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威 李曼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dustry。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文化产业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界定,表达了文化产业的一些核心内涵,如文化产业的内容要素、商业价值、产业属性等,形成了对于文化产业的基本认识。国际上对文化产业的定义主要是指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活动的集合,强调创意、知识产权等因素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0年出版的《文化,贸易和全球化:问题与答案》一书中把文化产业界定为创造、生产和销售内容的产业。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就其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文化产业是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的特殊企业群。
世界各国有关文化产业的界定有所不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称为“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ies)”;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称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日本、韩国、法国称为“内容产业”或“文化内容产业(Culture Content Industry)”;德国称为“文化经济(Cultural Economy);而我国称为“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y)”。有些国家在如何界定和划分文化产业的范围上有所保留,因此界定的范围也相对较窄,主要包括为展现传统文化服务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设施的管理、图书出版、电影、旅游业等几个方面。而体育健身、广告咨询等文化产业的边缘产业以及信息传播和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交叉行业,一般不在政府文化政策所强调的范围内。
2012年,国家统计局依据新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结合文化新业态的情况,修订并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其中,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分类》界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分类》的具体分类方法: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大部分,并对延伸层文化生产活动内容予以明确。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分为: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等七大类。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分为: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三大类,及其25个子类。
在本次分类中,对于新生的文化业态和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较为符合的生产活动已纳入分类,对于争议较大或目前尚把握不准的生产活动暂不纳入(如手机和微型家用计算机的制造),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自然科学研究、国民教育、餐饮、金融、修理等生产活动和宗教活动均不纳入分类。
1. 文化市场已经从总体“短缺”转向“短缺”与“过剩”并存的“结构性短缺”,将迎来大规模洗牌和兼并重组浪潮。我国文化产业是一个“战略性短缺”行业。近年来,在改革引发的体制性释放和政策性推动作用之下,大量公共和私人资金投入文化领域,文化产业的产能快速提升,大量文化产品被企事业单位快速生产出来;由于移动互联网和宽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文化消费者也参与到内容生产中来,供给短缺的局面极大缓解,进入了短缺与过剩并存的新时期。可以说,经过前一个十年的高速发展,我国文化产业投资高峰期已过,发展的动力将从投资转向消费,发展方式将从数量规模型走向质量效益型,大规模洗牌和兼并重组不可避免。[2]
2. 文化产业已经从“分业发展”走向融合发展,文化产品内各个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发展,将越来越为跨行业的融合发展取代,甚至为文化经济普遍融合发展所取代。本轮全球性文化产业发展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知识经济为背景,以数字化信息技术为基础,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传媒汇流”、“混业经营”和“融合发展”。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始终强调要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跨所有制”的融合发展,但是由于原体制“行业主管主办”格局难以突破,进展艰难。随着“事转企”改革的完成,国有文化企业与主管部门逐步脱钩,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将在文化市场推动大规模的混业经营和跨界发展。今后一段时间将是文化产业实现融合发展的高峰期。
综上,文化市场的兼并重组和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都会涉及大量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的流转,需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更需要独立、公允的价值参考。
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发达国家主要的支柱产业,每个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各自国家的特点采用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促进机制。其中,美国、韩国和日本三国采用的投融资模式比较有代表性。[3]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文化产业大国,其文化产业十分发达,产值占GDP的20%左右,总体竞争力位居世界首位。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就将发展高科技文化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方向之一,并采取了一系列包括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加以扶持。美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政府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的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市场机制,尤其其完善的融资体制、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也为美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基于其相对成熟的文化市场体系,美国政府采取了自由的市场机制模式。要求文化产业发展服从于市场,在文化产业融资层面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自发地形成了融资、评估、完工保证、风险管理、产权交易等职能构成的科学体系。美国文化产业融资模式是以市场化的民间金融机构为主要融资来源,政府并没有发展文化产业的项目融资计划,只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保证,但民间成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对此类企业直接投资。同时,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文化企业可以通过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的融资方式吸引私募基金、养老资金和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建立方式多样、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
此外,美国政府对于外资进入美国文化产业经营限制不多,文化产业依靠开放的市场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吸引了为数众多的外资进入,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大笔资金投资美国文化产业的跨国公司。
韩国文化产业发展采用政府主导模式。韩国面积狭小,文化消费市场规模也较小,其本土文化产品往往要等到在海外市场发展才能充分实现其价值。在产业初期,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必须由信用基础好的机构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因此,韩国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韩国由政府主导建立扶植文化产业发展的机构,完成包括融资、资产评估、完工保证、技术评价和其他相关服务。韩国政府为发展新兴产业,以非市场的政府资源设立各种融资机构,直接投资或间接融资于高科技产业和文化产业。同时,具有无形资产的文化产业从业者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已逐渐为市场所接受。韩国的KOTEC也对以知识产权做抵押而发行的抵押债权证券提供信用保证。
日本的做法则介于美、韩两国之间,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但不“包办”,而是采取在政府推动的基础上,由政府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介入到文化产业融资中。
近年来,日本政府在技术开发的“行政指导”方面,在信贷、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文化企业等创新企业更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以促进“创新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例如,创新企业可获低息贷款,而且如果企业研发失败则可以免除利息。日本政府开展了“e.Japan计划”,该计划旨在资助具有发展前景的创新企业,推动经费高达2兆亿日元(约合1700亿美元)。[4]日本政府鼓励国有股份银行和其它政府体系的金融机构对包括文化企业在内的创新产业进行投资或特别贷款。2013年,日本政府决定出资400亿日元并募集民间资金,设立专项基金推进日本文化产业,基金将向出口日本饮食、时尚文化、动漫产品等“酷日本”文化的企业进行投资。
在日本,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下,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企业的热情不断升温,已经成为文化产业主要融资渠道。日本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不仅因为得到了政府财政政策的大力扶持,更重要的是得益于多元化、顺畅的投融资模式和渠道,它解决了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问题,能够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支持和援助。日本民间金融界开始发展以无形资产做担保的融资,并将无形资产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证券化,为无形资产开发从业者筹集资金。
美韩日三国在发展融资和融资机制过程中,均已形成了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特别是美国的知识产权服务及周边服务较为发达,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托管等服务体系。可见,无形资产评估是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通过国外文化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各种模式的特点和适用性,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作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历史不长,总体规模较小,现阶段应该建立以国家直接扶植和引导为基础的融资模式。学习各国可以看出文化产业融资体系需要与国家体制和经济发展特点匹配。
1. 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引导为基础的文化产业融资体系。根据文化资源和文化产品等文化资产的特殊性,借鉴国际文化产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发展模式,针对我国文化产业起步较晚、文化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和文化市场相对不成熟的特点,应当通过财政投入、政策引导和税收优惠等扶植手段,发挥资金杠杆的撬动作用,建立政府引导的文化产业融资体系。
2. 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展文化资产抵(质)押业务。银行应与产权交易、信托、证券、担保公司和评估机构等相关机构合作,为文化产业提供资金结算、机构理财、供应链融资、并购贷款、国际业务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3. 充分利用多种金融手段,积极吸引社会资本。金融市场和资本运作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和手段。政府通过不断完善金融市场和产权交易所,引导文化企业利用上市、私募、重组与并购等多种方式积极吸引金融市场中的各类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
4. 发挥文化企业资产评估作用,完善融资风险防范体系。由于文化产品和资源的特点,文化企业价值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必须加强文化企业资产评估方法和参数的研究,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文化企业直接融资中的专业作用。
为防范间接融资的风险,在完善和发展文化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以银行、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四位一体”的风险分担模式。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主要的融资方式有风险投资、产业外投资、银行投资、上市融资和政府资助等,但关键问题就是对其主要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进行定价。这就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能够依据合理的理论和方法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将在文化产业投融资中扮演重要角色。[3]
1. 政府投资: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时,政府加大投入,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优化配置。国家财政不断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其中: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08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34亿元, 2013年专项资金规模将扩大到48亿元。专项资金在坚持扶优扶强的基础上,注重东中西部及不同行业间的相对均衡,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适当倾斜。同时,资金分配工作首次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并按行业分类调整为按支持方向分类,提高了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
2. 金融机构融资:银行贷款也是我国目前的主流融资渠道, 自2010年3月文化部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出台以后,为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便捷渠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 各种针对文化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创新显著,诸如文化类资产抵质押融资、文化产业供应链融资、中小文化企业联保联贷、文化企业并购贷款等创新型融资方式层出不穷。
统计显示,银行等金融机构聚焦与合作的方向多集中在广电、传媒、新闻出版、工艺品制造、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动漫游戏等领域,大型知名企业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而文化产业内其他行业门类和很多中小企业获得支持的门槛则较高。
3. 资本市场融资:近年来,一批经营稳定、管理成熟的优质文化企业逐步登陆资本市场,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2011年4月,为科学引导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部出台了《关于推进文化企业境内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文化企业境内上市资源储备库”,积极建立文化企业上市的培育、辅导和推荐机制。鼓励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截至2012年10月31日,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沪深证券交易所A股共有上市公司105家,其中属“文化产品的生产”的企业67家,“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的企业38家。另外,我国很多文化企业都选择了在中国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上市。
上市融资的文化企业主要集中在网游、文化传媒等新兴文化业态。2011年上市的文化企业中,只有2家教育培训、印刷等传统文化业态。
4. 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2011年文化产业主题投资基金成为股权投资市场上新亮点。根据投中集团的统计,自2007年IDG中国媒体基金诞生至今,截至2013年,国内累计成立文化产业基金92只,其中36只基金已开始募资,56只基金募资完成(含首轮募集),目前募资(含首轮募集)规模达到465.56亿元,平均单只基金募资额8.31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是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总募集基金达200亿元。
除了影视产业外,新媒体、互联网等发展较快的新兴文化业态也成为投资机构最为关注的业态。
5. 债券融资: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从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其中主要发行的债券种类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相对于传统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具有利率低、担保方式多样化、融资企业信用门槛低、资金募集使用灵活等优势,其对于规范文化企业公司治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首次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对电影产业提出具体规划,提出了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强调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融资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各地可以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电影。
6. 其他融资:有关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方式还有民营资本进入、产业引导资金、信托融资、产权融资等,这些融资方式都各有自己的优缺点。我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可以根据不同行业性质、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方式。如可以通过项目和专题方式发行信托融资,吸纳社会资本,小企业可以通过吸纳民营资本进入,传统的文化单位如艺术品制造、博物馆等可以利用产业引导资金发起公共性质的文化宣传等。
总结我国近年文化产业融资的特点,以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为主要融资渠道的文化企业进一步增多;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势头依旧强劲;政府投资的资金也将进一步增多。另外,2012年除了“融慧贷”、“创意贷”、“影视通宝”等金融产品外,符合文化产业特点的银行业文化企业贷款专属金融产品必将进一步增多;投融资规模和范围持续扩大,融资风险渐增。除了影视、互联网、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文化艺术、文化旅游等传统文化产业的上市、并购进一步增多。
同时,随着文化产业投融资热潮的进一步持续,风险也将进一步显现:一方面,文化产业投资周期长,市场不确定性大,资金的投入存在着收益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文化企业尚处在改制的过程中,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形成,风险管理意识不够,容易造成相应的风险。
[1]叶朗.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M].北大出版社,2012.
[2]张晓明,王家新,章建刚.转变发展方式 迎接新的发展周期[M].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12-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4
[3]高凌霁.文化产业投融资模式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4]黄亮.论日本信息化的发展.东北财经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