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雁龙
(乌兰察布日报社,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4)
不要让新闻“伤害”报道对象
□张雁龙
(乌兰察布日报社,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4)
近年来,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和媒体竞争的加剧,媒体对报道受众尤其对普通报道对象的伤害,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日益受到新闻学界、新闻业界的关注,由新闻伤害引起的法律诉讼也越来越多。由于采访报道方式不当,可能会对报道对象的人格、情感、精神等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当前,灾难报道、犯罪报道是新闻伤害表现最突出的领域。
灾难、犯罪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经传播往往能引起受众的关注。此类事件一发生,众多媒体记者就会一哄而上,尽情地享用所谓的“媒体盛宴”。当中,以紧迫盯人、多次曝光、细节再现、冷血调侃等为表现形式的新闻伤害现象时有发生。
媒体是大众传播工具,有很大的传播范围,即使从业者谨慎工作,也仍然难以杜绝对普通人、弱者和报道对象的伤害,而一旦伤害,由于传播范围的广泛性,要消除影响,就十分不易。然而,在我们的视线所及的不少媒体,不但没有主动地、积极地去避免伤害、减少伤害,甚至为了提高吸引力,扩大销售量,不惜牺牲报道对象的名誉、隐私和尊严。
新闻伤害不仅给报道对象带来精神、情感上刺激,有时也会给报道对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就媒体而言,有时虽能在短时间内起到吸引眼球的作用,但长远来看,反而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媒体公信力降低,进而影响公众对媒体的选择和关注。
新闻从业者保持同情心,对灾难事件中的报道对象要保持充分的谨慎不能因媒体的采访给对方带来二次伤害,这也是国外媒体从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和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但这一点在我们的新闻从业者中,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新闻伤害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现实利益的驱动,也有传统传播观念对人文关怀的漠视,还有缺乏理性约束以及操作技术的失误。
不管什么原因,应该指出的是,媒体不能漠视公众知情权,需要进行灾难、犯罪事件的报道,问题是在拥有报道真相的权力后,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这是此类报道亟待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媒体及采访者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新闻媒体及采访者要有关照心理,注重细节关怀。一般情况下,灾难发生后,当事人及遇难者家属在身体或精神上都会遭受很大打击,不愿被人打扰。而对于记者来说,采访遇难当事人及家属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记者在采访之前对采访对象的心理状态要有所把握。是否采访灾难事件当事人及遇难者家属,要从尊重他们的感情、保护他们的生理及心理健康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及家属不愿意接受采访时,记者应多从侧面了解情况。如果当事人及家属愿意接受采访,记者与采访对象接触时,应该采取富有人情味的接近方式。比如,为当事人献上一束鲜花、递上一瓶水等等,小小的细节可以让记者与采访对象的距离拉近,使沟通气氛趋于融洽。而问遇难家属的心情、感受如何等这类弱智问题,这对采访对象来说,无疑是在他们伤口上撒盐。
新闻媒体及采访者要善于转换视角,进行深度反思。因为任何事件的发生总有其社会历史原因,所以,媒体在采写过程中要多研究问题,甚至要及时请教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研究方面的专家与专业人士,分析事件产生的土壤,挖掘导致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复杂原因,多视角剖析事件,从而获得深刻的理解并提出建设性思考。
新闻媒体及采访者要加强自律,业内也应加强监督。从媒体来看,应该加强把关,定好新闻刊登和播出的标准,对新闻工作者进行考核。行业内可制定出共同遵守的条款,使行业内各媒体互相监督。媒体是在为人类的精神家园播种,它不仅是社会文明的维护者、倡导者,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者、践行者,在提升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进程中,媒体首先要提升自己,让人文精神为新闻底色注入亮光。
现实中,新闻伤害虽有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之分,但无论哪种伤害都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工作者除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切实从公众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和避免新闻伤害外,还应有一个提前的考虑,想想此稿是否可能造成对新闻报道对象的伤害,即使是正面报道,是否触犯他人隐私,是否全名报道,是否实名报道等,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