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健平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广州海事法院,广东 广州 510300)
广州海事法院于1984年6月1日成立,管辖区域为广东省海域及通海的内河可航水域。广州海事法院自1985年1月16日开始受理案件,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收案件25 523件。一审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 419件,约占一审收案数的32%(其中涉港澳台案件847件)。审理的案件涉及美国、英国、巴拿马、日本、香港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30年来,广州海事法院扣押船舶1 045艘,其中外籍轮船275艘;拍卖船舶109艘,其中外籍轮船13艘。在涉外审判中,广州海事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形象,进而促进中国司法良好形象。广州海事法院的主要做法如下。
利用诉前扣船、诉前扣押船载货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料以及海事强制令等方式形成的连接点,取得对案件的实体管辖权。2003年6月8日,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倒签提单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涉案船舶。中化公司随后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马来西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依法予以驳回。同年6月23日,马来西亚公司以中化公司为被告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紧急诉讼,联邦地区法院以广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且是适当法院为由,拒绝该案的管辖。但联邦上诉法院第三巡回法院二审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的意见。2007年3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在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下,马来西亚公司在联邦地区法院的继续诉讼有违司法经济原则。至此,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得到认同。2009年,邦静船务(香港)有限公司诉印尼巴哈里公司船舶所有权纠纷一案,经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审理后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争议船舶并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广州海事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受理该案,最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注意通过自己的公正司法,在外方当事人中树立良好形象,使其对中国海事司法有信心,在今后订立合同时优先选择中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同时注意在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中,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指引,引导中国企业在与外方谈判中争取话语权,参与拟定纠纷解决条款,选择中国海事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减少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广州海事法院。仅在2012年,就有15件案件的当事人协议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纠纷,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国外企业的有4件。
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原则,加强沟通与协调,避免和消除国际管辖权冲突,对于不方便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不方便当事人应诉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更合适、更便利的法院管辖。2012年,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背面条款约定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原告奥地利F.J.奥士纳贸易有限公司在荷兰和中国提起平行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在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严格依照程序进行诉讼指引,法官的公正司法使得原告向荷兰法院撤诉,该案最终在广州海事法院成功调解。2014年初广州海事法院受理金运船舶香港有限公司诉JFE商事株式会社错误扣押船舶一案,被告对登记注册地在广州番禺区的某公司享有全部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关于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由于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在韩国境内,且相关诉讼已在韩国法院进行,韩国法院系处理争议更为适当的法院,最后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其不予管辖。
依据中国法律及参加的国际条约,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开发利用等重大敏感案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国家利益。建院以来,广州海事法院已受理231起海洋污染案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21件。1997年1月,新加坡东亚油船(私营)有限公司所有的“海成”轮在湛江水域发生漏油污染事故,广东省渔政海监检查总队湛江支队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广州海事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一致认定了原告索赔的主体资格并判决被告赔偿345万余元的损失。该案是中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创了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先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依据。2012年3月,装有约7 000吨硫酸和140吨燃油的韩国籍“雅典娜”轮在汕尾海域沉没。一旦硫酸和燃油泄漏,将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广州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扣押“雅典娜”轮的姊妹船,为强制打捞沉船、清污防污获得了600万美元的有效担保。最终,沉船打捞出水,成功避免了泄漏事故,避免了对海洋生态的重大破坏。
广州海事法院在涉外审判中,一直恪守司法的中立性和平等性原则,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1998年,在一起涉外船员工资报酬案中,广州海事法院依据广州文冲造船厂的申请拍卖了涉案巴基斯坦货轮。13名巴基斯坦船员因担心工资没有着落而情绪激动,拒绝离船。承办法官向其耐心解释中国法律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最终按时实现了交船,船员们顺利拿到了工资。在一宗涉外沉船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广州海事法院为查清事实真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远在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等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充分保障了外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此之后,广州海事法院制定了《当事人申请外国证人出庭作证指引》,对外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庭审流程、文书制作等进行规范。2004年以来,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海难救助报酬纠纷等涉外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引导海洋渔业局、海事局等海事行政部门主动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到向国外当事人索赔的诉讼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挽回国家的损失。
在涉外审判中,准确适用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使当事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在“鹰之骄傲”轮船员工资报酬一案中,广州海事法院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规定,为4名印度籍船员、4名菲律宾籍船员、9名缅甸籍船员出具裁定,先予执行50%的工资报酬,缓解了外籍船员的燃眉之急。在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星耀”轮船舶所有权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中,承办法官乘坐交通艇往返近7个小时、在离岸25海里水域登轮扣押了6万吨级的“星耀”轮,并通过调解使申请人5天内即从被申请人处得到全额赔款。申请人致函称:“贵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按照国际上一般诉讼程序,这一过程将会十分漫长。”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此外,法官强化能动司法的意识,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在“航海者”轮案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应适用巴哈马法律,当事人查明该外国法存在困难,承办法官直接致电中国驻巴哈马国大使馆,使馆在10天内即将经公证认证的《巴哈马商船法》快递至国内。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审核并校对了《巴哈马商船法》的中英文本,并就校正后的中文译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当庭表示同意法官的校正意见,该法最终得到查明和确认。《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全方位报道。原告致信表示,该案反映了中国海事审判正在与国际接轨,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海事司法的需要。
广州海事法院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条约优先等法律原则,充分尊重国际交易习惯和惯例,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成熟国际惯例,对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大宗散货计量允差航运惯例等是否构成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涉外司法实践中加强司法审查,在不妨碍国家及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予以参照适用。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原告韩国可隆商事株式会社诉被告湛江港务局海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作为港口经营人,违背法律规定和国际航运惯例,未凭有效的单证和通行的手续放行货物,广州海事法院参照国际航运惯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及利息,充分尊重了国际航运惯例。
在外轮扣押与拍卖的案件中,通过事先制定详细计划,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组成由法官、拍卖师、验船师等参与的拍卖委员会,采取司法网拍等形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1994年,广州海事法院在原告深圳莫斯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俄罗斯波罗的海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纠纷一案中,对被告所属的“卡拉·干达”轮进行的扣押和拍卖,这是广州海事法院首次扣押和拍卖外轮。2002年,广州海事法院成功拍卖被称为“海上巨无霸”的“航海者”轮,新买主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的接船代理人Ra-JaBoss律师代表银行向广州海事法院赠送锦旗和感谢信,并申请将拍卖会横幅送给银行,放在总部收藏。2009年的“鹰之骄傲”轮一案,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所有人系新加坡公司的涉案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拍卖。拍卖会上,参与竞买的人数多达80多家,经过多轮激烈竞价,从600万元竞价到909万元,该外籍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得以充分保障。
广州海事法院在1999年率先公开法官个人意见、2001年首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基础上,将司法公开的视野从国内推向国际,努力在国际社会上逐步树立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2012年11月30日,广州海事法院正式开通专业英文网站。网站设置了法院简介、裁判文书、年度报告、诉讼指引等多样化栏目,浏览地域覆盖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网站建设中,广州海事法院探索出向社会购买服务翻译裁判文书、编写英文版海事审判情况等,并发挥广州海事法院法官英文基础好的特长,对上述情况进行专业把关。2014年4月4日的《人民法院报》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中英文审判白皮书》为题,介绍了广州海事法院涉外审判和发布英文版白皮书的情况。这些措施向外界宣传了中国海事司法的新动态,成为世界了解中国司法实践的好窗口。
建立调研奖励激励机制,鼓励干警撰写英文文章在国外刊物发表,推动国际海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30年来,广州海事法院干警先后在《劳氏海商法季刊》《国际保险法杂志》《国际海事法律杂志》等国际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干警编译了英国、韩国等国家的最新海事司法判例,并刊载于《中国海事审判》年刊。这些英文文章的撰写和编译是广州海事法院加强国际学术交流、积极争取海事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有效尝试。
2003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中化国际案”促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修改了在1947年Gulf Oil Corp.v.Gilbert案中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2012年,广州海事法院的海事强制令裁定书被英国王座法院法官在判决中引用,并刊载于权威杂志《劳氏法律报告》。受这些经典案例的影响,一些外国当事人在没有法律连接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来广州海事法院诉讼。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审理的一起涉案标的金额超过17亿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出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申请人德国某银行在涉案船舶“第一海洋”轮经过韩国釜山港、中国台湾高雄港等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港口时都不申请扣船和起诉,直到船舶来到深圳才申请扣船。
下一步,广州海事法院将以努力争创“国内一流、国际知名”海事司法品牌为目标,在认真抓好涉外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开拓法官的国际视野,培养涉外审判的专家型法官,鼓励法官积极参与航运条约的讨论与制定,努力推动中国海事司法在国际海事界和法律界争得更多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