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兴
专利制度危机背景下的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研究
韩 兴
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并非仅是保护技术信息的次优选择。在专利制度危机的背景下,其在激励技术创新、激励信息公开与分享、保障竞争等方面的功能应被予以更多重视。从我国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等现实需要来看,应尽快实现技术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并在立法中处理好技术秘密界定以及反向工程条款的恰当设计等问题。
专利制度危机 技术秘密 专门立法
长期以来,专利制度都被认作是保护技术信息的较优制度选择,是技术信息创造者和拥有者的理性决定,aJames Bessen, Michal Meurer, Paent Failure: How Judges, Bureaucrats and Lawyers Put Innovators At Ris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10-16.能够有效地激励技术创新、激励技术信息的公开与共享。b但近年来,专利制度危机重重,不仅在学术理论研究中有关“加强专利保护方面所达成的共识”已经瓦解,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诸如“愚蠢的专利授权”规模庞大,“几十年前做出发明的人针对当下从事完全不同研发的公司提起的诉讼”现象普遍,“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常常令人费解以致于“法院就其主题进行庭审之后仍然无人能够确定其权利要求范围”,以及“对一个小小的部件拥有专利就能轻易获得部分或近乎全部控制某一大型产品的能力”等影响较大的实例。c丹・L. 伯克、马克・A. 莱姆利:《专利危机与应对之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专利制度在为技术信息提供保护方面已日趋难以做到有效且合适,其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已难以得到持续性的肯定。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全球范围内的硬件和软件公司因未必合理的专利诉讼而支付的直接成本在2011年已高达292亿美元;d而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专利制度也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气候友好型技术创新、推广与应用。e徐升权:《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第19页。
在专利制度危机的影响下,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任度正在下降,改革专利制度或探索具有实践价值的替代性制度得到了颇多关注。如:有学者反对专利制度赖以生存的“功利主义理论”,提出“前景理论”,主张“通过财产权的一般理论重新整合专利制度”,使其在技术信息创造的早期就能提供较为宽泛的保护;f同注释,b 第102页。有学者阐述“反公地理论”,“强调分散、片段性的财产权利必须聚合到一处方能实现对财产的充分利用”,gMichael A. Heller, Rebecca S. Eisenberg, Can Patents Deter Innovation? The Anticommons in Biomedical Research, 280 Sci. 670(1998).主张改革专利制度以避免“过度分散授权”;有学者基于对“专利申请积压、授权期延长、质量降低、专利竞赛、专利灌木丛”等专利制度现实生态环境的分析,提出应重视和发展“专利奖赏制度”,认为专利奖赏制度作为“介于政府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的专利制度和政府直接资助研发制度之间的奖赏制度”,“预示着专利制度的未来发展”;h王太平:《论专利奖赏制度》,载吴汉东:《知识产权年刊(2009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有学者提出“非独占专利制度”的设想,主张“不授予新技术的最初发明人以绝对的独占财产权,而使最初发明人仅能对抗搭便车的竞争者,但不对抗独立研发出同样技术的竞争者”,iJohn S. Leibovitz, Inventing a Nonexclusive Patent System, 111 Yale L.J. 2251 (2002).等等。
不过,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大大降低了各国改革和创新专利法的自由度”,且“任何涉及专利制度的改革往往都无法避免地成为代表特定利益的集团进行游说的机会”jJohn R. Allison, Emerson H. Tiller,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Myth, 18 Berkeley Tech. L. J. 987(2003).以及“坚定的专利制度捍卫者仍为数众多”kGerald J. Mossinghoff, Vivian S. Kuo, World patent system Circa 20XX, A.D., 38 IDEA 529(1998).等原因,专利制度的改革步伐缓慢、专利制度的替代性制度也难以获得充足的实践探索空间。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为技术信息提供合适且有效的保护以充分激励技术创新”正成为当下亟需思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之一。实际上,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中,专利制度并非唯一能有效保护技术信息的法律制度形态,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同样能为技术信息提供较好的保护。l刘友华:《专利制度的未来模式:替代、革新抑或全球化》,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106页。在专利制度危机背景下,面对专利制度改革与专利制度替代性方案难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现实,“完善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无疑是值得尝试和努力的。
通常而言,与专利制度相比,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因“并不能明确产生合法垄断权”以及“其社会性是有限的”mm David W. Opderbeck,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of Trade Secrets and Patents as Social Relations, 41 AIPLA Quarterly Journal 355(2013).等原因而被认为是保护技术信息的次优选择,但在专利制度危机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比对专利法律制度与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功能可以发现,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可能比专利制度更具优势,在激励技术信息公开与共享方面也并非存在不可容忍的弊端,且其相对而言比专利制度更有利于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实现。
(一)激励技术创新
在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中,专利制度曾与公司制度一起被视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n高山行:《专利权的经济学分析》,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之所以如此,不外乎是因为“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浇注利益之油”。依据肯定专利制度的激励论学说,专利制度能够通过给予技术创造者或拥有者合法的垄断权而使之能获取利益,并有意愿继续从事技术创新的探索。o丁丽瑛:《知识产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不过,从国际范围内专利制度的实践来看,专利制度频现危机,其是否真能有效激励技术创新已饱受质疑。为此,很多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者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专利制度激励了技术创新,但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经济学证据能证明专利制度实际上增加了任何领域的创新,p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美国专利商标局聘请经济学家协助研究专利政策》,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 guobiehj/gbhjnews/201004/635683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相反,却有一些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研究提出“如果我们之前没有专利权制度,那么创建这样一项制度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qFritz Machlup. An Economic Review of the Patent System[R].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58.
与专利制度一样,经济学中的激励机制原理是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存在的重要依据。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同样是通过赋予技术创造者或持有者合法的垄断权来使之能获取大于成本的收益,从而使之能有信心和意愿继续从事技术创造和运用活动。r胡良荣、易小辉:《激励与规制:商业秘密保护的经济学分析》,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1期,第63页。但与专利制度不同,技术秘密法律制度赋予技术创造者或持有者的合法垄断权是一种事实上的垄断而非法律设置的垄断,其他市场主体一般并不能获知技术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内容,因此也就难以被他人不当利用,技术创造者或持有者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至少目前还并未遭受难以反驳的质疑。专利制度遭遇到的质疑一般都是因为专利制度的实践产生了不可否认的“恶”,如专利质量、专利诱饵、专利丛林等问题使得真正有价值的技术创新很难成功得以实现,s同注释,b 第34页。但技术秘密法律制度至少目前还未引发相似问题的出现。
(二)激励信息公开与分享
“信息公开与分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性功能之一,该功能通常需要通过公开扩散技术来实现,但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技术秘密法律制度下,技术创造者或持有者并不会像专利权人那样公开其技术信息,因此,在传统上,经济学家曾怀疑“技术秘密法律制度能否提供纯经济利益”,认为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在不公开的条件下创造了市场权利,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可能会使社会有所失”,技术秘密法律制度被认为“在静态效果上是阻碍技术信息的传播和使用的”。不过,在现代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中,有关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认识已经得到更新和发展。技术秘密法律制度本身对技术信息传播的限制已经被一些具体的制度手段或方法予以解决,如:技术秘密不能对独立创造、反向工程和研读公开的文献等正当手段加以限制;技术秘密也会因公共利益或相关法律明确的规定而被强制予以披露,等等。t张玉敏:《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217页。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允许他人利用反向工程等手段来获取技术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是可以实现技术信息适当公开与分享的。u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
此外,在实践中,专利制度在实现激励信息公开与分享方面往往也并不会比技术秘密法律制度更有价值。有研究表明,专利制度所带来的信息公开与分享在实践中能够取得的实际成效其实很小,因为科研人员或企业在研发时常常会忽视专利信息的存在,并不能从专利信息中获取有效的知识,vWesley M. Cohen, Akira Goto, Akiya Nagata, etc., R&D Spillovers, Patents and the Incentives to Innovation in Japan and the United Sates, 31 Research Policy 1349(2002).而即使关注到了专利信息,结果也很有可能仅是“徒增很多浪费投资的绕开已有技术的努力”而已。wMark A. Lemley, Carl Shapiro, Patent Holdup and Royalty Stacking, 85 Texas Law Review 1991(2007).比较而言,技术秘密法律制度通过对反向工程等的承认,实现了技术信息的公开与分享,在实际效果上,并不比专利制度差。
(三)保障有效竞争
自二战结束后,专利制度危机就在慢慢发酵。专利制度被指责为“仅仅考虑了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强者,而忽视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福利”;“专利制度容易导致市场上没有多家企业在销售上进行竞争,从而使得消费者难以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专利制度使得技术创造者或持有者可能有机会要求他人签订不正当的限制竞争的合同,如:专利权人在许可专利权时,可能会要求对方附带购买一定的部件或材料等”。x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7~128页。近年来,半导体工业标准制定组织、宝丽莱“一分钟”快照专利等事例已成为专利制度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力证据,专利制度被指责“已经成为公司扰乱竞争对手的武器、成为让竞争对手停业的有效武器”。y亚当・杰夫、乔希・勒纳:《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危害及对策》,中国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与专利制度相比,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在保障有效竞争方面更具有优势。技术秘密法律制度虽然同样承认技术秘密创造者或持有者享有“合法的垄断权”,但由于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并不像专利制度那样,要先行予以确权,这就使得技术秘密法律制度不会在市场竞争中被利用于技术的“圈地运动”,技术秘密创造者或持有者难以围绕一项技术秘密获得多项公开而确定的关联权利,难以通过对法定垄断权的布局来阻碍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而已经进入市场的主体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保证市场进入壁垒为零,正是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基本内涵与要求。z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兼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考察对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如前所述,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并非是保护技术信息的次优制度选择,其与专利制度相比,实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劣势,因此,在专利制度危机重重的背景下,我国不断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或可加强对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重视,而这也有效契合了未来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方向:早在2007年,欧洲专利局就曾大胆预测:到2025年,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将可能成为保护创新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7EPO. Scenarios for the future:How might IP regimes evolve by 2025? What global legitimacy might such regimes have? This compendium is published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07, p.81.2012年、2013年,美国国会分别就《美国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法》、《盗窃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私权法案》进行了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美国正逐渐将技术秘密法律保护视为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关键因素,正快速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力度。@8吴 艳:《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政策最新进展》,载《法人》2014年第1期,第56页。
(一)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必要性的再认识
在我国,与专利制度等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晚,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我国才填补了对技术秘密保护的空白。长期以来,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理论热点问题,而且相关研究结论已有一些共识,如认为我国应适时制定技术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律。不过,已有的理论研究没能有效推动立法实践的快速发展。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但该草案最终以法律形式出台的可能性及具体日期都还难以预测。究其原因,可能与实践部门并不完全认同理论研究界反复强调的“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有关。
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与相关实践界对于“加强技术秘密保护、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基本无分歧,双方分歧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专门立法”。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技术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着“相关立法分散、不统一、法条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性”等问题,从而使实践中技术秘密法律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因此,有必要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系统、全面、科学地构建起我国技术秘密法律制度”;@9刘介明、杨祝川:《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建议》,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2期,第74页。而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来自相关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则认为“我国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相对偏少,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还不充分”。暂且不论这一分歧中孰对孰错,从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来看,我国应当尽快实现技术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要贯彻和实现该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势必需要依赖专利制度与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在经过多次完善后,现已能较好地发挥其所应具备的各项功能,同时,面对全球性的危机,专利制度的未来发展空间是值得质疑、有待进一步明确的;而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还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相关零星内容来构成,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行为规制法,其重视的是行为结果,而非财产权利客体本身,我国完善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空间还较大。现阶段,已经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表示出对我国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不满和不信任,甚至认为我国现行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和“陷阱”,#Chow, Daniel C. K., Navigating the Minefield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China (May 30, 2014).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8, 2014,;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258.屈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第57~61页。王骏:《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之廓清》,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82页。阮开欣.:《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新发展及其解读——以Bimbo案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51~56页。赵雷:《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 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7~90页。淡修安、张建文:《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就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达成一致》,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 gbhjnews/201405/1816272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0这不利于我国技术创新和技术市场的发展。如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在2013年年会上所言:“对于技术市场与技术转移而言,由于全球技术发展加快,技术升级与换代已经越来越频繁,但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许多技术领域所处的发展阶段并不同步,所以一些可能被升级换代掉的技术仍然具有可被引进的价值,如果这些技术是以技术秘密形式来保护的,那么跨国公司则可能会因为对我国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不信任而不愿意输出这些技术。实现技术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是完善我国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通过专门立法,不仅能够有效化解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技术秘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且还将有助于确立技术秘密为财产权利客体,并围绕之构建确定的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限制与权利保护等相关制度,最终帮助技术秘密创造者或持有人对我国技术秘密法律制度保有良好的信心和信任,愿意甚至主动寻求技术秘密在我国的转移和运用。”
(二)完善技术秘密法律制度中的域外经验借鉴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因而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适当学习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完善技术秘密法律制度亦是如此。实际上,我国许多相关的研究之所以提出“应实现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美国保护技术秘密的立法经验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对专门立法模式的选择建议方面,#1Chow, Daniel C. K., Navigating the Minefield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China (May 30, 2014).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8, 2014,;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258.屈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第57~61页。王骏:《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之廓清》,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82页。阮开欣.:《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新发展及其解读——以Bimbo案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51~56页。赵雷:《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 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7~90页。淡修安、张建文:《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就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达成一致》,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 gbhjnews/201405/1816272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也体现在一些具体制度的建设建议方面,如:有学者认为,美国法区分“直接使用”与“间接使用”的做法值得我们在判断技术秘密侵权“使用”时借鉴;#2Chow, Daniel C. K., Navigating the Minefield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China (May 30, 2014).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8, 2014,;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258.屈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第57~61页。王骏:《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之廓清》,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82页。阮开欣.:《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新发展及其解读——以Bimbo案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51~56页。赵雷:《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 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7~90页。淡修安、张建文:《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就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达成一致》,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 gbhjnews/201405/1816272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有学者认为,美国法中独有的且适用有扩张趋势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是我国值得借鉴的,“需要通过对技术秘密法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对其进行移植适用”;#3Chow, Daniel C. K., Navigating the Minefield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China (May 30, 2014).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8, 2014,;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258.屈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第57~61页。王骏:《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之廓清》,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82页。阮开欣.:《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新发展及其解读——以Bimbo案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51~56页。赵雷:《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 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7~90页。淡修安、张建文:《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就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达成一致》,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 gbhjnews/201405/1816272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有学者认为,美国法“对诉讼中技术秘密的保护有充分的认识”,可以对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借鉴;#4Chow, Daniel C. K., Navigating the Minefield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China (May 30, 2014).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8, 2014,;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258.屈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第57~61页。王骏:《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之廓清》,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82页。阮开欣.:《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新发展及其解读——以Bimbo案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51~56页。赵雷:《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 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7~90页。淡修安、张建文:《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就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达成一致》,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 gbhjnews/201405/1816272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有学着认为,美国法“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主要判断因素”,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5Chow, Daniel C. K., Navigating the Minefield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China (May 30, 2014).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8, 2014,;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258.屈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第57~61页。王骏:《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之廓清》,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82页。阮开欣.:《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新发展及其解读——以Bimbo案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51~56页。赵雷:《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 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7~90页。淡修安、张建文:《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就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达成一致》,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 gbhjnews/201405/1816272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等等。
诚然,美国的确是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发展较早也较为完善的国家,但除美国外,俄罗斯以及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对技术秘密保护的立法也均发展迅速且较为完善,如:俄罗斯在其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过程中,形成以单行法对技术秘密制度进行一般调整、以民法典对技术秘密进行具体调整的二元体制格局;#6Chow, Daniel C. K., Navigating the Minefield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China (May 30, 2014).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8, 2014,;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258.屈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第57~61页。王骏:《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之廓清》,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82页。阮开欣.:《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新发展及其解读——以Bimbo案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51~56页。赵雷:《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 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7~90页。淡修安、张建文:《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就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达成一致》,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 gbhjnews/201405/1816272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欧盟委员会已于2014年5月26日就“建立一个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的宏观举措”达成一致意见。#7Chow, Daniel C. K., Navigating the Minefield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China (May 30, 2014).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48, 2014,;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258.屈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第57~61页。王骏:《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之廓清》,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82页。阮开欣.:《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新发展及其解读——以Bimbo案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51~56页。赵雷:《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 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7~90页。淡修安、张建文:《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就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达成一致》,载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 gbhjnews/201405/1816272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8日。我国在完善技术秘密法律制度过程中,对于美国法的经验当然可以借鉴与学习,但同时,也不能囿于或照搬美国法。毕竟,从美国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诉求来看,两者还是有所差异的。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更多地体现了跨国公司的利益需求,不断追求对知识产权予以更为严格和高标准的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结合国情,需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充分考虑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应当实现的公共利益维护问题。换言之,我国技术秘密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应围绕当前我国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与应用的需要来进行,围绕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作用来进行,既要适当关注美国法的有益经验,也要充分关注俄罗斯以及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与探索。
(三)我国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中的重点问题例析
在专利制度危机背景下,实现我国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是对“技术秘密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且合适地保护技术信息”的承认与肯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我国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同时更应该结合具体国情,并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的指导下来实现。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领域的立法相比,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更为复杂,还面临着许多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重点问题,如: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首要任务应是合理界定技术秘密。技术秘密虽然在很多法学著述、一些立法文件和相关国际条约中都有被使用或关注,但是对其予以界定却并非易事。就立法中词语的使用而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类型的列举中使用了“未披露过的信息”一词;俄罗斯《商业秘密法》并列使用“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两个概念,前者指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后者则是指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制度;#8同注释#6,第53页。#9Xiong, Ping and Griffith, Philip, Protecting Trade Secrets in China: History and Context (2014). (2014) 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Vol.4, No.1, pp.30-56.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宁立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Pamela Samuelson & Suzanne Scotchmer,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Reverse Engineering, 111 Yale L.Rev. 1575, 1577 (2002).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的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对于一国立法而言,立法用语的规范与统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已基本认同“未披露过的信息”与“商业秘密”语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死板地套用国际条约中的用语;而俄罗斯的立法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技术秘密”可能比“商业秘密”更适合用于严谨地指代知识产权客体。此外,在专利制度危机的背景下,寻求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实质上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经营信息”虽然也在商业活动中是有价值的并应被予适当保护,但与“技术信息”相比,其智力成果的属性以及与技术创新的关联度等都较弱,因此“经营信息”继续留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更为合适。适当区分对待“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并在语词的使用上选择“技术秘密”,将我国专门立法工作的核心突出强调为对“技术信息”的保护更为合适。不过,由于与“商业秘密”一词相比,“技术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与边界更有可能被模糊化,所以,使用“技术秘密”一词,对我国专门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即必须处理好“技术秘密”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以化解一些国外竞争者对国有企业可能会将“技术秘密”不当转化为“国家秘密”的担忧。#9同注释#6,第53页。#9Xiong, Ping and Griffith, Philip, Protecting Trade Secrets in China: History and Context (2014). (2014) 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Vol.4, No.1, pp.30-56.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宁立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Pamela Samuelson & Suzanne Scotchmer,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Reverse Engineering, 111 Yale L.Rev. 1575, 1577 (2002).另外,就技术秘密的具体范围而言,“保密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是很多国家在认定技术秘密时所采用的共同标准,$0同注释#6,第53页。#9Xiong, Ping and Griffith, Philip, Protecting Trade Secrets in China: History and Context (2014). (2014) 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Vol.4, No.1, pp.30-56.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宁立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Pamela Samuelson & Suzanne Scotchmer,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Reverse Engineering, 111 Yale L.Rev. 1575, 1577 (2002).但对“保密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具体要求”的认识和制度设计在各国还存有较大差异。我国技术秘密保护立法,应当结合现有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围绕立法目的的实现来明确相关要求并设置具体制度。
如何对待反向工程是技术秘密专门立法应当解决的另一个重点问题。在现代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中,权利限制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等都应受到合理而适当的限制。$1同注释#6,第53页。#9Xiong, Ping and Griffith, Philip, Protecting Trade Secrets in China: History and Context (2014). (2014) 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Vol.4, No.1, pp.30-56.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宁立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Pamela Samuelson & Suzanne Scotchmer,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Reverse Engineering, 111 Yale L.Rev. 1575, 1577 (2002).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既要确保实现促进技术创新、信息公开与分享等基本功能,也要承认和明确技术秘密的权利限制制度。从相关立法经验来看,“反向工程条款”是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中权利限制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不过,对待反向工程,各国立法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在美国,反向工程被认为是与“人类制造物品”一样古老,其作为一种被实践接受和认可的行为已存在很长的一段历史了,$2同注释#6,第53页。#9Xiong, Ping and Griffith, Philip, Protecting Trade Secrets in China: History and Context (2014). (2014) 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Vol.4, No.1, pp.30-56.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宁立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Pamela Samuelson & Suzanne Scotchmer,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Reverse Engineering, 111 Yale L.Rev. 1575, 1577 (2002).因此美国将反向工程视为一种获得信息的正当手段,是技术秘密法律制度中权利保护的例外;而德国则认为反向工程实质上会与技术秘密保护的初衷相冲突,因而并非当然合法,如果反向工程是针对一项十分复杂的产品而实施的则应被认定为侵权。$3Ohly, Ansgar, Reverse Engineering: Unfair Competition or Catalyst for Innovation?. Patents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in a Globalized World: Liber Amicorum, Joseph Straus, ed., pp. 535-552, Berlin, Springer, 2009.李华荣:《技术正义论》,载《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8页。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简单讲,反向工程本质上是利用某一技术来探寻和掌握另一技术。承认和认可反向工程的理论研究认为:由于技术具有中立性,任何一种技术都应被法律平等对待,因此利用某一技术的结果虽然对基于另一技术而产生的权利可能构成限制,但也不应被认定为非法。不过,正如马尔库塞的研究表明,技术中立的传统观念已不再适应现代社会,技术是负载价值的。$4Ohly, Ansgar, Reverse Engineering: Unfair Competition or Catalyst for Innovation?. Patents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in a Globalized World: Liber Amicorum, Joseph Straus, ed., pp. 535-552, Berlin, Springer, 2009.李华荣:《技术正义论》,载《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8页。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技术所负载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介入,立法应当遏制技术的负面价值,促进和保障技术正面价值的实现。对反向工程而言,法律不能一味肯定或否定,而应从能否确保技术正面价值实现的角度出发对不同的情形予以区别对待。这也与知识产权法学中权利限制制度的相关理论相符,即“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知识产权的限制不应与权利人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5Ohly, Ansgar, Reverse Engineering: Unfair Competition or Catalyst for Innovation?. Patents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in a Globalized World: Liber Amicorum, Joseph Straus, ed., pp. 535-552, Berlin, Springer, 2009.李华荣:《技术正义论》,载《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8页。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我国技术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在肯定“反向工程”为权利限制制度内容的同时,也必须保障“技术正义”的实现,以“技术正义”的要求来防止和遏制“反向工程”带来负面影响,避免技术秘密法律制度像专利制度那样在发展中频繁遭遇质疑并走向危机。
The legal system of technical secrets is not only the second-best alternative method for protecting technical inform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Patent System Crisis, the function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echnical secrets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such as stimulati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encouraging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share, and ensuring compet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actical needs of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market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China, we should make special law for protecting technical secrets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deal the defi nition of technical secrets and draft appropriately reverse engineering clause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patent system crisis; technical secrets; special legislation
韩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受到了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A820011)、2013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30920130132023)和2014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No. 30920140122012)资助。
b欧弗・格朗斯特兰德:《专利与技术创新及开发的政策》,载彼得・达沃豪斯:《专利法律与理论——当代研究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
dJames Bessen, Michael J. Meurer. The Direct Costs from NPE Disputes, 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Working Paper No. 12-34, June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