可自由支配资产的可得性以及金融市场相关监测工具四个方面指标,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流动性的风险趋势。③确定标准与指标的应用,包括应用范围、计量与报告频率、币种、信息披露四个方面。

(一)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1.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流动性覆盖率,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余额/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设置该指标是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至少能在30天内及时变现、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高质量资产,可在监管机构确定的紧急短期压力情景中用于抵消净资金流出,目的是提高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指标参数包括紧急状态下高质量流动资产存量的价值和监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参数计算得出的现金净流出量。该比率将有助于全球性银行拥有充分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得以经受监管当局指定的压力条件融资场景的冲击。

特定压力情景应全面反映银行机构层面和系统性层面遭遇全球金融危机的实际情景,具体包括:银行机构外部信用评级显著下调;存款部分流失;未担保批发融资损失;担保融资扣减率出现重大提高;衍生品担保、合约性及非合约性表外敞口,包括信贷承诺和流动性措施兑取量出现重大提高。同时,银行应提供应急(合约或非合约)负债清单及其触发条件。

(1)高质量流动性资产(high quality liquid assets)。是指易转换为现金且无转换损失或转换损失较少的流动性资产,具备以下特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较低;价值易确定且得到公认;与风险资产相关性较低;在发达、公认的交易市场上市,该市场活跃庞大,有充分的做市商,市场集中度低且交易便捷。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央行储备,符合风险权重为零、市场回购率较高、未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实体发行等标准的主权债券及央行、BIS、IMF等有价证券;政府或央行发行债券。

(2)现金净流出量(Net cash outflows)。是指预期30天内累计现金流出量减去累计现金流入量后的金额,包括:①储蓄存款预期支取。储蓄存款一般分“稳定”和“欠稳定”两种,稳定存款(Stable deposits)的预期支取系数建议设置为7.5%以上,欠稳定存款(Less stable deposits)的预计支取系数建议设置为15%以上。②无担保大额融资债务的预期偿还。其中小型商业客户预期偿还系数参照储蓄存款分类设置为7.5%、15%或更高;政府、央行及有关公共实体预期偿还系数为25%;非金融企业客户预期偿还系数为75%;其他法人实体客户预期偿还系数为100%。③有担保融资债务的预期偿还。政府、BIS、IMF等机构债务预期偿还系数为0,其他机构债务预期偿还系数为100%。④其他补充债务应付款项的预期支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支付系数。

(3)现金净流入量(Net cash inflows)。包括预期储蓄存款流入、大额融资流入、逆回购协议和担保融资、信贷额度及其他现金流入,其系数设置需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设置。

2.净稳定资金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净稳定资金比例即为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其值要求大于100%。净稳定资金比例是银行机构长期稳定资金渠道,相对于所融资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因表外承诺义务引发的潜在流动性应急融资需求的比率,反映银行机构在中长期(1年)内可用稳定资金能否覆盖办理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该比例要求根据流动性风险要素对资产和表外流动性敞口配置的最低资金量在一年的时间计划期内保持稳定,以支持期间的头寸调度、表内外风险和证券投资等资产业务活动,促进银行长期结构性融资。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净稳定资金比例更关注中长期,鼓励银行减少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多用稳定资金来源支持资产业务。

(1)可用稳定资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包括资本金、到期日一年以上的优先股、一年后到期的负债、部分“稳定”的无限期存款和期限小于一年但有望延长的定期存款。银行稳定资金的折扣百分比系数由监管当局设置,为体现精细化原则,目前设置五档系数(100%、85%、70%、50%、0%,见表1)。设定不同系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存款是否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银行是否与长款客户有稳定的业务联系如贷款、结算等,存款属于批发还是零售等。

(2)所需稳定资金(Required Stable Funding),具体分为资产类业务所需稳定资金和表外风险业务所需稳定资金两种,资产类别摘要及权重/资产负债表外类别组成和相关权重(见表2)。

(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目前各国监管当局主要运用定量措施监测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初调查发现,各国相关监测措施和理念多达25种,如合同现金流和银行预测现金流、不同时间计划期的期限缺口、对特定资产负债表状况的流动性关系的细化评估、运用市场数据监测银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等。为促进监管协调,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制定了系列监测措施,要求监管当局遵照执行,但未来将特别在日间流动性风险监测措施等方面继续改善。

1.合同期限错配(Contractual maturity mismatch)

设定最基本、最简单的要素作为基线情形,要求银行定期开展合同到期错配评估,便于比较掌握银行流动性需求和风险状况。该指标主要是衡量银行因合同期限不匹配而需要进行期限转换的程度,为银行高管和风险管理人员确定如何弥补因此引发的现金流量紧缺——即可能的头寸缺口提供参考。指标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现金流出应按最早期限计算预期流出,但合同现金流入应按最晚期限计算预期流入的原则。

2.资金集中度(Concentration of funding)

对这一要素的流动性风险的监控,主要是反映银行资产项目的大额敞口,以此确定大额资金来源的集中度,帮助银行拓宽资金来源,防止资金来源过于单一或过于集中的风险,便于监管机构评估一项或多项融资渠道封闭的情况下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该指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监测:每一主要对手方提供资金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额之比;每一主要产品或工具资金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额之比;每一主要货币的资产负债数额列表。其中的“主要”对手方、产品和货币是按照资金来源超过银行资产负债总额1%来界定的。上述指标应按1个月、1个月~3个月、3个月~6个月、6个月~12个月及12个月以上的时间段分别报告。

3.可自由支配资产(Available unencumbered assets)

可自由支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作为担保品从二级市场或央行获得担保融资的可自由支配资产。该指标主要用于银行(和监管机构)更好地掌握银行额外筹集担保融资、改善银行流动性的能力,并考虑压力情况下此项筹资能力可能出现萎缩的情况。

4.市场相关监测工具(Market-related monitoring tools)

为获得潜在流动性困难的即时信息,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通过市场基础数据补充上述监测措施。主要包括监测市场信息,如股票价格、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商品市场、有关特定产品指数和部分证券化产品等资产价格和流动性数据,主要分析对金融部门和特定银行的潜在影响;金融行业信息,如股票和债券市场信息,以反映整个金融业或特定范围金融市场走势向好或出现困难;机构层面具体信息,如信用违约掉期息差、股价息差、货币市场交易价格、不同期限资金价格和周转情况、银行债券收益率及价格、二级市场次级债券等数据,以监测市场对具体机构的信心或确定具体机构在不同批发融资市场进行自我融资的能力和风险状况,作为监测银行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指标。

(三)监管标准及监测指标的实施

1.计量和报告频率

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报告流动性比率的基础数据,每月都计算并报告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和报告频度至少为每季度一次。巴塞尔委员会在报告期末和数据可用期之间设了为期两周的时间限制。2012年1月开始,向监管部门报告流动性比率及其基本构成。2015年1月1日流动性覆盖率将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引入,而净稳定资金比率将在2018年1月1日成为最低标准。

2.实施范围

适用所有的国际活跃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实施,但可适用国际活跃银行子机构类别和其他银行,以确保实施一致并促进国内银行和跨境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法律实体层面应用时,附属机构应与不相关第三方金融机构同等处理。

3.币种

应在并表基础上实施并以普通货币报告,但应考虑每一主要币种的流动性需求,LCR指标也已说明流动性资产货币池的构成应符合银行运行需求,即便针对正常时期极易自由转换的币种,银行或监管机构也不应认为压力状况下能够实现转换。

4.公共披露

监管措施和标准应保持透明,向公共进行披露,披露要素和披露细化程度上与资本头寸披露要求类似,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参数的价值和具体水平、参数具体组成要素的规模及其构成、以及参数背后的驱动因素,同时也应在量化数据的基础上提供定量信息加以补充。

(四)对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定量影响评估

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测国际框架》后,也有业界人士认为某些指标设计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流动性指标的设计在某些方面混淆了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因果关系。对于偿债能力强、资本充足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全应由银行自己来把握。二是LCR指标忽视了政府债券的风险。庞大的政府赤字可能带来政府债券风险,而一些国家的主权债券本身面临较大风险,这些风险可能难以被评级机构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的监管要求可能加剧流动性风险。三是NSFR是一项很弱的指标,因为在危机期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很难用模型做出哪些投资者行为是“稳定”或“不稳定”的判断。四是要求金融机构持有更多“流动性”资产,可能导致金融机构转向其他高风险领域。

巴塞尔委员会对2009年12月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展开定量影响评估,并于2010年12月17日公布评估结果。23个成员国的263家银行参与定量影响评估,包括94家一类银行(即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综合性国际活跃银行)和169家二类银行(即除一类银行之外的银行)。对流动性标准影响的评估,假定2009年底流动性风险状况或资金结构未作变化。测算发现,一类银行、二类银行的平均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83%和98%,净稳定资金比率分别为93%和103%。根据要求,银行应在2015年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要求,2018年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率要求。目前未达到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100%的银行,可通过延长融资期限或对压力时期流动性风险的应对能力较为脆弱的经营模式进行调整等方式予以改善。巴塞尔委员会特别提示,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未达标情况不能简单累计计算,其原因是提高其中一项指标比例可能导致另一项指标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四、对我国的启示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银行业虽未做到独善其身,但做到了独树一帜。这也证明国内银行体系坚持传统业务模式的价值。长期以来,中国银监会使用一些基本的、简单的指标监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包括存贷比、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超额准备金比例等,以确保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取得不错效果。自2008年以来,全国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比率保持在40%以上,远高于25%的最低监管要求。即使在2008年-2009年全球金融市场流动性突然萎缩情况下,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依然充足,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长期来看,国内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也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一是随着金融体系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即使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充足,也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危机的波及,特别是绝大多数国际化大型金融机构都在国内设立了子行和分行,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维护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母(总)行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并进一步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二是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由外需驱动向内需主导转变,以及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储蓄率将处于长期下降趋势,较为稳定的零售存款在总负债中的占比将下降,负债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动。三是我国一些大型银行主要通过发债方式筹集资金,批发性融资模式的有效性受制于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货币政策突然收紧以及市场流动性突然反转将产生重大冲击。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未雨绸缪,积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改进流动性监管制度、指标体系和监测工具。

(一)完善各层次的流动性监测指标体系

虽然银监会于2009年10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管理体系的建立、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但使用的流动性监控指标绝大多数是事后的,不具有前瞻性,无法反映市场不确定性或压力条件下的流动性状况和流动性的长期变化。因此,监管部门应结合国际改革进展,建立压力条件下的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引进流动性集中度、资产转换性、长期累积缺口等监测指标;中央银行应建立市场流动性监测指标,及时反映市场整体流动性及重要产品的流动性变化情况,并及时预警。

(二)建立宏观流动性管理的制度安排,应对系统性流动性危机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应携手合作,建立系统性危机的应对安排。一是加强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支付清算体系的运行效率。二是各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充分共享信息,明确流动性危机期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危机管理应急处置机制。三是中央银行应发挥中央贷款人的作用,通过扩大合格抵押品的范围、创新流动性调控工具,在危机期间及时向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注入流动性。

(三)加强流动性监管的国际合作,防范跨境流动性风险传递

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在国内设有经营性机构的国外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及时获取国外母银行(公司)的风险信息,对我国不是监管联席会议核心成员的国外大型机构,应要求对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建立专门用于监控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加强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与其海外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的监测,以便在对方不合作或给予歧视性待遇的情况下,按照“栅栏原则”,限制资金流向国外,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存款人的利益。同时,我国应主动履行国际承诺,及时向海外监管当局通报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信息。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要坚持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在流动性监管中,要区分两个不同的层面,即个别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失败和由于整个资产市场流动性冻结造成的普遍的流动性危机。前一种情况下,监管者的任务是保证给予金融机构正确的激励机制使其进行流动性监管,避免道德风险,这是微观审慎监管的范畴;而当市场存在系统性冻结时,流动性应该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由央行提供。市场流动性风险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一家银行的问题,而是整个金融体系正常运转、良好发展的基础,是宏观审慎监管应该重点关注的指标之一。金融危机前,各国理论界和监管界错误地认为,信用风险转移工具能够增进银行的流动性,但当危机发生时,机构流动性会瞬间枯竭,因而对流动性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认识不足”,这也成为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传统的监管方式中,监管者和银行管理层通常以银行拥有的基础资产来确定银行流动性。然而,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流动性不是恒定不变的,它常常和市场预期与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挂钩,即当市场参与者对市场失去信心时,流动性会枯竭。对市场的预期和信任度,单从机构的资产比率、贷款比率中难以发现,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再高,也不能完全替代市场参与者对它未来的预期。这就凸显了宏观审慎监管在流动性监管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流动性监管需要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配合。首先检测每家银行流动性干枯的敞口状况,如果银行持有超出平均水平的短期批发借款,同时持有长期投资,则该银行应被视为具有相对高的流动性风险。而后需要宏观审慎监管者在综合考虑每家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面的思考和判断,从机构与市场的互动、机构与机构之间联系的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总体流动性状况有准确把握,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

注释:

(1)2013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服务局的职责被英国宏观审慎监管局和英国行为监管局取代,英国金融服务局成为历史。

参考文献:

[1]巴曙松,王茜,王璟怡.国际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现状及评述[J].资本市场,2010,(11):60-64.

[2]白钦先,谭庆华.论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J].金融研究,2006,(7):42.

[3]Claudio Borio. Ten Propositions About Liquidity crises [EB/OL]. (2009-11-08)[2013-09-16]. http://www.bis.org/publ/work293.pdf?noframes=1.

[4]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Principles for Reforming the U.S.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Capital Framework for Banking Firms[EB/OL].(2009-09-03)[2013-09-16].http://www.treasury.gov/press-center/press-releases/Documents/capital-statement_090309.pdf.

[5]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 proposes enhanced liquidity requirements for ADIs[EB/OL].(2009-09-18)[2013-09-16].http://www.apra.gov.au/adi/PrudentialFramework/Pages/enhancing-prudential-framework-for-adi-liquidity-risk-management.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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