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伯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政作为在社会治理建设和民生领域保障服务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重要职能部门,建设法治民政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法治陕西、法治民政……是一种包容的关系,前者为统领,后者为基础。实现总目标要靠一个个基石基础去夯实,需要一个个台阶来铺垫。建设法治民政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树立六种理念:
一是树立忠于党的事业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民政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和必然遵循。《决定》明确提出 “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把忠于党放在首位,突显其重要性。忠于党,这也是培养和锻炼民政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和重要条件。民政部门的一切工作必须要以党的事业为重,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把党的宗旨和民政工作宗旨体现在政策法规上,落实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把民政行政权力自觉地限制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防止权力滥用。全体民政工作人员必须以有力行动维护宪法尊严,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清除民政业务领域任何与宪法相悖的观念和做法,保证宪法实施。
三是树立法治民政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民政,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总体进程中,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依法管理各项民政行政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治民政的基本特点和标志:在体制上,依法确立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制体制和社会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民政行政体制;在法规上,达到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民政部门依法办事,民政干部依法履职;在机制上,形成权责统一的决策机制、高效便捷的程序机制、惩防并重的行政监督机制;在观念上,民政干部职工要牢固确立法律至上、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
四是树立人民利益第一理念。《决定》明确规定:“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民政的宗旨是依法为民,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实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落实到民政工作中,就是要在民与政之间架起“连心桥”,在民与民之间系上“同心锁”,在民与法之间开上“直通车”。在民与官之间摆上“平等座”。
五是树立改革创新理念。改革创新是发展的关键,也是推动发展的永恒动力。我们将以法治民政建设为契机,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进法治民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提升民政创新能力,引领民政工作走向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把制度创新置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民政制度和法律体系。
六是树立人人都是法治民政建设的宣传员、实施者理念。《决定》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民政干部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把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依法履职,以自身的实际行动积极宣传、躬身实践,为铸筑法治民政“大厦”增砖添瓦。
《决定》明确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这些都给法治民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们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建立八个方面民政类的法律体系,更好地在社会治理建设和民生领域保障服务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一是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创新社会救助管理体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标准适度、政策配套,全覆盖、多层次、社会化、长效性的社会救助和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保障困难群体和灾民安置能力。
二是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法律体系,提高社会协调发展能力。充分发挥法治民政的理论、制度、经验和成果引领作用,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全面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建设管理有序、功能健全、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城乡社区。
三是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坚持以“规范管理、服务社会”为主线,以“等级评估、升级晋档”为抓手,以“依法监管、清理整顿”为重点,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六项改革”,即:加快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组织承接社会公共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快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努力打造西部社会组织发展高地。
四是完善双拥优抚安置法律体系,提高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能力。运用法治民政的理论、制度、经验和成果,积极推进建立以政策法规为保障,双拥共建为带动,改革创新为动力,国家抚恤与社会优待相结合的优抚安置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残疾军人医药保障和困难优抚对象生活照顾政策,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强化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以政策扶持就业和培训促进就业为主体,发放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安置制度。
五是完善社会福利法律体系,提高福利服务能力。加快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主的“补缺型”福利事业,提升“托底”水平。积极发展“适度普惠型”福利事业,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兴办福利机构,形成高、中、低多种档次并存,政府主办和社会兴办共融的格局,满足社会成员在养老、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六是完善婚姻、收养、殡葬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律体系,提高社会事务管理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拓展服务、提高水平的基本思路,加强和改进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婚姻登记、涉外收养、殡葬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坚持向社会全面公开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保证阳光透明、优质服务。
七是完善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提高服务城镇化能力。
运用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法规制度、信息资源等优势,坚持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以地名信息为载体,以地名文化为支撑,以地名标志为抓手,立足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重点抓好推进镇村综合改革和地名公共服务。在县改区、并乡建镇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的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划趋于合理,合理配置资源和生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平台,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领域,建立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八是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提高建立维护稳定、和谐社会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完善灾害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在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基层民主、殡葬管理、社会福利服务等工作中健全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告知信访人、举报人、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引导群众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维权途径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加强社会治理工作,积极建设和谐社会。
再好的法律靠实施,再好的政策靠落实。《决定》科学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路线图,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前瞻性的改革举措,我们应坚决贯彻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下功夫推进依法行政。第一,建立和完善民政法治组织管理机制,建构“主管负责、分级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层级联动机制。第二,建立健全民政重大事项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凡是重大事项必须按要求、按程序、按规定立档备案,随时接受审计审查。第三,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做到基准适当、宽严有度。第四,创新民政工作考核机制,加大法治建设政绩分值权重,完善民政工作激励机制。第五,建立民政法治研判指导监督机制,民主参与民政立法建议机制,民政重大事项决策律师参与、新闻公开机制。使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严谨、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二是坚持高起点设计,搭建法治民政建设平台。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念,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求改革创新,积极打造 “一级”、“四点”工作格局。“一级”是:主动融入政策创制、顶层设计的法治民政——发展战略的格局之中,一级与一级事权分明、权责清晰。“四点”是:打造自主创新发展的突破点(内容包括惠民殡葬、公益性公墓、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打造两型社会建设的示范点,打造城乡一体建设的升级点(城乡社会救助、城乡优抚对象优待、城乡退役士兵安置),打造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使用管理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镇村综合改革),积极推动法治民政和改革创新。
三是在实践中学习,在完善中落实。当前,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是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的举措是:第一,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在全民政系统内掀起学法用法高潮。以厅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的方式,组织厅领导先学先行,带头学法用法,以自身学习成果,带动全系统学法用法。我们已于11月中旬举办了由厅机关人员,各市、县局主要领导参加的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让法治精神入心入脑,大力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第二,制定出台《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意见》,力争形成全省民政系统贯彻落实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新理念、新体系、新举措,成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很强的文本。第三,按照目标要求和工作进程,建立四种清单制度,即:制定民政权力清单制度,创建权力清晰的政府部门;制定民政责任清单制度,建立有限责任与责任本位相统一的政府部门;制定民政业务工作程序清单制度,打造程序合理、透明公正的政府部门;制定民政工作落实清单制度,形成依法行政、按律办事的新常态。
四是构建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法治民政建设能力。总结并巩固已取得的法治民政的经验和制度成果,坚持在职学习、定向培养和挂职锻炼相结合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着力加强民政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治观念。坚持把广大民政干部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组织法律专题学习不少于4次;列为民政干部必学课目,作为学习制度重要内容;干部提拔选用,作为重点考察要素。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五是强化民政政策法规工作,为建设法治民政提供有力支撑。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落实补空白、解急难、扬优势、固成果的基本要求,加快论证、立项、起草或修订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军人优待抚恤、殡葬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区划管理等民政工作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地方民政法规体系。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严格按照民政事业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依法惩处知法违法、徇私枉法的行为。把自我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乱纪行为,保证民政事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