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安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430010,武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办企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有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3年12月底,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企业监管意见》)。为贯彻落实《企业监管意见》,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理解,现就落实《企业监管意见》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在支持事业发展、推动水利改革以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①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对外投资随意性较大。对外投资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分析与研究,不重视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客观性,决策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存在盲目投资、感情投资、关系投资现象,致使诸多投资项目失败。
②对外投资管理不到位。对外投资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现象,未建立对投资企业后续监督管理机制,不重视投资企业经营决策、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等,出资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③未建立科学的经营者考核奖惩机制,经营者责权利不统一,不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④对外投资链条冗长、管理层次多,致使管理不及时、管理成本高。
《企业监管意见》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的定位”“开展对现有企业的清理整合工作”“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投资新办企业”“落实事业单位对企业的管理责任”“强化企业财务监管”“加强企业改制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建立完善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10个方面,明确提出了企业清理整合、改制、产权转让、绩效考核、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事业单位和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长江设计院严格执行《企业监管意见》的各项规定,按照《企业监管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行为。
(1)对外投资管理
2013年,长江设计院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管理体制、跟踪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长江设计院的对外投资项目,经院务会初步立项后,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在对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重大投资项目在必要时单独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后的对外投资项目经院务会集体决策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长江设计院通过派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维护股东权益,对外投资获得了良好收益。
(2)股权转让管理
在对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过程中,当出现或发生有必要转让股权的情形时,组织专班对转让股权进行可行性分析,经院务会集体决策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实施的股权转让事项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最后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公平、公正地挂牌转让股权。
《企业监管意见》明确规定:落实民主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一级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组改制、产权转让、上市发债、再投资新办企业、其他重大投资、大额担保、中外合资合作、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履行单位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程序,并在实施前将可行性论证情况和民主决策意见逐级上报至水利部备案。对于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重组改制、重大产权转让、上市发债、再投资新办企业、其他重大投资、大额担保、中外合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人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以及可能引发风险的重大事项,在实施之前,事业单位也须向上级单位报告。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抓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机遇,建议对企业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重大事项,做如下相应调整:
①建议按照企业上年度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重大事项备案权限。需报备的重大事项,可设定单项金额在企业上年度总资产10%比例内的,仅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单项金额超过企业上年度总资产10%比例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同一性质事项的累计金额超过企业上年度总资产10%比例的,企业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后,长江水利委员会逐级上报至水利部备案。
②建议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备案时,上级主管部门未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在上报一定工作日后;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在补充完相关材料的一定工作日后,若上级主管部门未反馈任何意见,企业可视同备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