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2014-02-04 17:26何文炯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9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保障体系待遇

何文炯

(浙江大学 杭州 310058)

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何文炯

(浙江大学 杭州 310058)

我国目前对商业保险的定位不够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社会风险保障体系运行的效率。本文认为,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体系中主要承担两项任务:一是自主开办补充性风险保障类的保险险种;二是受托提供基本保障项目的经办服务。因而需要走出两个误区:一是“社会保障待遇越高越好”,二是“商业保险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据此建议政府:一是完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与调整机制;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委托保险机构代理经办服务的政策。建议保险公司全面提高服务能力。

商业保险;风险保障体系;定位

现代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风险保障已经成为老百姓的基本需求。因而,必须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风险保障体系。由于风险具有射幸性,适宜采用保险方法加以处理,这就使得保险成为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工具之一。在我国,保险是一种舶来品,现阶段我们运用保险这一技术处理风险还不太熟练,因而难免定位不准、使用不当,这就影响了整个风险保障体系运行的效率。保险有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三种类型,本文简要讨论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1 近30年商业保险地位变迁

从国际上看,保险从民间风险保障互助中分离出来之后,保险方式被逐步推广应用,其在全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并稳定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各种保险形态中,互助合作保险出现最早,其次是商业保险,最年轻的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出现并普遍实施之后,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则被定位于补充性保险之地位,处于基本保险地位的是社会保险,两者合之,称为多层次保险体系。

在我国大陆风险保障体系的演进中,商业保险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位置并没有清晰地被确定。改革开放前期的近20年,商业保险在我国正是恢复发展时期,而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正是改革探索初期,许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还有大量用人单位没有规范的职工福利制度,因而保险公司获得了一个重要的机会,他们通过团体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劳动者风险保障缺损。然而,最近20年,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并在政府的强大推力之下,获得快速发展。国家增设了若干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社会保险扩大了覆盖范围,其惠及面大大扩展,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其保障对象从工薪劳动者扩展到全体国民。与此同时,许多项目的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曾经占有的部分市场被迫退出,还给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对于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十分明显。近几年,政府开始意识到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表示要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例如,部分地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类业务交给保险公司经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还有若干地区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等。这些通过政府推动、保险公司经办,或采取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在部分地区获得成功,并得到领导的肯定。但是,对这些做法并没有形成共识,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甚至有一定的分歧和阻力。这主要是因为理论上不够清晰。

2 商业保险定位的学理分析

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是为社会成员提供补充性保障,即根据老百姓风险保障的多样性需求,提供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性保障,这是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而且越是经济发展,越是生活水平提高,这种保障的需求就越旺盛、地位越重要。所谓“基本保障之外”,是指两种情形:一是基本保障责任范围之外的各类风险。以医疗保障为例,基本医疗保险有病种目录、诊疗目录、药品目录等,在这些目录之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范围。这些目录之外的有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负责任,应当由个人自负,或者通过补充性医疗保险解决。二是基本保障水平之上的那部分责任。有些费用,虽属基本保障责任范围之内,但超过了基本保障所设定的保障标准,则基本保障也不予负责。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只提供基本养老金,一般情况下可以满足老年人购买基本生活资料之需。社会成员如觉得基本养老金无法满足其年老后理想的生活需要,那就应该通过自己储蓄、子女供养,或者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险等途径,筹划自己未来的老年收入保障。又如医疗保障,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共付段内自负的那部分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责,而应由个人自负,或通过补充性医疗保险解决。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责任范围和保障标准,设计保险产品,与之形成互补关系。

从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可以在为政府提供保险经办服务方面有所作为。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不断创新。为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也可向市场购买服务。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国内外经验,市场提供服务的效率往往高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在风险保障领域,如果政府部门有意向,则有许多服务不仅可以通过市场做,而且可能更有效率,其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性更强。例如医疗保障领域,政府可以购买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等服务。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体系中主要承担两项任务:一是自主开办补充性风险保障类的保险险种;二是受托提供基本保障项目的经办服务。

3 有效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的建议

根据前面的分析,商业保险本应在风险保障体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但目前这一角色的定位不够清晰,造成实践中的迷茫与困惑。由于商业保险处于补充性保障的位置,其定位受制于基本保障的定位,而基本保障的定位取决于政府对其风险保障职责的理解。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进而合理界定基本保障的责任范围和保障水平,留给商业保险以应有的适宜空间,并给老百姓以更多的选择机会。保险公司则应在法定的基本保障范围之外设计保险产品、提供相应服务。为此,需要有正确的理念和相应的措施。

从理念上看,需要走出两个误区:一是“社会保障待遇越高越好”,二是“商业保险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诚然,现代社会中,国民具有获得基本风险保障的权利,政府有责任提供这种保障服务。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所提供的只是基本保障,而非充分保障。近10年来,社会保障待遇持续稳步提高。这对于原先保障待遇较低的人群(例如农民)而言,无疑是正确的政策。但对于原先具有良好保障的人群(如国家公职人员)而言,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就不是正确的政策,因为这种做法破坏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也使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走向反面。然而,这些年来,有关方面一直简单地把提高社会保障待遇作为一项政绩来肯定。事实上,社会保障待遇过高,会“养懒汉”,会误导社会成员的风险管理决策,形成非理性预期,还会挤压商业保险发展空间。因此,要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个误区源自“做大做强”。保险业要“做大做强”本没有错,但在GDP崇拜的年代,“做大做强”在实践中演变为“做大”。为了“做大”,就想扩大地盘,于是抛出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职能论”。受这一论调影响,部分保险机构把与政府部门的合作说成是社会管理,把政府向保险公司购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也说成是社会管理,甚至以此通过政府部门发文件,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其结果是,做了一些不该做而又做不好的事,而保险公司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不快,内涵建设思路难以落实,真可谓“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事实上,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试问,天下哪一家企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如果企业具有社会管理职能,那政府做什么?诚然,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发达国家,某些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受托承担若干在我国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但绝不是保险公司这类企业承担的。因此,需要尽快摒弃“社会管理职能论”,除法定之外,应当停止通过政府部门发文件强制参加商业保险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政府需要重点改进两项:一是完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与调整机制;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委托保险机构代理经办服务的政策。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保障,其责任范围和待遇水平应当定位于“保基本”,这是基于国民基本权益和政府基本责任所确定的。但从前些年的实践看,这项原则把握得不够好,破坏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影响到制度的可持续性,还给人们以不恰当的预期。所以,现在的任务是尽快让其“回归基本”。要研究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的适度水平,并注意待遇调整过程中各项目之间的统筹协调,还要特别注意在目前社会保障某些项目待遇水平过高、人群之间待遇差距过大的现实背景下,设计一条切实可行的改进路线。同时,要从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路出发,凡能够通过购买服务的项目,尽量通过政府采购实现公共服务之目标。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保险经办服务方面具有专业优势,是一支可以充分利用的社会力量,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规范性政策,使保险公司在与社会保障部门合作的过程中有明确的职责、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稳定的预期。

保险公司则需要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从最近30多年的情况看,我们的保险业在恢复中发展,其进步是显著的。但应该看到,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保险业服务于全民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尚不令人满意。一些朋友寄希望于政府社会保障部门退出某些领域来实现保险业务发展,有些朋友则希望利用政府权力垄断某些领域的保险业务或者强制老百姓购买保险,这种“既要市场经济优势,又要计划经济好处”的思维可以休矣!我们建议保险公司们从保险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苦练内功,着力提升内含价值。当前的重点,一是确立永续经营的理念,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增强社会责任感,善待客户、善待员工、善待保险个人代理人;二是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所设定的责任范围和保障待遇,并研究其可能的变化趋势,设计出对其确有补充功能的保险产品;三是摒弃“规模论英雄”“保费论英雄”的做法,加快培育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医疗保险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四是整肃销售误导,改进售后服务和理赔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五是总结提炼与政府部门合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提高合作绩效。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希望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改进监管方式,通过更加有效的监管促进保险业转型和规范发展。

[1]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社会保险改革与商业保险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何文炯.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10(7):35-39.

[3]何文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互促共进[J].中国医疗保险,2013,61(10):23-26.

The Posi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in the Risk Security System

He Wenjiong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The posi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in the risk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 is not clear so far, which to some extent inf uences the operational eff ciency of the whole risk security system.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commercial insurance mainly undertakes two missions in the risk security system, i.e., positively provides complementary risk security insurance products; and provides services for basic security program. Therefore, we should get rid of two misunderstandings, that is, “the higher the better social security treatment”,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has society management function”. Based upon above points, we suggest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f rstly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def ning and adjusting the social security treatment; then make a clear def nition on how to get commercial insurance involved in operational services. Besides, we suggest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ould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their own service ability.

commercial insurance, risk security system, position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4)9-16-3

10.369/j.issn.1674-3830.2014.9.4

2013-8-26

何文炯,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风险管理、保险、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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