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技能竞赛公平性研究

2014-01-31 01:24邹吉权
职教论坛 2014年19期
关键词:赛题公平性公平

□邹吉权

我国职业技能竞赛公平性研究

□邹吉权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已连续举办六届,对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但人们对其公平公正性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这些质疑有些确实是大赛本身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从教育对象、比赛场地、赛题、评判及校企合作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大赛的公平公正性,既有理论层面的探索,也有操作层面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大赛的机制体制,使大赛健康良性发展。

技能竞赛,教育公平,职业教育

举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与创新,是各职业院校展示其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平台。该赛事由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等31家单位举办,至2014年已经连续举办七届。2013年大赛设置的赛项有14大类100个赛项,参赛选手近万人,除天津主赛场之外,还有15个分赛场。职业技能大赛的举办,对职业教育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促进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升了教育教学水平,对我国职业院校良性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然而,随着赛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大赛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越来越多的质疑,这些质疑有的确实是大赛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有些是人们的认识存在偏差。本文就人们质疑的一些热点问题做一梳理,以期进一步完善大赛的组织工作并使人们正确看待大赛的公平性。

一、大赛的教育公平性

人们质疑的热点之一是,大赛既然具有教育功能,就应该面向人人,而目前的省赛、国赛只是少数人的游戏,是精英教育,大部分学生并没有受益,有悖教育的公平公正性。这一看法是有失偏颇的。

(一)教育公平理论

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对于实现教育发展的基本宗旨、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1]。什么是教育公平?从范畴意义上看,教育公平反映相对性,而不反映绝对性或确定性,反映教育的质,而不是反映教育的量。从教育本体看,教育公平是指教育活动中对待每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从教育对人的个性化的作用来看,对受教育者施以适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即我们通常说的“因材施教”。从教育的结果来看,教育本身就是生产不均等的(即应是有个性的)人的手段[2]。因此,教育公平是教育对待对象和评价对象的合情合理。

教育平等包括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平等,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本教育权利的均等原则。基本教育权利的均等原则亦称保证原则,强调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对职业教育而言,基本教育权利即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例如“(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等。无论什么层次的教育,只要学生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他就应该享有相应的基本教育权利,只有对受教育者的基本教育权利予以切实保证,才能够体现起码的公平正义。

2.非基本教育权利的比例平等原则。“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是公正的”(亚里士多德)。这一观点在现代教育公平理论中仍为广泛引用。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受教育者能力(才能)存在差异、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需求不同,社会应该按比例分配非基本教育权利,这一原则既公正地分配了有限的教育资源,体现了教育公平,又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提高教育效率。

3.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基本教育权利不存在教育机会问题,是人人都有的,教育机会平等是相对于非基本教育权利而言的。当代著名思想家萨托利在其《民主新论》一书中将机会平等分为平等进入和平等起点,平等进入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的进入机会,而平等起点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这要求我们在确立教育机会平等时,既要关注竞争权利的机会平等,也要注重发展潜力的机会平等。

4.补偿原则。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原则表明,社会应该按比例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但需要采取补偿性原则。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3]补偿原则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促进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二)大赛的教育公平性

根据上述教育公平理论,我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若要实现教育公平,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大赛不能冲击正常教学。按照教育公平的保证原则,全体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属于其基本教育权利,学校承办大赛或参加大赛均不得冲击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学校在承办赛事期间给学生放假,或由于参赛选手培训期间占用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而影响了正常教学,都有悖教育公平原则。

2.按学生能力分配参赛机会。从发表的文献看,很多人认为既然职业技能大赛面向人人,那就应该人人参赛才符合教育公平性原则,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由于资源限制,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参加大赛,参加技能大赛属于非基本教育权利,根据教育公平的比例分配原则,参加大赛的机会只能按比例进行分配,能力最强的学生参加国赛,能力次之的参加省赛,再次之的参加校赛,还有一部分可能没有机会参赛。这样做是符合教育公平性原则的。

3.大赛的选拔机制应做到机会平等。既然参加大赛的机会按学生能力进行分配,那么能力评价的公正性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教育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必须给每一位有意愿参与大赛的同学以平等的机会,这就要求从学校层面制定出科学严密的选手选拔制度,杜绝指导教师自行指定选手,确保机会平等。

4.充分发挥大赛的引领作用。我国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如果只是为了竞赛而竞赛,赛后没有详尽的总结,没有将大赛成果转化到教育教学,那么大赛就真正成了少数人的游戏,就有悖教育公平原则。根据教育公平的补偿原则,应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作用,使大赛引领教育教学理念更新、引领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引领教学内容更新,进而引领师资队伍水平提升、引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改革,使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整体提升,使全体学生受益,这样才符合教育公平原则。

从以上四点看,我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整体设计框架是符合教育公平原则的,但在具体的落实上,还有待完善和提升。

二、竞赛场地的公平性

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承办院校参赛的公平性问题也引起人们的广泛质疑。表1给出了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承办院校参赛获一等奖的统计[4,5],可以看出承办院校获一等奖比例远远高出平均值,是平均值的3~4倍。当然,承办院校的总体水平较高,自上至下都比较重视,但这并不足以打消人们对承办院校占有“地利”的质疑。

表1 承办院校参赛获奖情况

为了使技能大赛比赛场地更具公平性,可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和日本全国技能竞赛的做法,将比赛场地设在体育馆或展览馆,这样不但可以保证比赛场地的公平性,还便于市民参观和媒体转播,使竞赛更具开放性。此外,也可以将中职组比赛场地设在高职院校,高职组比赛场地设在中职院校。当然,这样做可能会挫伤承办院校的积极性,国家应对承办院校予以经费补贴。

三、赛题的公平性

目前,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题均为比赛现场发布,因此其保密工作对保证大赛的公平性至关重要。但在现有相关文件中还没有看到针对赛题保密的制度,即使有这样的制度,实施起来难度也相当大。“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这句话被经常引用,但技能大赛赛题的保密工作远没有高考做得好。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赛题的秘密等级,制订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赛题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除了加强赛题的保密工作外,还可以改变我们现有命题方式和流程,从而提高大赛命题的公平公正性:(1)对技能性为主的赛题,可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和日本全国技能竞赛的做法,增加试题难度,提前发布赛题。(2)技术性较强的赛题,不适合提前发布,在不影响大赛准备工作的前提下 (设备、工具、量具、材料、软件、文具等),可以组织命题专家在开赛前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封闭命题。(3)一个赛项,多套赛题,随机抽取。

四、评判的公正性

评判工作与大赛的公正性直接相关,为了确保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公平公正,大赛执委会出台了许多与裁判和仲裁相关的文件,最新的文件是《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与仲裁工作规定》[6],该文件规定了裁判的任务、义务和权利、工作流程、资格认证、工作原则,裁判人员管理等等,非常具体详细。问题是怎样落实和监督裁判工作?例如,文件规定“不安排参赛院校教师担任本赛项的裁判长或副裁判长”、“选用与比赛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作为裁判”、“(裁判)人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等,这些规定是否得到落实,人们不得而知。文件规定“裁判人员名单属保密文件,严禁对外公布”,这一规定也值得商榷,是否可以借鉴韩国技能竞赛的做法,裁判名单 “赛前保密,赛后公开”?因为裁判名单不公开,人们就无法监督,因此也无法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同时,必须建立丰富的裁判专家库,每年随机抽取,保证每年比赛裁判人员都有较大的变化,这是裁判名单赛后公开的前提。

五、校企合作的公正性

《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管理办法》[6]确定了大赛合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准入条件,企业合作的实施过程和合作内容,保证了大赛企业合作有章可循,但若要确保大赛企业合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们还需要完善大赛企业合作的机制体制。

1.在确定设备供应商时,应考虑该设备类型技术参数的通用性和市场占有率,尤其是职业院校已有设备情况,以避免赛前培训时设备重复购置,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设备技术参数,而不是指某一品牌的市场占有率。

2.各赛项的合作企业应相对稳定。各赛项设备供应商一旦确定,就不要频繁更换,一个合作期可定在三年左右,根据双方意愿,最多可再延长一个合作期,两个合作期之后必须更换合作企业,给其他企业更多的机会。

3.设备供应商不能参与大赛的评判工作。《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合作企业 “不直接或间接参与赛事结果的评判”,因为设备供应商与参赛院校均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就是参赛院校是否购置了其设备,购置数量的大小。但这一规定落实得并不理想。

4.大赛企业合作的过程和结果均应公开。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一方面要公开各合作企业的合作内容(经费支持、设备器材支持、技术服务支持等),另一方面应出台大赛企业合作年度报告并公开,让社会监督合作企业的履约情况。

5.加强调查研究。大赛执委会应成立专门的研究调查机构(可挂靠在职业院校),对企业合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大赛企业合作年度调查报告,以供社会监督和领导决策。

公平、公正、公开是保证我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良性发展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加强理论探索、制度创新和组织建设,确保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

[1]田正平,李江源.教育公平新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39-48.

[2]郭元祥.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理论思考[J].教育研究,2000(3):21-24.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教育部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EB/OL].http://www.chinaskills.org/news-nr.asp?anclassid=105&nclassid=661&id=2656,2013-9-13.

[5]教育部关于举办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EB/OL].http://www.chinaskills.org/newsnr.asp?anclassid=105&nclassid=450&id=2479.2013-5-22.

[6]关于发布《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章制度汇编》的通知[EB/OL].http://www.chinaskil ls.org/news -nr.asp?anclassid =105&nclassid =450&id=2480.2013-5-22.

G710

A

1001-7158(2014)19-0015-03

邹吉权(1965-),男,内蒙古赤峰人,天津职业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2013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职业技能大赛的国际比较研究”(编号:TJJX13-021),主持人:邹吉权;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编号:VE3014),主持人:邹吉权。

责任编辑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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