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娟
(保定日报社,河北 保定 071051)
浅谈负面新闻的正面效应
□云娟
(保定日报社,河北 保定 071051)
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是地市党报改进报道的取向之一,也是新闻报道落实“三贴近”要求的一个方面。新闻报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具体的新闻报道实践中,往往会涉及新闻事件的“正面”和“负面”问题。
实践证明:社会现象含有“负面”信息,但取材于“负面”信息的新闻报道,并非必然对社会产生负面效果。这是因为新闻采访报道是传媒的理性行为,蕴含着正确的是非曲直和道德价值的判断,记者采写新闻的目的,就是通过报道事实,传递新闻信息,在为广大受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将正确的立场、观点、倾向寓于事实之中,使受众受到启发和教育,并通过对“负面”信息的过滤、筛选、剖析,体现倾向性、思想性,引导受众冷静而理性地思考。
负面新闻具有安全预警、提醒防范、正面引导的积极作用。火灾、车祸等安全事故虽是一种令人不快的社会秩序反常变故,是某种社会秩序链中隐藏着不安全因素的征兆或爆发点,但它并不完全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对此,新闻媒体包括党报不能无动于衷,不能故意回避,必须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做出负责任的报道。这对社会安全、社会秩序稳定来说,具有警示、提醒等积极的作用,既是前车之鉴,又能“吃一堑,长一智”。2013年1月24日,《保定日报》推出《“吃人”路口10多年盼不来红绿灯》的报道,“市南二环焦庄乡樊庄村有个‘吃人’路口,10余年来,该路口车流量大、车速过快,村民伤亡不断,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没有红绿灯。对此,村民多次呼吁安装红绿灯,但相关部门置若罔闻。”得到这一线索后,记者深感若任此现象继续下去,后果不堪设想,采写了这篇文章。稿件见报后,记者又多次深入公安和建设部门进行追踪采访,采写后续报道,推动了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使事情得以顺利解决,“吃人路口”最终迎来了红绿灯。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有了保障,彰显了党报的舆论监督作用。这样的新闻其正面的、积极的效用显而易见。
负面新闻具有警戒社会、宣传法制、预防和震慑犯罪的正面作用。犯罪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只要有人类的活动,违法犯罪就不可避免。既然不可避免,作为媒体就必须予以正视。因为从某一个角度来说,犯罪对社会既有危害性,又具有促使人们吸取教训、完善法制、增强防范等作用。像偷盗、枪杀、爆炸等确属社会的负面现象,但这不排斥它作为新闻传播的一个关注点和取材点,因为媒体报道并不是有闻必录,更不是对某一天某一区域发生多少案件的综合数据,而是客观地、有选择地报道警方破案、嫌犯落网、检方起诉、法院审判的动态及相关问题的剖析性报道,通过发生在百姓生活中的实例阐明什么是犯罪,什么是侵权,什么是法律后果的道理,既能起到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作用,显示国家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又能提醒全社会防范、警惕、遏制犯罪。
负面新闻具有以正视听、防止以讹传讹,稳定社会公众心理的正面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通常被认定有负面作用的新闻大多是一些突发性事件及恶性特大犯罪案件,如抢劫银行、集体中毒、群死群伤事故、公共场所爆炸等,这类题材之所以被判为负面,主要理由是它会引起公众的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等。这种认识其实有失偏颇。现在,如仍将这类新闻视为有负面作用而故意回避或缓发,其产生的负作用肯定比报道所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事实上,只要我们理性地面对,恪守媒体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性事件真相及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就会在传播负面信息的过程中达到正面引导的客观效果。
当然,从理性、辩证的角度对党报批评报道和社会新闻的正负面问题作上述分析,并不是一味要搞负面新闻报道,炒作“卖点”,夺人“眼球”,而是说在新闻实践中,对所谓的“正”、“负”面新闻报道应该有一个冷静的思考,作一个理性的评判:有时报道正面的难免有负面的信息,报道负面的包含着正面的引导作用,甚至有着正面报道无法取得的客观效果。
在确立批评报道和社会新闻正负报道理念上要把握两点:一是正面报道的内涵是动态的、发展的,即是一个丰富、更新、充实的过程,要让以往那些被框框所限制的众多的所谓负面新闻纳入正面的范畴;二是对正负面新闻不能只凭主观臆想,要注重客观效果,注重受众成熟而又理性的认知,注重媒体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使党报的批评报道和社会新闻报道做到贴近而不迎合,通俗而不媚俗,思辨性强而不哗众取宠,既蕴含深邃的思想内涵,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此增强党报的权威,赢得公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