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探索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逐步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规范体系,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实践、时代特征和人民愿望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接续奋斗、艰辛探索的成果。作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他最早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①1987年4月17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8页。概念,并在领导改革开放中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实践。他在晚年的南方谈话中,从促进形成制度体系角度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从而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目标。实践表明,邓小平制度建设的思想和实践不仅要解决制约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问题,而且也要解决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现代化问题,具有整体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显著特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奠基之作。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在根本制度确立之后,逐步形成具体有效的体制机制,形成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展开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证。1949年9月,《共同纲领》把党对新中国的构想确定下来。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原则。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构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但是制度建设从来就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更何况是在我国这样具有特殊历史条件和国情下。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内忧外患,民族危机深重,整个国家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外敌入侵,内乱频仍。连年战争和动乱,在摧毁传统社会制度和秩序的同时,建立起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畸形社会,这就使新中国成立后的制度建设面临着极端繁复的形势和任务。一方面新中国所要建立的社会制度不是传统制度的恢复或回归,而是要建立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新制度,因此,传统社会制度建设的原理、经验和手段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对于即将建立和建设的新制度,知之甚少,缺乏经验。正因为如此,在执政以后,党领导人民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从参考苏联模式到结合我国国情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全面初步的制度建设奠定了我国制度建设的基本格局,展现了我国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导向。邓小平参与了社会主义制度初建的全部过程,并从一开始就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
1950年5月,邓小平就指出:要组织和健全农民协会,建立或健全农民代表会及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使农民代表会议实际上起政权的作用;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要逐渐起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西南党政军机关党员干部大会上,他强调,要在“三反”胜利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建设工作,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1952年8月,邓小平调中央工作,直接参与领导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和第一次全国基层民主选举工作。实践中,他深刻指出,选举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这是国家政治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选举法总的精神,就是如何根据国家的情况,规定一个合乎当前实际的最民主的选举制度。他说:如果说我们国家正开始的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标志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新阶段,那么,选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①《邓小平年谱 (1904—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096页。这个时期,在制度建设的实践中邓小平还注意发挥党外人士作用,尊重党外人士政治地位,大力推动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他领导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新突破,建立了新中国第一个相当于省辖市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他积极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开拓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形式和方法。此外,他还探索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新措施、新办法,以增强经济制度的活力。这一切制度建设实践为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打下了坚实基础。
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缺乏正确认识,由于对国内外形势缺乏准确判断,致使社会主义建设总的指导思想逐步发生了“左”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建设随之也经历了一段曲折和失误,新中国成立以后探索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好办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甚至被废止和抛弃。对一些不合理制度的改革、亟待形成的相互配套的体制机制建设也没有如期展开。社会主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状况日益突出,极大妨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也为“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长期性错误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文化大革命”中,制度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正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8页。。“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事情,“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为了避免重犯历史的错误,邓小平强调:“我们的很多制度都要恢复起来”,②《邓小平年谱 (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22页。“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3页。。同时,他也指出:“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④《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还处在幼年时期,还不成熟、不完善。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努力走出一条适合我国情况和特点的实现现代化的道路,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这些都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无论是坚持和巩固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还是通过改革开放推进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邓小平制度建设思想和实践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我们要建设的制度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同时“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和经验,就是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制度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坚持党的领导,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重视体制机制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大力促进制度建设的体系化进程,在总结经验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崭新实践。
第一,坚持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为主线,开启了根本政治制度建设的新阶段。“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一方面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因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人们心存疑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怎样坚持和发展的问题严重地摆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在深刻思考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不会改变。 “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页。同时,邓小平也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实践表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坚持是改善的前提,改善是坚持的保证。从当时的情况看,坚持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主要的实现形式就是对《宪法》的恢复、修订和完善。在邓小平的积极推动和指导下,从1978年修订《宪法》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力度明显增强。修订后的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取消所谓“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些内容,从《宪法》上大大加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此后,邓小平在领导制定1982年《宪法》时,进一步指出,要增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为此,全国人大增设了专门委员会,并在《宪法》中作了规定。同时还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再在各级“一府两院”任职,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对“一府两院”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由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大大增强。这个时期,根据邓小平的建议,恢复了国家主席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任期及其领导成员的任职期限,废除了长期以来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在选举制度方面,还明确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翻开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篇章,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巩固、发展和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二,深刻揭示新形势下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涵和特点,大力推进基本政治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科学界定和阐述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涵、本质特点和重要原则,大大推进了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进程。1978年3月,邓小平当选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后,把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提升到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来认识。1979年10月,邓小平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在他的大力推动下,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了党的十三大报告。此后,1989年1月,邓小平在一份关于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 (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②《邓小平年谱 (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262页。按照邓小平的批示精神,经过一年的深入研讨、起草和反复修改,中共中央在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个文件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概念,明确提出了具有独创性的“参政党”的概念。《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共同意志,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施准则。随着《意见》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巩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也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恢复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邓小平关注的重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部《宪法》中都作了规定,这事实上就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然而,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宪法》中出现严重倒退。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重申,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1年6月,他在主持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时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这些论述为恢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1982年《宪法》,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若干新规定,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各级自治地方自主权的自主范围。在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取得的最重大成果之一就是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一部实施《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律文本,它吸取了新中国成立以来30多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立法工作的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较全面的、明确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已经有法可依,而且还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族自治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
基层民主自治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已经有了初步实施,但是把它作为一项具有全面法律保障的、系统的基本政治制度,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1980年8月,邓小平在有关修改《宪法》的建议中强调:“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正是体现这样的原则和要求,《决议》明确提出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要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6年,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三大目标时,进一步强调要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他说:“让他们参与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80页。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在邓小平的引导下,自20世纪80年代起,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特别是作为其组织载体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取得明显进展。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11月、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日益完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下,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村委会、居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普遍建立或逐步健全完善,尤其是广大农村中以村委会选举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影响很大,效果很好。此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农村中广泛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不断深入发展。
第三,正确把握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方位,引导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促成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变革和调整。基本经济制度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单一公有制结构为主要特点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形式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新中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工作全面展开,这种制度出现了缺乏效率、经济运行质量低下、经济波动起伏较大、经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暴露了基本经济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大方向的前提下,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出发,开始从所有制结构方面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进行大胆改革。邓小平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之后,他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2页。的命题。在此基础上,他谈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三原则,一是发展生产力,二是公有制为主体,三是共同富裕,并认为这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邓小平的上述思想,首先在《决议》中得到阐发。《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国营经济与集体经济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这是党的文献中,第一次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角度来说明所有制结构问题,并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思想。随后,1982年《宪法》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党的十三大更加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由个体经济作为必要的补充,发展到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此后,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更加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而实践表明,单一公有制无法实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由此,党的十四大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充分认识体制机制在制度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全面启动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具体体制机制改革,整体性提升了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体制机制是国家基本制度的重要体现形式,是为基本制度服务的。体制机制也是联系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结合点,是三者之间发生相互联系、发生作用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体制机制的建立、改革和完善,是国家基本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客观地说,从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历程看,体制机制建设是国家制度中最薄弱环节之一。改革开放的实践中,邓小平充分认识到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并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全面启动了各项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建设。
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敏锐地认识到经济体制的症结所在。他指出,经济体制有两方面根本缺陷: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脱离了发展生产力这一核心;二是在运作上权力过于集中,行政色彩太浓,不是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改革必须在这方面进行。他强调:为了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必须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核心就是要解决好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在这个改革思想指导下,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主要就是围绕计划与市场关系展开的。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首次将商品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基础框架。1987年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总体上来说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这就进一步提高了市场机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而邓小平南方谈话中有关计划与市场关系的阐述,则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解决了关于市场经济并非资本主义专有属性这一重大认识问题,为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扫清了障碍。
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一致、相协调,邓小平还大力支持和推动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项体制机制的改革。他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新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在文化制度建设上,邓小平强调,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他认为,加强文化建设首先要对高度集中的文化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积极探索建立与各项改革相适应的文化发展新机制。在社会制度建设上,邓小平站在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反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要努力构建稳定机制,为社会良性运行提供前提和保障。他主张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把优化社会结构作为推进社会建设的基础。他要求建立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制,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劳动就业机制。这些探索和实践为新时期我国社会制度建设的全面展开创造了基本条件。
第五,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注重发挥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建中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法律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从本质上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建过程。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邓小平非常重视及时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同时积极推动修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很好地发挥了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建中的作用。早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的讲话中,邓小平就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邓小平在这个讲话中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他认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鉴于法制建设十分薄弱的状况,邓小平强调,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验,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邓小平的这些思想对加快法制建设产生了直接影响。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并且要求逐步将法制融入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1982年《宪法》就作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使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党的十三大进一步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这个时期,在系统阐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基础上,邓小平明确指出,民主和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一,强调要以法制建设来保障改革的秩序和成果。由于对法律建设的高度重视,经过改革开放后十多年的实践,各种主要法律法规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广泛,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已在不同程度上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突破了政治、体制的禁区,确立了现代的法律价值体系,立法规模、质量、结构空前优化,经济立法高潮迭起,翻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新篇章。
历史表明,新时期邓小平的制度建设思想和实践,具有鲜明的承前启后、开拓创新的意义和特点,他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积极成果,引入新时期的制度建设中,并结合改革开放的新探索,积极开拓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中国化实践,使我国的制度建设坚定地走上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目标的道路。
邓小平的制度建设思想和实践,深深根植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沃土之中,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具有鲜明特点。其在探索中形成的思想理论成果,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不仅大大深化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规律的认识,而且对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什么别的制度,它首先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当代中国的根本制度。邓小平指出:如果我们不坚持社会主义,最终发展起来也不过成为一个附属国。如果否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或以实现制度建设的名义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的混乱,丧失稳定发展的大好局面,甚至会亡党亡国。邓小平的制度建设实践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既要有“冒”的勇气、“闯”的劲头,更要有战略定力和底线思维。所谓战略定力,就是要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能有丝毫动摇;所谓底线思维,就是要坚决守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条底线,坚决反对任何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图谋,不为各种错误观点所左右,不为各种干扰所惑,不生搬硬套西方思想理论和制度模式,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我为主,该改的坚决改,不能改的坚决守住,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对不合理的旧体制机制进行改革,这“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广,涉及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邓小平说:“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2、343页。邓小平的制度建设实践告诉我们,制度建设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有战略眼光,要有全局部署,并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实施。要坚持由易向难、由外到内、由浅入深的渐进发展方法。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证三者的协调统一和相互促进。只有努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制度建设才能呈现充满活力而又和谐稳定的新气象。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要坚持改革,并不断深化改革。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邓小平指出:“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5—136页。邓小平的制度建设实践告诉我们,改革作为一场新的革命,不是也不允许否定和抛弃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时,改革也不是对原有体制机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对体制机制的根本性改革,它的实质和目标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同时相应地改革政治、文化、社会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机制,以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没有改革,没有改革的不断深化,就谈不上建立新体制、新机制,而改革的成果也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法律确定下来,才能更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实践主体,是决定我国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邓小平制度建设的思想和实践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立足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他尊重人民主体地位,重视发挥群众首创精神。他不仅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推动制度建设不断向前发展,而且让人民群众从日益完善的制度中获得切实的利益和保障。邓小平的制度建设实践告诉我们,制度建设必须做到谋划部署汲取人民智慧,推进实践凝聚人民力量,检验成果依靠人民评判,使整个建设过程成为人民广泛参与、普遍受益的过程。唯有充分尊重人民意愿,形成广泛共识,人民才会积极支持制度建设、踊跃投身制度建设,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才会竞相迸发,人民的发展机会才会丰富多彩,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才会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才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最终目标是为了解决好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现代化问题。邓小平说:“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2页。他强调:我们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整体性地提升我国现代化水平。邓小平的制度建设实践告诉我们,推进制度建设就是要适应时代发展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既积极借鉴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决不照搬别国制度模式,努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党、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终依靠良好的制度,依靠强有力的制度执行力,依靠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一条到达理想境界的道路,而理想境界的实现还要靠辛勤劳动。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看,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形成一整套更加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始终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越过一峰又一岭、闯过一关又一坎,用坚定的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插上腾飞的翅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