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分级,让受众各取所需?*

2014-02-05 06:55张凤杰
中国出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分级制度内容

文/张凤杰

(作者单位: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文化产品内容分级管理已有上百年历史,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相当普遍。随着我国文化产品的不断丰富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从幼儿到老人,不分年龄、不论特质共看同一文化产品的现象越来越受到诟病。近年来,在我国图书、电影、动漫、游戏等诸多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强烈的分级管理呼声。当前,在新一轮文化立法高潮到来之际,认真审视、合理采用内容分级管理制度,让受众各取所需、各得其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内容分级管理制度概述

本文所谓内容分级管理制度专指文化产品领域,是相对于组织机构分级、传播渠道分级、岗位人才分级等其他分级制度而言的。具体来说,它是以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群体身心健康、满足受众多样化需求为目的,以对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分级为基础,涵盖制作加工、宣传推广、传播应用等各个环节,而建构起来的一套文化内容管理制度。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责任制度而不是市场竞争制度。其产生背景是,工业化时代的制作者和发行商,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在文化产品中加入大量暴力、恐怖或色情元素,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扰乱社会秩序。

内容分级管理制度肇始于电影分级审查制度。1909年,英国出台《电影法案》,对电影拍摄和放映进行检查,实行许可制度。为统一检查标准,1912年,英国成立了电影分级委员会(BBFC),正式开始对电影审查分级。在此之前,瑞典1911年成立了国家电影分级局(SBB),作为其同年颁布的《电影条例》的执行机构。如今,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芬兰、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30 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内容分级管理制度。

就分级管理的对象而言,主要是电影,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包括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游戏等其他文化产品。例如,澳大利亚颁布的《联邦出版物、电影和电子游戏分级法案》,新西兰颁布的《电影、录像和出版物分级法案》,芬兰颁布的《录像和其他视听节目检查法案》,台湾地区颁布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等等。

就管理体制而言,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尽一致。负有相应职能的机构有的专门成立独立的单位,性质上属于非政府组织,如英国BBFC、韩国媒体评等委员会(KMRB);有的属于相关行业组织,如美国电影协会(MAPP)、日本电脑娱乐分级组织(CERO);但多数属于行政机关,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电影和文学分级办公室(OFLC)、瑞典SBB、挪威和芬兰的电影分级局(BFC)、新加坡电影审查委员会(BFCS)以及香港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TELA),等等。

二、内容分级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之所以进行内容分级管理,主要是基于不同年龄段、不同群体的人的接受能力、控制能力和专业需要而言的。尤其针对广大未成年人。

众所周知,人格与心智的发育如同身体一样也有个逐渐成熟的过程。一般来说,不同年龄段的人,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不相同;同一个人对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年龄段会有不同的认知、判断和把握;年龄越小,越难以全面深刻认识事物,相应地,判断和把握能力也越弱。在此基础上,学校教育有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不同阶段的划分,各种法律对于不同年龄段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也作出了不同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强奸、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罪行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满14 周岁的人,不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等等。既然一般物品分大小号、儿童版—成年人版早已被普遍认同和广泛采用,那么,对于直接影响人们思想和灵魂的文化产品,面对不同鉴赏水平、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受众,也应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和管理要求。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好奇心强,模仿性强,抑制力差,可塑性大。让他们过早置身于和成年人同样的文化环境,长期接触同样的文化产品,好的元素不一定都能理解和接受,但不好的元素或多或少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实践中,青少年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往往与不良文化产品的深刻影响有密切关系。以美国为例,其校园枪击案件频发,和其影视剧中充斥着的枪林弹雨、血肉横飞的暴力镜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1999年,美国盖洛普公司民意调查显示,有八成美国人认为,电影娱乐中的负面内容是导致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七成美国人认为,政府应该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接触此类题材。[1]

显而易见,那种三四代人同看一部影视剧或者翻阅同一本书刊等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对于儿童或青少年来说,是弊大于利或者说非常有害的。对于成年人来说,因为要顾及孩子,其精神文化需求也不可能得到充分满足。因此,有必要建立内容分级管理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结合其不同年龄段的身心特点,划分出安全带,构筑起防火墙。

当然,除未成年人外,精神病患者、心脏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行为控制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也有异于常人,同样需要内容分级管理制度框架下相关措施的必要提醒和特别保护;相反,医疗机构、美术专业等特别场合、相应人员因为工作或学习需要则有必要接触一些特殊的文化产品。

三、内容分级管理的局限性分析

既然如此,内容分级管理制度可以算是一剂良药、能够药到病除吗?答案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这种制度的设计与落实存在诸多困难;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还有其副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则制定阶段的分级工作非常繁杂。

以相对普遍的电影分级为例,美国分5 级(此外还有两个特殊分级),年龄界限为学龄后、13 岁以后和17 岁以后;英国分6 级,年龄界限为6 岁、12 岁、15 岁和18 岁;日本分4 级,年龄界限为12 岁、15岁和18 岁;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分4 级(香港分3 级,但其第2 级又分为两级),年龄界限为6 岁、12 岁和18 岁;等等。各个国家和地区内容分级管理的层级数量和年龄界限五花八门。这还不包括具体的分级管理要求——相关制度要求更是千差万别。此外,这还仅仅是在电影领域。如果再考虑书、报、刊、音像制品等不同载体,演出、动漫、游戏等不同表现形式,以及少年儿童、精神病患者、特殊职业(专业)等不同群体的特殊性质及要求,内容分级工作会非常繁杂。尤其我国城乡差异、东中西部差异比较大,要做到全面、客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具体文化产品的级别认定非常困难。

分级制度作为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则,其言语表述难免具有不确定性。且不说“凶杀”“暴力”“色情”“淫秽”“恐怖”等定性词汇本身就难以定量表述,用以描述这些性征程度的词汇或话语本身仍然缺乏量化支撑。而实践中,一方面,不少内容制作者、发行商及其他传播机构和个人会钻制度的空子,耍花招、打擦边球,借艺术之名不断整出一些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来;另一方面,对同一部作品,不同审查工作者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再加上随着时代变化,人们的思维观念、接受能力也在逐渐发生变化等,所有这些都导致具体文化产品的级别认定非常困难。

再次,分级管理会压制自由创作空间,导致文化产品娱乐功能的降低。

面对分级审查与管理,一些创作者可能会有所顾虑,生怕自己的作品被贴上限制或禁止传播的标签,或者作品的传播使用范围和市场空间大大缩小,继而在创作时谨小慎微,追求四平八稳,最终导致画地为牢。此外,性、暴力、恐怖乃至反叛元素,本身就是文化产品娱乐功能的重要实现方式。如果对含有相应元素的产品限制过严,势必会降低文化产品的娱乐功能。

最后,分级管理制度可能会起到反向激励作用。

这是因为,它在对含有敏感内容的文化产品做出限制的同时,也标志着相应产品在一定条件下的合法化。鉴于消费者的猎奇心理,某种产品及其制作人一旦有了分级管理的特殊限制,也就具备了特别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再加上一些供给商出于市场主体的逐利天性,基于博眼球、拓市场等种种考虑,可能会选择生产或提供更多含有敏感内容的文化产品。如果分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或者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和漏洞,就会导致相应产品流向其原本旨在保护的特殊群体。相反,如果分级制度执行得过于严格,又可能无法保证特殊专业或职业群体的特殊需求。

总之,内容分级管理制度自身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不利影响也是决策者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照顾不同群体的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固然十分必要;但不顾国情、社情、民情,盲目推动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四、加强我国内容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当前,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为代表,新一轮文化法制建设高潮正在勃然兴起。在此过程中,我国要不要借机确立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确立什么样的内容分级管理制度,以及如何推行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等问题,都需要认真审视和斟酌。

首先,我国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确立这一制度。

如前所述,内容分级管理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内容分级管理后产品更加符合特殊受众的实际需要。这种制度在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长期施行、并且已相当普遍。内地尽管还没有实行相应制度,但在全球化背景下,限制片、三级片乃至A 片等相应概念早已为国内受众所熟知;二则,从图书、电影到游戏、动漫等文化内容产品的各主要领域,都已经出现了分级管理的呼声。[2]与此相关,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诸如网吧实名制、个人计算机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等相关措施,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毕竟不是从内容管理角度所做的要求,而且仅仅为权宜之计,缺乏明确、系统的制度规范。

其次,有必要分领域逐步推进这一制度。

随着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文化内容的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相应地,文化领域越来越宽泛。不同种类的文化产品、不同领域的文化事业,市场成熟度是不一样的。就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的确立而言,在保留现有的选题备案、内容审查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结合现实需要,可以最先在电影领域开展,这方面有大量海外立法可资借鉴;在此基础上,可以陆续在图书、期刊、音像制品、游戏、动漫等其他领域开展。此外,初始阶段,就层级设计而言,宜粗不宜细,层级划分控制在5 级以内比较合适,年龄界限划分可参考国际上比较多见、周边国家和地区比较通行的6 岁、12 岁、18 岁标准;就制度要求和具体执行而言,宜宽不宜严,暂可侧重于对图书馆、电影院等文化经营及相关专业场所的限制,以免制约艺术创作和文化创新,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带来过重负担。

再次,要注重配套制度措施的健全与落实。

内容分级管理制度是文化内容管理的宏观体系中的重要方面,但其本身也是一个大系统,需要相关制度措施的配套支撑。在确立和实施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确保配套制度措施的健全、完善与执行、落实。比如,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管理制度、电子监控记录保存查验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等等。此外,分级管理中要求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同观看的部分,还涉及带薪休假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贯彻与落实,等等。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内容分级管理制度实行起来很可能南辕北辙。尤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留守青少年来讲,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爷爷奶奶和学校监护作用有限,如果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缺位,单纯推进内容分级管理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建议我国内容分级工作体制采用独立事业法人性质的准行政机关模式。

具体说来,即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下,设立相应文化产品的内容分级委员会,由政府组织主导、行业专家参与,主要负责文化产品的内容分级评定工作。与分级相关的其他行政管理包括市场监管工作,仍由相关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内容分级委员会可以参照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口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等,在全国只设中央一级。相关当事人对内容分级委员会的分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复审,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释:

[1]各国电影分级制度一览.http://comic.chinaren.com/20070612/n250528954.shtml[EB/OL].2007-6-12

[2]王鹏涛.书业“反恐”呼唤“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试论恐怖灵异类图书的热销与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J].出版发行研究,2008(9);赵小赵.中国呼唤电影分级制[J].记者观察(上半月),2007(12);刁仁勇.动漫分级 势在必行[J].视听界,2011(4);董晓常.游戏分级:迟来的好消息[J].互联网周刊,2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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