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唐山市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后,河北省第二个出台类似法规的设区市。《办法》涵盖了用水管理、再生水及雨水利用、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大方面。《办法》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商场、办公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未提交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办法》还规定了节水奖励制度及违法规定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