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起未经审批私自引进动物案件

2014-01-27 07:49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4年8期
关键词:笔录孙某法律法规

周 妍

(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锦州 121001)

1 案件概述

1.1 案件背景

2014年3月下旬,在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发生小反刍兽疫病,锦州市动监局要求各县区及时排查。

1.2 案件来源

2014年3月22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某村孙某某家近期有新增栏山羊若干只。接到报告后,单位立即派出人员前往孙某家中现场调查。

1.3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本所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的山羊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请示本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所人员对孙某进行询问(已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已签字)调查得知,孙某通过网络得知山东德州辛店某养殖场有大量山羊便宜出售,随即结伴携款到该养殖场购买山羊。经检疫后通过公路运输至家中,不到1 d,羊出现疑似小反刍兽疫病的临床症状,并出现死亡。孙某本人系下岗职工,其妻身患癌症已经去世,为其妻治病已经花费超过50万元,家有80岁母亲需供养,购羊款大部分是从亲戚邻居处筹借而来。

孙某未经审批引进动物的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同时,当事人孙某的身份证在案佐证其处罚主体的适应性。

1.4 适用法律及处罚意见

本所认定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处罚1 000元。引进的山羊全部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做出处罚决定后,本所向孙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同时,告知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起3 d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孙某要求申辩陈述。本所人员听取孙某的陈述申辩后,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结合实际考虑,因为未经审批引进动物案在本区属第一例,本所对孙某进行处罚主要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同时,也是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为今后更好的执法做铺垫。鉴于孙某是第一次养羊,没有任何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深刻了解和正确认识,导致其行为违法,并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端正积极,最后,决定给予孙某责令整改,免于经济处罚。同时,报请区管委会批准,由管委会对孙某做出适当经济补偿。

1.5 案件结果

收到决定书后,孙某对本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表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改正错误。

2 思考与分析

2.1 案件处理情况分析

2.1.1 案由确定

根据排查情况、现场勘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人员以“未经审批私自引进动物”为由立案查处。

2.1.2 案件处理

在现场调查询问得知,当事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影响,本所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事实、做出处罚、结案的全部程序。

2.2 对策和建议

2.2.1 处罚不是主要目的 从结果看管理相对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做出相应处理,是其职责所在。但处理管理相对人的目的不是缴纳罚款而是在于使其明确了解法律相关内容,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律规定并正确按照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管理相对人参差不齐,做到人人知法守法并非易事,但却是终极目标。

2.2.2 灵活执法 本案中由于孙某的行为违法,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购买的山羊进行扑杀是不给予经济补偿的,但区管委会、本所考虑实际情况,还是对孙某进行了经济补偿,此举一则彰显了我国法律的威严,二则体现出执法过程的人性化,得到当地百姓高度赞誉。

2.2.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目前,仍有相当多的管理相对人动物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认识不清,甚至是一无所知,需要执法部门通过多角度、多渠道、多方法大力地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相关人员知道怎么做、为什么这样做

各地区的疫情信息应互通有无,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共同推进。

2.2.4 执法角度 笔者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始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即态度严谨、行为文明、业务熟练、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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