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四是完善配套制度,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五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妥善偿还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通知》明确,一是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二是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三是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四是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物流企业竞争力显著增强,物流基础设施及运作方式衔接更加顺畅,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由2013年的18%下降到16%左右,物流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规划》明确,要以着力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为发展重点,大力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推进物流技术装备现代化,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推进区域物流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发展,大力发展绿色物流,并提出了多式联运、物流园区、农产品物流、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等12项重点工程。《规划》要求,要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监管,完善扶持政策,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强统计工作,强化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点,发挥农信网络优势做好“一卡通”,为持卡人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包括结算服务支持、减免跨行取款等费用、提供信贷服务支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支持方式,放大贷款规模,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三是强化协作,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各地财政部门和农信系统要强化沟通合作,按照各自职能,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乡镇公共财政和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支持乡镇公共财政建设的新模式,加大典型引领和总结宣传,形成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的良好氛围。
《通知》提出,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扶持资金的设立和分配,旨在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带动市县政府和金融资本、风险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对业绩优秀的市县持续追加支持,对业绩落后的市县追回配套资金或核减补助额度。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办法》规定,山海协作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支持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属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由产业园所在地政府统筹用于产业园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分类分档、奖补结合,动态考核、以奖促建”的原则。省财政厅、省经合办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财政、经合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工作。2013—2017年,省财政每年在省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补助(奖励)。专项资金按6:4比例分设基础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即每年用于基础补助资金1.2亿元,用于考核奖励资金0.8亿元。省财政下达的基础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产业园建设,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建设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也可以采取贴息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