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办法》规定,年终清算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和医疗保险二档少儿参保人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因医院级别提高、新开展危急重症诊治以及收治长期压床病人等因素造成超标的,其合理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偿:超标5%(含5%)以内的部分,基金补偿60%;超标5%-10%(含10%)的部分,基金补偿50%;超标10%以上的部分,基金不补偿。根据《办法》,深圳市社保机构根据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总额,参考近三年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提供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确定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协议指标。市社保机构每月下旬将上月核准总费用的97%支付定点医药机构,3%在年终清算时按规定支付。定点医药机构有违规情形的,违规的医疗费用市社保机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