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宗良知杨圣军
规范和完善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之思考
——从一起错误起诉案件谈起
文◎宗良知*杨圣军*
[基本案情]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9日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郭某、刘某、刘某某在柘城县洪思乡、起台镇、陈青集乡、大仵乡等地,携带匕首、棍棒、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实施抢劫犯罪12次。在2007年4月21日抢劫过程中,张某某、郭某某、郭某先后将王某强奸。
(一)诉讼经过
本案经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18日移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24日报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08年1月23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强奸王某现场提取的可疑精斑进行DNA鉴定。补充侦查期间,柘城县公安局作出说明,称由于是混合精斑,省公安厅无法作出鉴定。商丘市人民检察院遂将张某某等人以涉嫌抢劫、强奸等罪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提出对精斑作DNA的鉴定要求。案件退回柘城县公安局后,仍称由于混合精斑,省公安厅无法鉴定。
2008年11月1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郭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其他被告人犯抢劫罪、盗窃罪,各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公安部对王某被抢劫、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袜子片、袖头片上精斑的鉴定结论:[1]精斑不是张某某、郭某某、郭某所留。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二)复查追责
2009年12月8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得知该案被发回重审并附有否定的鉴定结论情况后,决定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发现:柘城县公安机关曾派人将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混合精斑送公安部鉴定,公安部于2007年7月27日将作出的鉴定书寄往柘城县公安局,并一直放在该局技术室。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本案存在隐瞒关键证据的重大问题,决定将该案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对故意隐瞒证据的侦查机关责任人移交渎侦部门查究责任。
张某某强奸案造成错误起诉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了解DNA鉴定方面的知识。根据DNA鉴定原理,混合精斑是可以进行鉴定的,得出的鉴定结论虽不能作为认定某人实施强奸的证据,但可作为排除某人犯罪的证据。本案中公安部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精斑不是张某某等人所留,即否定了张某某等人实施强奸这一事实。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涉及DNA等新类型物证技术证据时,应及时委托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协作进行法医文证审查,以提高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避免错案的发生。应当说,张某某案件的错误起诉,教训十分深刻。虽是个案,而问题发生的原因却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值得我们反省和深思。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法医学文证审查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鉴定意见不但具有真实性和失真可能性并存的双重属性,而且,作为科学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同时该证明力也并不必然高于其他证据种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2条的规定,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由此可见,鉴定意见作为八类证据之一,同样需要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审查判断。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而技术证据的文证审查是其中必要的技术手段。文证审查本应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而审查认定的难度较高,为了保证正确审查认定,就要求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讲,文证审查具有辅助作用,就是帮助办案人员审查证据。从另一种意义上讲,文证审查工作又是独立的,它不受办案人员的左右,独立作出案件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审查意见。总之,检察机关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既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需要,更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需要。
(二)加强文证审查程序化、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规定,但却都是一些选择性的,未纳入程序化管理,不具有强制性,对文证审查的权限、范围、内容、期限、效力等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掌握。针对当前文证审查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将法医文证审查(同时包括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案件质量程序管理体系,实行归口管理,对检察业务部门所受理的案件中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将鉴定材料一律移交技术部门,由法医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文书,使得文证审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在技术工作进入案管程序之前,应探讨建立和推广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制度的有效路径和实施办法。同时应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如错案追究、案件质量评判标准等,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法医技术人员的责任,建立相互联系制度,使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程序化、规范化。
(三)强化协作,提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刑检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针对原鉴定意见存在的普遍问题,采取检察建议、座谈会、联席会等各种形式,督促鉴定部门改进工作,提高鉴定质量,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对存在瑕疵和错误的原鉴定部门督促整改纠正到位,对发现鉴定背后的严重问题和犯罪线索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绝不姑息手软。
(四)建立文证审查两级审查制度
检验鉴定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判断,因此具有主观性,受鉴定人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影响,文证审查同样也有主观性,如何保证文证审查的质量,提升检察技术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是推动文证审查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文证审查工作实行一级审查制度,即由各基层院对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但受基层院技术力量的限制,实际工作中难以保证文证审查工作准确无误和重新检验的实施,尤其对重、特大疑难案件涉及技术证据的审查。建议在检察系统实行二级审查制度,即基层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请上一级检察技术部门进行二次审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确保文证审查工作质量。
(五)加强技术性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素能
技术性证据材料关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乃至公平正义。作为检察机关,能否通过文证审查辨是非、防错漏,对检察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目前,检察机关不仅专业人才稀缺,而且技术人员更新培训也未能跟上,其知识机构、专业技能难以适应文证审查工作这一变化。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力度的基础上,现阶段可以试行建立技术性审查的情报资料信息档案及专家人材库,从法律上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应用好人材库的整体资源。如在一定区域内聘任各专业门类的专家型人材,指导或协助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技术性问题的审查工作。
总之,只有规范和完善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才能堵塞漏洞,防止错案,杜绝冤案,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有效实施法律监督。
注释:
[1]本案发生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故本文涉及案情部分用“鉴定结论”的称谓。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4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