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思考

2014-02-05 06:29顾颖超
镇江高专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患医务人员

顾颖超

(江苏大学医学院,江苏镇江 212003)

1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

据新华社报道:2005年福建中医学院一名专家戴春福(福建中医学院临床基础医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在该院附属的“国医堂”医院坐诊时,被一名患者用刀捅死[1]。行凶者与其为医患关系,称曾请其治疗前列腺炎未见好转。福建中医学院的“国医堂”案在网上披露后,引起网民广泛评论,在1000多条评论中,80%的评论竟是“理解”患者。该案非常典型地反映了当前医疗纠纷频发,并且社会舆论往往对患者持同情态度,认为患者花了钱,病又没治好,就将怒气发泄到医生和医院身上,是可以理解的行为,对医生的质疑和批评已成为当前普遍的社会心态。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其中患者及陪护人员11名、医护人员16名、保安1名),涉及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2]。另据公安部的统计,2013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制止的侵害医务人员现行犯罪达200起,另有协助排查化解矛盾纠纷9700余起[3]。

在大量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已经从几千上升到几万、几十万,甚至百万元,很多赔偿要求已经远远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从医院方面来说,医疗纠纷的数量远远高于医疗事故数量,并且医疗纠纷的赔偿总金额也远远高于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

2 医疗纠纷产生的成因分析

医疗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广大群众自我意识的觉醒、维权意识的增强,貌似是一种符合社会进步的发展趋势,然而像现在这样十倍、百倍的增长趋势,已经恶化了医患关系,造成了人们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危机,成为当前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2.1 医疗人员和患者之间认知差异

当前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常常给人一种错觉,认为科学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然而在像医学这样的学科领域里,相对于人体生理机能的复杂性来说,科学所取得的进步仍然是极其有限的。但是,大多数患者及其家属医学知识有限,或者仅仅一知半解,看低自身病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但对就医效果期望过高,认为自己选择了昂贵的医疗设施或专家治疗,就应该得到有效的治疗效果。同时,患者对疾病过程或检验项目目的不清楚,医务人员的疾病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患者及家属对专业医疗知识的不够了解,当治疗结果与主观愿望不符或发生医疗意外时,难以区分并发症与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极易引发医患矛盾。

2.2 经济因素导致医患矛盾

经济因素在医疗纠纷中起到了极其关键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患者看病难、医疗费用高。近年来,医疗成本逐年增加,医疗总费用中个人支出所占的比重则由50.3%提高到60.6%,5年间上涨了 10%。为了得到更好的治疗,患者都涌入三级医院,不仅医务人员劳累不堪,而且患者也抱怨“看病难,看病贵”。这种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落差,非常容易引发和加剧矛盾。

某些医护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医德医风,受利益驱使,为谋求个人私利开大处方高提成的药品,收受患者或医疗代表的“红包”,或者实施不必要的化验检查;也有部分医生的诊疗知识和经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或者不能做到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

另外,国家在制定医疗设备及药品行业的经济管理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医疗设备及药品经营管理对卫生事业发展的影响。一方面,医疗设备厂商和医疗机构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对医疗设备的技术更新和产品换代完全不考虑作为最终消费者的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在医药领域,制药企业和医疗设备厂商一样,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也不断地介入医疗市场,人为地抬高药价,使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在医疗费用上升的速度和程度超过了患者承受能力以后,必然增加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和矛盾。这时,患者势必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西方国家出现的病人权利运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2.3 新闻媒体的过度介入

在新闻传媒业越来越发达的背景下,为了追求轰动性效果,从而吸引媒体受众的注意,很多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往往较为夸张,经过媒体传播之后所产生的放大效应,医疗纠纷往往更加复杂化、扩大化。诚然,部分医务人员的医德医术确有滑坡现象,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但是媒体的夸大其词往往会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英国著名医疗杂志《柳叶刀》于2010年8月刊发了报道《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指出媒体缺乏医疗常识的错误报道就是医疗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3]。

2.4 患者的维权困境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原则上由患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仅仅在特定的情况下,即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时,才推定医方有过错。举证上的困难就迫使患方要么接受败诉的现实,要么采取“医闹”行为铤而走险。在守法与违法的风险收益比例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医闹行为必然愈演愈烈。

2.5 缺乏可信赖的第三方调解人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起来的医疗事故行政调解制度,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由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并且必须是已经被定性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才可以申请调解,另外,卫生行政部门也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组织一次调解。这一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主要原因是患方普遍怀疑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常常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在调解中可能会偏袒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则是当前初见成效的一种新制度,在司法部、卫生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初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之后才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是也还处于试验和完善阶段,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真正认可。

3 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

3.1 规范医疗行为,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亲属的交流沟通,及时告知患者有关病情、治疗方案及医疗费用等重要情况。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遵守“首诊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医疗文书的制作与保管,并且在医疗诉讼中根据患者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档案资料。

3.2 继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集中在医院如何利用市场机制,扩充医院的补给和降低国家对医疗行业的投入。一方面要医院提高收入,促进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降低补贴,逐步地脱离传统的政府供给,又要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医院为了生存,把主要精力用在了经济创收上,而患者似乎在一夜之间发现看病的费用成倍的增长,而服务与过去相比,变化不多。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障制度下,这种矛盾并不突出,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患者承受能力遇到了挑战。加强医疗服务制度的建设,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3.3 强化医疗纠纷的综合处理模式

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暴力事件频发,这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已经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的能力范围,并演变成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处理的职责权限范围不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在处理“医闹”行为时缺乏统筹规划和协调一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2011年8月31日通过)和《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通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于2014年4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则将从根本上改变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明确禁止在医院内设灵堂摆花圈、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等医闹行为,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涉医案件的紧急处理职责,同时还强调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4]。这一新的处理模式值得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4 结束语

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复杂、最高尖和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学科。只有加快完善相关医疗领域的法律,媒体更客观的报道,提升医务人员的医德及医术,才能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沈汝发,张国俊.患者久治不愈起杀念 名医惨死患者刀下[EB/OL].[2013-08-16].http://news.q-q.com/a/20050816/000741.htm.

[2]中新网.卫计委:去年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35人伤亡[EB/OL].[2013-10-22].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1022/c70731-23290918.html.

[3]杨迪.温岭杀医事件调查:全世界只剩下鼻子[EB/OL].[2013-11-11].http://www.gs.chinanews.com/news/2013/11-25/221851.shtml.

[4]高皓亮.中国各地立法规范医疗纠纷处理[EB/OL].[2014-04-30].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04/30/c_1110482832.htm.

猜你喜欢
医疗事故医患医务人员
抗疫中殉职的医务人员
医院、病床和医务人员情况
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算医疗事故吗
让基层医务人员重拾改革信心
潘耀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改进
一句“咱妈的病”让医患成为一家
解开医患千千结
分级诊疗 医患各自怎么看?
医患矛盾再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