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晓光
检察机关的微博之道
文◎张晓光*
在网络世界中,每一个微博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评论员。相较而言,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虽然具有公开性,但是仅能单向传播;QQ、MSN等即时通讯虽然能够双向互动,但是不能公开,而微博作为一种传播媒体,先天就具备公开和互动的特性,一条微博发出去,大家可以评论、可以收藏、可以转发、可以围观,流行语“围观改变中国”就源于此处。基于上述,就不难理解曹建明检察长为何要积极推进检察微博建设。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种允许用户及时更新简短文本并可以公开发布的微型博客形式。它允许任何人阅读或者只能由用户选择的群组阅读。检察微博则是以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名义开设的微博,是检察机关在互联网上一次新的“试水”。鉴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本文所称的检察微博,均为通过新浪微博的后台认证,已经取得微博认证标示的官方微博,以保证样本分析的准确性。
检察机关官方微博的功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利用检察微博加强法制宣传工作。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逐步加快,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逐年增多。很多规定从颁布到实施,公众都有一个接受的过程,这其中少不了司法机关的宣传工作。例如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彼时逮捕标准尚未统一,[1]在执法实践中各个地方都产生很大争议,更有甚者在网络上鼓动大家以身试法。批准逮捕的决定权在检察院,一时间,检察院成为争议的焦点。面对争论,各地检察微博的应对就显示出高下之分。有的置之不理,有的简单回复“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却能够做到一方面针对法条进行解读、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一方面坦诚相告正在请示上级检察机关给出明确工作意见。
第二,利用微博开辟检务公开新窗口。一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在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介积极地推进检务公开,但是取得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以各地检察机关的官方网站为例,宣传力度不够、访问人数稀少、栏目内容很少更新等现象突显出传统媒体反应滞后、互动性差的先天缺陷。开设检察微博可以有效的弥补上述缺陷,为检务信息公开、深化职能宣传、澄清相关谣言、提高执法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检察机关应当善用微博、用好微博,才能实现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
第三,利用检察微博搜集反腐线索。微博反腐,已经渐成潮流。从“雷政富事件”,到“表哥”、“房姐”、“房叔”的频繁出现,微博的裂变式传播在反腐战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大多发生于私密场合,具有隐蔽这一特性,仅依靠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大海捞针地搜集线索,即力有未逮,也不切合实际。而一些知晓腐败内幕的公众、腐败官员的家人或情人、甚至观察细致的网友都可能在有意无意间透漏出反腐的线索,例如“表叔”的案发就源于网友在微博上发现其所戴手表个个价值不菲,明显超过一个局长的购买能力。因此,检察微博应密切关注热门微博动态,搜集各种反腐线索。当然,在搜集线索和处理线索时会涉及到各种问题,下文将予以阐述。
第四,利用检察微博融洽检民关系。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提出:法治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认,而是人们积极地参加。[2]检察微博不能仅仅在形式上成立,如果不和网友交流互动,而是高高在上、悬在空中,就会成为微博海洋中的“信息孤岛”。检察微博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才能拉近群众关系,才能和网友打成一片,也才能得到网友的认可和肯定。
检察机关利用微博服务群众,是对传统执法模式的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桥梁,是创新社会管理的舞台,是群众工作的一线阵地。但是检察微博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在实践中很难能够完美地运行。目前来说,检察微博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重视不足,对其认识不到位
虽然微博已经成为主流,但检察微博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一些检察机关仍然对其不够重视,将之视为宣传工作的鸡肋,没有认识到“微博不微”的力量。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法院、司法局都将微博开展的有声有色。以新浪微博为例,政府影响力风云榜中司法类(不包括公安)的前十名均被法院微博和司法局微博包揽,检察微博最靠前的是排在第十六位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开办的“甘肃检察”。[3]法院系统尤其注重微博的运用:2013年8月,济南中院微博直播薄熙来案庭审情况,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此举博得舆论界的一致好评,很多法律人士将此视为中国司法透明化的重要标志;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网开通微博,成为首个国家级官方微博。反观检察微博,除少部分运营良好,受到网友的好评,大多数检察微博都存在更新缓慢、内容匮乏、不能及时回复、重复发布检察网站上的内容等问题,甚至一些微博沦为停止更新的“僵尸微博”。
(二)规范性较差,缺少统一的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号召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微博建设,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这就造成各地检察机关运营微博时的各种混乱。例如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不同的平台运营、检察微博的命名和头像没有统一标准等等。目前检察院的官方微博有两种命名方法。第一种是在所在地区名称之后加“检察”或“检察院”构成,如“浙江检察”、“温州检察”;第二种是在所在地区名称之前加“正义”构成,如“正义广州”、“正义中山”,这种命名方法可能始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正义网,地方检察机关在该网站注册时一般都以“正义”开头。而检察微博的头像则是五花八门,有的是以检察官徽章为头像、有的以检察院汉字名称作为头像、有的以检察官动漫形象作为头像,不一而足。这种混乱的状态,无疑会使检察机关整体的公信力、权威性受到影响,也不利于检察机关形象的宣传。
更严重的是,很多检察机关对微博的管理也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微博发布的流程管理、涉检舆论的监测机制、微博发展的长期规划等规章制度的缺乏都严重影响了检察微博正常发挥作用。
(三)微博语言技巧不足,与群众沟通能力弱
不少检察微博的管理员都抱怨检察微博太严肃,不具有娱乐元素,不能吸引网民的眼球,却没有看到同样是官方微博,为何公安微博、法院微博能拥有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粉丝呢。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第一,没有摆正心态。以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心态与网友互动,肯定得不到网友的回应;第二,话语体系没有转换。俗话说:“到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在网络上说话,就要使用网言网语,少打“官腔”,少说“套话”,如果还是以机关公文的写作套路发微博,就难免被网友无视了;第三,缺乏与网友互动。一条微博要想真正的发挥价值,不是发布出去就能够实现价值的,微博管理者要时刻关注网友对于微博的评论,并积极地给予回复。有时候,评论所体现的价值比微博本身更高。
上述问题,无疑是微博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挑战,要应对处理好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检察微博运行长效机制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检察微博是一项长期而具体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政绩工程,也不是能够“短平快”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良药。我们应该建立健全一整套检察微博运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例如统一微博运营平台、专人专项管理、将微博运营情况纳入公共关系建设考核等等。这样可以使一个地区的检察微博形成合力,以规模效应增强检察微博的影响力。新浪微博现在可以在微博主页的微矩阵中设置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说明微博运营商对这个问题也是“英雄所见略同”。
(二)建立检察微博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一,提升基层检察院微博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基层检察院微博的管理队伍,需要的是掌握网络技术、谙熟网络文化、精通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检察官。目前很多基层检察院的人才还达不到这一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和微博运营水平。
第二,摆正单位形象与个人观点的位置。检察微博的管理者也是一个有独立世界观的人,对于网络热点问题难免会有自己的看法,但是个人观点是绝不能通过检察微博表达出来的。一般来说,在网络热点问题没有定论之前,检察微博最好不要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应当呼吁网友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如果以个人好恶发表火上浇油的意见,那就是典型的身份错位。要避免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微博的发布审批流程或者像“江宁公安在线”那样采取三人团队运营微博,兼听则明。
第三,正确处理检察微博的舆论危机。微博是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有支持的“粉丝”,当然就会有反对的网友。如何应对微博上的负面信息,很多管理员或许认为删除是最方便快捷的途径,但处理的过程也会被一张删除前后对比的图片轻易曝光,反而会让网友产生删除是“心虚”表现的误解。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针对不同的负面信息分别对待:对于确有问题的,应该耐心劝导,告知解决途径;对于产生误解的,应该了解缘由,化解矛盾根源;对于造谣生事的,可以摆事实讲道理,若是完全无中生有,有时候置之不理也是一种解决办法,要相信广大网友的判断力。
(三)转变检察微博的语言表达体系
2013年,微博上最火的政务微博当属“江宁公安在线”,其排名长期占据政府微博影响力风云榜首位。据统计,2013年“江宁公安在线”发了5122条微博,得到了239万条转评和27万个赞,其微博被阅读过12亿次[4]。12亿次的阅读量,这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是难以想象的,有多少报纸能达到12亿的阅读量呢?
上述成绩,“江宁公安在线”是如何做到的。总结起来,原因无非以下两点:第一,放下身段,转换思想,将自己从管理者的位置转化为服务者的位置。须知,微博是没有围墙的检察院,是无等级的沟通平台。在这里,没有贵贱之分,级别高不一定粉丝就多,唯有真诚平等地与网友互动才能赢得粉丝。第二,话语体系诙谐幽默,较多使用网言网语和搞笑图片。据新浪微博统计,微博用户整体年龄结构开始偏向年轻化,90后用户占比在2013年达到52.5%。[5]在年轻人的世界里,就要使用年轻人的语言。“江宁公安在线”自称“警察蜀黍(叔叔)”,其粉丝自称“薯条”,微博中“有木有(有没有)”、“高大上(高端大气上档次)”等潮语俯拾皆是。虽然曾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作为政务微博应该有其严肃性,但是网友用“@”投票表达了对“江宁公安在线”的认可。第三,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提供切实有用的服务。例如“江宁公安在线”相继推出的“江宁高校新生入住指南”、“家庭防盗的五个误区”、“那些你不知道的警察故事”系列科普知识,都收到了极好的反响。检察机关的很多职能也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我们为什么没有想到制作一些“控告申诉指南”、“刑事案件公诉流程”、“职务犯罪七宗罪”之类微博呢。
(四)规范检察微博搜集反腐线索的功能
虽然山东省临朐县、重庆市丰都县都利用检察微博查处过职务犯罪案件,但是因微博的先天条件所限,微博在反腐中的作用应仅限于线索搜集,不能搞微博反腐扩大化。如前所述,微博的一大特征就是公开性,这正迎合了一部分举报者希望举报线索引人注意的心理,导致将全部案件线索、细节都公布在网上。很明显,这会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举报不实,就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另一方面,如果举报属实,会导致被举报者毁灭证据,大大增加案件侦破的难度。因此,应将检察微博定位于搜集线索的平台,而不是处理问题的平台。检察微博应鼓励举报人以私信的方式提供线索,要引导举报人到检察院或者检察网站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举报。
总之,检察机关与其被动成为潮流的适应者,不如主动拥抱潮流。检察机关要抓住网络的脉搏,敢用微博、善用微博、用好微博,让微博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助推器。
注释:
[1]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7页。
[3]数据源自新浪微博风云榜,最后访问于2014年4月10日。本文数据采取人工提取、计算,不排除之后数据增减变更,这也是本文样本收集的困难之处所在,即数据变动性较大,只能用于一定时期的分析。笔者着力在文章完成之前获得最新的数据,以便读者有直观的感受。
[4]http://weibo.com/1113218211/ApO3Q0UiD?mod= weibotime.访问日期:2014年4月10日。
[5]新浪微博数据中心,《2013年微博用户发展报告》,第7页。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