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的现状分析与路径探索

2014-02-03 14:30:09王雪梅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庭审裁判审判

王雪梅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 乐山 614000)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一直稳定在85%以上的高位,然而司法公信力却没有随之上升。有人感慨,这是因为司法公正难以被社会公众感知。这样的感慨不无道理,正如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处理是公正的,但信息不公开、过程不透明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理解、不认同。同时,审判过程缺乏透明度也给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留下了空间。因此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阳光运行,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

一、司法公开的制度推进

司法公开作为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现代司法理念和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它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对司法实践的要求。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司法公开经历了一个从制度到权利再到人权的过程。“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诉讼还是世俗诉讼,都主张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当事人也保持着一种隔绝状态。”这种状态所显示的是统治者的司法专横。近代以来,立法制度强调了程序的民主性,司法民主的意识也由弱渐强。司法公开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在法国大革命反对秘密审判过程中提出的。在18世纪,贝卡利亚首先提出审判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作为一项制度,司法公开先后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和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等法典中得到确认。至现代,司法公开已成为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了解法院如何对证据确认或排除,如何对法律解释适用,以及如何对纠纷进行裁判。通过司法公开,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得到显著增强,公民的司法知情权得到了满足。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关键的社会转型时期,在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国际社会的融合、接轨程度不断提高,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也不例外。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将“公开审判”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为贯彻好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进行了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提出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并对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公开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出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方案》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将程序上的司法公开追求落实到司法公开示范单位的创建上来。2013年,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内容与形式。现阶段,我国司法公开不再是单纯的庭审公开,它不仅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而且包含在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司法公开的现状分析

司法公开既是一种需要内化于心的立法理念,也是一种需要外化于形的法治实践。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公开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司法公开措施,虽然成效明显,但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观念偏差

从观念层面而言,“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不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一些法院并没有真正理解司法公开的精神实质,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仅仅视其为一项形象工程,只注重在形式上做表面文章,对司法公开热情不高、关注不够、手段不多、力度不大,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

(二)机制缺乏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但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并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工作机制,缺乏强有力的专门领导机构,实践中往往由信息宣传中心负责司法信息的网上发布,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裁判文书上网,执行部门负责执行信息公开,各部门未能统筹协调配合,这导致司法公开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此外,司法公开的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规定模糊,法院缺乏推进司法公开的压力和动力,没有主动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致使司法公开工作踯躅不前。

(三)保障不足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传媒网络的发达使得传统的公开方式和渠道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受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主要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开设专栏、发布布告等方式传播信息,这在时间、空间上均制约了司法信息及时全面的公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公开的实施提供了优越的科技条件,但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备上参差不齐,硬件设施难以完全达标,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科技人才的储备没有到位,延缓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同时,由于法院的独立性不够,司法的职业保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导致在实践中法院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以及选择性公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三、司法公开的路径探索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只有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提高司法公开思想认知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已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维护人民权益、践行司法为民的体现,也是司法取信于民的重要方式。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实行司法公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要摒弃权力本位的思考模式,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勇于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实现司法自身评价与社会认同的有机统一。作为担任案件裁判角色的法官,要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的理念,通过培训、观摩、交流借鉴等方式,提高自身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只有实现从法院权力主导到群众利益至上司法理念的转变,让司法走近群众,让群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才能使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高效感受得到,司法权威被认同。

(二)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保障

面对司法公开的随意性,各级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统筹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惩处规则。一是要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司法公开评价标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评先、评优范畴,对于司法公开工作开展得好的法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二是要建立司法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利用网络及传统渠道,认真收集、听取和处理当事人和公众关于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的意见建议,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认真查处。三是要建立司法公开人才物质保障机制,加大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和科技投入,对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法庭安检设备、庭审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资金、设施、技术、人员的保障。同时加强与信息设备、软件开发机构的合作,开发出更科学高效的信息公开平台。

(三)推进司法公开机制创新

1.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实现实质公开和形式公开的统一。要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以法院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对案件的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诉讼过程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要克服畏难情绪,打破本位思维,积极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通过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倒逼机制,提高文书质量,强化裁判说理,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要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公开执行信息,争取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最大程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同时,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2.畅通司法公开渠道,实现传统载体和现代载体的统一。要建设司法公开的物质载体,在立案大厅、审判法庭等场所设置公示栏、宣传栏,将法官行为规范、诉讼收费标准、法院工作流程、各类服务承诺和重要新闻活动等内容全面公开。要建设司法公开的信息载体,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将司法信息和裁判文书输入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的审理进程、方式、结果等信息;在审判区域配备必要的视频设施,滚动播放案件开庭信息、典型案例、司法制度等内容。要建设司法公开的网络载体,建立审务工作网上公开制度,将重大审判活动、法官基本信息、审判信息、裁判文书、庭审活动等内容在法院网站上公开。建立庭审网络直播制度,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并方便当事人依法查阅。

3.改进司法公开模式,实现公开性和互动性的统一。要大力开展巡回审判,选择典型案件深入到田间地头,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将司法服务延伸到社区、村组、学校、企业,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要加强人民陪审工作,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比例和范围,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让群众直接参与司法。要密切与代表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邀请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聘请为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及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重视运用网络对话、微博问话、院长信箱、电话热线等方式,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实现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定期举行法院工作新闻发布会,主动接受、配合媒体的监督,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将法院审判场所不定期向公众开放,增强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感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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