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散养禽类的疫情监控情况及对策措施

2014-01-27 07:49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4年8期
关键词:禽类检疫兽医

郭 燕

(云南省澄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玉溪 652500)

近几年来,畜禽疫病增多,新的疫情传入澄江县,并多为混合感染。澄江县基本为被动监控,由此带来的家禽、家畜损失逾10万只,给全县养殖业带来一定威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犬、猫、鸟和金鱼等宠物越来越多的进入千家万户,各种野味被摆上了餐桌,动物疫源疾病问题日益突出,动物疫源性疾病频发,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特别是禽流感,已被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为 “对人类危害严重的、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疾病。发生禽流感这类人畜共患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1 疫情防控基本情况

目前,批量销售、运输禽类时,都要求有检疫证明。在澄江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工商管理、检验检疫等多部门的严格管理下,整体上基本有效控制了疫情。疫情报告的主体是较为广泛的,不仅包括检疫部门、科研部门、兽医院、动物门诊等方面,还包括基层农村的广大养禽户和大小规模的饲养场等,澄江县现行的体制决定了动物疫情数据大部分来源于基层第一线,靠乡镇畜牧兽医站收集并整理。一定规模的饲养场,散养家禽的农户,为了自身的利益,瞒报或根本不上报疫情。目前,使用的监控体系对于家庭散养动物疫情监控不力,约束性不强。

1.1 家庭散养禽类出现疫情不报告

2004年与澄江县接壤的呈贡县某养鸭场发现了一例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确诊)病例,死亡多只鸭,养鸭场场主迅速报告疫情。当地政府紧急封锁疫区,对该鸭场2 050只肉鸭及周围距离3 km内的所有禽类全面扑杀、掩埋,作无害化处理;连续21 d对所有养殖场实施全面消毒;对周围距离8 km内的受威胁禽类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对禽类注射疫苗;在疫区主要进出口通道设置了检查站;市政府出巨额专项资金用于疫情控制,仅购置疫苗就支出几十万元。疫情被扑灭,当地政府发布了解除封锁令,对疫区解除了封锁。

在该疫情被报告之前,早在2004年1月末,该地农民家庭散养的禽类,就经常出现大量死亡,症状和禽流感极为相似。但由于散养数量少,每户最多10来只,损失不大,农民们都没有报告,也没有请兽医诊治。甚至在部分养禽场里,也曾出现禽类批量死亡现象,因数量不是很大,也没有得到诊治和报告!报告疫情的养鸭场,一是因为损失过于巨大,希望报告后能得到足够补偿;二是因为疫情严重,无法隐瞒,也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排出禽流感在被报告前已在该地区蔓延一定时间的可能性。

1.2 散养户擅自处理可能染疫的禽只

《动物防疫法》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这保证了疫情被报告后,发生疫情禽类会被扑杀,受威胁区禽类会被强制免疫。但如前述,呈贡县在报告疫情前,可能有部分农民散养禽只已经染疫,但未经检查、诊治或报告;部分农民由于卫生意识相对较差,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将异常死亡禽只直接宰杀供自家食用。还有的农户位于受威胁区,认为接种疫苗后的禽肉毒性更强,为了自己能食用可口的禽肉,故意藏匿家养禽只,拒绝接种疫苗。这种擅自处理,极有可能导致疫病传染。

2 对策措施

现有疫情监控体系过于依赖基层的报告,是一种被动监控。通过严格管理,可以大大增强养殖场、相关企业等报告疫情的及时性与主动性,但对于农民家庭散养,则效果显然不佳。必须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设立监控人员,经常到第一线巡视检测,及时发现,报告疫情。

动物疫情监控人员应当按照监控、检疫规程实施监控、检疫,并及时报告疫情,对检疫结果负责。监控人员要相对固定,不要随意更换,应经常进行疫情巡视、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整理相关记录,确保疫情数据的准确、及时。

2.1 加强对养殖户的监管

澄江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担任兼职巡视员,再聘请一定比例的专职监控。经常对养禽(场)户进行巡视检疫,重点针对农民家庭散养动物进行检测,防患于未然;同时作为疫情监控网络的“神经末梢”,不定期抽查养殖场,查漏补缺。

要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主动出击,采取主动监控为主,被动监控为辅,结合目标监测、特定区域监测和平行监测等多种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可实行分区域负责,分片管理。每位巡视员可以负责3~5个行政村,在平常,每周至少到每个村1次;发生疫情时每日必需到现场。要对所负责区域里的所有农户散养动物登记备案;要采取突击防疫与常年防疫相结合的办法,按计划尽可能进行全面免疫,建立相应的免疫档案,实现百分之百的监测;对新购入、新生、宰杀、销售的及时入册;对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为农民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对异常死亡的动物要追查去向,防止染疫动物被擅自处理,扩大疫情。

2.2 由监控人员及时处置可能染疫动物

当监控人员发现有农户散养的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批量死亡、失踪等现象时,应给予高度关注,谨慎调查、诊断;当初步怀疑为传染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并将死亡动物作无害化处理;迅速查清与可能染疫动物有密切接触的人和动物的相关情况和近期去向,登记备案。

2.3 确定更合理的补偿金标准

我国实行补偿金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政府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减少农民疫情损失,制定了较高的补偿标准,温暖了疫情农民的心。但由于标准单一,不够合理,导致国家补偿金没能全部落到实处,也可能导致疫情进一步扩大。

2.4 加强科普教育

要重视媒体宣传和科普教育的作用。要通过多种方式,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使扩大散养动物的农民家庭能及时发现动物疫情症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妥善处置染疫动物;使养殖户、基层兽医人员和公众不致在突发事件面前惊慌失措,听信误传谣言,能冷静应对,以科学态度克服困难,度过难关。

3 保障制度

3.1 经费保障

监控人员主要应由基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担任,以减少财政额外负担,相关人员应把监控工作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部分来认真对待,并将监控工作情况列入考评依据中。对于日常巡视、检疫工作所必须的药品、仪器设备等,各级政府应有专项储备。此外,还应保持足够的应急储备以应付疫情爆发时紧急扑灭、控制之需。这些经费应由地方财政给予足够支持,不得已各种名目的税、费转嫁到农民身上,不得因设置监控人员而变相加大农民负担。

3.2 加强监控人员培训

基层监控人员水平、意识的高低,将极大的影响监控制度的有效性,影响整个疫情监控体系的完善。因此,要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责任感和认识能力,要对危机有敏锐的嗅觉,以利及时报告。一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仪器设备不完善,防疫人员诊断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基层站的兽医至今仍靠肉眼、体温表、临床经验诊断疫病。应大力加强动物疫情监控体系中的实验室建设,加强实验室高尖仪器设备的使用技术培训,落实标准化的诊断试剂与诊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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