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绪全 李海云 禹长兰
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机理及防治措施
栾绪全 李海云 禹长兰
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治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各类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的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时有发生。根据疫情统计,急性一氧化碳(CO)中毒发生率和病死率居各种急性中毒之首。其中职业性CO中毒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正常生产和工作的重要且最常见的有害因素[1],因此加强职业性CO中毒的研究对减少我国职业性CO中毒事件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CO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嗅不到的窒息性气体,难溶于水,易被氨吸收,在空气中遇热、明火易燃烧爆炸。当工作环境或进入含有CO的环境中时,若CO的浓度达到30 mg/m3时,人们在15 min的接触时间中即可引起CO中毒。
在我国煤炭采选业、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纺织业以及无机盐制造业、炼铁刚业、机械加工业等都在一定的生产环节中暴露或产生CO,因此,明确CO的性质及产生过程、中毒机理以及防治措施对减少CO中毒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CO通过呼吸道进入肺泡,通过肺泡毛细血管进入血液,由于CO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高于氧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所以,CO进入血液后,抢先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了碳氧血红蛋白,随血液循环到全身各部位,而血红蛋白携带氧的能力被消弱,从而造成氧气不能进入细胞循环,形成了全身组织缺氧,同时阻碍了组织CO2排出,由于机体严重缺氧,以及机体内形成的废物、CO2等不能及时排出体外形成堆积,引起血管平滑肌痉挛、血小板加速聚集等导致组织继发性缺血,若达到一定的时间或浓度即可引起CO中毒,出现临床症状[2]。
3.1 急性CO中毒的临床症状 主要表现为急性脑缺氧的症状与体征。
3.1.1 中毒初期表现 头痛、头晕、心悸气短、视物模糊、全身无力、烦躁不安、步态不稳、意识模糊以及消化道症状等。
3.1.2 中毒中期表现 除出现中毒的初期临床表现外,还表现为面部潮红、全身出汗、心跳加速、脉率加快、意识模糊加深或昏迷不醒等。
3.1.3 中毒后期表现 意识完全消失、昏迷加深;临床表现为瞳孔缩小、对光反射迟钝,张力增强、牙关紧闭、腹壁反射及提睾反射消失、腱反射迟钝、无意识大小便等。若中毒继续加深则出现体温升高达39 ℃以上,心跳减弱、血压开始下降,面色由潮红变为苍白,四肢体温下降,手感冰凉,进而出现有节律变化的呼吸症状。
3.2 慢性CO中毒的临床表现 慢性CO中毒即在低浓度的CO环境中长时间工作或生活,造成人体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的综合症状。
4.1 国家法律法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管理部门制定了职业性CO中毒诊断标准,在GBZ2.1-2007中规定了工作场所CO的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为20 mg/m3的职业接触限值,短时间允许浓度为30 mg/m3的职业接触限值,也规定了高原地区的最高允许浓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与设计、施工、投入同步进行,使职业危害因素消失在萌芽状态。
4.2 企业的内部管理 CO作为原料或中间产物的企业应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职业安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举行各种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宣传CO的产生过程及危害性、如何预防和应急预案以及在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定期对机器进行保养、检修和安全操作。从而达到全方位、全流程的安全运行。
4.3 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 为了解和调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含有CO或可能产生CO的生产岗位CO的污染程度,要定期进行CO检测来了解CO的污染程度、污染范围、以便采取对应的防护措施,减少CO污染。
4.4 防护措施 减少CO中毒的措施除了有合理的工艺流程,还要配备合理的防护措施。例如在工作场所安装CO报警器,为员工配备CO过滤式自救器械等,工作场所安装排气扇、抽风机、鼓风机等通风设施,以加强CO等有害气体的排出,同时避免交叉污染和产生涡流,以达到防护效果。
4.5 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是一旦发生职业中毒事故而采取的应急工作程序,是及时抢救中毒人群的有效措施[3]。企业不仅要制订应急救援预案,还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若发生轻度中毒立即离开有毒环境,进入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的环境中;发生中度及以上中毒应立即离开有毒环境,并立刻给予吸氧等应急措施,尽快送入有高压氧仓的医疗单位进行急救处理。应急措施落实是否到位与有无高压氧仓治疗是抢救CO中毒患者的关键。
[1] 周启星,孔繁祥,朱琳.生态毒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407-409.
[2] 高春锦,杨捷云,翟晓辉.高压氧医学基础与临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39-266.
[3] 高春锦,葛环.急性一氧化碳中毒244例临床分析[J].中国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2005,12(2):78-80.
R5954.1
A
1673-5846(2014)08-02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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