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三年苏区劳动政策调整研究

2014-02-03 13:55何友良
中共党史研究 2014年11期
关键词:劳动法苏区工人

何友良

1933年,在中共中央和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中央苏区对劳动政策进行了一次检视、修改和调整,其标志性成果,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0月正式颁布的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次劳动政策调整,目的在于改善紧张的劳资、工农和师徒关系,是苏区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为支持第五次反“围剿”,以及此后继续进行的更大调整,奠定了认识和政策的基础。

对于这次劳动政策调整,已有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其中有的对中央苏区的两次劳动立法内容进行了分析,有的重点叙述了1931年劳动法“左”的错误内容和1933年刘少奇、陈云等对苏区工人经济斗争中“左”的行为的批评纠正,进而提及新劳动法的修改颁布。这些研究,多着重于批评“左”倾经济政策或肯定某一位领导人的贡献,富有价值,但较少从社会关系调整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认识,对苏区修改劳动法的原因的论述也很不足,有的虽然有这样的分析角度,但也仅提及而未作展开论述。①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胡松:《陈云在中央苏区对“左”倾错误的抵制》, 《南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钟素兰:《试论陈云与中央苏区工人运动的纠偏》,《党史研究与教学》2005年第4期;刘勉玉、周声柱:《刘少奇与中央苏区的工人运动》, 《南昌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凌步机、舒龙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张友南、孙伟:《中央苏区时期劳动法问题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余伯流、何友良主编:《中国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何友良:《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何友良: 《权能分担与社会整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看苏区社团》,《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3期;等等。这样,就难以更为完整全面地认识这次政策调整的内涵与意义。实际上,这是苏维埃革命史和现代工运史上一件带有重要意义的政治和社会事件。苏区特定社会秩序下何以发生罢工风潮?面对激烈的社会矛盾,苏区党和政权如何处置?为什么在中共中央刚刚迁入中央苏区、按传统说法“左”倾政策趋向高峰的1933年,会出现以纠正“左”倾劳动政策、改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目的的政策调整?1933年新劳动法对1931年劳动法的修改,怎样着眼于缓解几类紧张的社会关系?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反映了苏区政权对不同利益群体诉求的应对与引导,显示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良性调整方式,值得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中央苏区工人罢工与过高的经济诉求

促成苏区调整劳动政策以缓解相关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是由工会组织的、1932年底1933年初在部分县城突然发生的总同盟罢工,也称工人的“年关斗争”。

以罢工为主要形式的“年关斗争”,原本为工会在国民党统治区领导工人群众争取利益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强调工人权益及工会有“宣布并领导罢工之权,代表工人交涉并签定合同等权”等,在执行已逾一年、工人利益得到较好保护的基础上,工人对雇主方的经济要求日渐升高,以声索经济利益为内容的“年关斗争”,也于1932年底第一次出现在中共领导的苏区内。

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1933年2月10日第一次 (也是唯一的一次)开辟《年关斗争》专栏,以“一片斗争胜利声”为总标题,报道建宁、博生 (即宁都)、安远、石城、于都、胜利 (1931年冬设置,由兴国、于都、宁都各一部组成)、会昌等七县工人在工会领导下发起“年关斗争”、实行罢工的情况。这次工人罢工,实际还不止这七个县,另外还有汀州(即长汀)、南广 (由南丰、广昌各一部分组成)、瑞金等三县也举行了罢工,瑞金甚至提出“全县总罢工”。

十县罢工情形各异,其共同特点,一是罢工时间虽长短不一,从几天到十几天不等,但均组织严密,多数组建了罢工委员会作为指挥机构。组织程度最高的博生县,最初罢工时即成立了15人罢工委员会,1933年1月7日又在江西省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在罢工委员会内成立五人主席团和组织、宣传、纠察等部,建立宣传队、交通队、纠察队,基本仿效了过去在上海等大城市组织罢工的做法。二是所提要求集中在经济方面,明确具体。罢工的共同诉求,是实现劳动法,执行合同条件,反对开除工人,争取年关双薪。具体到各县,如建宁县提出:从1932年9月起,每月增加工资1元 (银圆,下同),实行成工八小时、青工六小时、童工四小时工作制,星期日休息,工人当红军、当游击队,雇主发给三个月工资,以及雇主发给年关双薪、新年费、洗衣剃头费,等等。博生县染业工人要求年关费15元,双薪费一个月,反对开除工人;药业工人则要求年关费20元,双薪费一个月14元,过节费4元,不开除工人。胜利县以江口为主的全体木船工人,向老板提出每月工资增加到甲等每人15元,乙等14元,丙等13元,星期日、例假休息工资照发等。会昌县向老板包工头检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并宣布各失业工人到“长兴号”拿工资和伙食费,该店包付失业工人工资、伙食300元,等等。这些要求,多以中央政府颁布的劳动法为依据,指责老板、雇主不遵守劳动法令及劳动合同,也有一部分为罢工者的附加条件。三是罢工斗争的对象,均是私人企业、店铺的老板、雇主,老板、雇主在工人强势冲击和限定时间答复下,均被迫允诺妥协。四是江西省、福建省工会及各有关县工会,直接参与了各处罢工的领导,具有组织的威权与声势,因此有的地方虽然事由很小或不完全执行劳动法的雇主很少 (如会昌县仅一家缝纫业老板、于都县仅六家老板未及时签订合同),也能形成一定规模的罢工行动,而且最后均“得到了完全胜利”。①参见《一片斗争胜利声》,《红色中华》1933年2月10日;《年关斗争的几点教训》,《红色中华》1933年2月13日。总体上看,十县罢工是由省县两级工会主导的,挟国家劳动法和强势话语权,对私营业主进行的一场经济斗争。

但是,在苏区的环境下发动这样大规模的罢工,虽然为部分工人争得了利益,整体上却是失当的。1934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下简称“全总”)在给赤色职工国际的报告中,曾追述这次罢工以及执行劳动政策中存在的严重错误,是目前所见一份十分珍贵的史料。报告指出,1932年到1933年年关,苏区工人举行的总罢工,为了达到工人的经济要求,使得社会与红军的供给上发生困难。有些工人要求无限制地增加工资及提出各种特别要求 (如衣服、鞋袜、大衣、电筒等),远远超过企业担负的能力,使得许多小企业停业。在许多城市实行了所谓“强迫介绍” (即雇主不要加雇工人,而工会强迫雇主加雇几个工人,来“解决”工人的失业),将雇主的资本完全吃完了。企业中的工人离开工厂在苏维埃及工会工作很长的时期,还要雇主付给工资,以至有请四个工人的小企业,只有一个工人做工。而工人中怠工、懒惰的事情也很多,以至有将工人生产的产品全部卖了,还不够付给工资的事。“私营企业在这种政策下,无法继续营业。”报告指出,这是苏区工会在领导工人经济斗争上“发生了严重的过‘左’的错误。这种错误是代表一部分工人中的行会思想与工团主义的思想,没有估计到苏维埃政权下与国民党政权下罢工性质的区别”。①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史文献》 (3)(1930.4—1937.6),工人出版社,1958年,第627—628页。

全总的报告虽然反映的是后来的认识,但客观道出了罢工的不良后果,由此不难看出:首先,罢工第一次发生在中共局部执政的苏区内,缺乏与政权的协调和对整体利益的考虑,也出乎人们的意料,对社会视听和社会秩序形成了相当大的冲击。其次,它给本来脆弱的苏区经济平添了一重突然的打击。在国民党经济封锁、战争不断和苏区地处农村等条件下,苏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相当脆弱的,内部市场呆滞,外部交易不畅,实在经不起较大的冲击与折腾②如会昌,在罢工前的1932年夏,即因工人工钱定得太高、工人提出的条件老板不敢反抗,导致“全市的老板,凡店中请有工人的十有七八都跑走了”,对当地经济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参见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编:《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1932年)》(二),1992年,第562页。。再次,它激发了苏区内工人群众与私营业主之间的矛盾,也使原来存在的工农矛盾和师徒矛盾进一步暴露,加剧了社会关系的紧张。因此,罢工浪潮无异于一场自乱行为,引起苏区党和政权的强烈震惊与不满,进而加速了领导者们的思考与决断,促成了劳动法的修改及相应社会关系的调整。可以说,挽救罢工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近乎灾难性后果,是在“左”倾政策趋向高峰的1933年,苏区却会出现纠正“左”倾劳动政策行动的根本原因。

二、国际指示、理性认识与政策处置

苏区劳动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罢工发生后才被发现的。最早提出注意苏区劳动政策、适当调整内部社会关系的,是共产国际执委会驻上海代表埃韦特。埃韦特在1932年10月8日给共产国际执委会书记处书记皮亚特尼茨基的报告中认为:苏区经济落后、战争和敌军封锁的形势,“要求对中农、小手工业者等等作出一定的让步”,“过分机械地贯彻劳动法中关于学徒工的条款,导致手工业者在有技能的领域停止安置帮手,结果是,今天就可以感觉到最重要行业的熟练工人十分缺乏”③《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3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第218—219页。。同年12月初,埃韦特再次“坚决提出苏区的问题”,认为首先摆在面前的是经济政策问题,提出要有区别地应用劳动法、征税等,必须限制国家在劳资纠纷中的仲裁活动,只限于仲裁一些重大事件,即如果通过罢工手段来解决就会给作战行动和经济带来很大损害的重大事件④《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3卷,第261页。。

埃韦特的报告引起了共产国际执委会的重视。在12月的书记处会议上,米夫谈到中国苏区经济状况时,提出要“对我们的经济作一些必要修改、纠正的问题。无疑,我们不得不对手工业者、小资产阶级、手艺工人、商人 (当然我主要是指小商人)作些让步……目的是为了活跃当地的手工业作坊工业,促使它发展,以便加强和活跃内部的贸易。否则未必能解决苏区这一严重的经济状况”。王明当即表示,完全同意米夫的讲话,指出必须重视苏区在土地、工会运动和工人问题上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如“有些地方机械地执行我们的劳动法”,有些地方要求工人在被农民雇主雇用时,也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并供给衣服、棉被等物品,而“这些东西农民是没有能力满足的”。①《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3卷,第274—275、279页。

随后,共产国际还于1933年3月致电中共中央,明确指示应高度重视苏区的经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和修正有关经济政策和专门措施,社会立法和工会工作等都应符合经济实力和红军斗争的利益。电报还针对罢工问题特别指出:支持和组织工人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禁止罢工,但不一定都采取罢工形式,所有直接涉及生产和红军斗争利益的重大冲突,应吸收企业主和企业工会代表参加,由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属的劳动机关解决。在解决矛盾时不仅要从该工人团体的利益出发,而且要从红军及苏区的整体状况出发。②《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3卷,第354—355页。另按张闻天所说,国际雇农工会所作《关于中国雇农工会的决议案》,也明确提出对劳动法“加以必须的修改”,使其适合于农业和乡村的特点,以巩固工农的联合③洛甫:《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0期,1933年5月1日。。

共产国际的认识与指示,发自苏区工人罢工前和罢工后,在四个方面明确和深化了对苏区劳动政策等的认识:一是明确指出了劳动法存在的不适合苏区实际的问题;二是不仅涉及劳资方面的矛盾,而且进一步指出了影响工农关系、师徒关系的不当措施;三是对罢工提出了委婉的批评,提出了社会立法和工会工作要顾及红军及苏区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四是突出了政权机关在解决劳资矛盾中的地位与处理原则,强调政权机关的主体作用及兼顾工人与企业主双方利益的原则。共产国际的指示,为苏区党和政权提供了认识基础和政策指导,是苏区应对罢工事件、修改劳动政策和调整相应关系的基本依据。从这个角度看,共产国际的指示,是在“左”倾政策趋向高峰的1933年,苏区能够主动纠正“左”倾劳动政策以改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原因。

苏区罢工事件发生之时,也是中共中央由上海迁入中央苏区的时期。得悉共产国际看法的苏区党和政权,立即从权力调整、法律修改和事实辨别、理论批评两个方面进行处置,前者主要由临时中央政府完成,后者则主要由党的领导人负责。

先说临时中央政府。政府主席毛泽东1933年2月中下旬由长汀休养地回到瑞金,参加政府领导工作。在其领导下,中央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一是率先在《红色中华》报发文,批评罢工没有估计企业能力的大小,罢工条件和一些额外要求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认为罢工虽是工人的武器和权利,但应有苏区内外的区别,“在苏维埃政权下无条件的举行总罢工,应该是错误的”,不利于巩固和扩大苏维埃的国家政权④《年关斗争的几点教训》,《红色中华》1933年2月13日。。二是于2月25日至26日在中央政府召开闽赣两省、瑞金直属县及附近各县市劳动部长联席会议,检讨各级劳动部工作,讨论劳动法实施、劳动部与工会关系、劳动部本身组织和成立劳动法庭等问题⑤《中央政府召开各级劳动部长联席会议检阅各地过去工作开展今后苏区工运》,《红色中华》1933年3月6日。。其后,又于4月11日任命全总委员长刘少奇兼任劳动部副部长,4月12日中央政府司法部发布第九号命令,决定组织劳动法庭,专门解决关于劳动问题的案件和纠纷,以改变过去“由工人及工会自己去解决”这类案件与纠纷的现状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 (第九号)——为组织劳动法庭的问题》,《红色中华》1933年4月20日。。这些举措,突出了苏区政权机关在解决劳动问题中的地位与作用。三是从法律上进行根本解决,3月28日召开的人民委员会第38次常委会,决定修改劳动法,颁布劳动法的各种附属法令,同时在苏区建立失业介绍所、劳动检查所与社会保险等⑦《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常会》,《红色中华》1933年4月8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4月28日,即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名义,发出第一号通告,发布修改的劳动法草案,向各机关、企业、团体及全体工人、职员征求意见。10月15日,临时中央政府正式颁布修改后的新劳动法。

临时中央政府的处置,可称果断及时。它鲜明地表达了苏区政权对罢工事件的态度,主要是从强化权力机构和修改劳动法令的法律高度,来反思之前的不足、应对罢工的不良影响和调整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

刚迁入苏区的中共中央领导人也表现出相当一致的态度。以往研究,比较偏重于少数几位领导人的认识与作用,有的甚至归功于某一位领导人,这是有欠准确的。实际上,在应对这次罢工事件进而检讨纠正劳动法、工会实践的失当上,中共中央领导层是比较一致的,并按各人在中央的地位为序,以相继发表文章为主要形式体现出来——当然论述的详略深浅有不同。如果列一个时间表,大致是:4月15日,博古发表《论目前阶段上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19日,张闻天撰文《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25日,陈云撰文《关于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其后,张闻天继续撰文《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5月26日),陈云继续撰写《在纠正工人经济斗争“左”的倾向中我们所作的错误》(6月28日)、《怎样订立劳动合同》(7月2日),刘少奇在6月一个月中相继撰写《在两条战线斗争中来改订合同》 《在改订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模范的工人要求纲领》 《停止“强迫介绍”与救济失业工人》等四篇文章。这些文章态度鲜明、举例丰富,张闻天、陈云用词尤其尖锐,一时形成舆论高潮;又因作者为中共中央或全总最高领导人,具有权威性,可以视之为党当时应对罢工事件、调整劳动政策的代表作。

这些文章集中表达了一些重要观点、思想和政策意向:第一,对罢工事件和工会领导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在博古、张闻天和陈云的文章中,都出现了“工团主义”的提法,尤以陈云的批评最为严厉。博古率先批评道:“在发展经济斗争中,那种工团主义的从心所欲的只留意自己生活地位改善的倾向,一样是有害的”,“工人阶级在争取自己生活状况切实改善时,应善于把他同整个苏维埃国家的利益联结起来”①博古:《论目前阶段上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续一),《斗争》第16期,1933年6月25日。。陈云则指出:工会“在领导工人经济斗争中间,存在着极端危险的工团主义的倾向”。这种工团主义的倾向,一方面表现在工人群众只看到行业的狭小的经济利益,不顾企业的经济能力,强迫介绍失业工人,提出过高的经济要求,使企业不能担负而被迫倒闭;另一方面表现在领导斗争的方式上,在纠正过去完全依靠政府力量或逮捕资本家戴高帽子游行等错误后,又在年关斗争中,不去发动群众与资本家谈判,只是命令到处举行总同盟罢工。陈云尖锐地批评:这“是破坏苏区经济的发展,破坏工农的经济联盟,破坏苏维埃政权,破坏工人自己彻底的解放”,是“左”的错误;在苏维埃政权之下举行总同盟罢工,妨碍商品流通,妨碍红军的作战的行动,不但是斗争方式上的错误,而且是政治上的极大的错误,必须“要立即纠正错误的总同盟罢工”。②陈云:《关于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斗争》第9期,1933年4月25日。这是从政治的高度,对苏区罢工事件的定性判断,对纠正工人群众中的罢工天然合理思维,不失为一帖清醒剂。

第二,指出劳动法脱离苏区实际以及修改劳动法的原则和目的。1931年12月颁布的劳动法,作为苏维埃革命的一项重要制度性成果,在主张和维护工人阶级权益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取法现代大工业生产的经验,其中也有很多远远超出农村革命实际的激进内容。他们没有用激烈的语言批评劳动法,而是相当委婉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认为照搬大都市、大生产条件制定的劳动法,许多条文并不适合苏区农村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年半来机械地执行劳动法,已经出现了各种困难问题,影响到工商业和农民群众。因此,不但“必须同那些不顾任何情形企图完全机械的执行劳动法的‘左’的倾向做斗争”,要在不同情形下对不同的对象变通地执行劳动法,而且必须修改劳动法,修改的原则,是使劳动法更能适合于乡村实际,适合于目前的环境与需要,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工农的联合、发展苏维埃经济和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①洛甫:《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0期,1933年5月1日。。这类阐述,说明了修改劳动法的理由,突出了适合苏区实际这一核心问题,为政策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原则与方向。

第三,以大量事实列举、说明因机械执行劳动法和罢工而引发的社会关系紧张现象,明确要求重视和改善阶级关系、社会关系。这是张闻天、陈云、刘少奇的文章中论述最为充分的问题。一是工人,主要是手工业工人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他们指出:因为机械地执行缩短工时、增加工资的政策,导致“农民对于工人工资的加倍增加与工作时间的减少,是不满意的”。如一个16岁的青工,由工会帮助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规定每日工作6小时,不担40斤以上的担子,工钱从8元增到16元,而这个雇主却是贫农。他们强调:许多苏区都存在的农民不满意的情况,值得党与苏维埃政府严重注意,由于在苏区农村中,目前雇用辅助劳动力的,大多数是中农,是我们的同盟者,那种过左的办法,看上去好似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实际上却正是在破坏工农的联合,为了一部分工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了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②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斗争》第14期,1933年6月5日。二是私营工商业主与工人,以及师傅与学徒的关系。这两对关系虽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工商业主和师傅都是雇主,是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支付者,在争取提高工资与待遇的斗争中,均处于工人和学徒的对立面。张闻天说,他在全总执行局所见的大量劳动合同,多是在工会要求下工人、学徒与私营企业、商店老板和师傅所签订,内容千篇一律:成年工人八小时,青工六小时,童工四小时,若多做时间,工资加倍。星期日不做工,工资照给;若要做时,经过劳动部及工会同意,工资加倍。工人抽烟、穿草鞋、剃头等费用都要师傅支付。工人有病,需发给药费、工资。工人去当红军,需发三个月平均工资;参加机关工作,发给一个月平均工资。无故不得开除工人,若要开除须经过劳动部及工会同意,发给三个月平均工资,等等。③洛甫:《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0期,1933年5月1日。对工会、工人的要求,私营业主、店东和师傅不敢公开反对,工会甚至用武力强迫工商业主执行工人的要求,从而导致工商业主、师傅不满意或无力承担,最后只有破产歇业和不带学徒。在分析各种社会关系紧张造成不利影响的基础上,他们提出了要迅速进行调解的问题。博古指出:为正确决定包括经济政策的苏维埃政权的一切政策,必须提出和处理好“在工农民主专政之下的阶级及阶级间的相互关系”④博古:《论目前阶段上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续一),《斗争》第16期,1933年6月25日。,仔细地倾听基本农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团结他们在共产党周围,巩固工人与基本农民的兄弟联盟,而不要脱离自己的农民后备军。张闻天要求:苏维埃政府应该很迅速地起来,对工人与资本家的冲突进行调解与仲裁,最无害地解决这一冲突,说服工人改变他们的要求,在必要时,还应该对资本家实行让步⑤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1933年5月26日),《斗争》第14期,1933年6月5日。。

第四,从目前阶段的革命性质上,强调利用和发展资本主义的必要性。博古的文章虽然教条味甚浓,但也明确表示:在目前阶段,还没有任何可能来阻止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亦不用害怕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苏维埃政权对待资产阶级的总的政策之下,一定限度的业务上的让步与业务上的妥协,是可以允许的,这对更顺利地进行经济建设,“是有益而且必须的”⑥博古:《论目前阶段上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续一),《斗争》第16期,1933年6月25日。。张闻天更为充分地论述道:“要发展苏维埃的经济,在目前不尽量利用私人资本是不可能的。私人资本主义的部分的发展,对于我们并不是可怕的”,这种发展,可以增加我们苏区内的生产,流通我们的商品,而这对于苏维埃政权现在是极端重要的⑦洛甫:《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0期,1933年5月1日。。他还强调:在中国革命目前的阶段上,不能没有资本家,以武力消灭资本主义与它的剥削的企图,“对于中国革命是极端有害的”①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斗争》第14期,1933年6月5日。。陈云、刘少奇也表达了“过早的消灭私人资本”是“左”的错误的思想②参见《刘少奇年谱 (1898—196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28页。。这些论述,从思想理论和革命性质的高度,为修改劳动政策和调整相应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由上可见,党和政权对待罢工事件,是一种既针对罢工又超乎其上的整体性应对,形成了全面检讨和迅速调整的态势。其中,临时中央政府着重的是政策法规和组织体系方面的调整,党的领导人则偏重于思想、理论方面的纠偏,着重指出劳动法及其执行中的不当、罢工行动的错误以及当前阶段党的政策,而言词较之临时中央政府则尖锐得多。党和政权的迅速应对,为政策调整提供了理论说明、法律依据与行动指导,劳动政策调整随即在苏区全面展开。

三、新劳动法下三对关系的调整

苏区对劳动政策的调整,从1933年3月开始着手,4月底推出劳动法修订稿并征求意见后进入高潮。政策调整由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经办,以修改和重订劳动合同为主要路径,重点调整三类社会关系,即劳资关系 (工人与私人工商业主)、工农关系 (手艺工人与农民)和师徒关系 (手艺工人师傅与学徒)。此外,在国家企业和集体性质的合作社中,也有相应的工人与企业、合作社关系的调整。

劳动法的修改,是苏区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关系中的一件大事。从3月28日临时中央政府决定修改劳动法,到4月28日公布修改稿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仅一个月。修改工作由中央政府劳动部和全总共同负责,按全总给赤色职工国际的报告所说,新劳动法是为了纠正旧劳动法不完全,又有许多条文不能在乡村小手工企业中实行,并还有错误的条文等不足,而根据苏联1926年颁布的劳动法制定的。其后,经过半年的边讨论边试行,由临时中央政府吸收讨论中的意见后于10月15日正式颁布。这个过程,在当时的条件下可称慎重和周全。与旧劳动法过于偏重工人一方利益相比,新劳动法在继续强调增进工人利益、保障工人权益的前提下③如继续保留了关于八、六、四小时工作制,工资待遇 (如规定最低工资和青工女工同工同酬等),节假日报酬,工作介绍,纠纷仲裁等规定。有研究者认为新法中保留的条文较多,“仍然存在许多‘左’的影响”。从其条文和当时情势看,确实如此,但也应看到,新法颁布时强调“变通办法”,即实际操作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变通,不完全受条文约束,故其“左”的影响并不会比纸面条文规定大。,更注重反映和维护包括工人在内的各方利益。这既体现在它更为广阔的涵盖面上,如将原法12章75条扩充为15章121条,增加了不少原来未涉及的内容④关于新劳动法的主要修改变化,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第75—77页。,更体现在以“合于现在苏区的实际环境”为原则、强调“变通办法”的条文规定上。诚如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所说,“此次修改的劳动法,对于城市与乡村,对于大企业与小企业,都能使之应用适当”⑤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14页。。新劳动法成为调整各方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劳资关系的调整。调整劳资关系的关键在于适度保护私营业主及其利益。正如张闻天当时所说,要使私人资本家投资到生产或商业中来,那必须使他们有利可图,而不是亏本。世界上没有这样的资本家,他的投资是为了亏本。为此,苏区在两个方面同时着力:一方面,在新劳动法中作出有利于保护私人资本的若干规定,即删去了原来一些对雇主要求过高的条文,如工人主动辞工雇主需给半个月的辞工补贴等,另增加了一些保护雇主的规定。新增规定包括:雇主在一定情形下可自行招雇劳动者;在八小时工作制中增加了“实在工作时间”和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工作时间的限定;工资由货币和物品两部分组成,在被雇人同意时可以部分物品代付;被雇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可减付1/3工资,屡次不能完成生产率可解除劳动合同;在七种情况下雇主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被雇用人的疏忽或不遵守内部管理规则致使机器、物料、制造品损坏,经过工会和工厂委员会同意,可在被雇人工资内扣除赔偿损失费(不超过一个月工资的1/3);等等。这些规定,均为1931年劳动法所无,虽然难言充分,但是苏区在劳动法上加大对雇主利益的申述和维护,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

另一方面,表述得更直接、充分的,是强调要视实际情况变通地执行劳动法。这就是明确要求订立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必须更能适合于雇主的经济状况,在不同状况下,对不同对象,视其特点与实际有伸缩性,变通地执行劳动法。中央领导人反复申明不能机械地执行劳动法的条文,如店铺、木船、造纸工人等,要实行八小时、六小时、四小时工作制就极端困难,否则店铺到下午两点钟就要关门或船撑到半路上就要停下来。在工人自愿和增加工资的条件下,在私人企业内增加工作时间是可以容许的。①洛甫:《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0期,1933年5月1日。对于获利很高的酒菜馆,可以提出较高的要求,而对于无利可图的洋货业,则不能不提出较低的要求。对于确实因为没有来货、无货可售的,或确实生意清淡、将要倒闭的资本家,工会应该领导工人要求资本家继续营业,同时应该领导工人在他们自愿的条件之下,减少一部分工资到企业不致倒闭为度。②陈云:《关于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斗争》第9期,1933年4月25日。总之,就是“要根据工人的切身要求、地方的生活程度、雇主的营业情形,以及该项产业的特殊劳动条件等,来活泼的运用劳动法上的条文”③《刘少奇年谱 (1898—1969)》上卷,第128页。。这些要求更具有引领性,也显示出这时社会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并在改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1933年3月起,开始按照新政策精神改订劳动合同。石城县城工人在3月改订合同中,按照两个原则即根据商店、企业资本大小和营业状况,以及根据工人技术的高低来决定,这被认为是全苏区工人们订立合同时必须学习的经验④《石城城市工人为改订合同而斗争》, 《红色中华》1933年3月21日。。在劳动合同的改订过程中,全总委员长刘少奇和党团书记陈云发挥了主要的领导作用。陈云亲自到汀州考察京果业的合同情况,并指导工会支部重新订立适合实际的合同,形成了“汀州经验”和《怎样订立劳动合同》的指导文章⑤其总结的订立合同经验为:(1)首先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形,考察已订合同实行与否,了解工人的要求;(2)以党的支部为中心去动员群众,加强支部对工人签订合同的领导,并通过群众工作巩固党的组织;(3)订立实际的适合于企业目前情形的有弹性的合同。参见《陈云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0—151页; 《怎样订立劳动合同》,《斗争》第18期,1933年7月15日。。刘少奇在《苏区工人》上连发文章,既总结和介绍江西木船工人的要求纲领,认为这是根据工人与企业的特殊情形创造性地运用劳动法的典型,脱出了照抄劳动法的习气,可以称为模范的工人要求纲领,也继续批评过去订立合同中的不正确做法,如提出使企业非倒闭不可的要求,蛮不讲理地要雇主雇用工会强迫介绍去的工人,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必要地逮捕资本家等,要求停止向雇主强迫介绍工人⑥参见《刘少奇年谱 (1898—1969)》上卷,第128—129页。。

临时中央政府劳动部还发起了秋季“冲锋季”运动来推动落实。 “冲锋季”计划规定:全苏区工会在7月内根据修改的劳动法完成改订合同工作,8月完成合同的审查和登记,8月15日再“通通检查一次”⑦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第7卷,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91—792页。。事实上,无论是改订还是检查劳动合同,都并不仅限于这个时间规定 (湘赣苏区延至1934年仍在部署与落实)。在检查合同中,对发现的损害雇主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和纠正⑧参见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档案馆编:《江西工人运动史料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24—525页。。

对工农关系的调整。这里所说的工农关系是一个较小的特定范围,主要指需要雇用辅助劳动力的农民与被雇用的工人之间的关系,调整的中心则是适度降低工人的工资 (工价),以改变作为雇主的农民因工人要求过高而不满意的状况。对此,新劳动法实行变通办法,规定对于雇用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得到工人与工会的同意,可以免除受某些条文的拘束,另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特别的法令颁布施行,在乡村中雇用劳动力的手续,由中央劳动部会同全总制定特别章程办理。1934年2月20日,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雇用辅助劳动暂行条例》,专门对这一类雇主与被雇者 (长工、短工与零工)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休息时间、报酬与保障等作出规范。该条例在基本精神与条文把握上,与新劳动法是一致的。实践方面,则在对农民雇主的工资给付和工人工作时间上,对中农贫农与富农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即中农贫农雇主给雇用工人可付较低工资,工人工作时间较长,其他劳动条件也让步一些。有如湘赣苏区所强调,“订立合同时,必须严格注意到工人与农民建立巩固联盟的基本原则。在乡村中应按社会成分的不同 (富农、中农、贫农)在合同上提出不同的条文,对中农贫农的要求应该比对富农减低些”①《江西工人运动史料选编》,第575页。。

对师徒关系的调整。学徒是年龄更小的一个劳动者群体,主要指在工厂、商店、手工作坊里跟师傅学习技术的青少年工人。为了改变因学徒要求过高而造成的无师傅愿带学徒的现状,新劳动法增设“学徒”一章,对学徒制度及其权益进行规范 (中央劳动部还另行颁发了保护学徒的补充法令)。其调整的基点与政策是:明确师傅的大多数都是劳动者,虽然剥削他们的学徒,但他们不是敌人,不能把这样的师傅排斥于工会之外。党与政府应该用一切力量,改善学徒的生活,消灭师傅对于学徒的封建式的剥削,但同时必须要使师傅带学徒是有利的而不是贴本的,这种利益实际上等于学徒学习技术的学费②洛甫:《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0期,1933年5月1日。。全总在报告师徒关系调整前后的情况时说:“学徒问题,在一九三三年春天因为‘左’的错误 (反对师傅、洗刷师傅出工会、学徒工资加得过高、及各种‘特别要求’等),使得手工企业及手艺工匠、商店等不带学徒,已带了的用各种方法辞退。一九三三年春天,苏区的学徒是很少很少了,甚至全县只有几个学徒,但工人有五六千,这样使得工人的后代苏区熟练工人,日趋减少。工会在这方面是纠正了‘左’的错误,同时禁止旧有的封建式的对于学徒的虐待与压迫,提倡与劝告工人带学徒,规定学徒保护法及学徒合同的标准。最近苏区的学徒是逐渐增加了 (中央区加了一千多),同时国家工厂也增加学徒”③《中国工会历史文献》(3)(1930.4—1937.6),第633页。。可见,师徒关系的调整有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师徒关系调整的成效也是苏区劳动政策和社会关系调整效果的缩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两周年纪念对全体选民的工作报告书》和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都对此作出了肯定。全总给赤色职工国际的报告,也记述了调整的效果及其方法特点:“我们对于这些错误用了很大的力量来纠正。在‘五一’工人代表大会上,正确的成立了工人经济斗争的决议,我们并进行了许多艰苦的说服工人的工作……用了许多具体的事实例子来解释工人,结果我们终究取得大多数工人的同意,大体纠正了这些错误。”④《中国工会历史文献》(3)(1930.4—1937.6),第628页。这表明,说服、讲道理与调整政策,是此次调整的重要特点,也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

四、苏区劳动政策调整的主要特点

1933年苏区劳动政策的调整具有典型性,是中共在局部执政前期正确认识与平和处理社会矛盾的一次成功事例,显示出可贵的特点,留下了重要的启示。

调整显示了法律先导的精神,是苏区党和政权以法律为依据,对劳动政策的一次自我检视和主动调整。由于工人的要求和行动均是以苏区颁布的劳动法为依据,都可以从劳动法中找到相应条文的支持,因此,从事源上说,事件的责任不在工人群众,而在政策法令和制定法令的行政权力。正因为如此,苏区党和政权最根本的应对措施,是修改劳动法,因法而起,以法纠错,表示了其对旧法不合理内容的自我检视和反省,以及从法律的高度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立场和态度。虽然没有完全修改劳动法中不合实际的条文,而只是强调变通的办法,与严谨的法律要求还是大有差距,但囿于当时的情势,这也是能够理解的,甚至可以视为一种智慧的行为。可以说,修改劳动法及与之对应的调整行动,也就是苏区党和政权在反省基础上对劳动政策的主动调整,是一次讲究法律规范的执政行为,开启了苏区后期连续主动进行法律政策和社会关系调整的先河。

兼顾各方,也是这次调整的一个重要原则和特点。劳资、工农、师徒等等,是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其中工人是领导阶级,而私营业主、雇主则居于受冲击的弱势地位,因而成为这次政策和相互关系调整的重点。在新劳动法中,修改和重新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劳资关系、工人和雇主关系。在实际操作中,苏区既突出重点,纠正工人群体中已经发生的过当行为,注重申明和维护私人业主、雇主的利益,同时也注意照顾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 (如在修改劳动法的同时,决定建立失业介绍所、劳动检查所与社会保险等,解决工人的实际困难等),

即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通过法律条文和政策执行,来确定各利益主体的基本需求和利益空间,以维护其利益与协和其关系。尽管在兼顾各方上也仍有未尽得当之处 (如对待贫农中农与富农的不一致),仍应肯定,这是在革命性质和政权代表性上一个具有实践性意义的转变和进步,突破了以往仅着眼于工农利益的局限,丰富了苏区社会关系调整的内涵。

说服教育和改订合同是这次调整的基本方法,也成为苏区时期能够成功处置突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本来,苏区工人罢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关系紧张和经济停滞,是一个负面影响很大的事件。苏区在应对这个可称为危机的事件中,却少有地没有采取激烈的压制办法,而是平和地说服工人与雇主改订合同,虽然也有个别地方负责人“常常表现只骂过去工人过左了”,但这种显得粗暴的态度很快受到批评,而被要求学习怎样从实际中去领导工人,教育工人,纠正错误①《江西工人运动史料选编》,第525页。。这种做法,在当年战争条件下显得十分难得,也是社会关系调整能够取得较大成效的重要原因。这也说明,到苏区中期,党和政权在社会认识与矛盾处置上,已经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和选择性,表现出执政能力与水平的逐步提升,从而为此后处理同类社会问题、决定正确政策策略,提供了示范和经验。

整个事件的起因和处置过程还说明,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各自关注的重点并不总是一致的。在一定条件下,社群认为合法有理的行为,在国家看来可能是“破坏”。社群与国家关系中的这种复杂性,既需要国家也需要社群组织仔细厘清与审慎处理。政权在与群体或个人的互动中,自然占据决定性的强势地位,当社群即便是受到特别推重的工人群体妨碍国家整体利益时,国家可以在更大的视野下以修改法律来进行调适,同时也适当地照顾到社群的实际困难。而社群、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要求与维护,也应适应客观条件和现实环境,过分的要求反而会对社群成员及整个社会造成伤害,即使是处于社会顶层的领导阶级,也需要不断提升维权的理性与能力。如此,才能形成协调各方、齐心合力的社会基础,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这一点,至今具有启示意义。

苏区的这次劳动政策调整,是一次在上层基本没有分歧的行动。它在中共中央、临时中央政府和作为社团组织的全总的合力领导下进行,并非以往所说仅是极少数几位有见识的领导人的个人行为。共产国际包括在其中工作的王明,发挥了点醒提示的积极作用。博古的认识虽然不如张闻天等那样坚决深刻,但也比较明白地支持了政策调整。他的态度固然与共产国际的指示有关,却也不能像过去那样以“左”倾错误一概抹杀。中央领导层的这种一致,在1933年并不多见,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的见识外,因执行过左劳动政策引发的经济和社会危机,以及共产国际的多次指示,是他们形成共识并果断调整劳动政策的认识和行动基础。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共中央刚刚迁入中央苏区、按传统说法“左”倾政策趋向高峰的时候,中央苏区却发生了这样一次纠正“左”倾劳动政策以改善阶级和社会关系、缓解经济和社会危机的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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