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品牌涉嫌欺诈88元皮鞋获赔500元
山东省东明县消费者朱女士因在某品牌皮鞋专卖店买到价值88元的杂牌皮鞋,投诉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后经东明县消协调解,专卖店赔偿朱女士500元。据悉,这是新《消法》实施以来,东明县消协受理解决的首起依据新《消法》成功调解的最低数额赔偿案。
4月2日,朱女士在某品牌皮鞋专卖店购买皮鞋时,看到柜台上有一款凉鞋做促销,价格88元。朱女士试穿后很满意。付钱时,朱女士注意到鞋底的商标和该店其他鞋不一样,就询问店员,店员称,这就是该品牌的鞋子,只不过这个品牌有时尚款和休闲款,朱女士购买的是休闲款,所以商标不同。“看到购物发票上注明的是该品牌的商标,我就没多想。”朱女士说,回到家后,她上网查询,看到该品牌并无她购买的这款鞋。朱女士随后拨打该品牌的客服电话,被告知该品牌并没有这种休闲款。
对此,朱女士非常气愤,于是找到专卖店理论,要求退货。专卖店以皮鞋无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拒绝。4月3日,朱女士拿着鞋和发票到东明县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专卖店,经调查了解,确定朱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专卖店故意误导消费者,混淆产品品牌,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按照新《消法》规定,应退一赔三,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经调解,专卖店赔偿朱女士500元,并向朱女士道歉。
(朱殿立 尹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