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专业人才小组课题组
上海检察机关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研究
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专业人才小组课题组*
“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十六字方针是近年来“以信息技术助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以信息化引领案件监督管理创新发展”检察工作理念的核心内容。借助信息技术,建设检察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实现监督职能的一项具体举措。实践中,上海检察机关借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进行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规范化监督管理,对提升检察业务综合管理水平,实现执法方式的转变进行了有益探索。
检察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是指检察机关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集成执法办案信息和数据,对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监控、督查,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依法规范和公正廉洁的平台。该平台集检察业务数据信息、司法办案场所监控图像及检察综合信息等内容为一体,为全程动态监控执法办案行为,实时展示检察业务状况,以及上级指挥重大案件办理提供支持。
随着社会科技信息化的不断推广,司法机关逐步建立了各自的信息平台系统。公安机关有综合指挥信息平台,用于关注社会治安层面状况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法院审判信息平台用于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判决、裁定的发布;司法局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主要涉及法律知识、法律帮助、司法行政管理等内容。而上海检察机关要建立的检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亦具有自身的特点与功能,与检察机关垂直直接领导的特色紧密相关,在信息需求、信息对象、目的效果方面,均以对内开展监督、规范检察机关内部执法行为为主。其主要特点体现为:
(一)信息多元化
检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不仅包括检察办案数据信息,还包括办案图像信息,队伍建设图片信息等,能全面反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和队伍建设状况。
(二)信息实时化
检察办案数据随着执法办案活动的开展而实时更新,每日都可以反映全院的办案数据情况,甚至是全省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情况,办案过程中的讯问录像、宣告图像等办案图像信息等也能即时反映在平台上,并可通过平台对司法办案场所内的办案情况图像进行实时调取。
(三)信息集约化
平台的信息主要围绕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从案件“进门”开始信息管理,涉及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人员及办案活动内容,有效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情况。
(四)信息完整化
就检察机关反贪局侦办的一个案件而言,从案件受理、立案、侦查的信息,到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录像,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聘请律师,直到起诉、判决等信息,均能在检察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整的反映。
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管理以各业务部门自行开展日常管理为主,相对独立运行的检务效能监察、案件质量督查、决策督查等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且以事后管理为主,各自分散管理为主,显然缺少事中的动态管理。院领导往往只能依靠“人力型”管理,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载体,管理模式陈旧,亟需一个高效的综合性平台。
(一)补充检察系统既有案件管理模式
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有效的把各个司法办案区、检察窗口的执法信息集成运用到监督、指挥和管理等过程中,可以成为各级院领导指挥部署、加强内部管理的助推剂,无论是对执法办案还是院内事务,都能借助这个平台统筹谋划、科学决策,对突发事件即时作出反应,有利于促进执法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二)建立案件管理动态监督有效途径
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明确了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进一步确立案件管理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地位。曹建明检察长在2011年7月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目标。但对于“动态监督”而言,案件管理部门就目前来说缺少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实现。而检察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将会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将检察办案信息与办案场所图像等内容有效结合,形成一个信息平台实时跟踪办案情况,从而实现动态监督执法办案的目标。
(三)顺应执法行为公开透明的要求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明确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既要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是否有非法证据采集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自己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采集也应开展相应的内部监督。通过信息平台,可以客观、全面的记录办案全过程。一旦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时,可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分析研判,作出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的判断。另一方面,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当事人口供是否系自愿自主作出的诸多疑问,综合信息平台都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影像予以积极回应。这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积极向公众传递检察工作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呼声的有力工具。
(四)展示全院工作精神面貌的重要窗口
平台建设可展示全院工作状况、干警精神风貌。以往在对外介绍工作、展示院内各项数据、信息时一般只能借助口述、文字材料或PPT来展示,不直观、不生动,很难真正展现本院的工作实绩和工作特色。而借助综合管理平台的信息化功能,实时播放各类视频、生成各类数据表、各类分析图表,调取文件,直观展示各个院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具体细节,全面展示全院干警工作面貌,有利于对外宣传,也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理想状态中,检察机关综合管理平台的集成数据应检察业务数据、图像音视频、警车GPS信息、综合信息等,也可以包含具有单位个体特色的一些软件设置或功能。而最终,应实现监督、预警、指挥、演示、管理、决策等功能。
就上海地区而言,目前各级院司法办案场所正处建设或改造阶段,相关图像监控设备基本配备。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已实现对职务犯罪讯问、询问室的图像集成。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基础上改建成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也可以新建一个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目前为止,在视频信号与市院对接方面,分院、区县院共20家单位中,控申接待场所信号完成接入的有14家,案件受理场所信号完成接入的有13家,律师阅卷室13家,侦查指挥室12家,讯问、询问室已全部完成对接,接待、听证、宣告室8家,未检办案工作室(心理疏导室)信号完成对接的有6家。
但同时,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定程度限制了平台建设进程与管理效果。
(一)设备制式标准不一
统一技术标准有利于工作规范开展,有利于整体统筹协调和数据采集。但是目前上海各级院硬件建设各有先后,各单位内部设备之间、各单位之间的设备都存在模式、标准不一,难以兼容通用,造成建设过程不畅、观望情况的出现。
(二)管理职能尚不明确
目前已明确由案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工作的牵头协调和建成后的使用管理,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持,行装部门提供经费等后勤保障。但对于平台特殊情况的管理,如侦查指挥与窗口监督如何共存;侦查指挥需声画同步,案管人员是否需回避;非工作时间的办案行为如何管理等还未明确。
(三)运行保障机制缺乏
监督、预警等管理职能的落实,需要配备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奖惩机制来保障。目前来看,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考核机制,通过平台发现的执法办案不规范的问题,还难以形成足够的监督力度。
(四)系统操作稳定性差
由于平台所涉内容信息较多,而不同信息由于系统模式的不同、保密要求的不同,无法通过同一台电脑进行集成。当平台为展示不同信息内容而在不同电脑间切换时,容易造成系统的不稳定。
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应充分发挥上海的信息优势,在平台的开发理念、环境设计、网络设计、功能设计上要有“超前”意识。
(一)要体现平台的实用性
平台建设既要与上海的信息化水平相适应,不搞“短命工程”,又应体现出实用性,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目标,并必须保证运行状态的可靠与稳定。这就需要各级院在具体实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之前,首先要结合自身实际的工作需要,在配合上级院相关工作要求和信息技术匹配的基础上,明确信息平台的功能范围以及希望达到的预期效果。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才能实现当前技术条件下的最大实用价值。
(二)要注意与上级院相关部署的衔接
除高检院刚刚推出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在试运行外,各级各业务条线还有自己运用系统,各系统的运行环境、数据库层和应用层制式标准不统一,多头开发浪费严重。新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应注意与上级院相关部署的衔接,对于已先行着手探索平台建设的单位,应直接采用市院下发的“综合管理平台通用版”软件或在此基础上由市院提供各模块数据接口进行个性化开发,完成本院平台的建设,以最终实现各类音视频信号和业务综合数据在市院平台上的集成。考虑到高检院“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相关数据的提取也应遵循“服从服务于大统一软件”原则,系统运行环境、数据标准应和上级院部署要求的标准相匹配,并立足长远预留接口,为升级换代留足空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克服过去时空和层级的限制,为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供实时、客观的决策信息,上级的决策指挥也可以直接快速地下达;才能破解各业务部门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条块分割、信息壁垒等问题,实现信息上的整合、共享和工作上配合、互动。
(三)要注意拓展功能
为避免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流于形式,成为浪费财力物力的“短命工程”,就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它。为了保证其能最大限度的满足现实及将来的检察工作需要,就要在拓展功能方面动脑筋。一方面,在对内功能上,建设检察机关的综合信息平台应能够实现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对办案信息的全面、及时的掌握,能够为检察长、上级检察院宏观决策、统筹推进执法办案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这就要求建成的平台具有系统功能自检预警和提醒、执法办案期限自动预警和提醒、执法数据自动预警和提醒、动态视频监控提醒等功能。另一方面,在对外功能上,为顺应执法行为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检察机关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在功能上还应当能够满足充分展现检察机关日常工作情况、反映检察队伍良好精神风貌、记录检察业务各类数据信息、宣扬检察文化优秀建设成果的现实需求。这就决定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重点应当体现在图像监控设备的配置和展示、演示功能方面。
(四)要体现单位特色
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固然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忽略功能上的个性化特征。各级院之间的职责、权限不同,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等各方面也都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区别。因此,绝对意义上的严格“同一”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做到统一但不刻板,就需要各级院在个性化特色上下功夫。检察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要在为“大统一软件”服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单位编制体制、办案机制、运行特点等单位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在系统框架构建、应用模块搭建、功能运用设计等方面,体现出研发单位的特色,开发具有较强实用性及单位特点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升工作效率,凸显管理、服务职能。
(五)要规范管理
建成的检察机关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必须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流程和运作机制。通过制定一整套的技术规范、运行规则和考评机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平台规范运行。一方面,检察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必须依托一套“固化”的运行机制来确保“常态化”运行。要以案管部门牵头负责平台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讲解展示,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标准和、技术支撑和运维保养,行装部门提供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使用规范、安全保密等配套管理规范体系,确保机制健全。另一方面,为保障及时有效处理通过平台发现的问题,应纳入执法考评,确保上传下达,确保效率和效果。三级院对本院自身的执法行为应采取设置专人日常实时监控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个人,报监察科、政治部备案。市院对全市执法行为的监控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记录每月通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020]
课题组组长叶:兰君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科长,课题组成员:张巍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综合科科长,法学博士,陈忠海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科长,陈立良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