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冲突问题的分析及政策建议

2014-02-04 10:43杨在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4年15期
关键词:市民化务工人员家庭成员

● 杨在军

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乡间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无论对中国城市化,还是对“三农”问题他们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一群体积累了诸多问题,迫切需要破解。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对城市化的非议,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超过2亿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部分随迁家庭成员户籍没有城市化,而一般认为户籍城市化才是真正的城市化,中国城市化率虚高部分80%以上都和进城务工人员有关;另一方面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本身弱势,加之其城市权利残缺不全,其生存状况堪忧,并成为制约城市化整体质量的关键因素。二是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及留守老人问题突出。三是游走于城乡间的进城务工人员,显得无所适从,脆弱而极端,“进不来,回不去”其实不仅仅是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的尴尬,而是进城务工人员群体普遍面临的困境。

面对上述问题,社会各界提出了诸多对策,其代表性观点有就地城市化,大力发展小城镇,但这既忽视了大中城市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长期刚性需求,又没有考虑就地城市化,大力发展小城镇是否可行。至于全国妇联大力倡导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等,实际上具有普适性,既没有专门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顾秀莲,2007),又倾向于家庭内部建设。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城镇化要解决好“三个一亿人”,均与进城务工人员有关,尤其第一个一亿人直接指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两个“一亿人”也和进城务工人员有直接关系,但尚待落实。社会各界还提出了户籍改革、保障房、零障碍入学等诸多良方,但效果并不明显,这与其碎片化,缺乏系统性不无关系。

本文认为,长期以来困扰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的核心是其工作家庭关系,其长期普遍存在的明显工作家庭冲突既影响城市化,又制约“三农”问题的解决,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遗憾的是,这并未引起理论和实践的足够重视,因此本文的研究由此展开。

一、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冲突

(一)工作家庭冲突内涵

工作家庭冲突是经济社会化的产物,主要指个体工作和家庭角色的相互冲突,具体表现为时间冲突、压力冲突和行为冲突。工作家庭冲突在西方早已引起广泛关注,这从其在西方称谓颇多可见一斑。西方理论和实践主要关注个人工作者角色与家庭成员角色的冲突,工作和家庭的有效边界,与社会认同紧密相关的工作者与家庭成员身份冲突,文化差异相关的工作和家庭性别角色差异、群体倾向等,工作家庭冲突的组织和家庭应对机制等。整体而言,工作家庭冲突在过去30多年始终是西方学术前沿并渐趋成熟(林忠、鞠蕾、陈丽,2013)。

工作家庭冲突既有家庭对工作的冲突,又有工作对家庭的冲突。它的主要诱因来源于工作域、家庭域与个体自身。工作家庭冲突既会对心理产生影响,又会对行为发生作用;工作家庭冲突作用对象既包括个体又包括组织,当代西方研究者更倾向于组织;对于工作家庭冲突的作用结果,既有消极作用又有积极作用,西方研究滥觞于消极方面,并逐渐趋于理性;研究内容逐渐拓展,从单一议题逐渐呈多元化趋势。

与工作家庭冲突相对的是工作家庭平衡,后者是工作家庭冲突的调控目标。工作家庭冲突更多需要社会调控,西方理论和实践表明社会支持是最主要的方式。其中,工作对家庭的支持是缓解工作家庭冲突的主要社会支持方式,并主要表现为对员工承担家庭责任的支持。社会支持对工作家庭冲突的作用方式仍然众说纷纭,这可能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影响因素实在太多有关。

(二)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冲突的特殊性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城镇工作,人户分离的人员,他们主要从事劳动报酬低、技术含量低、体力劳动为主、流动性较强的一线工作。这一群体收入待遇较低,自身尚难以在城市立足。其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文化素质较低,经济能力、就业能力均较差,加之传统以户籍为核心的城市管理体制等决定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中经济、社会地位的脆弱性。

工作家庭冲突在中国非常普遍,进城务工人员本身弱势,加之相对于在家乡附近就地就业的农民,以及城市户籍的劳动者而言,进城务工人员与其家庭成员间往往存在更为突出的空间分离,其必然成为中国工作家庭冲突最为严重的群体。绝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难以兼顾经济之外的家庭责任,难以履行对父母、子女、配偶等其它家庭成员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照顾责任。这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满意度低、组织忠诚度低、高离职率、高流动性的同时,还衍生出诸如夫妻高离婚率,未成年子女得不到家庭温暖,其他家庭成员尤其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生活和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少量家庭式迁移的进城务工人员,由于其弱势地位,加之城市权利的不充分,也难以享受到基本的家庭照顾和社会支持。不但如此,家庭成员间明显的空间分离,对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也非常突出。西方的经验表明家庭成员尤其配偶和家人的支持是社会支持中最重要的非工作支持,中国的一些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钱文荣、张黎莉,2009),这意味着打破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成员间的空间隔离具有基础性作用。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对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冲突的研究更多关注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的新生代农民工,且主要关注组织效率,工作家庭冲突对员工满意度、工作绩效等的负面影响,基本忽视了进城务工人员个人及其家庭利益(许传新、王俊丹,2014;刘雪梅,2012)。本文认为要彻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冲突等问题,关键是要推动其家庭市民化,以打破其家庭成员间的空间分离。当然,以工作家庭平衡为中心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城市化的意义并不仅限于此。

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城市化的意义

(一)顺应工作家庭平衡世界潮流,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需要

当今世界,工作家庭平衡适应“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尚以单位办社会的形式满足职工部分家庭责任,改革开放后,在效率优先原则指导下,“经济人”假设泛滥,个人家庭责任被忽视,员工生活质量堪忧、工作满意度低,并进而制约组织绩效,导致劳资关系紧张。21世纪以来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工作家庭平衡议题,但略显滞后。当代中国工作家庭冲突最严重的人群是进城务工人员,其不良影响广泛而深远,实现其工作家庭平衡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与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的恶性事件,主要由工资待遇等日常的劳资因素起决定作用,而更多是缺少工作家庭平衡的结果。比如:2010年深圳富士康农民工系列跳楼事件,大众普遍认为是企业冷漠、个人反应过激、政府政策不到位引起,而忽视了家庭因素,其实这些农民工无一不是单身,离乡背井,生活和工作基本脱离了家庭的怀抱,如果有家庭的“镇定”作用,悲剧或许可以一一避免。再如:2012年底的汕头陈店火灾,表面上是工人刘双云因欠薪报复老板所致,但如果26岁的刘双云已经结婚成家,或者与他的父母同在也许就不会染上赌博恶习等,经济困难时有家庭与其共度时艰,也就不会因为区区3000元,犯下十四死、一重伤的滔天罪行。

此外,当前中国劳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体现与保障,除了资方过于强势,地方政府过于关注GDP之外,更重要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属于不完全的“无产阶级”,这决定了其权利意识相对不强烈,成了劳资冲突缓冲器,客观上阻碍了劳资关系的根本和谐。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市民化,必然增强其权利意识,易于在劳资双方间形成真正对等地位,实现劳资和谐。

(二)破解家庭成员空间分割难题,根本解决工作家庭冲突的需要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进城务工人员存在严重的工作家庭冲突,其突出表现是:进城务工者在城市没有居家安身之地,少量随迁家庭成员的各种基本权利难以保障;夫妻聚少离多,导致“临时夫妻”泛滥,婚姻家庭不稳定;子女往往被社会边缘化,心理脆弱而易走极端,有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倾向;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陷入城市“进不来”,农村“回不去”的尴尬境地;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问题突出。比如:2014年破获的河南夏邑男子一年内强奸十余高龄留守老太的案件,一方面暴露出犯罪分子的丧心病狂,更暴露出空间分离往往将进城务工者的其他家庭成员置于危险境地。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是未来城市化主要对象,但目前为止其境况堪忧,根源则是他们父辈工作家庭失衡。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工作家庭冲突导致其子女难以享受到正常教育,尤其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放纵”与简单粗暴两种极端普遍存在。结果,进城务工人员尤其是新生代,由于企业和社会未予以其父辈工作家庭平衡,家庭教育不当及计划生育政策等作用,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本身在家是“小皇帝”、“土皇帝”,进入务工场所后,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挑战其原有行为规范,其心理和生理往往难以适应,遇到挫折时自然更易采取极端的、暴力形式,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虽然对家庭城市化的初级形态家庭式迁移农民工的研究极为有限,但已凸显出家庭式迁移与个体迁移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的明显不同,那就是家庭与工作间的相互冲突水平较低,相互促进水平则较高,共同之处是工作家庭冲突均会导致员工满意度降低(钱文荣、张黎莉,2009),这客观上凸显出进城务工人员普遍需要家庭支持,迫切需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与其家庭成员间的空间分离问题,而其家庭城市化后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改善城市化整体质量,提高城市化率的需要

自2011年我国城市化率首次过半之后,2013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达53.73%,但是国内外不乏质疑声,而其质疑核心是剔除数以亿计的“半城市化”进城务工人员后,户籍城镇化率近年基本在35%左右。进城务工人员不能真正城市化从根本上制约了中国城市化质量,这主要体现在:聚集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的城中村成为城市管理盲区,甚至成为藏污纳垢之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于得不到充分的家庭照顾,接受不到良好教育,在其成年后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后备军涌入城市,将对城市发展质量产生持续影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低水平的生活、工作质量,也会降低整体城市化质量。

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城市化,不但能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平衡,改善城市化的质量,还能提高城市化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率持续提高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城务工人员,以2013年为例,城市常住人口增加1929万人,而乡村则减少1261万人,全国人户分离人口2.89亿人,比上年末增加959万人,其中流动人口为2.45亿人,比上年末增加812万人。虽然由这些数据不能准确推算出进城务工人员对近期城市化率的贡献,但从农村生育率高于城市,行政区划变动并不明显,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进城务工人员等事实,保守推断,进城务工人员对中国新增城市化率的贡献应超过50%。笔者认为,若将进城务工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等纳入城市户籍,估计我国城市化率将突破60%,而我国城市化受资源约束,未来理性城市化率未必有西方发达国家那么高。因此,解决好目前超过2亿的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新增的1千多万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城市化,将是提高中国城市化率的重要途径。

(四)利用进城务工人员相对优势,有效分担城市化长期成本的需要

虽然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市民化的政府公共支出成本众说纷纭,但大致在10万元左右。不过,这只是政府短期的公共支出成本,并未考虑远高于此的私人支出部分,以及一些无法预见的长期成本。进城务工人员个人及家庭城市化的成本是长期的,也远高于政府公共支出。高质量的城市化客观上需要城市化对象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就业能力,对城市文明有一定的接受能力,而进城务工人员正好符合这一条件,其家庭城市化既可分担,又可降低城市化经济、社会成本,还能拉动城市需求。

(五)破解进城务工人员的问题同时,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已有研究表明,农民工市民化能促进地方经济收入增加,促进消费和内需增长,促进产业机构升级,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等(胡秋阳,2012),这显然对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目标具有积极意义。不但如此,以工作家庭平衡为中心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城市化,初衷是为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成员间的空间分离,以促进其工作家庭平衡,这必然跨越城乡,有利于城乡统筹。实现家庭城市化、工作家庭平衡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能够享受到家庭照顾,享受到城乡公平的权利,有利于家庭和谐,有利于城市文明,乡村文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可以说以工作家庭平衡为中心,不但利于进城务工人员自身问题的解决,而且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以工作家庭平衡为中心的家庭市民化的政策建议

(一)全社会倡导工作家庭平衡理念

与西方发达经济国家工作家庭平衡理念几成共识不同,中国社会尚缺乏基本的工作家庭平衡理念,这不仅涉及企业,也涉及个人,还有城市管理者及其他群体。研究发现,工作家庭平衡还没有成为政府、企业和员工的共享信念,这意味着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具备社会价值观基础(刘永强、赵曙明等,2008)。除进城务工人员外,中国广大就业者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工作家庭冲突,但社会各界对此重视不够,有限的关注也基本停留在理论探讨层次,相对缺乏实践自觉。

西方经验表明,对工作家庭最为有效的支持是社会支持,这对中国家庭支持严重不足的进城务工人员群体而言更具现实意义。社会各界应关注从业者,尤其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关系,并尽快从理论自觉走向实践自觉。建议由国务院牵头,由住建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等建立工作家庭协调领导小组。中央和地方的宣传部门在全社会倡导工作家庭平衡理念,推动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者、企业、社会工作者等将工作家庭平衡,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市民化作为一个系统推进,而不是各自为政,让整个社会意识到,社会各方有兼顾社会成员工作家庭平衡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地位。

(二)创新城市管理理念,强化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主体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理者的服务理念更多是常住民,与户籍相互捆绑在一起,主要服务城市户籍居民,而将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外来人员,在其管理上限制多于服务,这且不说漠视了进城务工人员对城市的直接和间接贡献,也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相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管理者的理念实际上还更多关注GDP、财政收入、城市形象,而这些又与近十多年来的城市土地财政紧密联系,因此有人质疑此前的城镇化更多的是土地城镇化,而忽视了城市化本质在于以人为本。当前中国城市化群体中超过2亿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相对弱势,有长期被城市管理者歧视的倾向。因此,城市管理者应该创新理念,把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城市服务的重点,强化其城市主体地位。

(三)创新户籍制度是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城市化的制度前提

长期以来,没有城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客观上被社会视作“过客”,政府管理 “编外对象”,难以充分享受到城市政府的社会服务,没有也不可能享有充分市民权。2013年两会首次提出顺应时代潮流的居民“自由迁徙”权利,建议将其写入宪法。

正如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所强调,推进人的城镇化重点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后要充分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尽快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及其相适应的系列配套制度,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相对而言小城镇更易实现工作家庭平衡,因此要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进城务工人员为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搞好基本公共服务。

大中城市无疑是户籍制度改革难点,建议在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突出的大中城市分类试点基础上,再分类推广。尤其需要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突出,人口资源压力较大的“一二线”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居住证制度、落户积分制等。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学者强调发展小城镇,就地城镇化可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化、工作家庭平衡等问题。姑且不论大力发展小城镇是否可行,但当前一、二线城市为代表的大中城市是进城务工人员问题最突出,而大力发展小城镇也不可能将现有大中城市空心化,相反作为全国和区域政治经济中心的大中城市将长期存在,其对当前进城务工人员所提供的劳务需求将长期存在。因此,实现大中城市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平衡的任务长期而艰巨。

(四)继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收益

农村土地等长期以来在缓解进城务工人员劳资冲突,无保障的城市权利矛盾方面可谓功不可没,但与此同时,市场交易长期受限,这客观上也给农村管理带来系列问题。比如:不利于现代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更关键的是降低了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农民收益,降低社会整体福利。

此前政策倾向于“取得城市户籍就宣告农村收益权的放弃”,这值得商榷,且非农民即市民的导向也不利于城乡统筹,也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的制度导向冲突。今后要在逐步取消城乡户籍差异的基础上,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制度。建议进城务工人员取得城市户籍后仍赋予其享有包括原有农地在内的各种权利,并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等交易市场化。可以在农村土地确权基础上,借鉴浙江等省折抵指标、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和易地有偿补充耕地等经验,进一步制度创新,将农村耕地、山林、宅基地流转和交易市场化,既能发挥其财富效应,又有利于增加进城务工人员家庭货币收入,以增强其市民化必需品住房等购买力,降低其与城市居民的财产相对弱势,客观上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城市归宿感、城市化的自信,增加城市原市民和社会对其认同度,避免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市民化过程中被边缘化的尴尬。

(五)推动住房和教育等城市服务均等化,惠及进城务工人员

城市化投资重点应关注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和教育,调整城市规划理念,尤其是城市功能区设置时要逐渐实现城市公共资源由“政治中心”集聚导向,向“经济圈”、“民生带”渗透,公共服务要“进家入户”。住房问题是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市民化仅次于户籍的拦路虎,在各种保障房、廉租房制度饱受诟病的情况下,建议政府以“直补”替代,变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也有利于预防腐败。充分发挥和完善尚处于起步阶段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鼓励企业为员工建房、租房制度。还可以借鉴西方城市化进程中曾盛行的企业界以生产为中心,兼顾员工生产建立的“公司镇”,只是不能和西方早期资本家一样过于强调生产,甚至将公司镇盈利,发展方向应该是“工企一家”的“好时小镇”模式,而不是企业主利益至上的“普尔曼镇”模式。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既要零障碍,还要方便家庭照顾,因此既可以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外,又可以在亲人工作地入学。

(六)出台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平衡法规

先在进城务工人员问题突出的深圳等城市试点,并于劳动法充实工作家庭平衡相关条款,再出台全国性、单列的工作家庭平衡法规,并利用志愿者等构建社区支持体系。建议大城市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城市化,这一是鼓励计划生育政策,二是由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城市化成本相对较低。城市各类用人单位在雇用进城务工人员时兼顾其工作家庭平衡,鼓励劳资双方签订长期合同;鼓励用人单位尽量让同一家庭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同一单位,或就近工作;鼓励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家庭平衡。如果企业不能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平衡,则应以经济方式补偿进城务工人员。除法规外,应通过舆论宣传、文明倡导,让社会各界意识到工作家庭平衡是人类发展必然趋势,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家庭平衡对劳资双方,以及政府和社会都有利。

(七)切实加强劳动执法力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劳动权益

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尤其强化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力度,并降低进城务工人员分担比例,加大政府补贴力度。2011年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这“五险”的比例分别仅为23.6%、16.7%、13.9%、8%和5.6%,均远低于城市户籍从业者,这意味着其个人在城市权利缺乏保障,更谈不上家庭。

社会保险既是进城务工人员真正城镇化的基础和保障,又关系其工作家庭平衡,但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比例却如此之低。这除了企业缺乏依法缴纳积极性,政府执法力度不够外,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社会保险意识不强、自身收入有限,可支配收入更是捉襟见肘,这使社会保险成为“鸡肋”。因此,今后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执法,另一方面要在逐步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增加相应补贴,降低进城务工人员“五险一金”缴存比例,给进城务工人员更好的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这在破解城乡养老体系二元结构、制度碎片化等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可以为医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改革提供借鉴。

(八)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市民化后续机制

具体而言,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市民化后5年左右取消政府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额外补贴,既预防其演化为特权,更避免其成为政府长期财政负担;二是积极探讨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市民化后一段时间的应急救助机制,确保多数市民化的进城务工人员之家庭、工作、生活融入社会,这个时间大致应该是3-5年;三是跟踪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就业状态,通过各种途径发展家庭持续就业能力,减少中年失业,避免出现“零就业家庭”,以保证其家庭有稳定收入和城市归宿感。此外,还要加强成年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心理干预等;四是由于进城务工人员一般先于其它家庭成员到城市工作,且正当壮年,相对能够融入城市,因此应对其父辈、子辈融入城市予以更多关注。

1.顾秀莲:《中国家庭平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2.刘永强、赵曙明、王永贵:《工作–家庭平衡的企业制度安排》,载《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2期,第85–94页。

3.林忠、鞠蕾、陈丽:《中国家庭冲突研究与中国议题:视角、内容和设计》,载《管理世界》,2013年第9期,第154–171页。

4.徐传新、王俊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家庭关系及其对离职倾向的影响》,载《人口与经济》,2014年第2期,第22–29页。

5.刘雪梅:《新生代农民工工作家庭冲突对工作绩效的影响》,载《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7期,第84–90页。

6.钱文荣、张黎莉:《农民工的工作–家庭关系及其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基于家庭式迁移至杭州、宁波、温州三地农民工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5期,第70–78页。

7.黄裕安:《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社会反应方式与改革对策——以富士康N连跳为例》,载《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1期,第25–-30页。

8.胡秋阳:《农民工市民化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基于浙江CGE模型的模拟分析》,载《管理世界》,2012年第3期,第72–80,85页。

9.中国城市发展编委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2》,中国城市出版社,2013年版。

10.李慧:《中国应走农民“就地城镇化道路”》,载《光明日报》,2013年10月8日。

11.王尔德:《厉以宁倡导“就地城镇化” 户籍改革应渐进》,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0月18日。

12.卢山:《普尔曼镇的回眸》,载《住区》,2012年第4期,第97–103页。

13.《好时小镇:比公司更伟大的公司镇》,载《21世纪商业评论》,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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