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工作探讨

2014-02-09 01:58赵军号
中国军转民 2014年7期
关键词:名录资格装备

■ 赵军号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工作探讨

■ 赵军号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是在承制单位注册资格有效期满、提出继续保留注册资格申请后,对该单位的装备承制资格进行的审查。续审是全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其对于确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能力,拓展和深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效能,维护军队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工作已经进入资格审查的“循环”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已从初审的“建名录”走到以续审为主的“管名录”阶段,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已经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

一、研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工作现状及意义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了基本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了管理体系,培养了大批审查队伍,加强了各机构的协同配合,并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建立了包含众多承制单位、可基本满足当前装备采购工作需要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吸纳了一批优秀企业进入装备建设领域。按照 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的规定,承制单位资格注册有效期为四年。注册期满后军方需对承制单位进行资格续审,以确认其能否继续保持注册资格。当前,资格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审查工作重心从批次性初审向以期满续审为主转变。

目前,大批装备承制单位已经或正面临承制资格注册期限届满需进行资格续审的情况。

当前,资格审查工作不是减少了,而是比前几年更加繁重了,而且存在初审和续审同时进行的情况,对资格审查的计划工作、审查员的使用和对《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深入探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工作,已经成为非常现实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完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工作的对策

续审工作是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承制单位来说,初审只有一次,而续审却有多次;对军方来说,初审的目的在于建立《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而续审的目的在于对《名录》的动态管理,续审是更经常更普遍的活动。因此,针对上述续审中的有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对资格续审工作的重视程度

多数承制单位在通过初审获得装备承制资格之后,能够按照军方的要求,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装备科研、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质量,自身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满足军方需求的变化并有所提高。但也有一些承制单位在获得装备承制资格之后,乐观地认为反正已经迈入军方的“门槛”,“抓不抓质量你也不能把我怎么着”,对质量管理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一味地把重心放在拿项目、争订货上,而自身的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检测能力等都与承制装备的范围、性质不匹配,甚至质量管理水平有所下降。

有鉴于此,审查组在续审过程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坚持标准不降低”的观念,进一步提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的严肃程度。在初审时,审查组可以对承制单位采取帮教的做法,“拉一把,扶上马”,但在续审时,审查组要严格执行标准,要有“哪壶不开提哪壶”的较真劲儿。对于那些在取得资格后不重视军方要求的落实、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下滑幅度较大的承制单位,如果在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较多,则不应进行现场审查;如果在现场审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或对初审提出的不符合项和改进建议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则应停止现场审查,责令其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进行现场审查;对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承制单位,则应不再推荐保持注册资格,以确保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严肃性以及装备质量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续审规章制度

经过多年资格审查工作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一套资格审查工作法规、标准和制度规范。但随着装备建设的发展,资格审查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原有的一些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制度需要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发展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指导资格审查工作做得更好,对装备建设发展起到更强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针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殊性和具体要求,修订《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管理规定》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实施细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管理规定》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实施细则》具体规范资格续审的启动条件、审查组组成及审查人员遴选、审查模式、审查方法、审查重点内容、审查程序和审查结论等。

另一方面,尽快建立针对性强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量化评价体系。资格续审重在评价,当前资格续审的结果评判不够科学,初审、续审和复审采取同一个标准也不够合理,建议对资格审查建立量化评价体系。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中对37个审查项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定性判定(其中有10项是二项判定),并说明了判定的标准。但在实际续审中,无论参照GJB5713-2006本身还是参照GJB5713-2006实施指南,均难以准确把握“基本合格”,而且对初审、续审和复审的合格判定和审查结论基本一致,缺乏对续审评价的指标体系,这不利于更好地激励承制单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综合能力持续提高。

尽快建立资格续审的量化评价体系,对各项审查评价要素设置合理的权重和分值,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化打分,实现由定性判定向定量判定转变,对承制单位可按获得的总分进行排序和区分等级,在名录发布时对不同能力、不同等级的承制单位可采取推荐星级的方法进行区别,对续审取得的总分值或其中某些审查项的分值作出适宜的规定要求。

(三)创新续审方式和模式

续审时,相当多的承制单位均在顾客、产品、资质和资源等方面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续审应重点关注承制单位在近4年时间内上述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在续审活动中,审查组应结合续审的实际情况,调整审查思路,创新审查方法,以利于提高审查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一要明确申请受理基本条件,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受理装备承制单位申请的各军事代表室,应明确受理的基本条件,考察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做出能否上报的结论。各军事代表局上报的计划,以及各装备主管部门汇总的计划,应更加科学、合理、周密。经总装下发后的实施计划,应不折不扣得到执行。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写出报告说明原因。每年度统计各单位计划完成率,并通报。

二要识别续审的目的和范围与初审的差异。续审审查的目的是:审查并确认承制单位是否符合GJB5713等资格审查工作有关标准文件的要求以确定能否更新相关注册信息,推荐保持注册资格。续审审查范围是:申请承制的全部装备以及与承制装备有关的所有区域,侧重注册期间承制单位发生变化的相关要素以及新增装备类别的产品实现能力。

三要按要求理清必查和选查项目。按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的要求,对于续审的单位,在37项内容中,19项审查内容可进行选择性审查,包括选择部分内容。需由审查组长视情况做好审核策划,并加强审查组内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要加强现场审查的组织管理。认真研究资格审查工作计划、实施、注册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推动审查程序的规范化,提高工作程序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确保审查结果的权威性。目前,各大单位现场审查实施过程中,做法各有千秋,成功经验很多,但也有些问题。如有的完全沿袭了(第二方或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做法,冲淡了资格审查全面评价的地位作用;有的审查重点不突出,审查效率比较低;有的机关干预较多,审查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应逐步规范资格审查的现场管理工作,一般应包括:审查组的组成(审查员级别、数量、专业对口程度等),审查时间(根据企业规模、申请装备种类、复杂程度等),审查组的地位与作用(组长与组员、审查员与派出机关、技术专家),现场审查工作程序(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内部会议、综合评价、审查结论宣布等),驻地军事代表室的地位与作用,审查文档的形成、上报及归档管理。

五要上报文件体现续审特点。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根据续审审查的目的和范围的变化,结合承制单位提供的续审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受审查单位最新的各种信息,如:新增的顾客、产品、资质和资源等情况,输出具有续审特点的审查结论,涉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中的承制装备类别、审查意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要素等内容。

(四)加强续审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方面,实施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发布及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审查结果与装备科研、订货、付款结算等活动的正向关联。应定期发布承制单位资格信息,包括资格注册、保持、处理事项(警告、暂停、注销)、通报事项(组织机构、质量、信誉、专业技术、保密、财务发生较大问题)。对于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一定要及时从名录中注销,实现名录的动态管理。通过协调,逐步实现装备科研、订货均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付款结算的乙方只能是名录中的单位。

另一方面,建立并实施检查、督导制度,促进资格审查工作健康、均衡发展。总装机

关明确了资格审查工作包括注册性质的二方审核后,总部及多数军兵种执行得较好,不再组织注册性质的二方审核了。但我们也看到,当前个别单位确实存在重二方审核轻资格审查的现象,同时,有的军代表队伍较小的单位还存在审查标准掌握不准、审查过程走过场、审查内容不够深入等问题。因此,总部应该加强领导,加大管理、宣传力度,推出一系列检查、监督措施。可由总装组织相关专家,检查各大单位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情况,随机参加各军兵种的现场审查活动,给予现场督导;定期对检查、督导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及通报,从而全面推进资格审查工作在全军的均衡发展,更好地树立资格审查的权威性。

(五)突出重点审查的续审内容

1.突出续审中文件审查的重点内容

续审过程中,文件审查不但要关注其符合性,更要关注其有效性。尤其是对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中所规定的关键项和重要项,要针对发生变化有关要素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重点审查。具体来说,应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要关注承制单位法人资格的变化。重点关注法人是否变更,法人变更后注册主体是否受到影响发生演变,如原注册主体由子公司变成了集团公司或原注册单位变成了上市公司、原注册主体资本进行了重组或由一个股东变成了多个股东、新申请注册主体由原注册主体剥离并延用原名等。审查组要仔细审核这些变化主体的资本构成、投资背景等是否符合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原注册主体的资产、产品范围、知识产权、质量管理体系、保密资格等资质是否覆盖新注册主体,新注册主体是否对原注册主体的以上资质具有合法的继承性;注册主体的装备承制范围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等。

第二,要关注承制单位的能力、资源和发展。在审查承制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时,要在资源配置、固定资产、基础设施、资金规模、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初审时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看其在取得注册资格的四年里,是否有所发展,产品实现能力是否有所提升,资源配置是否更充分了,组织的管理效率、质量管理活动的效果以及过程质量保证与控制能力是否有发展和进步。对于那些没有取得任何进步或有所退步的承制单位要给予必要的质询,对其明确提出改进要求。同时,审查组也应对承制单位基本面所发生的变化(如场地变更等)和顾客发生变化的相关产品实现过程予以特别关注,看其是否满足要求。

第三,要关注承制单位的经营信誉的变化情况。承制单位主要成员在注册期间是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制单位的社会责任感有无提高,在重要时刻、紧急情况下及重大公益性活动中表现如何,这当中尤其要关注承制单位在过去四年中产品交付和售后服务记录及新品报价与价格批准文件等。同时,应了解顾客、员工、投资人(股份公司)及社会对其评价如何,承制单位是否重视组织文化建设及其效果等,都应在文件审查时给予充分的重视,以确保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2.突出现场审查的重点

现场审查要重点审查承制单位新申请装备类别的承制能力。近年来,军方和各行业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标准和要求,以规范承制单位的产品研制生产,以不断提高采购装备的整体水平;同时,一些承制单位的产品种类和范围也较初审时有了较大扩展,其相应的科研、生产、检测及办公等资源配置也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在文件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审查组还要到现场对上述变化进行审查验证。

第一,要关注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情况。应重点审查承制单位对初审提出的质量管理体系薄弱环节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有效,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四年来是否坚持了持续改进。尤其是要关注承制单位的质量经济性,看其质量成本的构成与发生是否合理,承制单位的管理效率、经营效益和过程能力是否在初审后的四年内得到了明显提高,体系建设是否产生了增值作用。同时,要审核承制单位是否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换版工作,是否按新版“9000标准”要求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补充、完善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付诸实施。在审查过程中,要对相关的现场、文件和记录进行重点审核。

第二,要关注承制单位对新申请装备类别的承制能力。如果承制单位的装备承制类别在初审后发生了较大变化,如由单体设备的科研生产发展为系统集成装备,或由配套装备生产过渡为主战装备或系统装备的科研生产等,那么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就要对承制单位相对应的人力、设备、设施及检测手段等资源进行重点审查,检查承制单位是否配置了与新申请装备类别科研、生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试验设施等,确认其产品实现与质量保证能力是否与新申请装备类别相匹配,确保新申请增装备注册并采购使用后的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对顾客发生变化的产品(如产品的用户由独家采购变成了多家采购),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还要按照不同用户的特殊要求对其过程控制(如某些专项试验和检测)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看其是否能够满足。

第三,要关注承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军方的新要求。如承制单位是否执行了新发布的安全生产规定和会计准则等国家和行业新要求,是否按行业和军方的新要求进行科研生产过程控制,生产流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军方的相关规定等。现场审查过程中,要对承制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程序文件和记录进行重点审查。

三、结束语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工作,是对装备承制名录注册期满的承制单位的再审查、再确认,是进一步培养装备采购竞争主体,打破行业垄断,推行竞争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质量和促进装备合同高效履行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装备承制单位综合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总装某军事代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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