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则到规律:培育法治思维与彰显法律尊严
——以媒体的视角来看“唐慧案”

2014-02-03 14:29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中国法律评论 2014年3期
关键词:唐慧民意案件

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从规则到规律:培育法治思维与彰显法律尊严
——以媒体的视角来看“唐慧案”

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风暴过去之后必然需要重整河山,风雨过去之后自然渴望见到彩虹。同样,一个事件烟消云散之后才能清醒思考,一个案件尘埃落定之后才能理性分析。关于唐慧,无论是作为一个人的姓名还是一种曾经广泛吸引眼球的现象,无论是作为一个普通事件还是一个特别案件,都值得研究与思考。其中,来自媒体视角的判断与分析显然不可或缺。

追根溯源,只有梳理清楚“唐慧案”如何经历从事件到案件的发展进程、从民意到公意的法意表达、从规则到规律的价值判断,才能真正理解唐慧案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持续时间如此之长,又为什么会从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逐步“被升级”为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一、从事件到案件

唐慧本来是一名湘南永州的普通妇女,因为其女儿被强迫卖淫而后续发生了一系列事件,起因本来也是一起普通事件。甚至可以说,即使是后来作为案件,也只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但是,七年多来,围绕唐慧而发生的从事件到案件的进程却像过山车一样,上上下下,跌宕起伏,前前后后,议论纷纷。随着眼球效应的被持续放大,人们的同情心和法律的底线也陷入一种此消彼长的过程中。

此处案情概览见背景资料。

二、从民意到公意:被绑架的网意与被忽视的法意

“唐慧案”曾经尽其可能地吸引了国人的眼球。想当初,无论是媒体还是网络民意,可谓是绝对的“一边倒”。但是,当一切风平浪静之时,人们发现该案值得反思的地方实在太多。正如海浪退潮之后,人们都在反思,这场风浪为什么会来?为什么会排山倒海而来?为什么就突如其来?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网意和民意。

网意是怎么形成的呢?在我看来,它来自于事件、事故、事实和现象。立法与司法中的网意,都是以案件为载体而出现在当下这个网络时代,主要来自于对某些案件的指控、辩护或者审理。无论是权利性指向的“躲猫猫”案件,还是结局性指向的“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那么,什么是网络上的民意呢?其表现方式主要为信息的集散、情感的宣泄、言论的表达、道德的评判、思想的碰撞,最后基本上都是指向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水平高低。

毫无疑问,网意的形成正是网络化时代的一种意见表达。网意不能绝对代表民意,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而且,通过这种途径了解得来的民意情况,在当下的环境里有一种舆情探测器的特别功用,尽管目前网络上各种声音鱼龙混杂,不乏盲目跟风与大力喧嚣的闹粉。如果我们要了解民意、寻找民意、观察民意,那就一定要了解网络的表达方式与新型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跟帖乃至当下如火如荼的微信,等等。所有这些新载体,实际上都是通过互联网尤其是移动网络来表现和体现民意的新媒体。

什么是公意呢?大概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公众意志或公共意见,另一种是公权力的意志。显然,公权力的意志很大意义上就是官方意见。当网意不断扩大、民意不断上升,最终就有可能形成公意。如何看待这些公意,如何区分公意与民意,应当说也是各级党政领导需要重点关注与培养的执政思维,而法律人最需要关注的是法意。

在当下社会现实中,官方和民间、高官和百姓、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实际上时时隐藏着一种可能非常激烈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往往首先就是通过网络体现出来的网意及其通过网意进而表达出来的民意。至于这些是不是真正的公意,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与分析。但是,凡是能够通过网络表现出来的民意,不管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我们都需要重视与关注。所以,在面对网意和民意时,第一,我们不一定要考虑顺应,但一定要有所回应;第二,对于网意和民意来讲,我们首先需要的是怎么面对,然后再考虑怎么应对;第三,我们一定要在公意表达的速度与高度上,也就是在回应民意的速度和高度上,认真研究,有所进步。

总之,对于网络司法声音的顺应与回应、面对和应对,就是要求我们如何面对和应对网意,其实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民意,然后如何将民意引向公意,最后形其成为展现法治理念、体现法律精神、弘扬法律文化的法意。网络上所反映出来的舆情其实是多面的。这其中,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面对这种具有多面性的网意及民意,作为公意(公权力意志)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的问题。唯有如此,最后才能形成一个理性的、权威的、客观的、及时的法意表达。

作为一个事件乃至一个案件,从网意到民意,从民意到公意,从公意到法意,在“唐慧事件”中体现得可谓淋漓尽致。一方面,在唐慧被决定处以劳动教养、尤其是两位律师代理其提出复议申请后,媒体上各种不利于湖南官方的声音简直是铺天盖地。于是,这铺天盖地的网意似乎完全代替了民意,“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一时竟成了街头巷尾、茶语饭后的热门话题。不仅如此,中国两个最大的主流媒体,竟然也因此开始对湖南省的政要进行指名道姓的质疑。另一方面,来自公权力机关的声音微乎其微,来自法律界的观点似乎只有律师一方的主张。相比之下,此时的公权力似乎只有招架之势,却无回应之力。为此,后来出现的唐慧于2012年8月2日被决定劳动教养,7日提出复议,10日该决定即被撤销。此等作为之效率,让法学界的学者惊叹为“空前绝后”。

通过唐慧一案,我们看到,从网意发展成为民意的过程,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通过监督功能而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如果过度使用则会破坏司法公正,甚至导致民众法治信仰的崩溃。尤其当民意是在媒体舆论的误导下形成的,那它必然就带有了诸多非理性的成分,理当不应成为影响司法进程决策的依据。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观察与判断,如果说我们的司法需要考虑民意,那就必须在权衡公意与表达法意的前提下,独立审判,依法断案,而不能为民意所左右。民意绝对不能成为政治的“指挥棒”,更不能成为法治的“金箍棒”。

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唐慧事件”中,媒体无论是对当时尚处于死刑复核阶段的“唐慧案”的报道还是对报道本身的评论,不但存在夸大、演绎与臆断之处,且还对其作出了很多超出报道本身范围的评论,而这些评论往往又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与感情倾向。于是,学者不得不说,新闻效应驱使一些媒体人不但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的基本准则,从而也违背了媒体人所应有的职业伦理道德。对于司法机关尚未审结的案件,媒体与媒体人有知情的权利,也有客观报道的权利,但没有对司法妄加评论、指手画脚的权利,更没有恶意攻击的权利。否则,这将是对司法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极大的不尊重与践踏。因为媒体与媒体人不是我们的上帝,法律人更不是媒体的应声虫;还因为法律人的上帝只有法律,法律人经手的案件要严格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办理。

诚哉斯言!看来,媒体人对自身所秉持的职业追求、乃至与该职业追求相称的职业担当、又因为该职业担当而必须拥有的严格自律,是时候需要认真反思与重新学习了。

三、从规则到规律:被玷污的法律尊严与被扰乱的法治思维

“唐慧案”本来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可它却在七八年的时间里跌宕起伏,成为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大案。究竟是谁绑架了唐慧?又是什么绑架了司法和法律?这恐怕是该案尘埃落定以后最值得思考的问题。现在,关于这起案件的质疑声音越来越多,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专家解读,都说明唐慧案不是曾经的舆论“一边倒”,也不是曾经的网上谩骂,更不是曾经的完全是唐慧一个人的声音。现在,大家都在反思反省,都在分析研究,而这正是一个社会理性成熟的标志。

正如宪法学家童之伟教授所言,“我一直关注‘唐慧案’,但我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声援过唐慧,因为我觉得她的女儿受害固然很值得同情,但基本上不存在道义没得到伸张的问题。而且,她许多行为从法律上看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不应该继续纵容她。我一直这样想,但话从未说出口,主要原因是没有掌握足以说服他人和应付唐慧支持者批评所需要的事实。正在我为‘一面倒’的舆论中非理性、非法治因素担忧的时候,《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廖隆章先生发出了‘另一种声音:我为什么质疑唐慧’,继而《南方周末》发表了包含更多真相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这两篇文章,对于促使舆论界激发法治精神,理性反思唐慧案迄今为止的情况,非常必要而及时。”

《南方周末》在唐慧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胜诉后提出了一个问题:“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直到此时,大多数人才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不仅发人深省,而且还高屋建瓴。显然,人们都倾向于认为这个案子是唐慧赢了,法治输了。那么,唐慧真的赢了吗?广义“唐慧案”的主体是乐乐被强奸、强迫卖淫这个刑事案件,劳教行政复议案是上述刑事案件的派生案件。基本的事实表明,整个案子唐慧虽谈不上完胜,但法治却实实在在接近完败。之所以只说接近完败,是因为该案两被告人的死刑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有可能不被核准,甚至有可能全案发回重审。

事实上果然如此,“唐慧案”中的死刑判决未被核准,且已发回重审。对本案来说,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随着媒体报道的全面和深入,七名被告是否“量刑过重”也成为争议焦点。在这起舆论始终“一边倒”的复杂案件中,法律的底线是否被坚守,同样值得拷问。

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其次才是一种规律。而规则的外在表现就是一种法律尊严,规律内在表现则属于一种法治思维与法治文化。为此,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有些司法机关在知晓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选择了退让,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为什么维稳制度、信访制度的红线竟然是某些官方人士的底线?在社会转型期,当事人出现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无限扩大的情形可以理解,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我们引以为常的法治理念和执法信念为什么竟然如此不堪一击?换言之,法治为什么会完败?

对此,童之伟教授说:法治之所以在唐慧案中接近完败,首先表现在湖南相关公、检、法三方对事实的认定都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造成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脱节;其次表现为公、检、法三方在唐慧极端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下办理此案,认定事实和量刑都没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表现为它强化了民众的“信访不信法”意识,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唐慧是一个悲情人物,因女儿被迫卖淫不断上访,又因上访被劳教。在众多关注中国前途命运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公知和网友们高度关注下,唐慧的劳教决定被撤销。回过头去看,唐慧的做法当然有“问题”,通过坚决地上访、媒体等各种方式影响司法,获得了她所谓的“正义”,但是,究竟是什么因素造就了“双面”唐慧,才是我们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唐慧案就这样成了中国法治的一个典型缩影,一个从规则到规律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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