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手抑或作者?
——网络小说的后现代书写观念及其局限*

2014-02-06 04:15:12高礼杰
关键词:网络小说后现代现代性

高礼杰

(西南政法大学 哲学系,重庆 401120)

以网络小说为代表的当代文学创作和文本书写同传统方式相比已经有了深刻的变化:读者和作品都不再以作者为中心。网络小说的文本不再单纯地表现为一种作者意图的载体,而是为读者和作者的游戏与欢愉提供平台和场所。较之传统文学,网络小说的书写更能体现后现代的审美趣味,是一种重要的书写手段和话语方式。

但囿于后现代本身的局限性,网络小说的书写、审美与游戏也存在相应的困境和弊端。这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后现代对于作者的解构,考察传统作者观念的合理部分,重新建构一种新的作者身份和书写观念。

一、创作与书写:书写的现代观念与作者之死

作者与创作这样的现代观念组成了现代性自我观念与主体观念的一个部分。在现代的观念当中,人被理解为意义的创造者、世界的主人以及自然的立法者。人的观念是自足的。作者也是具有自足性的一类人:他们以文本的方式主导审美、创造价值,并且赋予意义。无生机的、自在的事物被塑造成活泼的风景,杂乱无序的事件被讲述成教化性的叙事伦理,日常生活经验被发掘出新的文化内涵……也就是说,作者是作品、读者的原因所在。

具体而言,书写的现代观念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作者是书写的绝对中心,书写活动是作者意图和创造的外在表征;第二,读者是以作者为中心的解释者,阅读作品就是试图理解作者,理解作者的原来意图;第三,作者的书写是以建构、创造为特征的活动,这种活动被称之为创作。这三个特征把书写定义为创作,即一种由作者发起、控制和统率的活动。整个活动当中,唯有作者在说话,唯有作者是意义的源泉,唯有作者是行动者。文本仅仅是作者借以说话的一个工具和载体,而读者则仅仅是被动的接收者和承受者。简而言之,作者、文本以及读者这个从上至下的意义链条构成了现代性书写的观念。

但是,随着现代自我理论和主体理论的式微,现代性的作者和书写观念也发生了颠覆。在福柯看来,“笛卡尔时期”[1]是这样一个时代,即把“对自身的关照”转化成“对自身对象性的关照”。一旦把古典和现代的自我观念放在一起比较就会发现:现代性是以“人”,以“主体性”为核心的发明创造。现代性主体观念的自足导致了自我对于身体的漠视,对于世界的漠视以及对于他人的漠视。“自我”、“自私”、“自大”,现代性的主体观念在一片讨伐声当中死去了。而在书写关系当中,作者的中心地位也随之受到了怀疑。“作者”不再被视为自明的观念,我们发现了“前”作者时期的书写:比如《诗经》、《论语》以及古希腊史诗、苏格拉底对话等文本,仅仅具有讲述者或者编纂者,而没有作者。通过对作者进行重新审视,我们发现,作者并不是天然地扮演独白者,也不是自明地垄断书写的话语权。更为真实的情况是,在书写活动当中读者在说话,文本在说话,文化结构也在说话。

通过对现代性自我与主体由来的考察,读者、文本以及文化在书写与阅读中的地位和价值得以被重新确定。这种考察至少具有三个侧面:首先,对作者与读者关系进行考察。由于现代性的作者观念把作者自身视为自足的个体,因此,书写对于作者而言就是一种独白,一种自说自话。这种观点忽视了自觉的书写行为具有不可避免的社会性(语言行为、发表行为等)。从宏观的视角来看,作者本身的处境是对话性的,而自足的作者观念则把这种现实的对话处境片段化了。书写并不是按照笛卡尔和康德那种自我论的理性而进行的,而是按照交往理性进行的。也就是说,书写不是以自我表达为中心的,而是以读者、以读者理解的有效性为中心的。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交往理性不再被归诸单个主体或国家—社会层次上的宏观主体。相反,使交往理性成为可能的,是把诸多互动连成一体、为生活形式赋予结构的语言媒介”。[2]书写是需要考虑到读者身份和读者视角的,这种考虑体现在书写的方式以及语言的运用上。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马基雅维利为什么冒天下之大不韪撰写充满阴谋机巧的《君主论》,才能理解孔子为什么采取“春秋笔法”来撰写历史。他们的读者都是特定的,因此他们的写作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我们的处境总是社会的,总是对话性的。因此,事实上在所有的书写和文本当中,读者都是被预先设定好了的,不过这种设定往往被隐藏和遮蔽起来。

第二,对作者与文本关系进行考察。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从现代的视角来看是一种隶属关系。作品隶属于作者,作品是作者意图的固化,二者不可分割。但是,这种关系在当代受到了质疑。按照赫施的总结,至少存在四种把作者及其意图同文本区分开来的主张:1.对作者来说,文本含义总是变化的;2.重要的并不是作者要表达什么,而是文本陈述了什么;3.作者意指的含义是不可知的,即使可知也是无法判断的;4.作者本人并不清楚,他要表达怎样的意义。[3]从解释的角度来看,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一旦通过书写与解释的中介,意义传递的链条就被打破了。不存在类似“作者意图”的实体可以从作者经由文本传递到读者。其原因在于书写同对话不同,在对话中人们处于同一的情境当中,而在书写中“文本的‘语境’可能打破了作者的语境”。[4]作者一旦完成了文本,那么文本本身就处于同作者相区别的情境当中,从而独立于作者了。伽达默尔的说法则更为直接,他认为“通过文字固定下来的东西已经同它的起源和原作者的关联相脱离,并向新的关系积极地开放。像作者意见或原来读者的理解这样的规范概念实际上只代表一种空位(eine leere Stelle),而这空位需不断地由具体理解场合所填补”。[5]德里达对作者与文本之间的独立性有着精辟的见解,他认为书写天然地绑架了作者的意图,从文本诞生那一刻起就开始了同作者的疏离。[6]因此,读者所解释的对象不可能是作者的意图,而只可能是文本本身。这就要求读者打破作者同文本之间的处境关系,重新建立读者自身同文本的处境关系。

第三,对作者与文化关系进行考察。在现代的主体观念当中,人是文化的主体,是社会实在的设计者、建构者。参照这种关系,作者通过书写,通过作品参与了社会精神和文化的建构。但是,结构主义者则对这种主张提出了怀疑。结构主义者对社会的考察视角和发问方式发生了改变,他们不再关注人本身,而是转而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一视角的转换,人们诧异地发现人与文化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了逆转。人们不能再笃定地判断到底是人创造了文化结构还是文化结构孕育了人。这种“关系—结构”在列维-斯特劳斯那里是文化符号,在福柯那里则是权力系统。当以结构主义的视角来考察作者与文化关系的时候,这种逆转不出意料地发生了。文化结构正在开口说话,而作者不过是文化的唇舌。作者变成了罗兰·巴特所说的萨满和巫师,他们只是在讲述,只是在书写,而不是在创作。

经过交往理性、诠释学以及结构主义这三种反思现代性理论的考察,以作者为中心的现代书写观念被转化成了一种作者的“去中心化”观念。在后现代的大潮当中,这种观念被进一步推向了极端。与主体命运相对应,后现代者认为作者也死了:“作者是一位近现代人物,是由我们的社会所产生的,当时的情况是,我们的社会在与英格兰的经验主义、法国的理性主义和个人对改革的信仰一起脱离中世纪时,发现了个人的魅力,或者像有人更郑重地说的那样,发现了‘人性的人’。”[7]作者被认为是一种完全的虚构,是一种虚拟的主体,是一种可以被随时替换和取代的“职位”,而不是一种同人相关联的身份。而网络小说的兴起,正代表着这种观念的现实化。

二、作者身份的转变:网络小说同传统书写的差异

广义的网络小说既指单纯以网络为载体的文本,也包括将网络作为手段的书写方式。本文特指后者,即狭义上的作为书写手段的网络小说。它与传统的文学书写方式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作者不再处于书写活动的中心,而是游离在活动的边缘。笔者认为,网络小说自身特殊的书写方式迎合了后现代的书写观念。它不仅是从观念上扭转了作者同读者、文本以及文化的关系,更是现实地实现了书写方式的后现代转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者与读者身份的模糊化。现代性的创作与后现代的书写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式预示着两者身份的转化。在网络小说的书写过程当中,不仅作者在说话,而且读者也在借着文本说话。网络小说,特别是连载类型的网络小说的书写,其关键的转变在于同读者的沟通和对话。凭借网络的交互性、便捷性,作者和读者之间可以轻易地搭建即时性的平台。同传统书写方式那种事后沟通不同,网络小说的读者对于网络作品的反馈直接参与了网络小说文本的构成。读者可以影响到故事的设置与走向,可以为角色提供姓名、个性等人物设定,甚至还可以为故事提供诗词楹联、情节以及背景资料等等。也就是说,网络小说的书写并不像传统文学创作那样,区分作为施动者的作者以及被动者的读者,并且在两者之间形成的绝对不平等。与此相反,网络小说的读者可以有意识地参与书写的过程,并且同作者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通过网络平台,读者和作者的身份常常发生颠倒和互换,以至于二者原本截然不同的身份显得模糊不清。

第二,网络小说文本的独立性。由于作者和读者身份的模糊,网络小说相对于传统文学的书写更具有开放性。这导致了网络小说的文本相对于传统文学形式更具有独立性。作者与作品的同一性和隶属性在网络小说这种书写形式那里显得更为次要。从网络小说的书写经验来说,围绕文本本身,存在大量同人、续写等形式的其他文本。同人小说是指出场人物相同,但是剧情完全不同的文本;续写小说是指为同一个文本添加更多的情节,讲述更多的故事。同人和续写这种书写方式本身是针对于原始文本的,对于热门的网络小说而言,通常存在几十种甚至上百种不同版本的故事。这些文本同原始文本相比较往往仅仅具有“符号”上的联系,或者用赫施的区分而言,只有“含义”上的联系,而同作者本身,同作者的意图则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同人小说与续写小说的好坏优劣并不是以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作者为衡量标准的,而是以叙述本身的好坏,同书写技术的好坏相关的。同人和续写小说是匿名的,讲述者和书写者的叙述水平和书写技术本身将叙述者本身的身份排除在外。这种叙事以原始文本为中心,追求与原始文本之间的融贯性和整体性。

第三,对流行文化的迎合。通过对现代作者观念的反思,我们知道作品本身不是一种被作者创造的文化产品;相反,作者本身就是被文化所建构的。作品本身只是文化借由作者之口而被讲述出来的。根据这种观点传统文学的书写者是在无意识地生产文化产品,而网络时代的书写则直白地道出了这种“借腹生子”的书写本质。网络小说的书写者自称为“写手”,他们把书写活动称作是“码字”。网络小说的书写者,即网络写手毫不避讳自己依赖网络点击和订阅为生,因此对于小说主题的范围也相对明确,即幻想类、猎奇类等满足人们需要的流行文化。他们也不介意自己的文本具有严重的同质化、标签化的倾向。每个写手名下的作品在结构、情节以及语言上都极为接近,变化的往往仅仅是人名、专有名词以及情节顺序。这意味着网络小说写手对于自己作为流行文化“代言人”和“生产者”的角色有着充分的自觉。他们一般不谈论艺术创造和成就,更多关心的是写作的效率和成本。

因此,网络小说的书写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于作者身份的背离,一种对于文本的强调和一种流行文化的流水线生产。从后现代的书写观念来看,以作者的自我超越为核心的现代书写方式应该被一种后现代的游戏方式所取代。网络小说书写方式的三个转变可以说顺应了后现代书写观念上的三个转变。在网络小说的书写过程当中,作者的主体性不仅从观念上被解构了,而且在书写方式上也被“去中心化”了。作者让位于读者、文本以及文化,而网络小说作品本身则为他们的登场提供了现实的平台。

三、网络小说的困境与后现代书写观念的局限性

网络小说是一个狂欢的平台,作者、读者都在某种无意识的状态下表达着自身。书写当中那种刻意的表达方式被替换成了一种狄奥尼索斯式的酒筵与欢舞。网络小说的书写同舞蹈(特别是街舞、“free style”)一样,是解放了现代观念之后人的一种本真的存在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小说的存在是完全正当的,无可厚非的。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人的存在方式并不仅仅是自由与审美的欢愉,人的另外一重本质是主体间性,是社会性。因此,后现代的审美观念本身是具有局限性的,网络小说的书写同样如此。在经验上,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三种现实的困境:

第一,书写的不可再生性。网络小说的后现代书写方式的一个重要困境就在于它本身的消费性,并且由此产生了书写的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持续性。后现代的书写方式把文本作为文化产品而不是把文本本身视为文化生产的过程,也就是说,这种书写方式只强调了文化复制而漠视文化创新。因此,网络小说的书写是在消费文化,而不是在生产文化。这也就解释了网络小说的主题之所以仅在较短的时间内具有新鲜感。网络小说的后现代书写方式一旦在特定的领域内消耗完有限的好奇心,就只有转换阵地对另一领域进行掠夺。但是,这种方式终究是有穷尽的。

第二,叙事伦理的水平化。网络小说一直被人诟病其格调不高,其原因主要在于其叙事是以娱乐而不是以教化为诉求的。鲍曼认为,“由现代记忆而让人想到的时空是线性的和垂直的时空,而非循环的和水平的时空。”[8]现代性的伦理是线性的、垂直的,而后现代性的伦理则是水平的。后现代的书写方式的困境之一,就在于水平化了的叙事伦理。具体而言,网络小说的内容、叙事伦理在后现代的架构内是没有办法进行比较的,因为所有的价值都处于水平的维度以内,没有哪一种价值可以主张对另一种价值的优先和超越。于是,网络小说后现代的书写方式让道德底线沦丧掉了,以至于不少具有淫秽、教唆内容的文本也堂而皇之地以网络文学的身份出现。

第三,书写规则的虚无化。后现代书写方式在文本意义上的困境在于叙事伦理的水平化,而在文本书写本身上的困境则在于书写规则的虚无化。同叙事伦理的困境一致,导致书写规则虚无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后现代书写方式的个人主义倾向。网络小说的后现代书写是个人化的、游戏化的,没有任何标准能够约束这种表达。这种书写的自由往往是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的。比如说对于相关材料不加出处不加说明地随意引用,行文中充斥俚语、脏话等大量暴力词汇,还包括对于特定群体的侮辱谩骂等。后现代的书写方式缺乏批判性的维度,缺乏有效的规范体系,因此它不能对这些不雅和低俗的书写行为说“不”。

可以看到,网络小说一旦全盘接受后现代的书写观念,所形成的后现代的书写方式就会具有多重的困境。导致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后现代书写观念本身的局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后现代的书写观念把一切建构性的、创新性的可能性都排除在外了。对于现代性的反思,并不一定是要以走入后现代为代价的。前文提到的交往理性以及解释学虽然反思了现代性,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现代性的诉求,即一种建构性的维度。现代性的诉求并不是一个近代产物,而是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并且只要人类族群和社会继续存续,这种诉求就永远不会消失殆尽。而后现代把文化创新的可能性排除掉了,这意味着人类社会以及人类文明实际上已经终结。因为再也没有更新的、更好的社会以及文化能够取代我们当下的处境。而这种观点显然是令人失望,并且也是不符合历时性经验的。

其二,后现代的书写观念本身是反社会的。后现代书写观念所具有的个人主义倾向如果推到极端,便是一种虚无主义。它怀疑一切人为建构的正当性,因而也就怀疑同一性,怀疑规范的可能性。后现代的书写观念强调个人的审美体验,却无视审美经验的可沟通性。因此,网络小说的书写才会面临这样的困境:缺乏客观性、没有衡量标准。在后现代的氛围内,我们没有办法对低俗的网络书写说“不”,正如我们没有办法对吸毒、自杀说“不”一样,除非我们能够建立法律和规则。因此,康德反思判断的第二契机就显得十分重要:“被判断为与这客体的表象必然结合着的,因而被判断为不只对把握这个主体而言,而且一般地对每个下判断者而言都是这样的。这样一来,该对象就叫作美的;而凭借这样一种愉快(因而也是普遍有效地)下判断的能力就叫作鉴赏。”[9]我们必须找到一种建立正当性规范的基础,而这种正当性在后现代的理论当中是无法得到支持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局限性,并且以此跳出思想的桎梏。

保罗·利科认为书写的现代观念和后现代观念本身就是不可分割的。后现代的书写观念只是片面地强调了书写的无意识层面,而忽视了想象力的作用,忽视了一种“活生生”的书写方式。正是这种对于作者和书写的片面认识,使得后现代书写观念具有局限性。要把作者从濒死的状态当中拯救回来,首先是要找到作者的主体能力。利科着眼于书写当中的隐喻,认为隐喻充当了“语义革新(l’innovation sémantique)的重要方面”,[10]217并窥一斑而知全豹,强调作者在书写当中所具有的现代性维度。利科指出,在符号学的语言学意义上,隐喻被视为是“名称的转移”。而在语义学意义上,隐喻则被视为是一种意义的革新:“隐喻,尤其是新颖的隐喻,是一种话语现象,是一种不同寻常的归属关系。”[11]单纯的“名称转移”下的隐喻不过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隐喻,是一种“死去的”隐喻。语义学的隐喻是必须在语境中得以完成的活生生的隐喻(la métaphore vive)。活的隐喻是一种全新的意义呈现,是话语的革新。这种新的意义的呈现,话语的革新在利科看来正是主体能力的体现。“在我看来,当一个新的意义从被毁掉的语言表述当中呈现出来的时候,想象为这个过程提供中介……想象是对新表述的相关性的一种统摄,是突然的一瞥,即一种从没有关联当中建构起相关性的途径。”[10]219

利科的观点极具启发性:他认为后现代的书写方式不可能完全是“后现代”的,它必然或多或少包含作者的主体能力。因此,用后现代的书写观念去统率所有的书写过程是不可能的,网络小说的书写方式也必然含有现代性的维度。对于网络小说书写方式所造成的现实难题,其解决的方案应该是重新给作者定位。

四、作者的重新定位以及对网络书写的再认识

正如上文所揭示的,后现代的主体和作者观念仅揭示出了人的一种存在方式,而现代性的主体和作者观念则仅揭示出了人的社会存在方式。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对于主体以及对于作者的定位,来平衡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存在的张力。正如福柯所强调的,“主体不应该被完全放弃。它应该被重新考虑,不是恢复一种创始主体的主题,而是抓住它的作用,它对话语的介入,以及它的从属系统。”[12]福柯为作者的重新定位提出了一种方案,即把作者视为“作者——作用”的结构。这就是说,作者虽然从身份上被解构了,但是从功能上而言却仍有保存的必要。利科同福柯的主张相近,他同样认为主体和反思不应该被全部抛弃。但是利科认为主体不只是功能性的,还应该秉持一种“小”的主体性,被建构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在接收和表达文化的固有意义的同时,也能够成为某些意义的来源。基于这种对主体的重新理解,我们可以为作者重新厘定身份:作者既不是文本和读者的上帝,也不仅仅是书写游戏的参与者。作者应该兼具有这两重身份。作者同文本以及同读者的关系不是对象化的,而是实践性的、参与性的;同时,作者同文本以及同读者的关系也不是无差异化的,而是导向性的、约束性的。用具象性的表述方式来说,作者的身份不再是现代性意义上的独裁者,也不是后现代意义上的酣醉者,而是书写活动的引导者与监护者。他属于活动的成员,却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其他成员。

网络小说的书写方式同样需要重新认识。一方面,网络小说的书写方式可以向传统书写方式所推广,也值得他们借鉴。因为这种书写彰显着我们存在的方式,传递着我们生命的欢愉。它是非人造的,具有最淳朴的率真与可爱。当批评网络小说内容的低俗与病态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认清楚究竟是网络小说的书写方式病了,还是我们的文化本身浮躁了,病态了。然而在另一方面,网络小说的书写方式同样需要与传统的书写方式相结合。网络小说的书写如果企图超越病态的文化符号,企图克服平面化价值和一次性消费的困境,企图成为常态的、主流的书写方式,就一定需要规则,需要创新,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小说当中“作者”向“写手”的转变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种转变无疑是过度了。独白式作者与匿名式写手之间的广阔空间,才是我们书写者的“希望之乡”。

参考文献:

[1]米歇尔·福柯.主体解释学[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5.

[2]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4.

[3]赫施.解释的有效性[M].王才勇,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14-29.

[4]保罗·利科.解释学与人文科学[M].陶远华,袁耀东,冯俊,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142.

[5]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556.

[6]雅克·德里达.书写与差异[M].张宁,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316.

[7]罗兰·巴特.罗兰·巴特随笔选[M].怀宇,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295.

[8]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265.

[9]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5-26.

[11]保罗·利科.活的隐喻[M].汪堂家,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247.

[12]米歇尔·福柯.作者是什么?[M]//王潮.后现代主义的突破:外国后现代主义理论.逢真,译.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199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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