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工伤保险立法
日本将工伤保险称为“劳动者灾害保险”。其在1947年颁布《劳动基准法》的同时,依据该法第八章“灾害补偿”的相关规定,颁布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适用对象是所有雇用了“劳动者”的企业及《劳动基准法》所定义的“劳动者”。这一法律一直沿用至今,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7年。劳动者只要是发生在雇用期间的业务灾害和通勤灾害都适用于劳灾保险的保护。
1951、1967年日本分别颁布《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和《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地方公务员的灾害补偿来源于各公共团体缴费、第三方赔偿金、利息和有价证卷股息收益等。劳灾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主承担,国库给予适当补助,保费征收实行行业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
——摘自郝玉玲等《中日公务员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实践与思考》(原载《中国医疗保险》2012年第5期,总第44期,60-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