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有瑕疵商家应告知消费者
事由:汽车有瑕疵,商家在出售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有些不诚信的商家,故意隐瞒了这些瑕疵。近日广州市消委会公布的2013年汽车消费投诉中显示,此类投诉为数不少。
杜先生在一家4S店买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几天后,杜先生将车送到洗车场清洗,才发现汽车的引擎盖与车身颜色明显有偏差。他认为,汽车有可能是引擎盖被刮蹭过,后补喷了漆。然而4S店的答复却是“车已被提走,出现这种情况概不负责”。
专家表示,消费者有知情权,汽车有瑕疵,商家在出售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汽车商家故意隐瞒了这些瑕疵,消费者在提车时没有加以注意,等到开回家才发现问题。但是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第2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另外,如果确认4S店有意销售瑕疵车,可以依据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讨说法,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