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华清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挽救的实现路径
文◎李华清*
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价值取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有效性、全程化的帮教方案,充分运用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分案起诉、心理辅导、跟踪回访等制度机制,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帮教挽救实效,帮助众多未成年人走上了正确的人生道路。本文结合2012年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总结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帮教挽救的经验做法。
[基本案情]唐某某,女,17岁,汉族,初中文化,外地来津人员,无职业,暂住天津市河北区某理发店宿舍。2011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许,唐某某伙同郑某某经预谋后,利用偷配的钥匙,进入天津市河北区某小区蔡某某家中,盗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DVC摄像机一台及香烟一条。后唐某某、郑某某将上述物品留用。经鉴证,该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摄像机价值人民币450元。2012年1月底某日深夜,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郑某某,采取撬锁方式,进入天津市河北区某小区被害人陆某某租住房内,盗走其组装台式电脑一台,经鉴证价值人民币600元。另同案犯郑某某、谢某某于2012年6月16日至6月27日,在天津市河北区幸福道、红桥区大胡同等地,先后四次以暴力殴打和持刀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手机、现金、14K饰品耳环及项链等财物,涉案金额11750元。
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区分局以郑某某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谢某某涉嫌抢劫罪、唐某某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11月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与唐某某涉嫌盗窃罪分案提起公诉,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书》。法院经分案审理,于同年11月27日、29日分别作出判决:郑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判决均采纳了量刑建议。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
此案系2012年度本市首例适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以下简称“中彩金”)项目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仔细审查,对唐某某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并对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先行先试,主动联系天津市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唐某某申请了“中彩金”项目提供法律援助。在帮教挽救上,创新品行指导、法制教育、责任教育等传统帮教方式,开展了心理辅导,形成心理矫治“五步工作法”,制定了《未成年人心理矫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贯彻和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双重目的,人民网·天津视窗等媒体相继报导,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唐某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对唐某某移送审查起诉,认为唐某某对于前两次抢劫,在主观上默认郑某某和谢某某进行抢劫,具备明知,是一种概括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分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共犯。
经审查,郑某某系某理发店职工,与唐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该理发店宿舍。对第一起抢劫,郑某某供称当日凌晨1时许,三人在乐购超市附近闲逛。看到前方被害人后,郑某某和谢某某小声商议抢劫。之后,郑某某让跟随在其后三四米远的唐某某回住处,后与谢某某跟踪被害人到居民楼内实施了抢劫。谢某某供称选择被害人后,二人告知唐某某将要抢劫,让唐某某先回住处。而唐某某则称当晚没有一起出去,事后才得知抢劫。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当晚只见到两名男子尾随,后被抢劫。对第二起抢劫,郑某某供称,其和谢某某确定目标后,让唐某某离开。但谢某某和唐某某均称,当晚唐某某没有一起出来。被害人姜某陈述系被两名男子抢劫,没有见到其他人。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证据无法证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否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应当同时审查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分则第263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卷中证据不能证实唐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而参与谋划、商议等预谋行为及组织、教唆、帮助、实行等客观行为,也不能证实唐某某就实施抢劫犯罪与郑某某、谢某某存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即缺乏共同犯罪中主观方面所要求的意思联络,不能排除“唐某某确实不明知郑某某和谢某某抢劫”的合理怀疑,因此不应认为抢劫罪共犯。
(二)唐某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唐某某明知是赃款而共同消费,并分得第二次抢劫的14K饰品耳环、女士挎包等赃物,其行为是否属于“窝藏”,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争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该罪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在行为方式上,仅限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其中“其他方法”的认定应当以“阻止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制造人为障碍、为上游犯罪人逃避处罚创造条件”等为标准。证据表明:两次抢劫后,郑某某和谢某某将所得现金平分,郑某某将手机留用。第二次抢劫分赃中,郑某某将女士化妆品、14K饰品耳环、女士挎包给予唐某某。郑某某所得赃款用于请谢某某和唐某某吃饭消费。
唐某某接受赃物、共同消费赃款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当性。但唐某某系基于与郑某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而接受女士专用物品和吃饭消费。其将上述物品占有、使用和保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赃物下落,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赃物并上交,没有隐藏或销毁,没有制造障碍为郑某某和谢某某逃避处罚创造条件,不应认定为“窝藏”,也不符合该罪的“其他方法”,因此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原因
为分析犯罪原因,强化帮教挽救针对性,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走访,对唐某某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社会帮教条件进行了社会调查。
经调查,唐某某系四川省人,自幼在原籍上学,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常年与奶奶一起生活。初中辍学后,于2010年初到天津市河北区某理发店学习美容美发,2012年上半年辞职,靠偶尔在KTV打工维持生活。在人际交往上,唐某某主要与郑某某、谢某某及理发店原同事来往,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模糊的缺点,终因听从男友郑某某教唆而两次参与盗窃犯罪。案发后,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经走访家庭得知,其父亲于2012年初去世,母亲游某某在天津某饭店打工,忠厚老实,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但因工作较忙,无暇管教唐某某,偶尔的电话联系也多因唐某某逆反言语而发生不快。原就业单位反映,唐某某工作期间表现较好,能与同事和谐相处,但思想不成熟、是非观念不清。暂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反映,唐某某案发前表现尚可,能礼貌待人,与邻里和睦相处,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但由于没有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等单位接收和帮教,故不具备有效的帮教条件。
经调查,青春期叛逆心理、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缺失、价值观念模糊、家长监护不力是唐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强化教育感化,实现帮教挽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涉案情况和社会调查情况为基础,制定了针对性、全程化帮教方案。在审查起诉和法庭教育中,多次对唐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责任教育,并从深入剖析性格弱点、牢记行为底线、强化自身责任等方面,启发她“爱财要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强化沟通和交流”等,唐某某留下悔恨泪水的同时表示感谢,收到良好的帮教效果。在刑罚执行阶段,利用深入监管机关进行普法宣传的机会,结合管教民警反馈的其思想和行为动态,进行了专门的品行指导,及时矫正了她的人生轨迹。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为保障教育挽救效果,承办人采取座谈、走访、谈心等形式进行跟踪帮教,督促她掌握了理发手艺,自食其力,保持母女关系和谐融洽,使其感受到司法关怀和社会温暖,护送她走上了正确的人生道路。
(三)适用“中彩金”项目,提供法律援助
经审查发现,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成年,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母亲游某某尚有一个在原籍上初中的儿子以及年迈的母亲需要寄钱供养,经济条件较差,无力聘请律师。唐某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符合天津市专门针对农民工、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彩金”项目援助条件。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将法律援助的关口前移,多次与天津市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沟通,协助唐某某及家属准备、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促使法律援助中心适用《天津市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方案》中的项目资助,有效维护了唐某某的合法权益,也成为2012年度天津市首例适用“中彩金”项目进行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四)分案提起公诉,建议轻缓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郑某某入户盗窃两次,构成盗窃罪。该盗窃犯罪与郑某某、谢某某实施的抢劫犯罪相对独立,如果合并审理,有可能因男友郑某某在场而不敢说出事实真相或不敢对质,且一旦郑某某、谢某某翻供或故意混淆事实,则对唐某某的供述及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也会导致办案效率降低而人为延长对唐某某的羁押期限,提高了在监室内交叉感染的可能,不利于唐某某改过自新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更加有效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并审理对涉罪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原《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第23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的规定,排除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等四种例外情形,以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与其他两名成年被告人分案提起了公诉,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了书面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
(五)创新帮教机制,促进成果转化
案件办理中,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唐某某羁押期间有自卑、焦虑、不愿与人交流的情况,创新帮教方式,引入了心理辅导。即通过对其填写的《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测试问卷》(侵财类)反映出的自卑、焦虑、悲观等问题,进行分析诊断,运用心理学中“合理情绪疗法”,多次开展心理辅导,从“放下思想包袱,积极乐观面对”、“珍惜当下拥有,认认真真生活”、“强化沟通交流,及时心理减压”等方面,引导她正确认识所犯罪行,改变对羁押现状的看法,勇于面对和承担责任。同时,利用其与母亲亲情会见的机会,帮助她改善与母亲的关系,纠正任性和逆反心理,促使其体谅母亲生活的艰辛,珍惜亲情。经过心理辅导,唐某某状态明显好转,从眉头紧锁、少言寡语逐渐变得乐观、开朗,重拾生活信心,心理问题得到解决。
在对唐某某开展心理辅导的过程中,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了“一人一调查、一人一分析、一人一帮教、一人一回访、一人一护送”的“五个一心灵关护机制”,形成了以“开展社会调查、征求监护人意见、心理测试调查、开展心理辅导、跟踪帮教巩固成效”为主要内容的心理矫治“五步工作法”。2013年4月下旬,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培训班”,与会发言材料《引入心理干预,强化帮教矫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发展》获得好评。
2013年11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五年来心理矫治经验和调研成果为基础,结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和精神,积极创新帮教机制,制定出《未成年人心理矫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心理矫治的适用对象、原则范围、资质条件、实施步骤、档案管理及封存保密等内容,理顺了开展心理辅导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规范。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存在易感性和易变性,其犯罪具有假象性和被害性特点,是一个特别需要保护、塑造和教育的群体。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在坚持依法的前提下,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办案始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帮教矫治,最大限度地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真诚悔悟、回归社会。本案是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实施帮教挽救的典型代表,充分体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思路和价值取向,较好地实现了维护权益、帮教挽救和机制创新的有效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3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