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华
(广东医学院社会科学部,广东 东莞 523808,76982652@qq.com)
生殖伦理
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建设
黄成华
(广东医学院社会科学部,广东 东莞 523808,76982652@qq.com)
生殖技术的使用面临着许多道德困惑。生殖技术使用的道德诉求是真与善的统一,理性与秩序的统一。对生殖技术进行监管和评估,以规范生殖技术的使用。在生殖技术使用中要进行新型责任伦理建设。
生殖技术;伦理建设;责任伦理;道德诉求
传统的自然生殖模式和家庭生育模式面临日趋明显的变异。人的生育行为经历了自然生育、计划生育、选择生育等阶段。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到今天,人们甚至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和偏好来选择后代。澳大利亚一项新技术通过探究男女基因,选择性“制造”出数字胚胎,该新技术还能订制婴儿眼睛和皮肤颜色、身高等。[1]这就涉及到现代人有没有权利把自己的审美标准强加给下一代?辅助生殖技术的发明和使用,摆脱了自然对人类生殖领域的控制,解决了过去仅靠自然生殖而难以解决的繁衍后代的问题。但是它又使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被人为的割断,从而引发婚姻、性、生殖、养育等各个环节的脱离,弱化对生命应有的敬畏意识,冲击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挑战生物进化及影响社会公正等社会伦理问题。
广州一富商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一胎生了八个孩子,除了自己的妻子怀孕,还请了两个代孕母亲帮助怀孕,三个子宫采取“2+3+3”队形。[2]这个案例中显然存在着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嫌疑。如何防范由代孕母亲的出现而引起的社会秩序的混乱?代孕母亲的身份一旦合法化,就无异于认可了子宫的商品地位。而如果禁止代孕母亲,将会剥夺一些人做父母的权利。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子宫商品化侵犯了妇女权利,女性的生殖尊严受到威胁和挑战,女性子宫存在被工具化的危险倾向,有悖于人权改善和阶层平等。一些妇女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丧失了支配身体的自由权,有一种比较温和的观点,认为代孕母亲不能以此为职业而收取高额的代孕费用,只能是帮助和同情那些身体有缺陷而不能怀孕的女性。总之,在当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代孕母亲不应该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离不开生殖伦理的指导,有必要加强研究生殖技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道德规范对医疗行为进行调节。
技术使用不当,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同时,人们对新技术的认知到接受有一个过程,尤其是某些技术运用时会对人们业已形成的道德观念带来冲击,如果贸然使用,必然会激起社会的抗拒心理,甚至会使得本来有大好前途的技术从此蒙上阴影。为此,强调技术的合理使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2.1 真与善的统一
如果说技术的规律性体现了对真的追求,那么技术的目的性则体现了对善的追求,技术既真也善才是人类的最终追求。技术上能够做到的不一定可以做,“是”不等于“应该”,“应然”不等于“实然”。技术的真理性和价值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任何技术都具有两面性,因此技术使用时要划定自身的适用领域,趋利避害,扬长避短。真与善的脱节引发了技术发展的困境,使技术的使用蒙上了一层阴影。技术的真不一定带来技术的善,但技术的善必然以技术的真为前提,缺乏科学支持的技术是伪技术。技术由真向善的转化不是自然而然的,要把可能转化为现实还要发挥伦理评估的作用,对“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客体(医疗技术)——客体(患者)”进行评估,如技术的使用规范、技术的使用标准和范围、技术适用对象的合理界定等。
2.2 理性与秩序的统一
技术的发展表明了人类理性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主体对客体的支配体系中,人类似乎感受到一种至高无上、无所不能的幻觉。但真实情况是,理性的发展固然张扬了人的主体性,但也产生了唯理性主义,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不断产生各种匪夷所思的人际冲突。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始终在挑战着“人是什么”这个永恒的哲学命题,使得人对自身的认同出现了裂痕甚至危机。在体外授精中,需要在体外同时培植出多个受精卵,但只有部分受精卵有机会移植到女性的身体中发育成人。那么那些剩余的健康的受精卵该被如何处置?他们有没有权利发育成人?这些同时培植成功的受精卵为什么在发育成人这个问题上权利不平等?“技术合理性其实就是指在技术统治的社会中,以理性为支撑的科学技术的占统治地位的思维方式的绝对权威,这样便忽视了理性的有限性,压抑了非理性的冲动,缺乏一种形而上学的关怀,没有呈现出合理性中人文主义倾向及价值论立场。并且,由于人们对于这种带有缺陷的理解的根深蒂固的认同,致使技术精英的思维方式和论证逻辑的权威逐步扩大,增强了对技术弱者的理性与愿望的压制,技术合理性造就的社会结构构成一种实质不平等的‘天命’秩序。”[3]于是,对理性的各种批判之声不绝于耳,这似乎显得合乎逻辑。对技术理性的反思有利于促使技术沿着正常的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但有些人在批判理性时,却犯了矫枉过正的错误,走向非理性主义。作为理性表现形式之一的技术,其使用并不一定带来社会的井然有序,所以对技术的发展及其使用不能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虽然供体人工授精有助于患不孕不育症的夫妻实现拥有一个小孩的愿望,但如果夫妻任一方对于供体人工授精出生的小孩还不能坦然接受的话,贸然使用定会差强人意,引发悲剧;或者虽然夫妻双方能够接受,但是周围的亲戚朋友还不能接受,也会使接受供体人工授精的夫妻备受困扰。同时,非理性主义对理性的批判也不能保证理性与秩序的统一。反思和批判理性不是要消解理性,而是要重构理性。
当前,道德领域正在进行着各种伦理规范的分化和重组。旧的道德规范已经逐渐失效,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行业内部缺乏价值认同。这些道德上的认同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带来医疗实践的困惑,引发医患冲突。简单地重复过去传承下来的关于实践的伦理是不够的,因为实践已经发生变化。任何只是依靠现成的概念、理论和原则来解释当今人类活动的努力,都无疑暴露出其局限性和对技术的歧视性。[4]我们不应畏惧甚至抗拒医疗新技术的发展,而是要制定出相应的道德规范来引导技术的发展,在技术使用中做到趋利避害,防微杜渐。这种新型生殖道德的确立并不是对传统生殖道德的全盘否定,而是结合时代的精神,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生殖道德的发展与时代之间发生着亦步亦趋式的变化。
3.1 对生殖技术进行监管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技术的监管。医疗技术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排他性特点比较强。病人几乎完全依赖医生,选择余地比较有限。信息不对称使得诱导医疗消费成为可能。而职业道德的欠缺、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会诱导医疗消费既缺乏内在良心机制的约束,也缺乏外在的监管。
实现医患双方信息对称比较困难,随着新生殖技术的使用,这种不对称有加大的趋势。由于医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仅凭道德教化、单靠医务人员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抑制医务人员的不合规行为,形成对违背良知的事不敢做、不能做、不愿做的医疗氛围。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09年,原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计委再次明确表态,将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违规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这正是朝制度化、法治化方向努力的结果,为医疗技术的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使医疗技术进入可治理状态。这本身就是政府强化监管职能的表现。
3.2 对生殖技术进行评估
要重视对医疗技术的经济性、安全性、有效性、社会适应性等的综合性评估,抑制医疗动机之外的其他动机,使医疗技术沿着医疗最优化的行业准则和社会期望的方向发展。只重视经济性而忽视其他方面,尤其是对某些技术未进行安全有效的验证,这有违技术的伦理本质。技术只有在医患良性互动中,克服技术的经济冲动,才能确保自身的本真价值。除了要全面监管外,也要使伦理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对医疗技术的审核,明确医疗技术的管理主体,重视医疗技术的监管,把握医疗技术使用的度,为医疗技术的发展提供制度化和组织化的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构建了医疗技术运用前、运用中、运用后的政府监督方式,建立起了预防医疗技术不规范使用的长效机制,实现了医疗技术评估的程序化、规范化、模式化、制度化。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民意,构建政策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医疗技术评估时应遵循公开、透明、坦诚等原则,不回避问题。启动医疗技术的评估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结论形成阶段。建立评估委员会,定期召开评估会,向社会发布评估报告,满足民众的知情权。
技术的威力越来越大,影响力越来越强,同时技术的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大,从而对伦理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这些伦理问题并非是由于科技发展本身所致的,主要是源于对科技的不恰当运用,伦理并不能成为人类放弃或者限制科技发展的理由。”所以,有必要拓展新的医学伦理理论,通过释疑解惑,为新医疗技术的使用提供伦理正当性和道义合理性的论证。代孕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责任伦理。要以技术发展为契机,以责任为本位,强化责任伦理,提高生育主体的责任,对自身的生育行为进行伦理关照,同时深化责任的内涵。技术的规范使用,人人有责。责任意识既是开展自我教育的逻辑起点,也是社会教育的作用点。个体首先要追求自我生命的保全,由此延伸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由对个人负责发展到对集体、对民族、对国家乃至对全人类的负责。大家联手共同规范技术的发展,约束技术的使用范围和发展走向,加大责任伦理建设力度,为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稳定而持久的内驱力。“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结合,必将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发展新的人类伦理准则。”[5]
真与善、理性与秩序等的统一,离不开伦理评估作用的发挥。通过评估,确立起技术使用前的控制性政策,预防为主。在技术使用前就对其可能会引起的危害做大胆的预测,发展起新的预防性责任,小心求证,大胆预设,精心设防。旧的责任模式是聚合性的,是事后的被动性、惩罚性责任;新的责任模式是发散性的,是事前的主动性、预防性责任。有时灾难发生了,也不是靠追究责任就能弥补损失的。在此情况下,尽早确立起新的责任伦理理念,就显得弥足珍贵。“在技术时代,借助技术中介,人类的力量空前增长,各种行为由于相互联系,耦合成为社会化的集体行动,其效果在空间上波及整个地球,在时间上可以影响到遥远的未来。所以,行为者、行为以及行为后果已与以往近距离范围内的所作所为有了本质的区别,从而把‘责任’推到了伦理理论的中心。”[6]技术实践活动蕴藏着难以预知和控制的风险,在这些不确定的风险面前,人们更应该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对自身的活动及其后果禀持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从而推动风险的有效治理,以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政府要加大对生殖技术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使对生殖技术的监督和评估日常化、制度化,杜绝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要自觉配合政府的行动,积极地进行医疗技术治理参与;公民个人要在满足自身生殖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责任伦理学’则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局限,具体表现在:①它是指向未来的伦理学。关注的不仅仅只是当下的行为,更将目光投射到未来的社会、未来的人类身上。②它是整体性的伦理学,认为包括其他物种在内的整个自然生态圈都有生存的权利,伦理对象不仅仅是此时此地的人,还要包括自然以及未来的人。③它是关注风险的伦理学。”[7]
[1]卡娅梅朵.澳洲拟推“订制婴儿”可“选择”未来孩子外型[EB/OL].http://www.qh.xinhuanet. com/2014-04/29/c-1110456928.htm,2014-04-29.
[2]王乐羊.广州一富商借助“试管婴儿技术”一次产下8胞胎[EB/OL].http://health.sohu.com/ 20111219/n329456564,shtm l,2014-05-29.
[3]曾鹰.技术文化意义的合理性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09:149.
[4]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31.
[5]路甬祥.谨防对科技的不当使用[N].北京青年报,2008-12-16.
[6]李世新.谈谈工程伦理学[J].哲学研究,2003,(2):81-85.
[7]潘斌.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J].伦理学研究,2006,(3):15-19.
〔修回日期2014-09-27〕
〔编 辑 吉鹏程〕
The Ethical Building of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HUANG Chenghua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Guangdong Medical University,Dongguan 523808,China,E-mail:76982652@qq.com)
There aremuchmoral baffleswhen using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Themoral purpose of using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s the unity of the reality and the truth,the ration and the order.In order to provide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it is necessary to supervise and assess to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We should build the new responsible ethics when using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Reproductive Technology;Ethical Building;Responsibility Ethics;Moral Appeals
R-052
A
1001-8565(2014)05-0622-03
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